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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43年日蘇漁業協定的簽訂

2024-10-13 10:41:17 作者: 吳廷璆

  1939年5—8月,儘管日蘇兩國爆發了諾門坎武裝衝突事件,但是第4份臨時漁業協定仍然得到執行。1939年9月1日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日蘇兩國都希望緩和對抗局面。在這種形勢下,1939年11月15日,日本外相野村吉三郎會見蘇聯駐日大使斯麥塔寧,提出應該就締結長期漁業條約與中東鐵路購買資金支付等問題進行交涉。有關漁業問題,提議在以往協商基礎上進行適當修改,現行的漁業條約可以延長為8年期。有關中東鐵路購買資金支付問題,日本準備在「滿」蘇兩國之間積極斡旋。12月15日蘇聯外交人民委員莫洛特夫會見東鄉大使,指出支付購買中東鐵路資金問題為先決條件,然後再舉行有關締結長期漁業條約問題的商議。

  由於停止支付購買中東鐵路資金問題,影響到兩國之間漁業問題,所以日本對此非常重視。東鄉大使向蘇聯提出,應該在有關中東鐵路購買資金餘下的600萬日元中,扣除蘇聯所欠的偽「滿洲國」的債務110萬日元及其他17.6萬日元,餘下的資金由偽「滿洲國」支付。然後兩國應立即進行有關締結長期漁業條約及簽署1年期的臨時漁業協定的交涉。蘇聯對此表示不滿,因而拒絕進行有關締結長期漁業條約問題的交涉,但是同意就有關簽署臨時漁業協定問題進行交涉。1939年12月27日,蘇聯提出,在簽署臨時漁業協定前,必須解決支付中東鐵路購買資金問題。日本因急切希望能在年底前簽署兩國臨時漁業協定,所以只好按照蘇聯要求支付了581萬日元。這樣兩國在1939年12月31日,簽署了第5份臨時漁業協定。

  1940年2月29日,東鄉大使提出解決兩國漁業糾紛新建議:(1)現行漁業條約不經過修改延長10年期。(2)現租借的漁區,在條約有效期間內,雙方按以往條件各自保持。(3)漁業經營及條約解釋上的問題交由設置的兩國專門委員會協議決定。

  對此蘇聯方面6月20日也提出方案,其主要內容為。[13]

  (一)漁業條約有效期為5年,並做出修改:(1)租借漁區要通過競買制度,不承認漁區穩定製度。(2)不承認罐頭工廠附屬漁區長期經營的特別合同,該漁區也經過競買方式獲得經營權。罐頭工廠的特別報酬要進行調整。(3)增加若干條約實施外的灣及入江口。(4)廢除條約中有關對蘇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個體漁民的限制規定。(5)漁區租借期改為新漁區為1年,以後為4年。(6)重新審議條約有關稅金規定。(7)1937年以來沒有連續經營兩年的漁區封閉,將來沒有經營1年的漁區為破壞合同。(8)新設或擴建罐頭工廠冷凍庫等實行許可制。(9)捕撈標準額不依據原來的加工品重量,而以未加工品重量為基礎。(10)蘇聯漁區河口前面3海里水域漁業實行特別許可制。(11)廢除有關取締漁業規定的各種待遇規定,有關條約及租借區合同規定外的事項適用於國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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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接受日本方面提議設置兩國專門委員會。

  (三)盧布兌換率按國際市價規定。

  (四)提議就公海捕魚限制問題進行交涉。

  蘇聯上述提案,第一,否定了日本提出的關鍵性問題即漁區穩定問題。第二,使日本漁業企業核心問題建設工廠成為困難局面。第三,廢除了有關租借區費用及其他支付金的特權。第四,解除了對蘇聯漁業生產的一切限制。第五,廢除了日本人不適用於蘇聯國內法律的特權。這樣,日本在蘇聯領海擁有的漁業權益,實質上僅剩下了空架子。因此9月5日,東鄉大使向蘇聯提出不能以該提案作為兩國交涉基礎,要求撤回該提案,要求以日本提案為交涉基礎。對此莫洛特夫表示,日本已經多次違反1905年9月《朴次茅斯條約》,蘇聯僅是尊重國家主權,並不是要取締日本的漁業權益,日本要對蘇聯提案進行逐條審議。東鄉大使仍然堅持全面否定蘇聯提案,希望蘇聯提出新的提案。

