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農地改革的實施過程
2024-10-13 11:01:37
作者: 吳廷璆
如前所示,第一次農地改革法,即「法律第64號」於1945年12月28日公布,計劃於1946年2月開始實施,其中關於佃租的貨幣化規定,於1946年6月開始實施,計劃實施期3年。然而,第一次農地改革不僅受到國內外輿論的批評,同時受到地主階層的強烈抵抗;曾於1922年成立,二戰前分裂的日本農民組合(日農),於1946年2月9日再次聚集,並發表「土地綱領」,主張將全部收回租予佃農的農地;除此之外,GHQ的「勸告」是對第一次農地改革最大的衝擊。上述來自各方面的壓力,註定第一次農地改革的失敗;1946年10月「法律第42號」及「法律第43號」公布,揭開了了第二次農地改革的帷幕。
首先,關於農地改革實施機構的組建。直接主持實施農地改革事務的,是作為「民主性執行機關」的各級農地委員會,以及作為指導機關的各級行政官廳。前者以在全國大約1.1萬的市町村中成立的「市町村農地委員會」為基礎,「將農地的耕種者以及所有者全部攬入改革之中」[21]。農地委員會在「儘可能少的政府的干涉下」[22]承擔著將來自行政官廳的所有法令、通告等付諸行動,起著協調農民、地主及指導機關三者意圖的作用。重要的是,農地委員會通過選舉組成。該選舉前後共實施了兩次,第一次選舉於1946年12月在全國各地展開,同年末1.1萬個「市町村農地委員會」經選舉成立,1947年2月「都道府縣農地委員會」選舉結束;第二次選舉於1948年8月開始,同年8月末「市町村農地委員會」選舉結束,1949年9月「都道府縣農地委員會」選舉結束。後者以在各地方機關成立的「農地部」為基礎,與農林省農地局中設置的農地課形成從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機構,起著指導、推進農地改革的作用。據農林省的統計,1947年初,參與農地改革事務的中央及地方農政官員,以及各級農地委員會成員超過40萬人,其中農林省官員61人,農林省地方農地事務局官員563人,都道府縣農地部官員(46個部)3400人,都道府縣農地委員會(46個)委員1200人,市町村農地委員會書記3.25萬人,市町村農地委員會委員11.48萬人,村落輔助員26.25萬人。[23]僅從以上農地改革各種組織機構的規模上也可以看出,本次農地改革在日本農政史上所處的重要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在「市町村農地委員會」選舉過程中,整體投票率並不高,其中佃農投票率為41%,地主投票率為24%,自耕農投票率為44%。[24]該數字至少說明,不僅地主階層對農地改革表現出極大的消極性,佃農階層在選舉階段亦未對農地改革表現出應有的熱情。
其次,關於農地改革的宣傳推行及法令修改完善過程。在以上背景下農地改革全面開始,其整個過程中,政府行政機構在最大程度上發揮了宣傳及修改立法的作用。根據《農地改革始末概要》中記載:(1)各級行政機構通過召開各種會議,宣傳滲透改革政策,促進農地改革事務的推行,其中自1946年1月至1950年末迄,由農林省主導召開,由都道府縣農地主任官、農地部部長及農地課課長等參加的全國會議共計21次;主要內容集中於說明、解釋各種改革法律、政令精神,傳播農地改革的具體內容之上。
(2)自1945年12月28日「法律第64號」成立至1950年12月底,先後對《農地調整法修改法律》及《自耕農創建特別措施法》進行了7次修改,成立相關新法2個(《自耕農特別措施特別會計法》《市町村農地委員會及都道府縣農地委員會委員任期等特例法》),公布相關敕令、政令、省令、告示約41個,發布各種通知共120條。[25]上述法律政令體系的完善過程中最大的特點在於,與需要通過國會審議的法律本身的修訂相比,不需要通過國會審議、在政府機關權限內的敕令、政令、省令等指令發布數量更多,足以證明政府行政機構在本次農地改革中的主導地位。
