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幕藩體制下「領主性土地所有」的危機
2024-10-13 10:59:34
作者: 吳廷璆
1853年佩里來航迫使日本建立對外港口、打開國門,幕藩體制開始走向末路。然而事實上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幕藩體制內部已經開始出現危機,天明、天保兩次全國性自然災害的發生,給領主財政及農民生活帶來巨大的打擊;農民層貧富兩極分化及領主財政危機向農民的轉移等多種因素導致各地農民鬥爭(一揆)爆發,在很大程度上撼動了領主統治的安定。本節的重點在於通過考察幕藩體制內部危機產生的主要原因,探討幕末農業、農村所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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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主性土地所有危機。幕藩體制下領主性土地所有的基礎是通過對土地的統治達到徵收貢租的目的,從而支撐領主財政維護政權的安定。上節曾經指出,貢租的徵收權掌握在各領主手中,因此江戶時期貢租徵收幅度因領主而異,參差不齊。表2-6是幕府領地自1726年至1841年迄農業貢租數據;雖然缺少江戶前期及19世紀後期的數據,但仍然能夠從中看到幕府征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表2-6 1726(享保11)年—1841(天保12)年幕府領貢租(每10年平均)
表2-6中數字是18世紀前期至19世紀中期幕府領的年貢及征租比例。115年間幕府領的貢租徵收平均比例約為34%,並且1726(享保11)至1755(寶曆5)年的30年之間,貢租徵收水平處於上升階段,其後進入不斷下降的趨勢。問題在於上述115年正值農業生產力不斷上升,商品、貨幣經濟不斷發展階段;拋開天明(1782—1787)、天保(1833—1836)兩大饑饉之外,幕府的征租水平不僅未出現明顯上升,甚至開始出現下滑趨勢。19世紀初期開始,幕府多次發布禁止申請「御普請」公告, 1811(文化8)年9月通告中指出:「因御勤儉之由,除堤防破損等緊急場所之外,均不予准許」[75],禁止代官及村落申請「御普請」;另寬政改革及之後的天保改革均包含增收年貢、節約財政支出等內容,足以證明幕府財政問題的嚴重性。
不僅幕府財政出現問題,將軍直屬家臣「旗本」「御家人」等武士階層的經濟危機也非常嚴重。1789(寬政元)年幕府公布「棄捐令」,單方面勾銷家臣的借貸,將家臣的經濟問題轉嫁給高利貸商人。以上幕府貢租徵收問題乃至財政窘況的出現,已經為領主性土地所有種下了危機。
2.農民性土地所有的動搖。江戶時期發展勢頭迅猛的新田開發,使耕地面積成倍增長,一度使本百姓的比例得到一定的提高。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田開發過程中幕府曾實施招募町人承擔新田開發的政策。1722(享保7)年,幕府在江戶日本橋貼出如下公告:
諸國幕府領地,或與私領交界之處,若有可成新田之處,與其代官,地頭並百姓商談,得之許可便可為之,五畿內向京都奉行所,西國中國向大阪奉行所,北國關八州向江戶奉行所提交附詳細內容,圖紙等之申請。[76]
