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臨時漁業協議時期

2024-10-13 10:41:14 作者: 吳廷璆

  1928年《日蘇漁業條約》的有效期為8年,1935年後日本開始忙於考慮修改有關漁業條約問題。此時對日本來說,最重要的是漁區穩定問題。據1932年「廣田、加拉罕協定」,日本可以不通過競買方式獲得大部分漁區,如果這種方式繼續採用,主要目的也達到了。

  1935年4月,日本提出僅對漁業條約進行補充,不對條約進行更改,對此蘇聯表示同意。6月5日兩國開始舉行正式交涉,日本提出:(1)雙方現有漁區12年內穩定。(2)設定代替競買方式的租借漁區方式。(3)裁定合理的漁區租借費及支付方法。(4)把各漁區編製成漁區組。(5)調整捕撈量標準與確定計算方法。(6)嚴格執行漁業種類的國民待遇。(7)允許利用沿岸開展特殊漁業。(8)禁止限制河川入口處企業的漁業。對此蘇聯方面提出:(1)可以延長日本人租借漁區合同,但是最長延期只能是條約規定的租借期限5年。(2)承認特別合同租借期延長。(3)蘇聯國有企業保留漁區占整個漁區標準量的40%(比原來增加3%)。(4)不廢除競買制度,在競買中日本人與蘇聯人均等地位。[10]可以看出,兩國的主張存在很大距離。隨著1928年《日蘇漁業協定》接近期滿,日本被迫提出先締結臨時協定。1936年5月25日,雙方簽訂第1份臨時漁業協定,同意1928年《日蘇漁業條約》延長到1936年12月31日止。

  經過多次協商,1936年10月雙方達成協議,其主要為:(1)特別合同租借漁區期滿後,可以在同樣條件下延長到8年期。(2)合同期延長應為同樣條件延長。期滿後租借區的費用支付除國有企業債券外,其他可以在同樣條件下延長3年。(3)現行的國有企業債券換算率規定金額條款使用5年期。[11]最後雙方約定在當年11月20日為簽字日期,然而臨近簽字日期,蘇聯卻沒有任何反映。實質上自1936年11月日德兩國簽署針對蘇聯的《反共產國際協定》後,蘇聯即轉變了對日政策。

  隨著第1份臨時漁業協定接近期滿,為了保持漁業條約繼續有效,日本主動交涉,蘇聯同意漁業條約可以延長1年期限,但是不同意有關漁區穩定合同繼續有效。這樣在1936年12月28日,雙方簽署了第二份漁業臨時協定。

  

  1937年10月蘇聯宣布,1938年2月仍在海參崴舉行租界漁區競買會。日本抓住此機會再次向蘇聯提議,儘快簽署已經達成一致的協定。但是蘇聯拖到11月20日才做出回答,蘇聯副外交人民委員斯托莫尼亞科夫表示,蘇聯政府準備簽署新的漁業條約,但不是1936年兩國達成妥協的草案,因為其已經不能適合目前的形勢,特別是1928年《日蘇漁業條約》中包含著給予日本人擴張權利的條款,現在肯定不能承認。

  1937年12月16日,重光大使會見斯托莫尼亞科夫,提出如果年內不能簽署新的漁業條約的話,那麼在此之前只能再延長現有的漁業權行使。對此斯托莫尼亞科夫表示,同意延長到新的漁業條約簽署前,但是不能無限延長。1937年12月29日,兩國簽署了同樣內容的第3份漁業臨時協定。

  1938年日本又面臨有關罐頭工廠附屬漁區的特別合同期滿問題。1938年9月21日,重光大使向蘇聯提議交涉,對此蘇聯外交人民委員李維諾夫指出,首先,日本的漁業權益是根據1905年《朴次茅斯條約》獲得,但是日本卻違反了該條約中有關宗谷海峽航行自由的規定。1938年5月,蘇聯冷凍船在宗谷海峽被日本以侵入禁區為由扣壓。其次,日本沒有履行有關中東鐵路購買資金支付的保障義務,偽「滿洲國」停止支付有關中東鐵路購買資金600萬日元。

  11月28日,蘇聯向日本新任駐蘇大使東鄉茂德表示,日本在沒有履行中東鐵路購買資金支付義務之前,蘇聯不可能與其進行締結新的漁業條約的交涉。如果在本年內不能進行有關交涉,租借期滿的漁區,因軍事與保護漁業需要而把40個漁區收回,其他漁區必須要經過競買方式租借。另外有關罐頭工廠附屬漁區的特別合同也僅能簽訂延長1年期的臨時協定。

  12月8日,東鄉茂德大使就蘇聯提出有關問題做出解釋,指出在宗谷海峽日本領海內設置禁區並不違反《朴次茅斯條約》中有關規定。有關未支付購買中東鐵路資金問題,與漁業問題無關係,該問題是因蘇聯沒有完成應向偽「滿洲國」支付的債務引起的。如果蘇聯有誠意的話,特別是如日本所希望那樣簽訂長期漁業條約,日本願意在有關支付中東鐵路購買資金問題上認真考慮。對此蘇聯沒有理睬,到1938年底,有關兩國漁業條約、漁區穩定合同與特別漁區合同都已期滿。這樣日本自1905年9月《朴次茅斯條約》以來一直主張的漁業權益存續性,形成了中斷。

  1939年1月2日,日本如以往一樣,把共計370個漁區費用通過設置在海參崴的朝鮮銀行,向蘇聯全部交納,結果蘇聯僅接受其中52個普通漁區的費用,並提出其他漁區的租借應通過競買方式獲得。對此日本提出漁業權行使方法應該由兩國政府協商決定,蘇聯單獨決定採用競買方式是侵害了日本的漁業權,對此蘇聯不予理睬。為了解決漁區租借問題,日本從實際出發,主動與蘇聯進行交涉。1939年3月8日,日本提出:(1)蘇聯不能剝奪取日本人的漁業權益。(2)租借期限應為5年期。(3)包括租借區的費用在內的各種費用支付按原來條件進行,蘇聯要對此給予保障。[12]對此,蘇聯表示除第一條外,其他內容可以考慮。儘管日本不斷提出抗議,1939年3月15日蘇聯仍舉行了海參崴漁區租借競買會。通過競買方式及後來的調整,日本基本保住了漁區經營。1939年4月2日,兩國簽署了第4份同樣內容的臨時漁業協定,這樣也解決了1939年日本漁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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