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地租改正的成果及其歷史意義
2024-10-13 10:59:51
作者: 吳廷璆
地租改正於1881年6月基本完成。1882年2月大藏省《地租改正報告書》中,對本次土地及貢租制度改革的成果做了如下評價:
本邦古來以農為本,財政亦概以農租而立。故其輕重盈虧關國運之盛衰、系民生之休戚。而中古以後受封土分裂之弊,田制紊亂,租法錯雜,無一定之律。是明治六年七月頒地租改正之法……下為改革之實計……以上面積租額經實地查定各適所當……數百年來混亂之田制租法今悉更張,經界整正,賦課平準。此舉可明民產,可謀經濟,乃國家經論之基本……[33]
以上史料出自時任參議併兼任大藏卿的松方正義之筆,體現了明治政府對地租改正的評價與認識。首先,政府認為封建土地及貢租制度是「田制紊亂,租法錯雜,無一定之律」。指出江戶時期土地所有權所在不明,及貢租法各不相同之弊病。其次,將地租改正的成果總結為「可明民產,可謀經濟,乃國家經論之基本」。「明民產」是指通過地租改正,曾經所在不明的土地所有權得以明確,土地的狀態亦得以清查。「謀經濟,乃國家經論之基本」是指新租法可以維持今後國家的經濟運作,是政府財政基礎。再者,政府認為通過地租改正「經實地查定各適所當」,即均經過實地查實,是極其適當的結果。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認識中的第三點,即土地調查及新地租額度「經實地查定各適所當」之評價,這表明政府的改租目標——「以不減於舊日歲入為目的」——已經達到。而關於地租改正後的地租總額是否達到預期水平可見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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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 地租改正前後地租對比
如上表所示,地租改正前后土地面積的增加非常顯著,耕宅地面積增加158萬8123公頃,山林原野面積增加697萬7980公頃。耕地面積的增加與江戶時期新田開發後並非所有耕地均記入檢地帳有關,而山林原野地並非江戶時期檢地帳記載地種。值得關注的是地租的增減數量。按照1877(明治10)年因伊勢農民暴動降低租率後的改正後地租收入計算,政府的地租收入與改租前相比減少1114萬8915日元。如何解釋上述將近1115萬日元的減租與政府當初維持舊租水平的預算之間的差距,對理解政府《地租改正報告書》中「經實地查定各適所當」觀點,乃至探討地租改正後農業結構的變化亦有很大的幫助。事實上表3-4中舊地租是改租前,即1874(明治7)年迄三年貢租的平均值。由於改租前地租以實物地租為主,加之屆時米價相對較高,導致地租金額較高,成為近1115萬日元減租的主要原因;因此可以認為該減租並未影響政府當初制定的地租改正後的地租徵收目標,即「地租改正法制定的當初預算目標,通過改租得到了很好的實現」[34],這也正是政府對改租結果表示滿意的原因。重要的是政府不僅通過地租改正建立了符合近代國家要求、穩固的財政基礎,同時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地租將成為日本資本主義發展的重要財政源泉。
從上述考察分析可以看出,明治政府通過對封建土地制度的改革,達到了確立政府財政基礎的目的,但是對於農民來講新地租的負擔並未能有較大的改善。然而儘管如此,地租改正在日本土地制度史上仍然具有劃時代意義,具體可歸納如下:(1)實現土地制度的近代化。地租改正通過法律手段確認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建立了近代土地私有制。
(2)建立全國統一徵稅制度。地租改正建立了以地價為基準的統一貨幣納稅制度,即收取地價的3%(後改為2.5%)為地租;同時因為明確了土地所有權所在,納稅義務分擔到土地所有者個人,近代納稅制度成立。
(3)新土地台帳的形成。地租改正是繼太閤檢地後又一次全國性統一「檢地」,通過最新一輪的土地測量,廢除了出自江戶時期各地區檢地,甚至是太閤檢地時製作的,已經失去實際意義的檢地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