公告內容表明,只要徵得幕府領地代官、地頭及當地百姓的允許,町人可以承擔新田開發事宜,並且招募範圍涉及全國各地的幕府領地。對此政策萩生徂徠在《政談》[77]中寫道:「攝河兩國之內新田極多,是為大阪市豪門中內家之人得將軍之准、擲重金所開新田,地主居大阪之宅,新田僅以其名遣支配人治之」。
幕府招募町人開發新田政策的主要目的在於,利用町人財力填補伴隨新田開發產生的水利工程費用,但卻導致大量寄生地主(將土地租予佃農收取地租的地主)及佃農出現,動搖了幕府土地統治中重要部分,即農民性土地所有的基本構造。
3.農民暴動頻發。江戶後期幕府貢租徵收水平的降低,造成財政問題嚴重,為此增收自18世紀前期開始便成為幕府的主要政策目標,然而表2-6的數據表明其效果不佳。1843(天保14)年,幕府在天保改革的同時,發布「上地令」以「天領中貧地居多貢租徵收率低下……與天領相比私領高租之地居多」為由試圖沒收大名甚至旗本領地,緩解幕府財政之急;可見幕府增收貢租的矛頭不僅對準農民、甚至開始轉向大名及旗本。
18世紀中期開始,農民暴動不斷增加,除與上述領主增收貢租的動向有關之外,農民層的分解,寄生地主與佃農的增加及其租佃關係的惡化也是農民暴動增加的原因之一。幕府成立後到1742年的近140年間共發生農民暴動273件,而1752至1867年的115年間共發生農民暴動967件;江戶後期的農民暴動件數是前期的3.5倍[78]以上。農民暴動數量的增加,使早已存在於統治機構內部的問題,即商品、貨幣經濟發展與封建統治基礎,即土地統治之間的矛盾加大,江戶時期持續了270年左右的幕藩體制將在佩里來航這一外力的衝擊下崩潰。
綜上,近三百年的幕藩體制下,日本農業生產力得到一定的發展,主要體現在耕地面積擴大、農具及農耕技術提高等方面。農業生產力的提高雖然刺激了商品及貨幣經濟發展,卻相反動搖了封建統治的基礎,即瓦解了幕藩體制下領主性土地所有與農民性土地所有共存的構造。必須注意的是:(1)江戶時期的小農經濟體制並未能隨著耕地面積增加而得到相應改善,新田開發一方面使一定數量的「無高百姓」成為「新本百姓」,另一方面因為商人的介入,出現了一定數量的寄生地主,他們將自己的土地分租給佃農耕種,這種耕地租賃關係的出現為近代的寄生地主制提供了一定的基礎。(2)江戶時期農業生產力的提高帶動商品及貨幣經濟的發展,同時商品及貨幣經濟的發展帶來了農民層的貧富分化,兩者為日本近代化準備了良好的基礎。
【注釋】
[1] 大石慎三郎著『江戸時代と近代化』,築摩書房,1986年,第8頁。
[2] 詳細請參照前出大石慎三郎著『江戸時代と近代化』。
[3] 同上,第11頁。
[4] 安土桃山時期開始實施的區分「武士」與「農民」身份的身份分離政策。在中世,武士和農民的身份較為曖昧,室町後期開始,武士逐漸脫離農業生產與經營,並開始脫離農村駐紮於城下町。豐臣秀吉於1588年發布《刀狩令》,沒收民間的武器,1591年發布《身份統制令》,兵農分離政策完成。該政策下,武士與農民的身份被嚴格區分,武士完全脫離農業生產及農村,集中居住在城下町,而農民則不得擅自離村,不得脫離農業生產。江戶幕府正是在這種社會構造的基礎上成立。
[5] 詳見北島正元編『體系日本史叢書 土地制度史Ⅱ』,山川出版社,1975年,第1—23頁。
[6] 土地生產力的標誌,不僅水田,所有土地的生產力均換算為大米的標準收成、即「石高」來表示。
[7] 以土地的法定生產力,即石高為標準徵收貢租的制度。
[8] 《檢地帳》也稱《水帳》,是江戶時期幕府、大名將檢地結果記錄下來的土地台帳,該土地台帳以村落為單位裝訂成冊,一般製作兩冊分別由領主及村落保管。內容包括該村所有水旱田及宅基地,及其每筆土地的所在地、等級、面積、收成(石高)、持有者,最後記有該村的總面積、總收成(石高)。
