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地主的資本積累方式及其投資路徑
2024-10-13 11:00:12
作者: 吳廷璆
日本資本主義發展、確立過程中,農民層的兩極分化,乃至大地主的土地獲取及小農經營體的沒落不斷出現,為資本主義經營方式提供了一定的條件,即經營者與僱傭勞動者群體的出現。但是農業部門的資本主義經營方式不但未能實現,相反卻出現了地主向佃農索取高額佃租的半封建性土地制度及租佃關係,使農業部門被置於資本主義生產及經營方式之外。其主要原因,可以以地主的資本積累方式及其投資路徑作為切入點進行分析。
首先,地主的資本積累方式。地主通過販賣向佃農徵收的實物佃租,即大米獲取貨幣,積累大量財富。明治初期以來日本大米市場,包括進出口市場及國內市場均得到很大的發展。大米進口的契機是1869(明治2)年出現的全國性大米歉收,而大米出口始於1872(明治5)年。1871年7月,政府通過廢藩置縣掌握了全國貢租徵收權後,大米價格與政府財政收入息息相關,而促進大米出口是政府保證國內大米市場價格的主要手段之一。大米出口開始後的整個明治前期,大米進出口貿易一直處於順差的狀態。[17]1888(明治21)年,大米出口量達到最高點的139萬1672石,進出口貿易順差為138萬6656石;1890年後大米進口量不斷提高,甲午戰爭後大米進出口貿易逆差開始增加,至1900年後貿易逆差成為大米進出口貿易的常態。大米進口量的增加與日本國內大米消費量的增加有關,自1882年起大米消費處於不斷增加趨勢,1882年人均消費0.825石,而1901年增至1.048石。[18]在國內大米市場不斷擴大的背景下,農民開始以大米販賣的主體出現,表4-7是1890年不同農業經營體大米販賣量的比較。表中數字表明,地主的大米販賣量占其收入大米的89%,與自耕農及佃農相比收入大米的商品化率相對較高;不僅如此, 1890年後大米的市場價格亦處於增長趨勢,從1890年的每石平均7.364日元,增加到1912年的21.623日元。[19]可見地主階層在以上背景下通過佃租米的商品化過程為自己帶來了更多的財富。
表4-7 1890(明治23)年地主、自耕農、佃農大米販賣量比例
其次,地主的投資路徑。地主通過佃租米販賣獲取大量資本,而其投資路徑並未回歸農業部門,卻通過各種途徑投向商、工、金融業等非農業部門,並再度通過商業、高利貸及農村工業獲取財富。地方豪農的商人化,在幕末商品及貨幣經濟發展過程中已經開始,其利用在商品經濟發展中獲得的財富,從事商業及對沒落農民實施借貸(高利貸業),開設釀造及紡織作坊等農村工業等,農業經營份額開始減少,以致寄生地主不斷增加。明治以後,在大米市場不斷擴大的背景下,地主不僅以大米販賣者的身份,並開始以大米商人的身份參加大米交易,寄生地主化程度再度加大。《實地經濟農業指針》中有如下記載:調查結果表示「明治二十年至二十五年的第一期,作為物價標準的米價相對較高,交際費、教育費等其他支出較輕,家庭生活非常安泰……大地主的收入除租佃地的佃租之外,貸款等其他現金收入今年顯著增大」[20],指出大地主的高利貸及其他農業部門之外的收入顯著增加,足以證明大地主將實物佃租在大米市場上的收入,投入非農業部門(諸如貸款業)現象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