  1940年12月13日,日本新任駐蘇大使建川美次向蘇聯提出:(1)現行漁業條約不用修改直接延長3年期。(2)有關罐頭工廠附屬漁區的特別合同也延長3年期。(3)承認蘇聯國有企業按以往經營漁區3年期。12月23日,蘇聯不僅拒絕建川大使提案,而且還表示1928年《日蘇漁業條約》已經失效,臨時協定僅限於1年期,仍然希望日本方面對蘇聯提案進行逐條審議。

  鑑於在1940年內兩國很難就長期漁業條約問題達成一致,1940年12月26日,日本提出在年內按以往慣例簽署臨時漁業協定,蘇聯表示同意。這樣在1941年1月20日,兩國簽署了第6份臨時漁業協定。此後日本提出設置委員會就有關締結長期漁業條約問題進行交涉,蘇聯表示同意。在兩國交涉過程中,1941年2月19日,日本提出:(1)新的漁業條約期限應該從1942年起為5年期。(2)在條約期限內日本現有漁區按租借漁區合同延長方法簽署協定。(3)租借區費用及其他支付金,按過去三年實際的平均額一次性支付。(4)承認蘇聯國有企業按以往捕撈標準額合計500萬普特獲得漁區。[14]對此蘇聯表示:(1)同意條約有效期為5年。(2)反對簽署日本現有漁區延長協定,因為這樣會消解漁區競買制度。另外有些漁區因國家、軍事及其他方面需要,有必要實行封閉。(3)不同意租借區的費用及其支付金按過去三年實際平均額的一次性支付方法。(4)有關蘇聯國有企業漁業問題屬於蘇聯主權問題,不能作為兩國協定的內容。[15]

  1941年4月5日,蘇聯進一步提出如下條件:(1)條約有效期為5年。(2)漁區租借按現行競買方式,但是因國家需要封閉的5個漁區除外,其他日本方面特別合同漁區5年穩定。(3)近2年間日本租借者不經營的38個漁區封閉。(4)廢除國有企業債券支付方法,一切支付金額按1940年1月2日公認市價執行。(5)蘇聯方面漁業不受條約限制。(6)因國家及保護漁業需要,有8處入江口及海灣禁止日本人及外國人進行漁業生產。

  對於蘇聯上述提案,日本表示反對,5月14日提出自己提案:(1)不僅特別合同,日本現有漁區都應該在條約期限內採取延長方法。(2)承認蘇聯提出有關入河口及海灣區域禁止漁業主張,但是不能涉及公海。(3)同意近2年內不連續經營的漁區解除租借合同。(4)如果蘇聯接受日本提案,日本在有關支付金及蘇聯企業問題上做出如下讓步。即撤回日本提出一次性支付金提案,一切支付金額按公認市價決定;同意蘇聯企業脫離條約限制。(5)條約有效期為5年。

  對於日本提案,蘇聯在5月31日做出答覆,其主要為:(1)有關競買制度不能更改,但是蘇聯可以在日本租借漁區問題上有所考慮。(2)有關入江口及海灣區域禁止日本人及外國人進行漁業生產,同意不涉及公海,但是具有戰略地位區域除外。(3)有關支付金問題接受5月14日日本提案。蘇聯提案可以說大部分接近日本提案,但是最重要部分與日本提案是完全相反的,即不承認日本現有漁區的穩定化,有關被禁止漁業區域包括戰略地位公海區域。為此6月10日建川大使向蘇聯提出:(1)不同意競買制度。(2)不同意禁止日本人及外國人漁業區域涉及公海。[16]

