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行業發展計劃與專項立法
2024-10-13 10:15:17
作者: 吳廷璆
在推行產業合理化政策時,日本政府採取的基本做法是確定產業發展重點,進而確定行業、業種的發展重點,時稱「指定產業發展優先順序」。例如,在推行產業合理化政策初期,煤炭、鋼鐵、電力、造船被稱為「四大重點產業」,並在同年頒布的《企業合理化促進法施行令》(1952年3月27日頒布,政令第52號)第五條中[2],明確指定了下述重點行業和業種,即:絲製造業,染色製造業,合成纖維制漁網及網製造業,包裝紙製造業,纖維板製造業,化肥製造業,蘇打製造業,碳化物製造業,焦油產品製造業,染料中間體製造業,以碳化水素油或可燃性煤氣為原料的水素或碳化水素製造業,動植物油製造業,石油精煉業,水泥製造業,耐火磚製造業,煉鐵、煉鋼及鋼鐵軋制業,鋼鐵鍛造業,鋼鐵鑄造業,非鐵金屬精煉業,非鐵金屬軋制業,非鐵金屬鑄造業,粉末冶金製品鑄造業,金剛石及金剛石粉、螺母及小螺母鑄造業,發電及船用發動機、渦輪機、鍋爐製造業,動力耕耘機械製造業,建設及礦用機械製造業,金屬工具機製造業,鍛壓機械製造業,精密工具及超硬工具製造業,水泵、壓縮機及排風機製造業,齒輪製造業,化學機械製造業,縫紉機製造業,高溫、高壓及自動調節閥門製造業,軸承及鋼球製造業,發電機、變壓器、電流截門及發電水車製造業,電線及電纜製造業,電力通訊機械器具製造業,電子工業諸器械製造業,汽車及汽車零部件製造業,鐵道車輛及其零部件製造業,鋼船製造及其修理業,飛機及飛機零部件製造業,量具及各種試驗機械製造業,照相機、照相機快門及光學透鏡製造業,鐘錶製造業,捕鯨業,金屬礦業,煤炭業,硫磺採掘業,電力開發及道路、河川、港灣等建設業。
隨著合理化的進展及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重點產行業、業種及其優先順序並非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政府發出的指令,隨時調整變動。
當重點產業、行業及其業種被確定之後,下一步的行動便是按照政府的設想、通過政府制定的計劃推進其實現合理化。50年代初至60年代中期,類似的計劃可以列舉若干,例如:鋼鐵業合理化五年計劃(三次1951—1955、1956—1960、1961—1965);煤炭業合理化計劃(三年計劃1950—1952、五年計劃1955—1959);煤炭業豎井開採五年計劃(1952—1956);電源開發長期計劃(1952—1967、內分3期);硫酸銨五年計劃(兩次1953—1957、1959—1963);石油化學工業企業化計劃(兩次五年計劃1955—1959、1960—1964);合成纖維、合成樹脂五年計劃(兩次1953—1957、1957—1961);機械工業合理化計劃(含五年期基本計劃和各業種五年計劃。1956—1960年實施第一個五年基本計劃);振興電子工業計劃(原則上每期為五年,除基本計劃外,還有器械生產五年計劃,器械研製五年計劃,器械出口五年計劃。1958—1962年實施第一個五年計劃[3]);計劃造船(除最初的兩年外,計劃每年一次,計21次)。
制定這些產行業、業種合理化計劃的一般程序是,在政府各省廳之下設立主管大臣的專門諮詢機構合理化審議會或其他專門委員會,如通產省的產業合理化審議會,運輸省的海運造船業合理化審議會等,審議會成員由主管大臣聘任,定期更換,他們來自財界團體和民間大企業、商業銀行,也有部分政府官員和政府金融機構代表,此外還有少量學者加入。審議會日常活動由主管省廳的有關局課安排,制定某一產行業、業種的合理化計劃時,一般是先由主管局課提出設想,初步擬出計劃方針,再通過主管大臣正式向審議會提出諮詢,審議會經過調研後提出答詢報告,主管大臣依據審議會的意見,責成主管局課制定實施計劃。在此過程中,民間有關企業必須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本單位投資發展計劃,以便被批准後納入政府計劃,政府主管部門則是以民間的這種計劃為基礎,經過多方面的統計、測算和協調,最後確定計劃。有些重要產行業的合理化計劃在主管部門批准後,還須上報給內閣批准,有的甚至是以政府的名義發布實施。
日本政府在制定、推行行業、業種合理化計劃過程中,為了避開干預市場之嫌,避免與禁止壟斷的相關法律相牴觸,還在合理化的名義下相應頒布實施了一批臨時專項法,實行法外立法,特別法不受普通法限制。除了合理化基本法《企業合理化法》外,主要針對某一行業或業種的合理化法有:《煤炭業合理化臨時措施法》(1955);《纖維工業設備臨時措施法》(1956);《硫酸銨工業合理化及硫酸銨輸出調整臨時措施法》(1954);《振興機械工業臨時措施法》(1956);《振興電子工業臨時措施法》(1957);《合成橡膠製造業臨時措施法》(1957)。
除上述法律外,還有若干法案最終未被通過而成為廢案,如50年代的《鋼鐵業合理化法案》,60年代的《振興特定產業臨時措施法案》等等。自不待言,這些法律的制定,為日本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制定推行各種計劃並採取相應政策措施提供了依據和保證。
在實施上述各種合理化計劃時,日本政府採取的主要政策手段是,向計劃內企業提供長期低率財政融資,優先分配外匯額度,在其進口外國技術設備以及生產原料時給予減稅照顧,實行設備加速折舊等等。對於民間企業來說,能否使政府批准本企業的投資發展計劃並使該計劃成為政府計劃的一部分,不只是能否抓住企業發展機遇的問題,有時甚至與企業的生死存亡相關。如果企業計劃得到批准,也就意味著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多了一層保險,少了一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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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在推行產業合理化政策時期,日本政府正是通過制定合理化計劃,掌握了引導國民經濟向既定戰略目標發展的主導權。這同時也說明,戰後日本經濟的復興與發展,並非只是依靠市場的自然驅動實現的,在基本尊重市場原理的前提下,由政府部門制定實施的大大小小合理化計劃,切切實實地規制、誘導了經濟走向,發揮了不可低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