[9] 「太閤檢地」是日本近世檢地史上唯一一次全國性檢地,始於豐臣秀吉滅掉明智光秀,並徵收其領地的1582(天正10)年,之後隨著豐臣秀吉統治勢力的不斷擴大、檢地制度的不斷完善,檢地在全國各地不斷擴大實施,至豐臣秀吉1598(慶長3)年病死的16年間,檢地以兩種形式實施,一是由豐臣秀吉的家臣作為檢地官員(檢地奉行)監視實施、一是由外樣大名自主實施。從廣義上講,上述兩者均被稱為「太閤檢地」,狹義上講「太閤檢地」僅指前者,即由豐臣秀吉家臣作為檢地官員實施的檢地。
[10] 三河國(現愛知縣東部)、遠江國(縣靜岡縣西部)、駿河國(現靜岡縣中部)、甲斐國(現山梨縣)、信濃國(現長野縣)。
[11] 伊奈忠次和大久保長安均為江戶前期負責幕府直轄地貢租徵收及民政管理的官員、即「代官頭」,兩者作為德川家領地統治的中心人物,在財政、民政、農政方面具有一定的管理才能,是江戶初期著名的「代官頭」。
[12] 原文為「田畑永代売買禁止令」,主要內容是制止土地的「永久性買賣」。江戶時期土地買賣包括三方面內容:(1)抵押買賣,被稱為「本錢返」,即借款抵押,借款返還後可以拿回土地的耕種權。(2)限期買賣,被稱為「年季賣」,約定年限到期時土地耕種權可以回到土地販賣者處。(3)永久賣買,被稱為「永代賣」,與近代以後的賣地概念相同,一旦賣出則土地的耕種權永遠不會回到賣地者手中。正因為該禁止令僅限制了土地的「永久性買賣」,所以江戶時期土地的「抵押性買賣」及「年季買賣」多有發生。
[13] 原文為「堤川除普請其外有方取扱之儀ニ付御書付」,共有七條內容;見『御觸書寛保集成』,岩波書店,1958年,寛永20年3月の條。
[14] 原文為「在在御仕置之儀ニ付御書付」,共有十七條內容,出處同上。
[15] 原文為「田畑永代之売買仕間敷事」,『徳川禁令考 巻四十三』,日本國立國會図書館所蔵。
[16] 江戶時期幕府及大名作為俸祿分封給家臣支配的土地。
[17] 前出馬克思著《資本論》第一卷,第824頁。
[18] 大名的領地統治權必須經過幕府的認可,幕府還制訂了《武家諸法度》,通過「改易」「轉封」等制度取消或更換大名對其領地的統治。但是應該注意的是該制度除初期的三代將軍(德川家康、德川秀忠、德川家光)為了加強幕府對全國的統治力度多次實施之後,對外樣大名幾乎不再實施。由此可見藩主對藩內農村的統治具有絕對的自主性。
[19] 內藤忠興是江戶前期的大名,德川家康的家臣。
[20] 「檢見」指檢地。
[21] 引自《磐城平藩 內藤家文書》,明治大學所屬図書館所蔵。
[22] 負責檢地的主要責任者。
[23] 封建領主通過檢地記入檢地帳中的每筆土地的法定生產量。
[24] 以土地的法定生產量為基準徵收年貢的制度。
[25] 每年向領主繳納的貢租。江戶時期的年貢原則上以實物年貢,即大米為主,被稱為「米納」或「實物納」;個別地區也存在貨幣年貢,被稱為「石代納」或「貨幣納」。
[26] 詳見古島敏雄著『近世経済史の基礎課程』,岩波書店,1978年,第7頁。
[27] 有本寛「開発経済學から見た自治村落論」,『農業史研究』第40號,2006年,第89—96頁。
[28] 農民作為貢租向領主繳納的大米,被稱為「年貢米」。
[29] 江戶初期日本朱印船貿易等與海外的貿易往來刺激了日本海運事業的發展,大型商船建造業發展很快。自1635年起江戶幕府實施鎖國政策,禁止日本人的海外渡航,同時開始限制外洋航海船舶的建造。然而,鎖國政策卻沒有妨礙日本海運事業的發展;由於日本政治中心與經濟中心分別為江戶及大阪,加之日本貢租統治上的「大米本位」觀念,年貢米及各種生活物資的運送使得日本內海航運事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菱垣」「樽」兩大迴船主承擔了當時大阪與江戶之間的運輸;不僅如此內海航路也得到了相應的整備,代表性航路有「西迴」(從日本海沿岸過關門海峽、瀨戶內海到大阪的航路)與「東迴」(從日本海沿岸過津輕海峽到江戶的航路)兩大航路。
