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自由化
2024-10-13 10:17:00
作者: 吳廷璆
80年代,隨著國力的攀升,「國際化」成為日本最流行的口號。為了使日本經濟進一步走向世界並成為金融大國,也為了緩和與美國的經濟摩擦,在國際上樹立開放的經濟大國形象,日本推行了金融自由化。
戰前日本的金融體制以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20年代為界,前後發生了很大變化。從1870年代日本建立第一批近代銀行到1927年金融危機爆發,日本效仿美國建立了近代金融體制,其特點是銀行起業自由、資本市場供給以直接金融為主。當時各種金融機構林立,但規模都比較小,破產現象頻出。一般認為,這種體制屬於盎格魯·薩克遜體系。
但是,20年代的金融危機和1929年世界性經濟危機的爆發,使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體制受到沉重打擊,此後日本的金融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根據1927年3月頒布的《銀行法》和同年5月頒布的《日本銀行特別融資補償法》,政府加強了對銀行開業資本額、組織形態、兼業、幹部兼職、資金使用的管制,並使公共資金對私有銀行的援助法制化。[16]其後,由於推行戰時經濟統制,政府對金融業的干預和控制不斷強化,命令融資、日本銀行特別融資、協調融資方式更為普遍,金融分業限制嚴厲。戰時為了保證軍需生產,還推行了「一社一銀」的銀企對口融資制度,主銀行制度初見雛形。在此期間,企業的資本結構發生逆轉,間接金融取代了直接金融。
二戰結束後,美國對日占領當局曾設想在日本推行金融民主化和自由化的改革,其基本思路是金融市場化,分散風險,長期資金通過股票、證券等資本市場籌措,短期資金通過商業銀行解決。但是這些改革並未達到預期目的。50年代前期,日本政府根據「國情」對美國式的金融改革進行了「日本化」再改革,從而使間接金融成為企業資金的主要供給形式,並形成了系列化、主銀行制等銀企間相對固定的長期交易關係。與此同時,政府金融監管體系也趨於完善。日本學者宮島英昭指出,這是一種「強有力的、以主觀判斷性很強的金融行政、間接金融、主銀行體制等為特點的金融體制」[17]。這樣,經過20年代金融危機後的金融體制變動、戰時的先行實驗和戰後初期的改革調整,戰後型的金融體制於50年代中期基本定型並一直維持到80年代。[18]
具體說來,戰後日本的金融體制具有以下特徵:一是公私金融機構並存。50年代初期,日本政府先後將大臧省存款部改為資金運用部,設立產業投資特別會計,成立進出口銀行和開發銀行兩大政府銀行,整頓或建立了數家政府金庫和公庫,從而建立了所謂「2銀行10公庫」的政府系金融機構。這些政府系銀行的使命是,支持重點產業發展,援助中小企業,支持和改善民間生活福利設施。與此同時,民間金融機構經過調整,形成了銀行和非銀行兩大系統,前者包括普通銀行(都市銀行、地方銀行及相互銀行)、長期信用銀行、外匯專門銀行、各種信用組合等,後者包括各種證券、保險公司等。二是金融業務分離。戰後的金融制度對各種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都有明確的規定,嚴格實行分業限制。首先是長期與短期金融的分離,根據有關法律,有資格發放長期貸款的銀行僅限於興業銀行、長期信用銀行、北海道拓殖銀行及政府的開發銀行等寥寥數家,普通銀行只能開展短期融資業務;其次是銀行與非銀行機構業務的分離,銀行業不得經營信託、證券及保險業務,反之亦然;再次是內外金融業務的分離,實現貿易、資本自由化以前,政府對外匯、外資業務實行管制,開展金融自由化以前,匯兌業務還只能在指定銀行進行。三是間接金融為主。與美國的最初設計相反,戰後民間資金供給的主渠道,不是靠證券市場獲得,而是依賴銀行的融資。