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要物產減免稅制度

2024-10-13 10:15:49 作者: 吳廷璆

  所謂重要物產免稅制度,是指國家根據某個時期經濟發展的需要,指定重要物產並對其生產所得免徵法人所得稅,以促進有關企業投資和發展的制度。

  這項制度始創於大正2年,其後因經濟發展的變化,有關制度內容及指定重要物產品種屢屢變動調整。1950年以後,這項制度的政策對象急劇向新興產業傾斜,1957年修改稅制後,扶植新興產業生產被正式確定為此項制度的目標。當時被指定為重要物產的品種為31種,其中包括維尼綸、尼龍、醋酸鹽、乙烯系列產品、合成纖維繫列產品等,而原被作為重要物產的煤炭、銅、石油、電氣等生產品種已被排除在外。根據這項制度,被指定業種新增設備生產的產品,三年內可免繳法人稅或所得稅。

  據大藏省統計,此項制度擴大實施以後,指定物產所得免稅額呈直線上升。1947年免稅所得額僅為709萬日元,是戰後最低的一年。1950年擴大實施該項制度當年,就一躍達到15.5億日元,比上年度增長2.4倍。五年後的1955年,重要物產的免稅所得額又增長9倍多,達到142億日元。這一數字如與擴大實施該項制度的1949年相比,免稅所得額增長約30倍。據測算,1955年度僅因免除重要物產所得稅一項,日本政府便減少稅收約60億日元。[11]


關閉
📢 更多更快連載小說:點擊訪問思兔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