[30] 江戶初期大米交易並沒有特定的市場,在各藩米倉集結地隨時有大米商人進行交易,各地大米會所的成立時期亦不明確。西迴航路開通前東北地區的大米集結地在大津,大津大米會所成立於1644年,另外在大阪曾有各藩米倉發行的米票,即「米切手」交易。1697(元祿10)年大阪「堂島大米會所」成立,成為江戶時期規模最大也最為重要的大米交易市場。該大米市場被哈佛大學的David Moss教授稱為「世界最早的期貨交易市場」。
[31] 以村落為單位徵收貢租的制度,換言之「村落整體向領主承諾負擔貢租」的制度。
[32] 詳細參考大石慎三郎著『享保改革の経済政策』,お茶の水書房,1961年,第4章「享保改革における年貢増徴政策について」;古島敏雄著『近世経済史の基礎過程』,岩波書店,1978年,第3章「江戸時代中期における年貢賦課」,第4章「幕府財政収入の動向と農民収奪の畫期」;渡辺忠司「幕藩制的徴租法の成立過程―畝引検見法の歴史的位置―」,『歴史評論』,1981年。
[33] 武士作為統治者定居於自己的領地,直接統治領內的農民並從事農業生產。
[34] 「人別」,相當於現在的人口調查,《人別帳》相當於現在的戶籍冊。日本近世領主為了掌握領地內農民的具體狀態,經過調查領內每戶農民的人員組成情況製作的農民戶籍;該調查以村落為單位進行,大規模實施於江戶中期。也被稱為《人別改帳》《人畜改帳》《宗門人別帳》《宗旨人別改帳》。
[35] 1603年幕府成立後對基督教採取了默認的態度,1612年第二代將軍德川秀忠公布了《基督教禁止令》,開始全面禁止信仰基督教。之後由寺院對本村農民宗教信仰進行調查的「寺請制度」確立,領主對領內農民的調查開始由寺院承擔。幕府的「寺請制度」規定每年實施調查,但各藩實施頻度及狀態均有所不同。
[36] 1637至1638年間,肥前島原及天草島的基督徒發起的大規模暴動,當時兩地藩主均為關原之戰時追隨德川家康的大名;暴動的直接原因有兩點,一是對農民徵收重租,一是對基督教徒的迫害。
[37] 現在的日本新潟縣魚沼市根小屋地區。
[38] 日本古文書網站,http://hoshikatta.ciao.jp/otoku/iho5/2017/12/29/。
[39] 江戶時期「公領」主要指幕府領地,也叫「天領」或「幕府領」;「私領」則指大名領地。
[40] 『徳川禁令考』,「御當家令條」,國立國會図書館所蔵。
[41] 江戶時期嚴格禁止農民逃離農村、逃離土地的所謂「逃散」行為,但是幕府成立初期發布的《定書》卻明文規定如果代官或領主對農民非法欺壓,農民可以用「逃離」的方法反抗代官或領主的統治。
[42] 江戶時期領主利用各種法規限制農民申訴不滿,無論是幕府直接領地還是大名領地,直接向幕府進行申訴的行為被稱為「直訴」屬於違法行為,另外越級申訴的行為被稱為「越訴」亦被列為非法行為。
[43] 引自1787年8月任命松平定信為老中的通達,詳見児玉幸多編『近世農政史料集二』,吉川弘文館,1968年,第80頁。
[44] 中世後期莊園所屬耕地的權利被多層次劃分,諸如向莊園承租耕地的「名主」,向「名主承租的」「作人」,直接耕種者的「下作人」,「下作人」對耕地的權利最為弱小。
[45] 野田只夫編『丹波の國山國荘史料』,「萬治二年中江村惣中山売券」,史籍刊行會,1958年。
[46] 若木近世史研究會編『條令拾遺』,若樹書房,1959年,第46號。
