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訓誡對象超越血緣
2024-10-13 10:23:14
作者: 吳廷璆
中國的家是基於血緣關係形成的集團,從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到聚族而居的大家族,都是血緣單位,家庭教育與受教育的關係,是以血緣關係為前提的,家訓的訓誡對象是血緣親屬。也就是說,先有血緣關係,然後才有教育關係,超出了家族血緣成員的範圍,家訓就失去了意義。
與中國的家在血緣傳承方面的封閉性相比,日本的家相對開放。出於對延續家業的強調,人們並不排斥非血緣成員進入家庭。比如,入贅的女婿可以作為「婿養子」取得家業繼承權,毫無血緣關係的傭人也可成為家的一員參與家業經營。在本家與分家之間,家長與血緣的、非血緣的成員之間,都帶有明顯的主從關係色彩,可以說這種超血緣的「家」本身就是一個獨特的社會集團。
日本家族制度的這一特點在家訓上的反映,就是家訓的訓誡對象並不局限於家族成員,也包括服務於該家族的非血緣關係成員,使家訓具有明顯的社會功能。在武家家訓中,與家長教育子女的內容相比,更多的是主人教育家臣的內容。如江戶初期福岡藩主黑田長政寫的《黑田長政掟書》中,主要是告誡「身為國主」「一國之主」「為主將者」如何加強自身修養,統御臣下,同時要求「家中諸士」恪守本分、盡心奉公。
在武家社會內,臣下或僕從忠心效勞於主人,以作為對得到的恩顧的報答被稱作「奉公」。同樣,商家的傭人因服務於主家也被稱作「奉公人」。商人家庭僱傭傭人進行經營,是商人家業經營的需要和家業擴大的結果。由於近世日本通過行會培養經營人才和熟練工人的制度始終沒有發展起來,所以,商家只有自己培養經營人才。傭人一般在十歲左右進入主人家,經過二十年左右的學徒、見習才能成為經營者。傭人雖與主人家無血緣關係,卻是商人家業經營不可缺少的部分。
對傭人的培養與管理是關係到商人家業前途的大事,自然也是商人家訓中的重要內容。首先,通過家訓約束與規範傭人的行為。如在以經營小百貨起家、後經營衣料及皮棉販賣的近江商人市田家由十條構成的《家則》中,有五條內容專門是針對傭人的,從傭人的升進,到日常收支結帳,乃至傭人的著裝,都做出詳細規定。[2]其次,要求家人善待傭人,奉行「家內和合」的精神。如住友家家訓中專門有「慎重培養丁稚(學徒)」一條:「對於町家來說,丁稚極其重要。為了將來讓他們盡忠義,使用上定要愛惜。」善待傭人,表現在方方面面。如要關心他們的衣食住行,「注意奉公人朝夕的飲食,無論如何也要讓他們吃應季的蔬菜和魚」(《町家式目》);要照料好有病的傭人,因為「如果對病人簡單對待,就會導致他對主人的不忠」(《住友總手代勤方心得》);要對傭人進行必要的文化教育,「每晚由手代輪流教丁稚打算盤和習字」(《水口屋店方掟書》)。當然,並不是所有商人從一開始就能做到善待傭人的。如近世初期博多商人島井宗室就在家訓中提醒家人注意:「凡下男、下女皆盜賊也。」隨著商業的發達和商人經營組織的複雜化,粗暴對待傭人的辦法已不適應商人家業經營的需要。正因為商人在認識到傭人的培養關係到商人自身家業的盛衰這一道理之後,才重視並發展家族式的主從關係的。這一點對日本近代以後的企業經營有著深遠的影響,在近代家族企業的家憲中也多有關於善待傭人的規定。如若尾家家憲中有「傭人如樹的枝葉,宜給予優遇而圖一家之繁榮」的內容,《嘉納家家憲》甚至規定「主人要與僱人共同勞動」,《濱口家家憲》要求「家族成員要與僱人吃同樣的飯菜」。鴻池家不僅把「對僱人要與家屬同等對待」這一點寫進家憲,還在宅內設教室,聘請家庭教師對一族子弟和傭人一起授課。商人如此對待傭人,得到了事主忠誠的經營者,並因他們參與家業經營,實現了自身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