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幕末農民階層分化與「民富」現象的產生
2024-10-13 10:59:31
作者: 吳廷璆
關於農民性商品、貨幣經濟的形成,江戶時期著名思想家荻生徂徠的《政談》[72]中有如下記載:「往昔錢幣極殊,所有物品均非以錢幣而以米、麥所購,是於某村耳聞,近聞元祿時起錢幣亦往村舍,均以錢幣購物也」,由此可見江戶中期開始,農村經濟也已經從實物經濟轉向貨幣經濟。然而,貨幣經濟的出現必然會給農村帶來貧富差距,其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經濟作物種植擴大,刺激了商品經濟發展,為農民帶來了財富,但也帶來了地區之間貧富差距。上節曾以表2-3揭示了近畿地區農業生產力增長速度,在此利用該地區與武藏國地區的對比,說明兩者之間的差距及其原因(見表2-5)。近畿地區是菜籽種植及漁業的中心,也是榨油業聚集地區,因此最早將金肥使用於農業生產。相反武藏地區的農業生產方式,仍沿用傳統方式,肥料是傳統自給肥料。表2-5中的數字顯示了兩種農法下單產增長速度及穩定度的不同,給農民的財富積累造成了地區性差別。
表2-5 攝津國武庫郡上瓦林村岡本家與武藏國多摩郡原村石川家農業單產推移比較
其次,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與農民層分化。江戶時期的檢地繼承了太閤檢地的主旨,通過檢地帳認定農民與土地的關係,農民承擔繳納貢租的責任(雖然農民的交租責任是通過村請制體現),被稱為「本百姓」或「持高百姓」,即持有土地的百姓,是構成江戶時期農民階層的主要群體,而另一構成群體則是不持有自耕土地的「無高百姓」或「水吞百姓」。以上兩者的構成比例較為複雜,並具有地區性及多樣性,缺乏整體上的史料統計。在此通過攝津國武庫郡上瓦林村的個例考察分析江戶前期農民層構造。上瓦林村1673(延保元)年的宗門改帳中的記載如下:
一、 莊屋一戶,持高三十石以上;
一、本役人(村內有一定地位的百姓)二十二戶,其中二戶持高二十石以上,八戶持高十五石以上,七戶持高十石以上,四戶持高五石以上,一戶持高五石以下;
一、 半役人(村內有地位的百姓)三戶,其中一戶持高十五石以上,一戶十石以上,一戶五石以下;
一、隱居(戶主的父母或獨居老人)19戶,其中三戶持高十五石以上,一戶持高十石以上,二戶持高五石以上,二戶五石以下,十一戶無高;
一、 柄在家(寡婦)三戶,其中一戶持高五石以下,一戶無高;
一、家持下人(有家室的下人)五戶,其中一戶持高十石以上,一戶持高五石以下,三戶無高;
一、 其他三戶,無高;
一、理髮業等二戶,持高五石以下;
一、 寺院一戶,持高十五石以上。
如史料所示,上瓦林村共有59戶,其中40戶是本百姓,占全村農戶的67%,莊屋是該村持有土地最多的農戶;十九戶屬於無高百姓,占全村農戶的32%;另外在本百姓中達到幕府自立經營規模10石以上的農戶共26戶,僅占全村農戶的44%。這至少說明江戶前期近畿地區農民土地持有狀況及其內部構造。應該指出的是,隨著全國性新田開發的推廣,「新本百姓」不斷出現,使本百姓的比例有所增高;但作為44%以外的零星小農及無高百姓的佃農,在商品、貨幣經濟發展中終將成為農民層分化的主要受害者。江戶中期以後,幕府多次發布土地買賣禁止令,乃至規範抵押土地的交易規則,對土地買賣者進行處罰之例不斷增多[73];說明商品、貨幣經濟不斷發展中,土地的抵押買賣、期限買賣(年季買賣),甚至被禁止的耕種權移動買賣開始出現,封建領主制度下大地主的出現,代表了「民富」現象的產生。
第三,農村工業的形成。日本的農村工業登場於江戶中期以後,農業生產力的提高,農村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農民層的貧富分化,地主制的出現,佃農的增加,以上所有現象為農村工業的產生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幕末日本農村工業的主要內容及分布狀況,可見明治政府公布的《明治7年府縣物產表》。[74]分析該物產表可知,明治七年工業生產中,紡織業(包括服飾類)及酒業(包括醬油、茶葉、砂糖等食品業)的生產占生產總量的70%左右。紡織類中以棉布為主,其中傳統白棉布、絹、錦緞的生產量最大,是江戶農村工業的傳統產品,主要地區包括大阪在內的十一個地區;酒類的生產地集中在大米、大麥、大豆產地,同樣是江戶農村工業的傳統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