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進出口貿易特別減免稅制度
2024-10-13 10:15:53
作者: 吳廷璆
1951年,日本政府修改了《關稅定率法》,決定對國內製造困難的新型高性能產業機械,以及有助於國內經濟實現自立的機械,實行進口免稅制度。根據該法附則第五條規定,日本政府通過頒布政令,指定了各產業中適用於該法的免稅進口機械名單,最初指定的專用機械和一般機械計258種,其後多次調整變更,最多時為1954年3月,達到361種,此後有所下降,1957年8月為227種。
從實施情況看,免稅額與指定免稅進口機械數字變動保持同一趨勢。1955年的進口機械中,共有261家法人企業的進口機械享受了免納關稅待遇,這些機械總價格達142億日元。[12]據統計,1951至1956年六年中,因實施這種制度,海關共減少進口關稅收入約100億日元。[13]其中主要免稅機械業種見下表,即鋼鐵製造業28億日元,電力業17億日元。其他免稅額超過2億日元的行業還有,礦業及土木業、造紙業、紡織業、染色業、人造纖維業和石油精煉業。
表6-8 主要業種機械進口免稅情況(單位:百萬日元)1951—1956年度累計業種進口額 免稅額
資料來源:通產省編:《產業合理化白皮書》,日刊工業新聞社,1957年,第102頁。
根據一般關稅稅法,進口關稅須在進口物資到岸同時交納。但進口免稅機械沒有納稅義務,這就為進口企業節省了一筆開支,降低了初期投資成本,使其在市場競爭中一開始就處於較為有利的地位。
從1953年起,日本還模仿西德,制定了一些獎勵出口的特別免稅措施,其中包括出口所得扣除制度、輸出損失準備金制度,以及海外分公司設備特別折舊制度等。到1956年,僅前兩項制度,就使海關稅收減少了181億日元。[14]毫無疑問,有關出口企業因此制度得到了莫大的實惠。必須指出的是,出口所得免稅制度在日本經濟業已實現復興而進入高速增長階段的1956年以後,不但繼續保留,而且規模日益擴大,因採用此項制度海關減少的稅額變動情況是,1956年45億日元,1960年已達到115億日元。因此,這種制度既是日本推行貿易立國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其推行「貿易傾銷」政策的一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