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農業資金的提供與產業組合法的成立
2024-10-13 11:00:41
作者: 吳廷璆
伊戈爾特在1891年出版的《日本振農策》中指出:「必須減少被過重的地租及負債而困擾的農民的負擔,使其能夠維持生計;建立農業保險,使其能夠對應突如其來的災害。如此增進其自重自信之精神,得以從事大規模的事業、聯合及擴張耕地,設立大型田園。著手該改良事業首先需要資金,然而資金是農民最為缺乏並窘迫之處……故今必須組織農事組合,為農民開闢獲得正當余財之路,增加其信用,方便其得到資本。」[37]伊戈爾特準確指出日本農民被高額地租及負債所困擾的現狀,認為振興日本農業的方法在於減輕農民負擔,使其能夠專心從事農業改良,並建立農事組合為農民提供農業改良資金。與此同時,曾任駐德公使並目睹德國產業組合盛況的品川彌次郎,於1891年出任松方內閣的內務大臣,指令當時任法制局部長的平田東助起草「信用組合法案」並提交予第二屆帝國議會審議,但因議會的解散使該法案流產。此後,品川與平田開始到各地宣傳、推廣產業組合相關知識及內容,於1892年8月全國第一個產業組合、靜岡縣「掛川信用組合成立」,9月同縣「見付報德信用組合」成立,此後各地信用組合如雨後春筍一般出現。1896年農商務省農務局對各地信用組合進行調查後指出,當時全國已有信用組合101個、購買組合21個、生產組合8個、使用組合9個、販賣組合80,共計219個不同組合。1897年農商務省在信用組合之外,加入販賣組合、購買組合、生產組合、使用組合,制定了以產業組合為名的法案提交予第十一屆帝國議會,但仍未能通過審議。翌年政府對法案進行修改後再次提交予第十四屆帝國議會,終於獲得上下兩院的贊同,於1900年3月6日公布,並於同年9月開始實施。
《產業組合法》規定:「本法中產業組合指,以促進組合成員的產業或經濟發達為目的設立的社團法人」,具體包括四種組合:其一,向組合成員提供產業必須資金借貸或存款業務的信用組合;其二,販賣組合成員所生產物品的販賣組合;其三,購買產業及生活必需品並向組合成員販賣的購買組合;其四,加工或使用組合成員所生產物品的生產組合(後改為利用組合)。產業組合法出台後經歷了多次修改,其中1909年的第二次修改,不僅允許各種組合的橫向聯合,並且設立「產業組合中央會」,使產業組合開始走向系統化;產業組合中央會的成立與1910年農會法修訂後,帝國農會的成立相呼應,至此農業相關的兩個系統性組織——負責信用與經濟的產業組合,負責農業改良與技術的農會——確立。
產業組合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信用組合,承擔著向組合成員提供生產及經濟發展的必要資金的任務,同時具有向組合成員提供存款業務的機能,可以認為是金融機關,即銀行。事實上,產業組合法成立之前,不僅民間存在一定數量的諸如被稱為「賴母子講」「無盡講」「報德社」等金融機構,政府系農業資金提供機構——勸業銀行、農工銀行等——也同時存在。1896年1月16日參議院議事速記錄第九號中,關於勸業銀行及農工銀行法案審議有如下記載:「為了促進戰後(指甲午戰爭——筆者注)經濟發展及民產增殖,政府著重金融機關的擴張,上次會議曾名言將於日後提交勸業銀行法案及農工銀行法案,今再次聲明……第二,設立勸業銀行,作為向增加國家財富的農、工業創業者提供資本的媒介……在此提交的法案中規定,作為中央機關設立勸業銀行,資本金一千萬元,授予出售十倍資本迄的債券的特權,並以十年為限支付每年百分之五的補償利息,另作為地方機關在各府縣設立農工銀行,授予發行其資本五倍迄的地方債券的特權,共支付一千萬元國費分配到各府縣作為府縣財產」,兩銀行的設立目的、資金分配、特權及政府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非常清晰。由此可知,除民間存在的金融機構之外,1896年起政府設立的勸業銀行及農工銀行也先後成立,加上1900年產業組合法成立前後出現的信用組合,向需要者提供農業改良與發展及其生活資金借貸的金融機構大量存在。但是必須注意的是,諸如勸業銀行及農工銀行等政府金融機構,前者致力於向創業者提供資金借貸,後者則更多致力於提供農業改良發展資金;同時兩者所面對的群體也更多局限於中產階層以上,對於小生產者的小額貸款則持消極態度,其原因主要在於小額貸款的煩瑣及小生產者或小農的信用程度不明朗。而與其相比,信用組合對小生產者,特別是對小農來講是非常方便及有效的貸款機關。
