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對北庫頁島石油煤炭的經營
2024-10-13 10:40:58
作者: 吳廷璆
日本對蘇聯北庫頁島石油煤炭的貪婪之心早已存在,在其出兵蘇聯遠東地區同時,就已經著手在該地區進行石油煤炭的勘探及開採行徑。日本借用廟街事件出兵占領北庫頁島,最後又借用撤軍問題換取在該地區石油煤炭勘探及開採合同書籤訂,不過是使這種行徑長期化、合法化而已。
蘇聯之所以同意簽署這樣有損於國家利益的合同,原因在於當時國家實力有限,不足以同日本展開大規模軍事行動。列寧曾明確指出:「我們知道得很清楚,由於日本帝國主義的壓迫,西伯利亞的農民忍受著怎樣令人難以置信的災難。日本人在西伯利亞幹了多少罄竹難書的暴行。……但是,我們不能同日本打仗,我們不僅應該盡力設法推遲對日戰爭,如果有可能的話,還要避免這場戰爭,因為根據大家都知道的情況看,我們現在無力進行戰爭。」[4]作為蘇聯來說,當時最主要任務就是實現國家領土的統一,爭取獲得比較穩定的國際環境,抓緊時間穩定國內政權和恢復發展經濟。日蘇兩國交涉的矛盾就是廟街事件所帶來的日本出兵占領北庫頁島問題,蘇聯以租讓北庫頁島石油煤炭的開採權利,換取日本的撤軍,這樣雙方才簽署了《日蘇基本條約》。該條約不僅使日本撤軍,而且實現兩國建立外交關係的目標,這就為蘇聯東部廣大薄弱地區贏得了比較穩定的國際環境,對於蘇聯國家長期利益是非常有益的。
實際上日本在出兵占領北庫頁島之前,就已經關注及插手該地區的石油問題,這也是為報復廟街事件,日本選擇出兵北庫頁島的原因。日本海軍在1906年10月獲得英國海軍艦船的燃料油情報後,決定在艦船上採用煤油混燒裝置,1908年4月開始把重油列為海軍第二種消耗品。與此同時,日本海軍在各個主要港口興建大型儲油庫,1914年總庫容量達2.45萬噸。由於燃料油消耗越來越大,日本國內石油產量又無法滿足,1915年12月,日本海軍決定從國外購買石油。1918年5月30日,海軍省次官栃內曾次郎向外務省次官幣原提交了關於開發海外石油的申請報告,提出:由於新建造的海軍艦艇都是採用石油為主要燃料,軍需石油量逐年增大,國內油源供應能力遠遠不能滿足,現在海軍燃料油大部分靠進口的情況下,要求在海外利用適當機會、選擇合適方法,使帝國獲得石油開採權利,這對將來帝國海軍石油供應是充分保障,在軍事上是極為必要的。在這份申請報告後附帶了準備開發的海外石油地區,其中第一個目標,作為軍需石油供應源的最重要地區就是俄屬北庫頁島東海岸一帶油田。[5]日本為什麼如此了解該地區石油資源狀況?原來早在1904—1905年日俄戰爭期間,日本就曾派遣地質人員到該地區進行了煤田、油田若干調查,初步掌握了一定材料。北庫頁島石油產地離日本北海道各個港口距離不足400海里,可以說是海外石油資源離日本最近的地區,所以日本如此重視該地區。
在1917年,日本大企業久原礦業在海軍支持下開始與俄國方面就此事交涉,1918年海軍也參與了油田調查工作。1918年5月21日,日本的久原礦業株式會社和俄國的斯塔埃夫商會簽訂了關於北庫頁島石油調查合同,在斯塔埃夫商會獲得批准的石油特許區域內,久原礦業可以進行石油資源調查,然後根據調查結果組成會社共同經營。日本方面對北庫頁島的石油非常重視,1919年4月1日內閣會議通過決議,即關於在蘇聯領土北庫頁島建立企業的文件,強調北庫頁島的石油和煤炭,對艦艇、飛機、汽車及其他燃料油供應問題是「絕對必要的」[6]。為了確保該地區石油的開採順利發展,在日本政府幫助下,1919年5月1日,久原礦業、三菱礦業、日本石油、寶田石油、大倉礦業等五家大企業組成辛迪加,即企業聯合組織,取名為北辰會。北辰會完全繼承久原礦業與斯塔埃夫商會所簽訂合同的權利與義務。北辰會的組成為,久原礦業和三菱礦業各占1/4,日本石油、寶田石油、大倉礦業各占1/6。1919年6月,北辰會派往該地區從業人員為200人,日本海軍省也派出五組地質調查隊幫助勘探。在1920年5月發生「廟街事件」後,7月日本出兵完全占領北庫頁島,7月16日內閣通知外務、陸軍、海軍、農商等有關部門,今後海軍對北庫頁島石油、煤炭所採取的措施,擁有廣泛的監督權。實際上該地區此後五年內完全在日本軍政統治下。
由於北庫頁島石油對日本,特別是海軍具有重要意義,所以此項工作完全在海軍省的控制下進行。1921年5月,在海軍省的支持下,陸、海、外、農商各省經過協商,決定把北辰會改建為株式會社組織。到1922年,三井礦業、鈴木商店也加入北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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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2月,海軍向政府上書,強調採油權在國防事業上的必要性。護憲三派內閣成立後,海軍方面繼續上書,指出「現在世界上列強都對石油的各種權利的獲得採取狂熱態度,外交活動的一半是石油爭奪戰」,日本的石油產量,不能達到海軍平時所需,所以北庫頁島油田顯得特別重要。為此海軍方面不僅要求政府儘快與蘇聯締結通商條約,而且還要儘快正式承認蘇聯政府。