在50—80年代的數十年間,間接金融的資金供給,始終占整個社會資金供給的70%左右,與戰前直接金融資金供給占60%以上的狀況形成鮮明對照。戰後的間接金融是在資金供給絕對不足的前提下形成的,其優點是,由於企業對銀行的依賴性強,彼此建立了一種長期且相對穩定的交易關係,即所謂「主銀行制」。企業依賴間接金融的一個結果是,經營者可以一定程度地擺脫股東的控制,得以更多地考慮企業的長遠利益。四是建立了有效的政府金融監控體系,在這一體系下,政府可以通過官定利率、窗口指導、協調融資、發行國債及編制財政投融資計劃等政策手段,控制貨幣流量,影響企業的投資行為。
戰後型金融體制,是一種以保證金融安全穩定性為首要目標的內具限制性、外具封閉性的金融體系,因而又被稱為「護衛船隊方式」。在戰後日本經濟復興、高速增長直至實施金融自由化之前的時期里,確實沒有發生過一家金融機構破產的現象。換句話說,這種體制創造了戰後「銀行不倒」的神話。
然而,70年代末期,日本的國內外環境發生了顯著變化,封閉性的金融體制所賴以存在的條件正在喪失。國際上,歐美等主要發達國家採取的擴張性財政政策失靈,經濟發展速度放慢,國家財政負擔越來越重。進入80年代後,新自由主義的抬頭對西方國家的經濟政策產生了重要影響。為了擺脫經濟長期滯脹的局面,英美兩國率先進行市場化、自由化改革。英國的柴契爾政府在大力推行民營化的同時,還強力推行了以證券市場自由化為中心的所謂「金融大爆炸」改革。美國在里根執政後,於1980年頒布《金融制度改革法》,對金融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更具開放性和自由性的改革,民間金融活動更加自由,金融衍生商品大量增加,市場化進程加快。1982年,美國實現存款利率自由化。美國在加快本國金融自由化的同時,也要求其他國家開放資本市場,日本則是其當然的重點敲打對象。對於國際上興起的這股自由化浪潮,急欲提高國際形象和地位的日本不能熟視無睹。從國內情況看,70年代的經濟發展雖然放慢速度而進入「中度增長」期,但保持了發達國家中經濟增長率最高的記錄,外貿順差不斷擴大,與美國的人均收入差距進一步縮小。由於經濟實力的增強,戰後以來最令人頭痛的外匯資金與內部資金供給不足的狀況已經從根本上改變,日本已成為經常性貿易收支黑字國和長期性資金過剩國。在國內資金的供給方面,進入80年代後,由於企業自身實力增強,自有資金增加,開始擺脫單純依賴或受制於主銀行的局面。反過來,各種金融機構資金大量積存,放貸市場日益變窄。戰後以來金融市場出現了「生產者市場」向「消費者市場」的歷史性逆轉,國內資本的過剩產生了海外投資的需求,而現存的金融體制已無法滿足要求,企業界、特別是金融界要求放寬金融監管、加快金融自由化的呼聲不斷高漲。金融自由化是在這種外有壓力、內有需求的狀況下實施的。
中曾根執政後,在金融自由化問題上採取了積極的態度,從放寬利率限制入手,逐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在被稱為「金融自由化元年」的1984年5月,日美兩國簽署《日美日元、美元委員會報告書》,同時大藏省亦發表了堪稱「金融自由化宣言」的《關於金融自由化及日元國際化的現狀與展望》,此後,日本的金融自由化加快了步伐。
廣義的金融自由化包括金融的國際化和國內金融的自由化兩個方面。對此,日本政府在80年代至90年代初主要採取了以下改革措施。
在金融國際化方面,放寬對外國資本及外國金融機構在日本從事金融業務及投資活動的限制,批准若干外國銀行、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在日本開展信託、證券及國債買賣業務,並於1986年開設東京離岸金融市場;放寬對國內資本及金融機構在國外從事金融業務及投籌資活動的限制,從80年代中期起,放寬企業海外「歐洲日元」存款限制,取消向國內外企業發放「歐洲日元」短期貸款的限制,放寬「歐洲日元」長期貸款發行條件,批准發行「歐洲日元」金融債,從而使日本在海外的各種金融機構大增,海外金融資產急劇膨脹;推進日元的國際化,1980年修改《外匯法》後,日元在國際資本交易中由「原則上禁止」變為「原則上自由」,其後又實現日元與外幣兌換的自由化,從而使日元在國際上的地位急劇提高,成為國際上重要的貿易支付手段和外匯儲備手段。
