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28年《日蘇漁業條約》的簽訂
2024-10-13 10:41:11
作者: 吳廷璆
1917年11月俄國十月革命勝利後,到1928年兩國漁業關係實際上延續的是1907年簽訂的《日俄漁業條約》。1905年9月,俄國在戰敗後被迫與日本簽署了《朴次茅斯條約》,根據該條約有關漁業條款規定,1907年兩國簽署了《日俄漁業條約》。其主要內容為:(1)條約適用範圍,日本海、鄂霍次克海與白令海的俄國領土沿岸海域。(2)日本人在上述海域,除海狗、海獺外,擁有捕撈一切魚類及水產品的權利。(3)漁業經營採用漁區競買方法租借。(4)有關漁區租借競買活動中,日本人與俄國人享有同等的待遇。[2]
據統計,從1908年該條約開始實施,到1928年兩國簽署新的漁業協定,日本在此漁區租借率為年平均82.9%。如1908年日本租借漁區為119個;俄國租借漁區為14個。到1918年日本租借漁區為245個;而俄國租借漁區為80個。可以看出該條約充分滿足了日本的漁業利益。[3]在日本出兵俄國遠東及西伯利亞期間,1919年8月26日,日本與高爾察克傀儡政權簽署文件,雙方承認1907年《日俄漁業條約》繼續有效。1920年日本又與海參崴地方政權交涉,雙方決定該條約仍然有效。但是1920年5月日本借「廟街事件」出兵占領庫頁島北部後,有關1921年漁業問題交涉時,海參崴地方政權拒絕日本的要求。在沒有得到俄國方面任何政權允許下,日本單方面決定繼續在俄國所屬海域進行捕撈作業。日本把其稱為「自治」捕魚,並派出軍艦保駕護航。這種所謂「自治」捕魚活動持續到1922年底,與此同時日本也沒有向蘇聯方面任何部門交納租借費。據統計,從1919—1925年,日本漁民在蘇聯領海從業人員,年均為16000人,漁業產值年均為3000萬—4000萬日元。[4]
1923年3月2日,蘇聯政府公布了《在遠東漁業及海獸業經營規定》,明確宣布1907年《日俄漁業條約》無效。從1923年2月兩國就建立外交關係問題進行交涉,為了推動交涉進行,蘇聯同意1923年日本按照原規定繼續在該漁場捕魚作業,有關「自治」捕魚期間沒有交納租借費175萬日元,日方答應補交後,雙方締結了為期一年的漁區租借協定。1924年,在蘇聯強烈要求下,日本只好支付55萬日元,剩下的120萬日元交付期票,這樣兩國根據前年同樣條件,簽訂了1924—1926年的三年期漁區租借協定。[5]
1925年1月24日,兩國締結《日蘇基本條約》,其核心內容之一就是蘇聯承認了1905年9月《朴次茅斯條約》的繼續有效性,同時日本撤出北庫頁島軍隊並建立兩國外交關係。據該條約規定,12月22日,兩國開始就1907年日俄漁業條約的修改舉行會談。日本在交涉中,要求修改1907年簽訂的《日俄漁業條約》中有關漁區的租借方法規定。按條約規定日本享有「漁業權益」,但是日本要通過競買方法獲得漁區租借權,簽訂租借合同後,在所租借漁區內從事漁業生產。日本極力要求尋找替代方法,對此蘇聯始終堅持競買方法不肯讓步,日本只好接受。
1928年1月23日兩國正式簽署新的《日蘇漁業條約》,其主要內容如下。[6]
(1)日本可以在南起朝鮮國境圖們江口,北至白令海峽的蘇聯遠東領海岸一帶,從事漁業,但是此區域中不包括沿岸河川以及特定的港灣37處。(2)漁區的取得原則為競買方式,每年2月在海參崴執行,但是兩國同意的非競買漁區出租方式例外。(3)漁區的面積,寬為86間[7],長為50間,漁區租金額不固定。(4)租借漁區的日本漁民,須與蘇聯漁區管理部門訂立合同,如所租借者為罐頭工廠地所在的漁區,須與管理當局簽訂合約。(5)租期為1年、3年、5年三等。(6)漁民納稅以經營業稅為主,按照魚產品的價格而定,至於漁業用品的輸入及漁產品的輸出,都不須納稅。(7)漁船出入漁區,須持有蘇聯駐日領事館簽發的漁船證。