表5-10 明治末期農戶負債狀況(單位:千元、百人、%)
大藏省理財銀行課於1912(大正元)年編輯的《全國農民負債調查》中,就明治末年日本農民的負債情況做了詳細的記錄,具體可整理為表 5-10。從表中數字可以看到明治末年日本農民負債狀況以及其對各種金融機構的依賴程度,乃至利率狀況,同時可以了解上述金融機構在農民生產、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及其存在意義。對該表所示數字可解讀如下:(1)明治末年負債農民總數達到將近8百萬人次,負債總額將近7億9千萬日元。明治末期(1912年)日本人口大約為5130萬[38],農業人口大約為總人口65%的3334萬左右,單純計算的話負債農民占農民總數的24%左右;並且從負債總額上看,當年日本政府的地租收入總額大約為7500萬日元[39],農民的負債總額是政府地租收入的10倍。(2)農民對金融機關的利用程度可以從借貸額度及人數占比上進行分析。首先從借貸金額占比上看,私人、民間金融機構及普通銀行的利用程度最高;從借貸人數上看私人及民間借貸同樣最具競爭力,但負債者對傳統信用組織(賴母子講)及當鋪的依賴程度同樣不容忽視。(3)從無抵押貸款的數量及人數上看,商人借貸及傳統信用組合在金額及人數上均占比100%,同時產業組合借貸中的70%以上均為無抵押貸款,可見農民的無抵押貸款基本依賴於商業借貸、傳統信用組合及產業組合等金融機構。
(4)從貸款利息上看,10%以下利息的貸款僅占借貸總額的38.9%,占比最高的利息在10%至15%之間,占貸款總額的42.3%,甚至有4.1%的貸款利率在20%以上;另外41%負債農民的貸款利息在10%至15%之間,可以了解到將近一半農民的負債利息在10%至15%之間。同時數字表明,高利息借貸的金融機構是當鋪、民間金融及私人借貸,相對低利息借貸的是勸業、農工、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產業組合的貸款利息不僅高於政府系銀行,甚至略高於普通銀行,雖然其多數貸款為無抵押貸款,但是從其成立性質上看,在幫助「小農」得到資本的意義上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另外勸業銀行及農工銀行在耕地整理事業中,對耕地整理組合供給低利資金之時的利息為5.4%,因此10%左右利息的負債對農民來講顯然相對較高。1914年11月召開的日本社會政策學會第八次大會上,經濟學家津村秀松呼籲:「從我國農業現狀上看,首先最為重要的是,充實農業資金,即豐富低利資金的供給。眾所周知,這種要求在全國各地的農業會議上提出」[40],可見向農民提供低利資金的問題,當時已經成為社會問題被提起。
綜上,明治政府的農業保護政策具有以下特點:其一,明治前期農業保護政策具有明顯的前近代性,其延續了江戶時期封建領主「御普請」「國役普請」的性質,目的在於維護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保證政府的財政收入。其二,明治中期以後,日本資本主義逐漸步入正軌,但農業部門仍停留在半封建農業經濟關係之中,資本主義與農業部門之間的矛盾日趨嚴重,為此農業政策的重點開始轉向農業基礎、技術改良之上;日俄戰爭前後,以農事改良為主要目標,對所有農民以身份等級為序進行系統統治的農政體系確立,國家財政開始直接介入農業生產,雖然該政策如馬耶特所指出的那樣仍然具有一定的「消極性」及局限性,但是必須注意的是,具有近代意義的農業保護政策在日俄戰爭前後開始起步。
【注釋】
[1] 原文『日本振農策』。
[2] 服部之総·小西四郎監修『史料近代日本史 農民問題史料 明治農業論集』,創元社, 1955年,第279頁。
