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地租改正後日本農業結構的變化
2024-10-13 10:59:54
作者: 吳廷璆
如前所述,地租改正廢除了封建土地及貢租制度,完成了日本土地制度及納稅制度的近代化改革。自此土地的私有產權及以全國統一標準徵收的貨幣地租成立,政府的財政基礎也得以確立。然而,對農民來講租稅負擔並未得到相應的削減。在近代資本主義發展進程中,承擔著與舊貢租同樣負擔的農民,如何面臨資本主義發展的契機,江戶時期維繫了近三百年的小農經濟結構如何變化是本節重點關注的問題。
首先,農業生產結構的變化。江戶時期由於實物貢租體制的影響,農業生產以大米為中心,封建領主曾多次發布法令禁止土地的自由種植以及水田他用。雖然江戶中後期,由於新田開發,旱田數量增加,經濟作物種植數量提高;但大米本位農業生產結構仍然占據主導地位。明治維新後,政府廢除了土地自由耕種禁止令,農業生產結構開始出現變化。表3-5是明治時期農田類別狀況表,其中1882年的統計數字與明治後期相比,水田和旱田的比例在不斷接近,江戶時期以水田為中心的耕種結構出現了很大的改變。
表3-5 明治時期耕地類別狀況
養蠶及生絲生產量也不斷提高,據《農林調查累年統計》[35]中記載, 1892(明治25)年桑田種植面積為54814公頃,生絲產量為4492616公斤,到1910年桑田種植面積增加至438 790公頃,生絲產量達到11904281公斤;桑田種植面積增長了1.7倍,而生絲產量則增長了2.6倍;可見明治時期農村工業的發展速度之快。
其次,農業經營結構的變化。明治時期的農業經營規模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變化(見表3-6)。表中雖然僅有明治末期兩個年度的數字,但仍可以看出0.5至1公頃及3至5公頃以上經營規模的農戶數量處於增加趨勢,而中間1至3公頃經營規模農戶的數量則處於減少的趨勢。說明農業經營體的規模處於兩極分化的趨勢之中。並且5公頃以下的農戶占總農戶的98%,1公頃以下的農戶占總農戶的70.1%,不得不說總體農業經營體的規模仍處於過小農經營體制之中。從表3-7中數字來看,雖然明治後期農業經營體數量處於相對穩定狀態,但是後期兼業農戶的數量增多,這同樣表明由於0.5未滿至1.0經營規模農戶的大量增加,給農業經營帶來了一定的壓力。除上述經營規模的變化之外,明治時期自耕農的數量不斷減少,1887年政府調查結果表示,日本自耕農與佃農的比例為66%與34%,但到1905年時該比例為55%與45%[36],表示至明治末年迄日本自耕農與佃農的比例幾乎相同。
表3-6 經營耕地面積不同規模農業經營體(農戶)數
表3-7 明治時期農業經營體(農戶)總數及專兼業變化
綜上,明治維新推翻江戶幕府,建立了中央集權統治機構,近代國家成立。地租改正是明治新政府最為重要的近代化政策之一,為其建立了穩定的財政基礎,為日本資本主義發展準備了必要條件。地租改正後農民獲取了土地私有權,但由於與舊貢租相比新地租負擔並未得到相應的削減,造成小農經濟體制下農民經營出現一定困難,明治後期佃農的增加以及下文將涉及的寄生地主的出現,均證明地租改正在為日本資本主義原始積累創造了一定條件的同時,為半封建農業經濟關係提供了殘存條件。
【注釋】
[1] 1871(明治4)年7月14日「太政官布告」,『法令全書』,明治4年7月14日の條,國立國會図書館所蔵。
[2] 前出北島正元編『土地制度史Ⅱ』,第197頁。
[3] 在我國日本史學界通常譯為「地稅改革」(請參照吳延璆主編:《日本史》,南開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85—391頁);本文為方便文獻、史料的引用,沿用明治政府的稱呼。
[4] 維新史料編纂事務局編『維新史 第5巻』,維新史料編纂事務局,1941年,第73頁。
[5] 大政奉還後,德川慶喜將國家的統治權及將軍職交還朝廷,但仍肩負「內大臣」一官職。小御所會議上倒幕派主張德川慶喜應該辭官——辭去內大臣一職、納地——上交幕府領地。
[6] 1868(明治元戊辰)年1月10日「農商へ」,『法令全書』,明治元戊辰年正月十日の條,國立國會図書館所蔵。
[7] 記載著領國內的村名、村落的石高的帳本。
[8] 1868(明治元戊辰)年4月7日「太政官」,同『法令全書』,明治元戊辰年四月七日の條。
[9] 1869(明治二己巳)年6月17日「抄」,同『法令全書』,明治二己巳年六月17日の條。「某藩知事」是在冠藩名之時的稱呼,該職位被稱為「知藩事」。
[10] 大內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原書房,1979年,第169頁。
[11] 前出大內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第169頁。
[12] 「檢見」指實地調查當年的收成,決定貢租的數量。
[13] 指日本國內。
[14] 同,第124頁。
[15] 前出大內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4巻』,第9頁。
[16] 前出大內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4巻』,第9頁。
[17] 政府決算報告中對第四期至第八期地租的說明中提到,平均地租四千零三十七萬三千九百三十五日元中,包括平均市街地卷稅,即城市土地稅伍拾肆萬七千五百七十四日元,此前此項稅收免稅,可見其間地租收入中的城市平均地租僅占總平均值的1.4%。
[18] 前出大內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第300頁。
[19] 「中古」指平安時代,在此中古以後指平安時代之後的中世乃至近世。
[20] 前出大內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第307頁。
[21] 幕末蘭學家,明治政府官員,先後任兵庫縣令、元老院議官、貴族院議員等職。
[22] 福島正夫著『本邦地租沿革解題』,お茶の水書房,1977年,第67頁。
[23] 前出大內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第302頁。
[24] 地券相當於現在的地產證。
[25] 詳細參照前出大內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第325—335頁。
[26] 前出大內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第329頁。
[27] 同上。
[28] 同上。
[29] 前出大內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第360頁。
[30] 同上,第341頁。
[31] 原文「地券稅額ヲ原価百分ノ三ニ定ムルコトヲ論定ス」,前出大內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第337頁。該文是1876(明治9)年12月的文書。
[32] 為了爭取農民的贊同,政府在地租改正法中加入一定的「撫民」政策,諸如:(1)地價調查階段,土地產量等關鍵數據的調查中,採取在農民申報基礎上政府斟酌決定的方法;(2)設置將來地租降低至地價的百分之一等規定。然而,為了保證地價的百分之三不低於舊貢租水平,地價調查階段,政府並未能按照規定步驟進行,而是突然單方面公布地價數據,使農民通過地租改正降低納稅水平的希望落空,各地農民先後展開反對鬥爭。
[33] 前出大內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第1頁。
[34] 福島正夫著『地租改正の研究』,有斐閣,1962年,第457頁。
[35] 原文「農林センサス累年統計」,日本農林水産省ホームページ。
[36] 數字引自斎藤萬吉著『実地経済農業指針 日本農業の経済的変遷』,農文協,1976年,第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