  1941年6月22日蘇德戰爭爆發,12月8日太平洋戰爭爆發,日蘇兩國有關漁業問題交涉被迫停止。1941年12月17日,日本向蘇聯提出繼續就新的漁業條約進行交涉的同時,提出就簽署1年期臨時漁業協定問題進行交涉,並提出:(1)特別合同按以往條件延長1年期。(2)承認按以往蘇聯國有企業保留捕撈標準量500萬普特的漁區。(3)租借區的費用支付因太平洋戰爭爆發,日方兌換外幣出現困難,要求採用日元支付,其中1/2以日本國內物資代替,其餘1/2以外幣或者黃金支付。(4)本年度租借區期滿需要經過競買的日本19個漁區,希望雙方約定全部由日本方面中標。[17]對於日本的上述提案,蘇聯提出,租借區的費用支付不能以物資支付方法,要求全部為外匯或者黃金支付。對於合同期滿的日本漁區,蘇聯表示大部分可以由日本中標,但是不能完全由日本中標。由於蘇聯此時還處於蘇德戰場不利形勢下,經過3個月交涉,1942年3月20日,兩國簽署了第7份臨時漁業協定。

  在蘇聯不斷面臨德國大規模軍事進攻形勢下,日本感到形勢有利於自己方面。日本新任命駐蘇大使佐藤尚武到任後,1942年9月25日會見蘇聯副外交人民委員威辛斯基,提出繼續就有關締結漁業條約問題交涉。蘇聯對此拖延到10月25日才表示同意交涉。

  12月7日,佐藤尚武大使提出日本提案為:(1)現有兩國租借漁區依據合同延長方法,不經過競買方式直接租借8年。(2)將來新開設的漁區以兩國平均分配原則進行抽取選擇。(3)漁區因自然原因封閉後,要提供不低於該漁區經濟價值的替代漁區。(4)蘇聯的漁業權許可及經營狀況要通報日本。(5)現在日本交納的漁業支付金額應根據經營實際狀況進行下調。(6)漁業條約及租借漁區合同解釋上發生糾紛時,應設置專門委員會協商解決。(7)不應以企業合理化為名變更租借區的費用及捕撈標準額,各漁區標準定額要根據該漁區狀況進行調整。(8)有關魚類及其他水產品保護繁殖政策,應由兩國共同研究決定。[18]對於日本提案,蘇聯表示出強烈不滿,認為日本無視蘇德戰爭爆發前兩國交涉狀況,提出要在1941年6月的兩國交涉基礎上繼續進行交涉。因又涉及臨時漁業協定期滿問題,所以雙方經過協商,對第7份臨時漁業協定進行必要的文字修改後,1943年3月25日,佐藤尚武大使與蘇聯副外交人民委員洛佐夫斯基簽署了第8份臨時漁業協定。

  雙方有關長期漁業條約問題交涉中的焦點為:第一,日本租借漁區不經過競買方式而直接租借問題。第二,有關蘇聯漁業團體及個人是否適用於漁業條約問題。第三,關于禁止日本人在入江口及海灣捕魚問題。對上述問題,日本在承認競買制度的前提下,要求蘇聯應考慮到日本租借漁區利益。有關禁止日本人漁業區域問題,實際上進入1942年中期後,隨著大戰進程發展,在太平洋北部區域,日本人真正能夠經營的漁區已經很少了,所以此時日本也不如以往那樣強烈堅持了。這樣在1943年3月30日,日蘇兩國經過長期交涉的長期漁業條約終於簽署。其最主要內容為:(1)日蘇漁業條約及附屬文件,從1944年1月1日起,有效期為5年。(2)有關蘇聯漁業團體及個人漁業經營的一切問題,由蘇聯專門處理,不受漁業條約及文件規定的限制。[19]