[3] 馬耶特在日本明治農業史上留下了不朽的業績,其著作《農業保險論》、《日本農民的疲憊及其救治之策》(原為『日本農民ノ疲弊及其救治策』),迄今仍被尊為明治農史研究的第一手史料。關於其赴日時間有多種推測,一說為明治七、八年赴日,明治二十五、六年回國;一說為明治10年赴日,在日期間共17年。因此,馬耶特應該是明治初年赴日,明治30年之前離日。
[4] 原文「地租軽減ノ説」。
[5] 江戶時期由幕府及藩出資的基礎設施整備工程,特別是河川疏通、農田用水整備、道橋建設等工程。
[6] 江戶幕府實施的河川、道路修築等大規模土木工程。該種工程的費用以同一標準向相關地區的公私領主徵收,其中幕府負擔大約十分之一的費用。
[7] 原文《福岡県土木費に関する渡辺清意見書》,《梧蔭文庫》井上毅文書(原文,「梧陰文庫」井上毅文書)B—3454,東京大學総合図書館所蔵。
[8] 前出服部之総·小西四郎監修『史料近代日本史 農民問題史料 明治農業論集』,第108頁。
[9] 前出服部之総·小西四郎監修『史料近代日本史 農民問題史料 明治農業論集』,第21頁。
[10] 同上,第200頁。
[11] 本文將涉及的農業補助金及明治時期補助金概念,援用江見康一·鹽野谷裕著《長期統計7財政支出》「第五章 補助金的分析」(東洋經濟新報社,1966年,第40頁)中的補助金概念,即「不僅局限於在預算中被冠以『補助金』之項目,同時包括在預算中被冠以『交付金、助成金、補給金、獎勵金』等稱呼,而實質上與補助金有著同樣機能的項目」。
[12] 近代經濟學認為,投入工業、農業、運輸業等產業部門的產業資本,與投入流通部門的商業資本及用來產生利息的資本有著根本的不同。其最初作為商業資本以用來購買生產手段及勞動力的貨幣資本的形式出現,其次由於生產手段與勞動力的生產活動創造剩餘價值而成為生產資本,而包括該剩餘價值的產品被作為商品資本販賣而得以增值,並再度轉化為貨幣資本。由此可見,產業資本具有通過購買生產手段與勞動力,並利用生產手段與勞動力的生產活動創造剩餘價值即利潤,進行擴大再生產的性質。
[13] 前出服部之総·小西四郎監修『史料近代日本史 農民問題史料 明治農業論集』,第5頁。
[14] 大隈四策以「地租再查之事」(「地租再査ノ事」),「儲蓄備荒之事」(「儲蓄備荒ノ事」),「增加紙幣償還額度及決策附隨事項」(「紙幣支消ノ額ヲ増シテ之ヲ裁斷ニ付スル事」),「節減外交費用之事」(「外國関係ノ用度ヲ節減スル事」)組成。
[15] 前出服部之総·小西四郎監修『史料近代日本史 農民問題史料 明治農業論集』,第118頁。
[16] 原文「凶歳租稅延納規則」,1877年9月1日太政官第62號布告,國立國會図書館所蔵。
[17] 明治財政史編纂會編『明治財政史 第10巻 預金·恩賞·諸録·罹災救助』,丸善,1905年,第854頁。
[18] 原文「備荒儲蓄法」,1880年6月公布。1890年2月法律第5號《備荒儲蓄法中改正一件》(「備荒儲蓄法中改正ノ件」)公布,對備荒儲蓄法進行了部分修改;1899年3月法律第77號公布,廢除了延續了將近20年的備荒儲蓄法,開始實施「罹災救助基金法」(「罹災救助基金法」)。
[19] 「太政官布告第31條」,明治13年6月15日の條,『法令全書』,內閣官報局,國立國會図書館所蔵。
[20] 原文「県治條例中窮民一時救助規則ヲ廃シ更ニ同規則ヲ定ム」。
[21] 1899年《罹災救助基金法》代替了《備荒儲蓄法》開始實施,兩者雖然同樣具有對國民進行災害救助的意義,但後者對受災者進行救助之際,與前者相比更多具有對農戶,乃至農民在生產工具及種子費用上的支援,更重要的是含有對受災農戶進行地租補助及借貸的內容。換言之後者具有幫助農民重建生產、生活的意義。與此同時,後者的重點從受災農民轉向所有國民,將重心轉向災害救助之上。該法第二條規定「罹災救助基金為,當府縣全部或部分地區出現重大災害之際,向受災者發放的救助基金」,基金可支付的救災費用為「避難所費用、食物費、被服費、房屋補助費等」,可見其救助重點已經從「受災農戶」轉向所有國民。具體法律內容可參考1899年3月22日「官報」(國立國會圖書館藏)。