最後,關於農地的收購及販賣問題。農地改革中最為重要的環節是收購作為解放對象的農地,並將該農地販賣給應該得到農地的佃農,該過程被稱為「農地解放」。其主要包括4個步驟:(1)從地主手中收購符合敕令條件的農地,使該農地成為政府所有;(2)政府將得到的農地販賣予農地的耕種者;(3)在土地登記簿中記入「基於農地解放轉移所有權」,權利轉移完成;(4)對被收購者支付地價及補償款,向購買方徵收販賣價款。在以上四個環節中,各級相關機構的責任及作用不同,整個過程較為複雜,具體可見圖8-1。
圖8-1 農地解放流程圖
對圖8-1所示「農地解放」流程可以詳細歸納如下:首先從收購到向被收購者(地主)支付農地收購金額的過程。(1)由「市町村農地委員會」製作「收購計劃書」,並將該計劃書向被收購者公示10天,其間被收購者有權向「市町村農地委員會」提出異議;(2)收購事宜決定之後該計劃書由「市町村農地委員會」提交「都道府縣農地委員會」進行認定,被認定後的計劃書交予都道府縣知事;(3)由都道府縣知事將農地收購命令書通知被收購者,並將收購金額通知農林省自耕農創建特別會計;(4)由農林省自耕農創建特別會計向被收購者支付農地收購金額。至此該農地被收購為國有農地。
其次從販賣到收取土地販賣款項的過程。(1) 「市町村農地委員會」制定針對收購農地的販賣計劃書,並向販賣對象(佃農)公示10天,其間販賣對象有權提出異議;(2)販賣事宜決定之後該計劃書由「市町村農地委員會」提交「都道府縣農地委員會」進行認定,被認定後的計劃書交予都道府縣知事;(3)由都道府縣知事將販賣通知書通知販賣對象,並將販賣金額通知市町村長,由市町村長通知販賣對象;(4)由市町村長向販賣對象收取農地販賣款項,並交予農林省自耕農創建特別會計。至此該農地成為販賣對象的自耕地。
整個流程表明「市町村農地委員會」在農地解放的過程中扮演著最為重要的角色,必須根據法令規定調查明確農地解放對象,制定收購計劃書及該收購農地的販賣計劃書;並且「市町村農地委員會」必須協調與被收購者及販賣對象之間發生的分歧,當無法達成一致之時,上述分歧將由被收購者或販賣對象上訴至「都道府縣農地委員會」,由「都道府縣農地委員會」進行裁決。顯然這是一個非常繁雜的過程,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全國1.1萬左右的「市町村農地委員會」,在對農地改革的態度及熱情上表現出極為明顯的落差,甚至同一地區不同村落的農地委員會對農地改革的熱情亦不盡相同。[26]在以上背景下,農地解放計劃進度緩慢,具體可見表8-1。從表中數字得知:(1)預計於1948年9月完成的農地改革,至1948年底仍有將近10%的農地解放未果。(2) 1946年度農地收購事務進展緩慢,僅完成計劃收購面積的約24%,為此農地改革進度被拖延了兩年。(3) 1946及1947兩個年度,農地收購之後的販賣工作進展相對緩慢,收購農地的販賣數量僅占收購總量的46.9%,1948年度是販賣收購農地的高峰時期。(4)農地販賣後的登記事務直至1948年底仍然沒有任何進展,所有登記事務均集中於最後兩個年度進行。
表8-1 日本戰後農地改革過程中的農地解放進度(各年度末數字)
農地改革完成期限到期的1948年9月,仍有10%左右的農地解放計劃未能完成。針對這種狀況,政府曾於1948年11月一度宣告改革就此結束;但在GHQ及左翼政黨的主張下,1949年度起,被稱為第三次農地改革的農地解放再度開始,1951年3月農地改革終於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