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朝藩體制下的土地問題
2024-10-13 10:59:40
作者: 吳廷璆
1867年11月9日(慶應3年10月14日),江戶幕府第15代將軍德川慶喜提出將政權交還朝廷,次日得到允諾,此政治事件被稱為大政奉還,以此為契機江戶幕府將掌握了近300年的統治權交還朝廷。然而倒幕派的運動並未因此停止,以岩倉具視及薩、長為首的倒幕勢力,於1868年1月3日(慶應3年12月9日),發布以天皇「告諭」為形式的「王政復古大號令」,宣布「德川內府奉還從前委任之大政、辭退將軍之職兩條,今斷然聽取……今後廢除攝關、幕府等職,暨今暫設總裁、議定、參與三職,可行萬機」[4],自此明治新政權起步。屆時距幕府決定「安正開港」已經十年,十年間經歷了兩次幕府與雄藩之間的戰爭,其結果則是上述大政奉還及王政復古的實施。不僅如此,倒幕派於王政復古大號令發布的同日,在小御所會議上要求將軍辭官、納地[5],引發了之後的戊辰戰爭。新政府在戊辰戰爭勝利後的1871(明治4)年7月,果斷實施廢藩置縣,剝奪了新政府起步之後依然掌握在舊領主手中的地方統治權,中央集權統治體制確立。1867年11月的將軍失職至1871年7月的廢藩置縣迄,日本的政權結構被稱為朝藩體制,是江戶幕府倒台到中央集權體製成立的過渡期。
首先,與幕藩體制相比,朝藩體制在統治結構上並沒有實質性的變化。1868年1月10日朝廷向農商務省發出的布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德川慶喜察天下大勢之無奈,願奉還大政、辭退將軍之職,已被允諾。然僅限於言並無將土地、人民奉還之實……今彼引起戰端,慶喜謀叛之意已明。尤其始終欺瞞朝廷,大逆不道,朝廷已無赦免之策,不得不對其追討,一度以戰端相對,儘快誅滅眾賊以免萬民塗炭……迄今德川統治領地被稱為天領,實屬無道理可言,今沿太古 之例,全部恢復為天朝之御領,使之成為真正天領。[6]
同年4月7日再度發布太政官布告:「諸國萬石以上、以下私領並寺院領,迄今向幕府提交領內明細附上村高帳[7]抄本,火速提交予民政役所。」[8]前者指出,雖德川將軍自請奉還大政,但實則拒絕辭官納地,並惹起戰端,大逆不道,朝廷已無法容忍,故以兵相對,並沒收幕府領地;後者指出,作為私領的大名領地及寺院領等,迄今應向幕府提交的領內狀況說明,今另附上領內村落石高帳本交予民政部門。兩史料的內容表明,新政府成立後收復原幕府的權利及領地,而私領(大名領地等)則仍掌握在各大領主手中。此後,政府於1869年6月17日發布版籍奉還指令,其內容如下:「今列藩建言版籍奉還之事,深察時勢、廣為公議、采政令歸一之慮,納建言之意,依此令其藩亦返還封土版籍,任官某藩知事」[9],表明在版籍奉還的同時,令原藩主任「知藩事」;雖然知藩事的任命主旨在於「政令歸一」,即賦予其中央集權統治下地方官的機能,但事實上被任命為知藩事的舊藩主對舊領地的封建割據色彩更濃。可見朝藩體制下,江戶時期的領主性土地所有並未完全消失。
其次,朝藩體制下的貢租徵收。新政府成立後,於1868年8月,就貢租徵收問題做了如下指示:「不明諸國風土而貿然設立新法,反而會有悖人情,故一兩年間姑且依舊慣而行,其苛法弊俗若有難耐之情,向會計官稟議予以處分。且沒收舊幕府麾下村邑,交近旁府縣或諸藩管理。」[10]其中「不明諸國風土而貿然設立新法,反而會有悖人情」之處,可以看出,新政府成立之初便有意改革貢租制度,但因顧及「人情」而不得不暫且「依舊慣而行」。由此可見朝藩體制下不僅統治結構與幕藩體制相比並無質的差異,而且貢租體制上也延續了幕藩體制下的征租方式;不同的僅僅是朝廷政府代替了幕府而已。值得注意的是:(1)所謂「諸國」當然包括舊藩領在內,因此「人情」亦不僅僅指「民情」,包括諸舊藩主之情緒,而「舊慣」無疑是江戶時期的貢租徵收法;(2)政府不僅沒收了幕府領(即舊天領),同時沒收了幕府家臣的領地(諸如旗領等知行地),並將其交託府縣及諸藩管理。一方面說明新政府的政權仍處於不穩定階段,需要舊藩主即知藩事的支持,另一方面說明即使是旗領等幕府家臣領地的貢租制度亦並非統一,其管理繁雜,故不得不交予近旁府縣或藩領管理。
事實上在朝藩體制之際,對於各地貢租制度的現狀,新政府雖然指出應「依舊慣而行」,但是亦並非完全放置無視,特別是戊辰戰爭結束後,採取了一系列的整理措施。例如1870年3月8日發布通達,指示對各藩負責管理下的舊旗本領地的租法進行改革,令「斟酌其風土人情,區分適宜之法及當改之法,並提交意見予以稟議」[11];同年7月大藏省發布通告指示各地實施檢見法[12],藉以「斟酌風土人情」,了解領地的實際土地及收成的狀況,為貢租改革做準備;1871年1月25日,對各藩發布通達指示「租稅乃建國之基本,系民心之向背……必將制定海內[13]一定之法,故各藩若重新改革增減等,所有必須經(政府——筆者注)裁決」[14],不僅對各藩內的租法給予了一定的關注,並強調了政府的統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