第四節 農地改革的成果

2024-10-13 11:01:39 作者: 吳廷璆

  日本農業經濟學家暉峻眾三指出:「第二次農地改革,徹底貫徹了解體地主制度及創建自耕農的精神,在殘留租佃地問題上佃農的地位得到強化,起到了促進日本農業及農村的民主化、近代化,乃至提高農業生產力的作用。」[27]暉峻在上文中不僅明確肯定了日本戰後農地改革的近代性,同時其中提及的「解體地主制度及創建自耕農」與「殘留租佃地問題上佃農地位」的強化,無疑是指通過農地解放達到的「自耕農創建」與「佃租改革」,這兩者正是日本戰後農地改革的重要成果。

  首先,關於自耕農創建成果主要關注以下兩部分內容。第一,解放農地的數量。如前文所述,日本戰後農地改革過程中的農地解放,在《自耕農創建特別措施法》框架下展開。事實上,用於創建自耕農的農地包括兩個部分,一是解放由政府直接收購在法令規定下的私有農地,一是解放原國有農地及作為財產稅由所有者上交國家的農地,被稱為「交管農地」。以下表8-2是通過農地改革解放農地的總數及其具體內容分類,表8-3是農地改革前後自耕農地及租佃農地面積的變化。

  

  表8-2 解放農地面積統計(1950年6月數據)

  表8-3 農地改革前後自耕農地及租佃農地面積變化

  以上兩表數據表明:(1) 1950年6月末,農地改革已經接近尾聲,此時共解放農地約194.2萬公頃,已完成政府最初農地解放計劃(200萬公頃)的97.1%;其中收購農地的占比接近90.5%,國有農地占比則不到10%,並且用於創建自耕農的國有農地中95%源於地主作為財產稅上交國家的農地;另外解放農地的絕大多數分布於內地,占解放農地總數的83%。(2)農地改革前的1945年,日本全國的租佃農地約為236.8萬公頃,1950年6月末,解放農地的總數為194.2萬公頃,這表明相當於1945年全國租佃地的82.0%的農地的所有權被移交到耕種者的手中。

  (3)農地改革前的1941年,全國農地的46%是租佃地,其中水田的53%,旱田的38%是由佃農耕種的租佃地;農地改革進入尾聲的1949年度當時,上述三者數字分別降至13%、14%及12%,降幅分別為76%、 77%及74%;同時租佃農地總數也從1945年的236.8萬公頃降至64.8萬公頃,降幅接近73%。

  第二,創建自耕農的數量。農地改革中創建自耕農的過程,從政府角度看,是收購符合法令規定條件的農地,並將其販賣給耕種者的解放農地的過程;從農民角度看,則是購買[28]政府手中的解放農地,從佃農轉向自耕農的過程。農地改革前後自耕農數量的變化可見表8-4。該表數據表明:(1)農地改革之前純自耕農戶數占農戶總數的28%,農地改革進入尾聲的1949年迄,該數量已經超過一半,達到農戶總數的55%。

  (2)耕種農地中含有租佃地的農戶數量也分別從41%降至35%,而純佃農的戶數在總農戶中的占比則從28%降至8%,表明無農地農戶的數量通過農地改革迅速減少,曾經主導日本農業經濟的租佃關係走向崩潰。

  表8-4 農地改革前後自耕農農戶數量變化(單位:戶,括號中數字為在總農戶中的占比)

  其次,佃租改革問題。如上所述,農地改革前日本農地的將近50%是租佃農地,將近70%的農戶租有地主的農地,其中28%為純佃農農戶。農民長期以來,在這種租佃關係中被占有土地的寄生地主通過經濟外強制手段,將幾乎所有剩餘勞動以佃租的形式剝奪,這種經濟外強制性剝奪成為戰前半封建性農業經濟的核心。為此,農地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便是改革戰前的高額實物佃租,減輕農民的負擔。表8-5為農地改革前後農戶主要負擔變化統計。

  表8-5 農地改革前後農戶主要負擔變化

  根據上表中數字可知:(1)農戶經濟中各種負擔在農戶收入中所占比例,於1947年達到最高點後開始降低,至農地改革進入尾聲的1949年度,已經恢復到接近敗戰前的水平。(2)在農戶主要經濟負擔結構中,佃租所占的比例在農地改革前占據主導位置,即主要負擔的接近80%為佃租;戰後該數據開始下降,直至1949年度降至負擔總量的0.4%。無疑該數據與戰後農地改革帶來的租佃地面積迅速減少有關,但同時與戰前高額實物佃租向戰後低率貨幣佃租的轉化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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