  日本經過長期努力終於得到了長期漁業條約的簽署,但是1943年漁業條約與1928年漁業條約已經完全不同,日本所謂擁有的漁業權益僅剩下形式而已,而且伴隨著長期漁業條約的簽署,日本與蘇聯也簽署了有關解除日本人在北庫頁島的利權協定。進入1944年後,隨著美國海軍在太平洋北部區域的活動擴大,日本漁業生產受到威脅。進入1945年後,隨著美軍對日本本土的攻擊,日本漁業生產完全停止。1945年8月9日,蘇聯對日本宣戰,1943年簽署的《日蘇漁業條約》也就同時失效了。

  綜上所述,從1917年11月俄國十月革命後,日蘇漁業關係,形成了一種以蘇聯努力收回本國漁業權益為核心,日本拼命維護在蘇聯領海漁業權益為重要目標的爭奪狀態。蘇維埃政權建立後,因實力有限被迫在1925年兩國簽訂的《日蘇基本條約》中,蘇方承認1905年9月《朴次茅斯條約》繼續有效,當然也承認1907年兩國簽訂的漁業條約繼續有效。1928年漁業條約到1936年期滿後,隨著日本擴大侵華戰爭,特別是日本在「七七」事變後,對蘇採取了更加強硬政策後,蘇聯方面對於簽署兩國長期漁業條約採取了拖延戰術,即僅簽署一年期臨時漁業條約,並且連續簽署了八次臨時漁業條約。這一方面是以此來制約日本對蘇政策,另一方面也在不斷收回自己的漁業主權。1943年時兩國簽訂的漁業條約,可以說已經完全不同於1928年的漁業條約,主要是日本已經喪失了在蘇聯領海擁有與蘇聯人同等的漁業生產經營權利。與此同時,隨著日本在太平洋戰場上失敗已成定局,蘇聯才肯與其簽署新的長期漁業條約,而日本這時已經喪失了與蘇聯討價還價的能力,只能接受蘇聯要求籤訂該條約。1917—1945年日蘇兩國漁業關係變化的根本原因,實質上是兩國綜合國力強弱相互轉化的結果。

  注釋

  [1]本節發表於《日本研究論集2005》,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外務省編:《日ソ交涉史》,巌南堂書店,昭和17年,第95頁。

  [3]日本國際政治學會編:《日露·日ソ関係の展開》(國際政治31),有斐閣,1966年,第90頁。

  [4]日本外務省編集:《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二年第一冊,第230號,第264頁。

  [5]日本國際政治學會編:《日露·日ソ関係の展開》(國際政治31),有斐閣,1966年,第90頁。

  [6]外務省編:《日ソ交涉史》,巌南堂書店,昭和17年,第139—145頁。

  [7]註:1間為2米。

  [8]註:普特為俄國的重量單位,1普特相當於16.38千克。

  [9]日本國際政治學會編:《日露·日ソ関係の展開》(國際政治31),有斐閣,1966年,第92頁。

  [10]日本國際政治學會編:《日露·日ソ関係の展開》(國際政治31),有斐閣,1966年,第93頁。

  [11]日本國際政治學會編:《日露·日ソ関係の展開》(國際政治31),有斐閣,1966年,第93頁。

  [12]外務省歐亜局東歐課編:《戦時日ソ交涉史》下冊,東京,ゆまに書房,2006年,第696頁。

  [13]外務省歐亜局東歐課編:《戦時日ソ交涉史》下冊,東京,ゆまに書房,2006年,第698—699頁。

  [14]外務省歐亜局東歐課編:《戦時日ソ交涉史》下冊,東京,ゆまに書房,2006年,第698—699頁。

  [15]西春彥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島平和研究所出版會,昭和45年,第319頁。

  [16]西春彥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島平和研究所出版會,昭和45年,第320頁。

  [17]西春彥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島平和研究所出版會,昭和45年,第320頁。

  [18]西春彥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島平和研究所出版會,昭和45年,第323頁。

  [19]西春彥監修:《日本外交史》第15卷,東京,鹿島平和研究所出版會,昭和45年,第3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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