1928年漁業條約生效後,兩國就有關條約規定的落實不斷出現糾紛。首先是有關漁區租借問題。1928年11月兩國簽訂特別合同書,規定日本人經營的罐頭工廠為22家,每個工廠可以附屬2個漁區。根據該特別合同書,日本人能夠長期占據優良的漁區。另外,按照1928年《日蘇漁業條約》規定,蘇聯參加該海域漁業生產為國有企業、集體合作組織和個體漁民。1928年蘇聯決定,把該海域捕撈產量的20%,即200萬普特[8]的84個漁區,不通過競買而直接保留給蘇聯國有企業。對此日方表示不滿,一是為國有企業保留的漁區中有30個漁區是過去日本人經營的。二是認為蘇聯為國有企業保留的漁區,絕大多數比競買漁區產量標準定得低,增加了保留漁區的數量。日本要求重新確定保留漁區的產量額,且重新確定產量後出現的剩餘漁區要從日本人經營的漁區中排除。如果這種方法不行,也可以把相當這個產量額的漁區不採取競買方法租借給日本漁民。但是蘇聯以漁業條約上沒有規定為理由給予拒絕,強行把這些漁區交給蘇聯國有企業經營。
1929年2月,在海參崴舉行新漁業條約生效後的第一次漁區競買會。蘇聯在競買公告中,沒有將為國有企業保留的漁區進行公示,包括曾經是日本漁民經營的漁區也被取消,此舉引起日本漁民抗議,其要求蘇聯當局調整捕撈定額及漁區租借條件。日本漁民的抗議,沒有得到蘇聯當局的理睬,於是日本漁民不參加競買會,造成第一次競買會中多數漁區沒有中標。3月15日,蘇聯再次舉行競買會,日本漁民仍然不參加。4月5日,蘇聯第三次舉行競買會,日本漁民因捕撈期臨近而被迫參加。
兩國有關漁業糾紛的另一個問題是盧布換算率。當時蘇聯盧布是禁止國外流通的,因為當時盧布購買力低,所以利用外幣可以很低價格購入。日本在蘇聯遠東地區設有朝鮮銀行支行,該支行以低價購入大量盧布,日本漁民可以通過其獲得低價盧布來支付漁區租借費及其他支付金。對此蘇聯當局於1930年9月宣布,禁止日本的朝鮮銀行支行進行這種非法的外匯市場交易行為。日本漁民約900萬盧布的年度漁區租借費及其他支付金,在蘇聯指定的正式場合兌換與這種市場交易兌換差額為500萬—600萬盧布。兩國政府就該問題於1930年10月開始舉行交涉,最後雙方達成協議,蘇聯提出發行國有企業債券,以低價賣給日本人,可以利用該債券支付漁區租借費及其他支付金。蘇聯提出該債券的發行兌換率為20%,日本表示反對,蘇聯最後同意兌換率為50%。1931年2月漁區租借競買會迫近,蘇聯當局宣布以日元40錢兌換1盧布來購買蘇聯國有企業發行的債券。日本表示反對,要求按照當時市場價格兌換,最後蘇聯讓步,1931年4月26日,兩國達成臨時協議,規定日本漁民以日元32.5錢兌換1盧布來購買蘇聯國有企業債券。[9]
另外,兩國圍繞著有關領海問題也存在爭議。蘇聯主張領海權為12海里,而日本主張按國際法規定各國領海權為3海里,所以雙方不斷發生糾紛。1930年日本漁船在堪察加灣內及其他離海岸3海里附近區域設置海攔網捕撈,對此蘇聯提出強烈抗議。
1931年「九一八」事變爆發後,蘇聯採取儘量避免刺激日本而免遭侵略的對日政策。在兩國漁業問題上也得到充分反映。1932年漁區租借競買會上,日本獲得了新漁區82個,加上特別合同租借漁區,總計達到392個漁區。此後日本把要求漁區租借穩定作為主要交涉方針。1932年5月14日,日本駐蘇大使廣田弘毅向蘇聯提出,今後將日本新擁有的82個漁區中的一半通過競買方式租借,而且這一半漁區要由日本人在現有全部漁區中自由選定,其他現有租借漁區以同樣條件不通過競買獲得租借權。5月18日,蘇聯對此答覆,60個漁區要通過競買方式租借,其他漁區可以在漁業條約有效期內,不通過競買方式取得租借權。作為交換條件,要求日本不得堅持有關領海問題的立場。6月6日,日本向蘇聯表示,同意按日本現有漁區中的60個漁區實行競買方式租借,但是這些漁區應由日本自由選擇。另外,有關蘇聯國有企業保留漁區、集體企業、個體漁民租借漁區,須徵得日本的意見後決定。蘇聯為國有企業保留漁區,應該以1932年前捕撈量為基礎增加保留漁區。增加的保留漁區額應該從1932年蘇聯個人及團體經營的漁區、新開設漁區及以前沒有中標的漁區中選擇。蘇聯表示接受日本有關限制主張,這樣日本也實際承認了1932年捕魚總標準量37%為蘇聯方面國有企業漁區。在這種形勢下,1932年8月13日,日本駐蘇聯大使廣田弘毅與蘇聯副外交人民委員加拉罕簽署了有關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