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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日俄戰爭前後的農業補助金政策

2024-10-13 11:00:38 作者: 吳廷璆

  首先,日本農業經濟學家井上晴丸在《日本資本主義的發展與農業及農政》[30]中指出,近代日本的農政體系確立於1899年至1900年之間,其標誌是《府縣農事實驗場[31]國庫補助法》、《耕地整理法》、《農會法》及《產業組合法》等一系列相關法律的成立與實施。既然如此,通過上述法律的成立過程及其主要內容,無疑能夠解析日本近代農政基調所在。

  第一,「府縣農事試驗場國庫補助法案」於1899年1月18日在帝國國會進行審議,屆時提案人、眾議院議員稻垣示陳述了法案主旨指出:「本案為向各府縣農事試驗場每年支付三千元、總計十五萬元補助金之法案。我日本國以農立國已數千年之久……急需改良與發展之處甚多。又國家經營受農之負擔甚重,僅顧此處農業亦必須發展。各府縣迄今為止,或以地方稅補助,或以其他方法設立試驗場,但或因地方稅支出超額,或因其他原因,且設且廢,亦有未設之府縣,甚為遺憾。故若對已設試驗場支付適當補助金,地方將會競相設立試驗場,且會出現以地方稅設立試驗場之府縣」[32],稻垣陳述後議長片岡建吉詢問是否同意該法案進入議事日程,在場議事成員全體表態「無異議」。在此(1)稻垣的陳述中「又國家經營受農之負擔甚重,僅顧此處農業亦必須發展」部分,充分體現了當時日本資本主義發展與半封建農業經濟之間存在的非均衡發展問題的嚴重性,及政府希望通過農業改良、農業技術的發展解決農業成為國家「經營負擔」的願望。(2)稻垣關於國庫補助金的陳述中指出「若對已設試驗場支付適當補助金,地方將會競相設立試驗場,且會出現以地方稅設立試驗場之府縣」,將國庫補助金作為誘餌,以其引導地方政府自主經營農事試驗場,進而達到農事改良之目的非常明確。其後出台的耕地整理法在上述兩點上與該法同出一轍。

  第二,農會法的出台在近代日本農政史上同樣具有極大的意義。該法案提交帝國國會審議之際,永井嘉六郎法案提交陳述中講道:「本邦今日的農事改良的程度,實在是非常之慢,究其原因,所謂農事(農業),由多數下等農業者從事,派遣有學歷人員赴實地之舉極少,這種任由下等者擔當農事的狀態……我認為一定要改變。成立系統農會,使其具有町村農會、郡農會這樣的系統性,即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誠然方便。」[33]

  從中能夠非常明確地看到,政府將農事改良緩慢的責任歸結於農業從事者的「下等」(缺乏知識)之上,認為必須改變這種狀態,成立「系統農會」——町村農會、郡農會、府縣農會、帝國農會(1910年改正法),即各級政府層次上的農會,通過這種「官制」農會將農民涵括其中,並「誠然方便」對其進行「監督」,系統農會的成立目的非常明確。事實上,上文中出現的1881年成立的第一個全國性農民組織「大日本農會」,在1895年出現分裂。不滿大日本農會的農事改良活動,從中分離的全國農事會,作為以地主為主要成員的農政活動機關,開始積極運作成立系統農會。1899年成立的農會法(1899年法律第103號)中明確指出:「農會為農事改良的發展而設立」;次年2月出台的農會令指出「市町村農會,由其地區內耕地或牧場所有者及農業從事者組成」,對會員資格並未做任何限定,但是對農會會長及董事的資格卻制定了財產上的限制(繳納地租2日元以上、所有耕地0.4町以上)。由此可見農會成員不僅可以是地主,也可以是自耕農或佃農,但是農會責任者則一定由具有一定財產的地主或自耕農承擔。值得注意的是,農會法僅由以下五條組成:

  第一條,農會為農事改良的發展而設立;第二條,農會的相關規定另由命令具體制定;第三條,農商務大臣對具備所定條件的農會支付補助金;第四條,北海道及一府縣內的農會補助金不得超過四千元;第五條,每年由國庫支出的農會補助金額不得超出十五萬元。

  其中三條的內容與補助金相關,為此對該法有「與其說是農會法,不如說是農會補助金法」[34]的評價。該法實施後,一道每府縣每年度可以得到不超過四千日元來自國庫的農會補助金,主要用途無疑是「農事改良」,至此通過國家財政直接介入農業生產的農業補助金政策成立。

  以上兩點表明,1900年左右(明治30年代)確立的日本近代農政體系的基調在於:(1)資本主義發展與半封建性農業經濟之間的非均衡性發展,已經成為日本農政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農政的首要任務在於「農事改良」,即農業基礎設施整備及農業技術改良。(2)解決以上問題的手段在於通過系統農會的成立將各階層農民區分等級、納入農政體系之中,同時通過各種獎勵及中央國庫補助金的投入,達到管理農民、振興農業的目的。

  其次,日俄戰爭後的日本農業補助金政策。1900年後,在上述法律體系下的各項農業政策開始起步。應該注意的是,日俄戰爭前後是日本近代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日本資本主義與寄生地主制開始步入確立期——的時期,此時農政體系的確立必然具有一定的意義。日本學者今村奈良臣指出:此時「我國的資本主義終於步入正軌,另一方面地主的寄生化也已經確立,農會作為資本與地主妥協的產物成立,補助金開始支付」[35];顯然今村認為以系統農會及農會補助金為基礎的農政體系的確立,是資本與地主之間妥協的產物。對此今村的分析是,「在松方財政這一資本原始積累過程中,作為豪農的自耕地主階層,不斷擴大土地所有,開始向寄生地主轉化。曾經作為自由民權運動的主體要求削減地租,自主從事本地區農業改良的他們出現變化;開始認為與少許的地租削減相比,要求國家實施農事改良政策,藉以提高生產力、擴大佃租收入,將會帶來更大的利益」[36]。由此可見,該農政體系的最大受益者必然是地主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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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俄戰爭後,政府對1899年至1900年之間成立的各相關法律進行了修訂,其中上文中提到的1909年的耕地整理法的修訂,以及1910年農會法的修訂最具代表性。前者擴大了耕地整理事業的內容,強化了其實施主體的組織性,並通過制定獎勵規則加強了獎勵程度;後者新設帝國農會(中央農會)作為府縣農會的上級農會,規定「農會由市町村農會、郡農會、道府縣農會及帝國農會組成」,加強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農會的整備。日俄戰爭後的農業補助金政策,在這種以具有中央機關性質的帝國農會為頂點的系統農會的參與下全面展開;這種「農事獎勵」不僅具有極強的「官治性」,並且由於地主階層在系統農會中所處的地位,使「農事獎勵」與地主階層的利益息息相關。日俄戰爭前後農業補助金的變化可見表5-9。表中數字可知:(1)日俄戰爭後(1906年起),不僅農業補助金的數額有了大幅度的增長,補助或獎勵所涵蓋的範圍也不斷擴大,從以對農會及府縣農事試驗場補助為中心,轉向更加細化的補助金體系。

  (2)日俄戰爭後,農業補助金在農商務省決算總額中所占的比例同樣開始有所提高,數字表明農業補助金在農商務省決算總額中占比最高的是1911年,但也不過是8.4%;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當時農商務省管轄包括現在的農林水產省與經濟產業省的範圍,當年度的農業相關決算額在283萬日元左右,而農業補助金在農業相關決算中占比則達到38%,由此可見,日俄戰爭後農業補助金政策在整個農政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表5-9 日俄戰爭前後農業補助金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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