國內金融的自由化主要是圍繞著存款利率自由化和金融業務自由化展開的。關於存款利率的自由化,1981年後逐次引進自由利率大額定期存款(CD)和市場利率連動型大額定期存款(MMC)制度,規定前者的最低存款限額為10億日元,期限三個月至兩年,後又放寬到1000萬日元和一個月至三年,後者的最低存款限額為5000萬日元,1987年則又取消這一制度。小額自由利率定期存款和市場利率連動型定期存款制度始於1989年,至1993年完全實現自由化。從1992年起,又引進流動性存款制度,到1994年,除活期存款外,流動性存款項目及其利率實現自由化。
金融業務的自由化是從1983年允許銀行經營證券業務、窗口出售中長期國債及貼現國債開始的。1985年金融制度調查會成立後,對金融制度進行了全面的審議修改,自由化速度加快。1992年頒布《關於整頓金融制度及證券交易制度關係法》,1993年頒布《關於金融制度改革法的政、省令》,由此在法律上徹底取消了戰後以來一直實行的對金融機構的分業限制,允許銀行和證券、信託公司等非銀行機構相互參入對方業務領域乃至相互收買,允許信用組合及勞動金庫等金融機構從事外匯買賣、國債窗口出售以及債券股票的買賣業務,從而打破了分業限制的壁壘。在此期間,「窗口指導」這一戰後以來頗為有效的金融監管手段也於1991年被廢除。[19]
注釋
[1]田中角榮:《日本列島改造論》,日刊工業新聞社,1972年版,第2頁。
[2]經濟企劃廳編:《經濟社會基本計劃》,大藏省印刷局,1973年,第77—78頁。
[3]井村喜代子:《現代日本經濟論》,有斐閣,2001年,第309頁。
[4]正村公宏:《戰後史》下卷,築摩書房,1985年版,第415頁。
[5]通商產業省編:《通商產業政策史》第1卷(總論),通商產業調查會,1994年,第498、503頁。
[6]日本銀行調查統計局編印:《以日本經濟為主的國際比較統計》,1982年,第17—18頁。
[7]通商產業省編:《通商產業政策史》第1卷(總論),通商產業調查會,1994年,第512—513頁。
[8]通商產業省編:《通商產業政策史》第1卷(總論),通商產業調查會,1994年,第526—527頁。
[9]通商產業省編:《通商產業政策史》第1卷(總論),通商產業調查會,1994年,第589頁。
[10]正村公宏:《戰後史》下卷,築摩書房,1985年版,第442頁。
[11]石弘光監修:《財政結構改革白皮書》,東洋經濟新報社,1996年,第443頁。
[12]復旦大學日本中心編:《日本國有企業的民營化及其問題》,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362頁。
[13]橋本壽朗:《現代日本經濟》,戴曉芙譯,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237頁。
[14]玉村博巳編著:《民營化的國際比較》,八千代出版股份公司,1994年,第49頁。
[15]復旦大學日本研究中心編:《日本國有企業的民營化及其問題》,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6年1月,第223頁。
[16]參見伊藤正直等編:《金融危機與更新——從歷史到現代》,日本經濟新聞社,2000年,第4章。
[17]宮島英昭:《戰後金融改革——金融體制的美國化及其修訂》論文手稿。
[18]岡崎哲二、奧野正寬:《現代日本經濟體系的源流》第2章,日本經濟新聞社,1994年。
[19]節選自拙著《日本近現代經濟史》第9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