[47] 原文「田畑の細分を禁ず」,前出『徳川禁令考 巻四十三』。
[48] 江戶時期的名主身份為農民,即百姓,一般是村落中的豪農,同時是村政責任者,相當於關西地區的莊屋。
[49] 江戶時期對農民的稱呼。
[50] 町是土地面積單位,1町約等於1公頃。
[51] 「公儀」指將軍。
[52] 滝本誠一編『日本経済叢書第5巻』,大鎧閣,1923年。
[53] 關於數字的統計方法詳見木村礎著『近世の村』,教育社,1980年,第24—27頁。
[54] 指已記入檢地帳之田地。
[55] 前出児玉幸多編『近世農政史料集 一』,第71頁。
[56] 御普請指開發費用由領主負責的工程。
[57] 前出児玉幸多編『近世農政史料集 一』,第156頁。
[58] 前出児玉幸多編『近世農政史料集 一』,第192頁。
[59] 江戶時期的官職,是勘定奉行(負責監視幕府直轄地代官及幕府財政管理官員)的屬下。
[60] 前出児玉幸多編『近世農政史料集一』,第95頁。文中「御普請」為幕府負擔的工程,「普請」指所有水利、堤防工程;另外江戶時期的水利工程中「自普請」指百姓負擔,「村普請」指村落負擔,「國普請」一般指大名負擔的工程。
[61] 前出児玉幸多編『近世農政史料集一』,第182頁。
[62] 詳細請參照速水融著『江戸の農民生活史―宗門改帳にみる濃尾の一農村』,NHKブックス, 1988年;同『人口から読む日本の歴史』,講談社學術文庫,2000年。
[63] 詳細請參照関山直太郎著『近世日本の人口構造』,吉川弘文館,1958年。
[64] 原文「地方の聞書」,紀州伊都郡學文路村的地方官員大畑才藏寫於1688至1704年的元祿年間,亦稱『才蔵記』,收於農山漁村文化協會刊『日本農書全集』,1978年,第28巻。
[65] 土屋喬雄校訂『農業全書』,岩波書店,1936年,作者是江戶前期著名農學家宮崎安貞。
[66] 原文「御代官へ申渡し」。引自前出児玉幸多編『近世農政史料集 下』,第92頁。
[67] 通常關於江戶時期大名領地數量有「江戶300藩」之說,明治初期的統計數字是270個藩,這 是幕末時期的數字,是最為精確的一次統計。江戶時期稱大名領地為「領國」「領分」「大名領」「私領」等,「藩」是明治初期對大名領地的稱呼。其規模參差不齊,最大的當然是幕府領地,大概400萬石,同時幕府掌握著大阪、京都、長崎等大型都市;最小的藩僅1萬石左右。
[68] 大名定期到江戶謁見將軍、執勤幕府的政策。詳見吳廷璆主編《日本史》,南開大學出版社, 1994年,第220頁。
[69] 『堂島舊記 巻一』,國立國會図書館所蔵。
[70] 原文「田畑勝手作禁止令」,前出『徳川禁令考』,國立國會図書館所蔵。
[71] 原文「金銀通用之事」,詳見大阪市參事會編『大阪市史 第3巻』,大阪市參事會,1913年。
[72] 收於日本思想大系第36巻『萩生徂徠』,岩波書店,1970年。
[73] 詳細請參照前出北島正元編『土地制度史Ⅱ』,第83—124頁。
[74] 原文「明治7年府県物産表」,收於明治文獻資料刊行會編,『明治前期産業発達史資料 第1集』,明治文獻資料刊行會,1959年。
[75] 前出児玉幸多編『近世農政史料集二』,第169頁。
[76] 前出児玉幸多編『近世農政史料集二』,第161頁。
[77] 收於日本思想大系第36巻『萩生徂徠』,岩波書店,1970年。
[78] 數字來源於黒正厳「百姓一揆概観及年表」,日本経済史研究所編『経済史研究』,新和出版社,1971年,17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