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嗣子與養子
2024-10-13 10:26:34
作者: 吳廷璆
中國和日本,都是注重祖先崇拜的民族。為了有人祭祀祖先,使祖先的牌位永遠有人供奉,不論是中國的家,還是日本的家,必須由男性子孫來延續父母與祖先的生命,故因血緣傳承出現缺憾而造成家系的中斷是中日兩國人都不願面對的事情。而這種事情畢竟又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出現,如何對待?中國人依據的是血緣關係為重的原則,日本人首先考慮的是家業的延續。
在中國封建社會,人們受宗法制度的影響,非常重視宗祧繼承。宗祧繼承兼有祭祀權繼承與身份權繼承的性質。在繼承宗祧時,要嚴格實行嫡長制,即所謂「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10]。但是,如果無子,則要人為地設立後代繼承宗祧,是為立嗣,為人嗣者稱嗣子。封建時代的立嗣制度與近現代的收養制度有著嚴格的區別,立嗣的目的是為了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以保證祭祀、家統不絕,及至養老送終。在中國人的家族觀念中,最強調的是「血的共同」,最注重的是「昭穆」,立嗣的條件相當嚴格。通常是採用過繼的方式,即在本家族內部進行調節,在同姓中從近親依次到遠親,取輩分相當者。「何如而可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11],若立異姓則為法律所不許。
固然,中國封建時代除了為繼嗣以外,也有一般的養親子關係,如為了添人手、壯門戶等。但習慣上、輿論上,都是「異姓不養」。尤其是中國的封建法律嚴格禁止收養異姓養子行為,唐律規定:凡是收養異姓男子的,判一年徒刑;把男孩子給人的,笞刑五十。明代繼承了唐代法律,「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12]。之所以異姓不養,主要原因還是出於對血緣關係的維護,《唐律疏議》對此解釋為「異姓之男,本非族類」,即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不能成為一個宗族。此外,自古以來中國人就有「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13]的思想,如果以異姓人為養子,就是對祖先神靈的褻瀆,就是不吉利,「縱有異姓之子能奉香火,然神不歆非類,寧得感通,有後名存,實為絕嗣」[14]。民間甚至把家立異姓養子視為朝廷改朝換代,「國立異姓曰滅,家立異姓曰亡」,是必須避免的事情。總之,中國人收養養子主要是在沒有男性後嗣的情況下,用於彌補血緣關係的缺憾,為了維護家族血緣的純潔性,只能是異姓不養。
由於日本的「家」是以家業為中心的,故收養養子與其說是為了繼嗣,莫如說是為了實現家業的延續。日本歷史上養子繼承之發達的程度,如日本學者所說,「除了天皇家族之外,幾乎所有日本人的家族都有與異姓混血的歷史」,也就是說,任何家族,如果沒有養子繼承的話,都無法持續長久。許多家族即使世系延綿,而實際的血緣關係已然面目全非。本書第三章第三節「日本傳統社會人倫關係中的『非禮』因素」及第四節「婦產科醫生世家賀川家的家系繼承」都涉及養子繼承的問題,在此從略。
由於日本人收養養子不僅是彌補血緣關係的缺陷,而是以「家」的延續和繁榮為基本目的,所以日本的養子收養有一些不同於中國之處。首先,日本人在選擇養子的時候,注重養子本人有無維持家業的能力,以異姓養子居多。其次,中國人多是在無嗣的情況下才立嗣或收養養子,日本人則不然,有兒子,照樣可以收養養子。比如,曾經在東京馬食一丁目經營紙業的中莊家有這樣的規定:自家的男子應建立別家或遣至他家當養子,與傭人同樣使用;永遠不許兒子繼承家業,家業的繼承只限於養子。據此,中莊家的繼承人全部是養子,而自家的男子或隱居,或當別人家的養子,皆與家業無緣。這樣的事情在中國人看來似乎不近人情,但在日本卻不足為奇。如果親生兒子不成器的話,很可能被養子或婿養子取代就成了一個簡單的道理。再次,中國人往往是因為「香火」出了問題才收養養子做補救,所以,在收養養子時,要儘量對養子本人及周圍的人掩蓋收養關係的真相。養父母辛辛苦苦養育其養子女十幾年甚至幾十年,一朝這種養親子關係的「秘密」泄漏,長期培養起來的親子感情立刻生分起來,或付諸東流。之所以如此,是由於人們過於看重「生」,即自己生命的本源。日本人收養養子多是為了家業,所以無須保密,在人們的觀念中和感情上對養子都很容易接受。養家因此解除了後顧之憂,養子本身也無須感到難堪,外人更不會因此說三道四,一切都在情理之中。最後,收養養子是日本人確保家這個「經營集團」能繼續發展下去的手段,所以,除了家業繼承人之外,其他男性一般不會收養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