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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華制度文明在日本的短暫繁榮

2024-10-13 10:18:49 作者: 吳廷璆

  皇權衰落,豪族專權,族制統治,身份等級制度存在,日本就是在這樣的社會基礎上吸收中國文化的。645年,銳意加強皇權的中大兄皇子與心腹近臣中臣鐮足受長期留學隋唐後回國不久的南淵請安的影響,發動「乙巳之變」,誅滅藐視皇室的蘇我氏宗家,並進行一系列加強皇權的改革,此事發生於日本最初的年號「大化」年間,故稱「大化改新」。但是,發源於宮廷政變的改革成果是有限的,隋唐的先進位度雖然是一些開明人士傾情學習的對象,但畢竟與日本社會的現實有很大距離,因此在實施了一段時間後,最終都被放棄。

  戶籍制度 大和時代的日本人基本上不知戶籍為何物。制定戶籍是日本在大化改新後模仿唐朝較早實施的建立中央集權制度的具體措施。日本意義完備的戶籍始自持統女帝時期於690開始的「庚寅年籍」。[12]有關制定戶籍的程序、書式等,「非常忠實地效法了唐制」[13]。但限於當時的行政管理水平,戶籍制度的實施效果還是打了折扣。如把唐代三年一造戶籍,延長為六年;在戶籍制度存在的時間段,沒有留下一次詳細的官方人口統計數字,反映出這種制度實施不力。從戶籍制度實施的實際情況來看,僅僅在8世紀大致按照六年一次造籍的頻率相對正規地實施,進入9世紀後便流於形式。現存最後的戶籍(也是唯一的一份)是1004年讃歧國大內郡入野鄉戶籍。[14]隨著朝廷權力式微,私有制莊園成為經濟主體,戶籍也就失去了意義,整個幕府時代基本上是闕戶籍時代。如此算來,日本模仿中國的戶籍制度充其量僅存在314年。

  班田制度 班田制是對北魏至唐代的均田制的模仿。實行班田制是一項非常複雜的工作,不可能在發動「乙巳之變」之後就立即實施,[15]需要多方面的準備和足夠的時間,尤其是要在詳細掌握全國人口的情況下才能得以實施。690年制定「庚寅年籍」之後,具備了實施班田的基本條件。兩年後,實施了第一次班田。在整個8世紀上半期,基本上是按照6年一造戶籍,兩年後班田的規律正常進行。由於律令國家在實施「公地公民」制的同時,允許貴族、官僚、寺社等占有土地並逐漸私有化,地方上的有勢者也吸納浮浪農民開墾土地,使土地私有傾向日益發展,造成國有可班土地減少。政府為了增加稅收,便鼓勵農民墾荒,先後發布了獎勵墾田的「三世一身法」(723年)和「墾田永年私財法」(743年),承認個人開墾的土地永久私有化,從制度上徹底破壞了班田制。加上班田農民因租庸調負擔過重,紛紛脫離本籍,其土地則歸入私門,這種情況嚴重影響了班田制的正常實施。於800年實施的班田是最後一次全國規模的班田,整個9世紀,只有幾次地方上零星實施班田的記載。一般認為902年伊勢國班田是最後的班田。也就是說,作為中央集權制度的經濟基礎而存在的班田制從692年始,以902年終,僅僅存在了210年時間。

  科舉制度 科舉制度是中國封建王朝通過考試選拔官吏的一種制度,也是儒家倫理的核心制度體現,自然也是日本人學習與模仿的對象。701年起,始在中央設立由大學寮管轄的大學,在地方設立由國司管理的國學,大學及國學學生成績優秀者即可參加由式部省直接主持的任官考試——「貢舉」。考試的科目及評定標準與唐朝基本相同,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等科。一方面,由於當時全社會整體文化水平不高,而且能夠進入大學及國學學習的除了貴族出身,就是地方官僚子弟,[16]等於給參與貢舉設立了資格限制,擯棄了科舉本來具有的平民性。另一方面,由於有資格參與貢舉的貴族子弟享有「蔭位」特權,五位以上貴族子弟年滿21歲便可根據父祖的位階而敘位任官,並不熱衷貢舉。因此,這種缺乏存在基礎的科舉考試並未展現出唐朝科舉的繁榮。據資料記載,從慶雲年間(704—708年)到承平年間(931—938年)的234年中,經過最受重視的方略試考試考取秀才者僅有65人。[17]平安時代末期,大學寮在朝廷衰落中毀於大火,科舉制度遂退出日本歷史舞台。

  曆法 曆法是古代日本採用的中國制度中最早、使用時間最長的一項,也最容易引起誤解。日本從604年開始使用由中國南朝何承天編撰的《元嘉歷》,此後,相繼使用過中國的《麟德歷》(697年,因在唐朝儀鳳年間傳入日本,又稱《儀鳳歷》)、《大衍曆》(764年)、《五紀曆》(858年)、《宣明歷》(862年),故有「漢歷五傳」之說,其中《宣明歷》一直使用到日本人澀川春海1685年編制《貞享歷》為止。這823年裡一直沒有改歷,絕不是出於日本人對唐文化的熱衷或「奉正朔」的政治考慮。實際的原因是,日本於894年終止了遣唐使的派遣,從此中斷了與中國王朝的官方聯繫,未能得到《宣明歷》之後的新曆法。另一方面,隨著日本自身國力的增強,也不再願意「奉正朔」。室町幕府第三代將軍足利義滿時曾有過改歷的想法,但因有奉明朝為正朔之嫌受到強烈反對而擱淺。[18]在這八百多年中,日本國內缺乏精通曆學與天文學的人才,遠未達到獨立編制曆法的水平。可見,日本雖然長期使用《宣明歷》,但其意義僅停留在科技層面,而全無「奉正朔」的政治內涵。

  法律 日本成文法的出現很晚,反映了文化與社會發展的滯後。大化改新後,唐代的法律成為現成的參照系。701年,仿唐代《永徽律令》制定了《大寶律令》,718年,開始制定《養老律令》(757年實施)。在律令制定過程中,不但在立法思想上與唐代法律相同,而且在篇章體例上也非常相近。於律、令之外,又制定了格與式(如《弘仁格式》《貞觀格式》等),其分類法與唐代法律完全相同。鎌倉幕府建立後,於1232年制定了武家法律《御成敗式目》。《御成敗式目》是對當時武士習慣法的成文化,其內容和系統性方面與律令法完全不同,該法律的頒布,表明以往具有絕對權威的國家法律已經難以維持,也標誌著武士成為不再從屬於公家的獨立的政治力量。經過後世的不斷修改補充,武家法律一直制約著日本人的生活,直到近代接受西方法律的影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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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所談戶籍、班田、科舉制度、法律、曆法等是日本模仿實施的大唐制度文明的重要內容,是中央集權制度的支撐,它們雖然存在時間長短不同,但始行終棄是共同的結局。大化改新後日本引進大唐王朝的文化、制度,建立起天皇制中央集權體制,進入古代國家繁榮時期。而引進的外來制度並非都適應日本文化的風土,跨海而來的高度發達的唐文化在文字、文學、服裝、建築等文化、技術層面對日本產生了巨大而久遠的影響,而以中央集權制為代表的制度文明在經歷了奈良時代短暫的輝煌後,從平安時代起便逐漸淡出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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