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地租改正法的矛盾與農民鬥爭
2024-10-13 10:59:48
作者: 吳廷璆
地租改正系列法公布後,日本歷史上繼太閤檢地後的又一次全國性土地調查開始。《地租改正條例》規定,改租以府縣或地區為單位展開,在時間上不要求全國統一實施,甚至不要求在各府縣內的統一實施。事實上,地租改正系列法公布之前,即1872年的地券發行期間,一些地區已經開始實施改租;不僅如此,各地區的改租結束時期亦大相逕庭。整體上講地租改正開始於1872(明治5)年2月左右,結束於地租改正局關閉的1881(明治14)年6月,前後持續將近10年的時間。1881年6月,太政官三條實美署名的「地租改正事務局關閉事宜」中指示:地租改正事務局於「本月三十日迄關閉,其餘殘務交大藏省」[29]。由此可知,事實上1881年6月,地租改正事務局內仍有殘留公務存在。明治政府在1875年發表的太政官通達第154號中曾經指出:「以明治9年作為各地方一般改正之期限」[30],說明明治政府希望地租改正能夠在明治9年,即1876年結束,然而與政府預期相比,地租改正延遲了整整五年的時間。其主要原因在於地租改正實施過程中受到農民頑強的抵抗,而農民的不滿源於地租改正系列法內部存在的根本性矛盾。
明治政府成立之初,地租收入或稱之為農業稅收,占政府所有稅收的80%以上,政府必須在改革封建貢租體制的同時,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性。現存大藏省文書《論將地券稅額定為原價百分之三》[31]一文,解釋了將地租定為地價的百分之三的原因。
施地卷稅之時,重在取地價百分之幾為地租。地租改正主旨在於洗舊租之弊,設公平課稅之率,上足國用,下濟民力。故算舊租之額,量今必收之數,立課地價比率之概算……則地價之百分之三為適宜。抑或如今為多事之秋,舊來之歲入不足今日之經費,然切不可不量民力而欲增額……故地租改正之始,先以不減於舊日歲入為目的,得課稅之宜,平民眾之幸與不幸,達改正之主旨。是自今以原價百分之三為稅額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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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內容非常重要,可歸納為以下幾點:(1)明確地租的徵收標準的重要性。文中指出,對地租改正來講,最重要的是如何決定徵稅標準,即取地價的百分之幾最為適宜。(2)闡述地租改正的目的。文中指出,地租改正的目的在於廢除舊貢租體制的弊病,且必須「上足國用,下濟民力」,顯然主要目的在於「足國用」。(3)指出必須保證今後地租收入不低於舊租水平。文中關於「足國用」做了如下說明,目前舊租之額度已不能「足國用」,但盲目增租會引起民眾不滿,故改租後的地租收入首先必須「不減於舊日歲入」。然而保證改正後地租不低於舊貢租收入水平,與希望得到農民的贊同與協助之間,存在著無法調和的矛盾,而這種理念上的矛盾如實反映在整個地租改正實施過程中,引起各地農民的強烈反對。[32]
1876(明治9)年12月,茨城真壁、那珂兩郡,由於對政府提示的地價不滿,加之米價暴落髮生農民起義,最後擴大為伊勢暴動。伊勢暴動迫使政府不得不將地租徵收率降至地價的2.5%。此後1887年2月熊本縣阿蘇谷,1878年9月愛知縣東春日井郡及岐阜縣先後發生農民暴動,使地租改正無法正常完成。除此之外,地價調查階段全國各地出現大量以村落為單位、以申訴不滿的方式對地租改正進行抵制的農民運動,使政府的該項改革不能如期完成。表3-3是對政府公示的地價表示不滿並進行申訴的主要村落及政府的解決方式申訴件數,足以證明農民對地租改正及新地租的不滿與反對;同時也證明對農民來講,新地租與舊貢租在負擔程度上並無任何改善。
表3-3 對政府公示地價表示不服的主要村落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