按照海軍方面的預算,北庫頁島石油可以年產10萬噸,投資額為500萬日元,獲純利達70萬日元。投資500萬日元中,固定資本為400萬日元,其中海軍出資300萬日元,北辰會出資為100萬日元。這個時期,海軍從臨時軍事費中向油田調查費和北辰會分別支付資金,1920年度分別支付60萬日元和56.9萬日元;1921年度分別支付140萬日元和87.7萬日元;1922年度分別支付150萬日元和88.8萬日元;1923年度分別支付50萬日元和101萬日元;1924年度為41萬日元,總計約775.7萬日元。
按1925年1月《日蘇基本條約》附屬議定書(乙)規定,1925年8月14日在莫斯科,日本有關企業與蘇聯政府有關部門開始舉行會談,當年12月14日雙方簽訂北庫頁島石油利權合同和北庫頁島煤炭利權合同。其利權合同的主要內容如下。[7]
1.石油利權
(1)現有財產問題:蘇聯要求當地現有財產,依據礦業國有令實行國有化,並且要求使用財產要支付使用費。對此企業表示不同意,協定就所有權歸屬問題待日蘇兩國政府進一步協商,決定財產使用費支付4%。
(2)合同期限為45年。
(3)地域:(a)已開發的油田8處。(b)試開採地域1000俄里,蘇聯政府與利權者協議決定,設置960俄畝為利權者自由開採,待開採出有價值石油時,以80俄畝為兩個正方形,劃給日蘇兩國,但是出油部分劃給利權者。
(4)報酬:年產油量達2萬噸時為5%,在此基礎上每增產1萬噸增加0.25%,達到42萬噸時為5%。採用美國加州或墨西哥灣的價格標準納金。關於自噴井,日產油量10噸為普通井,50噸為15%,在此基礎上逐漸增加到100噸以上為45%。
(5)納稅:單一稅,支付相當於產量3.85%的原油稅。
(6)社會保險費:年工資總額的16%。
(7)對於開採出的石油蘇聯方面沒有收購權。
(8)適用於一切勞動法規。另外,使用外國人,高級事務員、技術員及熟練工人為50%,其他人員為25%。
(9)允許蘇聯地質學者、技術人員、礦山學校學生實習。另外,不經允許不得將合同書規定的權利義務轉讓。
2.煤炭利權
(1)現有財產歸屬問題:不同意蘇聯方面要求歸屬國有的主張,決定使用費為支付5%。
(2)報酬:(a)北庫頁島煤炭企業組合,採煤量達10萬噸時為5%,在此基礎上每增加5萬噸增加0.25%,達到65萬噸以上為8%。(b)坂井組合,採煤量達到5萬噸時為5%,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萬噸增加0.25%,達到16萬噸以上為8%。
(3)納稅:單一稅,煤炭銷售額(FOB價格)的3.3%。
(4)蘇聯方面保留產煤量50%的收購權。
(5)勞動問題:適用一切勞動法規,使用外國人,高級人員為50%,中級及普通人員為25%,礦井內工人及搬運工人最初5年為50%。
(6)期限為45年。
(7)社會保險費:原則為年工資總額的13%,但是使用現有日本醫療機構減額3.5%。
(8)允許地質學者等實習,不經允許不得轉讓合同上規定的權利義務,與石油合同內容相同。
海軍省軍需局局長平塚講,日本方面如果按年產10萬噸計算,可以開採40年。當時日本的原油產量為,1914—1918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5年,平均年產量為55.7萬噸,1921—1924年的五年,平均年產量為27.3萬噸。所以海軍方面非常渴望北庫頁島石油。
經過外、海、藏、農商等省的商議,決定解散北辰會,在北辰會基礎上重新組建新會社。1926年6月,組建成立北庫頁島石油會社,前海軍省軍需局局長中里重次擔任首任社長,並且規定該地區所開採的石油全部供應給海軍。北庫頁島石油會社主要由三菱、三井、日本石油、大倉、久原等大企業組成,共同出資1000萬日元。據統計,第一年度(1926年度)原油產值為87.4萬日元,獲純利4.7萬日元;第二年度(1927年度)原油產值為207萬日元,獲純利38萬日元;第三年度(1928年度)原油產值為355萬日元,獲純利為60萬日元。1929年內的原油產量為17.5萬噸,占當年日本全部石油產量的75%。可以看出,日本在北庫頁島的石油開採,在當時日本石油開採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1926年8月,日本的三菱、三井、大倉、岡野等大企業共同出資1000萬日元,組建成立北庫頁島礦業會社,從事煤炭經營。據統計,第一年度(1926年度)煤炭產量為9041噸,第二年度(1927年度)煤炭產量為9.5萬噸,第三年度(1928年度)煤炭產量為11萬噸,第四年度(1929年度)煤炭產量為13萬噸。可以看出,日本在北庫頁島的煤炭產量在迅猛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