[22] 「衆議院議事速記録第40號」,「官報號外 明治三十二年三月三日」,國立國會図書館所蔵。
[23] 古代日本律令體制下的耕地區劃制度。方格形土地區劃分割方法,耕地以6町(654m)間隔橫、豎分割為方形作為1區劃;每1區劃以1町(109m)為間隔橫豎分割為36坪,即1區劃為36坪;土地以區劃排列,南北方向每1區劃稱之為「條」(從北邊開始1條、1條……),東西方向每1區劃稱之為「里」(從東邊開始1里、2里……)。每一町土地均有地標,即幾條幾里幾町。條里制的成立過程並不明確,但公元6世紀末至7世紀初已經在部分地區出現,公元7世紀後期至8世紀中期,班田收授法的成立使日本土地開墾及耕地整理、水利設施及農道的整備迅速展開,成為日本農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時期。11世紀後期至12世紀前期,由於莊園主及在地領主的介入,條理制出現混亂,12世紀後期開始,莊園及領國為單位的土地統制使條里制走向完全崩潰。
[24] 據土木學會編『明治以前日本土木史』(岩波書店,1936年),江戶時期土地改良工程共390件,其中領主施工共240件,商人、町人、礦山主等施工共35件,豪農等農民施工共115件。詳細請參照該書第二篇。
[25] 耕地整理意義上的「道路、水渠、田埂、區劃的合理分布及組合」,江戶時期領主在區劃整理問題上態度消極,因此區劃整理的多數由豪農在自己所有土地範圍內實施。明治前期,區劃整理工程數量不斷增加,1887年—1896年的明治20年代,被稱為「田區改正」(耕地的區劃整理)時代,成為區劃整理的全盛期。
[26] 前出內閣官報局編『法令全書』,明治39年6月1日の條。
[27] 「1909年3月9日第25回帝國議會衆議院第二回耕地整理法改正法律案委員會議録」,國立國會図書館所蔵,http://hourei.ndl.go.jp/SearchSys/viewShingi.do? i=002512020。
[28] 農業発達史調査會編『日本農業発達史1』,中央公論社,1953年,第227—228頁。
[29] 對耕地整理事業借貸資金的銀行主要有日本勸業銀行、農工銀行、北海道拓殖銀行,依據銀行法借貸方式有抵押及無抵押兩種。1910年起大藏省存款部通過日本勸業銀行及府縣農業銀行,對耕地整理事業進行低利融資,在融資問題上對耕地整理工程給予支持。
[30] 原文井上晴丸著『日本資本主義の発展と農業及び農政』,中央公論社,1957年。
[31] 「農事實驗場」指農業技術的實驗、研究、調查、分析、指導機關。明治初期開始,各種農業實驗、研究機關出現,但主要農作物,特別是以大米、麥子為重點的實驗設施,最早成立於1886(明治19)年,由農商務省農務局委託東京府下有經驗的農民(被稱為「篤農」),創建了「重要谷菜試作地」。1890年東京府下「農務局臨時實驗場農事部」成立,接管「重要谷菜試作地」工作。1893(明治26)年官制農事試驗場制度成立,「農務局臨時試驗場」改稱為「農事試驗場本場」(其麾下有6各支場),成為第一個國立農事試驗場。1890年各道府縣(地方政府)開始設置農事試驗場,與國立試驗場同樣,從事米麥等主要農產品的品種改良。
[32] 『第十三回帝國議會衆議院議事速記録第十七號』,國立國會図書館所蔵。
[33] 『第十三回帝國議會衆議院議事速記録第十八號』,國會國立図書館所蔵。
[34] 前出農業発達史調査會編『日本農業発達史3』,第376頁。
[35] 今村奈良臣著『補助金と農業·農村』,家の光協會,1978年,第83頁。
[36] 同上。
[37] 前出服部之総·小西四郎監修『史料近代日本史 農民問題史料 明治農業論集』,第330頁。
[38] 數字引自総務省統計局編『第六十七回日本統計年鑑』,総務省統計局,2018年,第37頁。
[39] 參照前出斎藤萬吉著『実地経済農業指針 日本農業の経済的変遷』,第353頁。
[40] 社會政策學會編『小農保護問題』,農産漁村文化協會,1976年,第1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