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日媾和與舊金山體制
2024-10-13 10:06:50
作者: 吳廷璆
美軍對日本的占領,從1945年8月下旬直至1952年4月,達6年零8個月。除過去的殖民戰爭外,作為現代大國間的戰後處理,這樣的長期占領是異乎尋常的。美國為什麼在對日本實行了長達近7年的長期占領之後才締結《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呢?其基本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戰後改革的完成。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一直把民主、自由和經濟制度等的改革作為其戰爭目的,所以戰後要求戰敗國按照美國的意圖完成這些改革。在推行改革時,美國表面上是按照戰敗國國民的自由意志選擇自由、民主體制,而實際上採取的方法是由占領軍排除改革的阻力,強制性地改變原來的制度。所以要看到這些改革最後完成,必須有長時期的占領。
第二,世界形勢出現冷戰局面。戰後不久,反法西斯盟國出現分裂,進入東西兩大陣營冷戰時代,直接影響原盟國內部對日占領政策的分歧。尤其是美國改變對日占領政策之後,這種分歧形成尖銳的對立。在對日媾和問題上,美國利用其單獨占領日本的優勢,力圖排除蘇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等主要戰勝國,形成長期的全面媾和與片面媾和之爭。
第三,戰爭帶來的沉重災難和戰後經濟危機,使日本國民從受騙中覺醒,工人運動不斷擴大。工人運動形成直接威脅占領軍權力的強大主體,這是占領當局所始料未及的,是違背其初衷的。美國感到,日本的民主化結果,「助長了共產主義的活動」,所以不敢輕易放棄占領。
第四,美國改變對日占領政策以後,開始把重點從非軍事化和民主化轉向扶植和武裝日本,把日本變為它的「遠東軍工廠」。韓戰爆發以後,日本更成為美軍不可缺少的後方基地。在這種形勢下,美國越發認識到,對日媾和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自由使用美軍基地,否則便不可能實現媾和。
由於上述原因,對日媾和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這一過程大體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美國改變對日政策之前的「早期媾和」;第二階段,美國改變對日政策之後至韓戰爆發;第三階段,韓戰爆發以後。在這三個階段,都貫穿著片面媾和與全面媾和之爭,同時也反映了美國政府在媾和問題上的不同態度和要求。
早在1946年秋,美國政府便開始著手研究對日媾和問題。這時美國所關心的焦點是,防止媾和後的日本,自行修改戰後改革的方向,重新成為威脅美國地位的勢力。所以打算簽署一個嚴格限制日本的條約。但是,在議決方法上,美蘇之間出現對立,雙方各不相讓。同時,在美國政府內部,在媾和內容及方式等問題上也存在很大分歧。於是,這次有關媾和問題的交涉,到1947年底就這樣不了了之。1948年以後,美國對日政策由非軍事化和民主化改變為扶植日本經濟自立的方針。美國將日本視為對抗蘇聯和中國的戰略據點,對日媾和政策也改為「非懲罰性」方針,推行所謂「事實上的媾和」政策。
所謂「事實上的媾和」,就是一方面大力推行經濟自立政策,一方面放寬對日本的占領管理,將行政權逐步移交日本政府。這期間,美國占領當局開始大力精簡管理機構和人員,允許日本參加國際會議和國際機構,放寬對日本人進出國境和政府外交機能的限制,擴大日本政府的立法和司法權限等。總之,「事實上的媾和」就是解除美國占領當局與日本政府之間的所謂「從屬」關係,意味著管理體制的改變。
與此同時,美國政府開始探討「片面媾和」的可能性。1949年秋,美國政府又開始將一度中斷的對日媾和問題提到議事日程。這時,國際形勢發生了新的變化,蘇聯的原子彈試驗成功(1949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在這種形勢下,美國開始修正其對日媾和和安全保障政策。
這時,吉田內閣的態度是,為了實現早日單獨媾和,願意以提供美軍基地為前提條件。最後,日美之間在「全土基地方式」問題上達成共識。一向主張日本中立的麥克阿瑟,也轉而支持「本土基地化」的方針,公開表示「為了防止蘇聯入侵,今後也要留駐軍隊」。[9]
美國總統杜魯門為了加速對日媾和的進程,於1950年4月6日任命杜勒斯為專門負責對日媾和的國務院顧問。杜勒斯上台以後,立即擬定了第一次媾和草案,並為實現片面媾和四處奔走。韓戰爆發以後,美國軍部又強烈要求延期對日媾和,理由是自由使用日本基地的現狀必須繼續維持下去。杜勒斯一方面對軍部作說服工作,一方面繼續修改條約內容。
在1950年秋至1951年8月的近1年時間內,杜勒斯為了實現美國的對日單獨媾和,展開了頻繁的穿梭外交,除三次訪問日本外,往返於除蘇聯和中國之外的菲、澳、新、英、法之間,行程達12萬餘海里。經過一番緊張策劃之後,1951年7月12日,美國公布了美英共同起草的《對日和平條約草案》。從此,對日媾和進入一個新階段。
「早期媾和」流產以後,以美蘇為首的世界兩大陣營的對立日趨激化,在對日媾和問題上,圍繞片面媾和還是全面媾和之爭也就更加不可調和。美國從自身利益出發,在片面媾和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從而更激發了中國、蘇聯、亞洲各國及日本人民為反對片面媾和、爭取全面媾和而進行的不屈不撓的鬥爭。可以說,媾和方式之爭,貫穿於對日媾和的始終。
在國際上展開媾和方式之爭的同時,日本國內「是全面媾和還是片面媾和」的爭論也一浪高過一浪。
日本政府在媾和籌備過程中,雖然沒有太大的發言權,但隨著美國冷戰政策和「遏制」政策向亞洲的擴大,日本政府的態度由形式上不排除包括蘇聯和中國在內的全面媾和,轉向即使中蘇兩國不參加也要締結和約的單獨媾和(多數媾和)。這引起國內在野黨和進步民主勢力的強烈反對。日本共產黨堅決主張全面媾和,日本社會黨也提出「全面媾和、堅持中立、反對提供軍事基地」的媾和三原則。
進入1951年,以革新政黨、工會和和平民主團體為核心的要求全面媾和運動蓬勃展開。但是,日本人民的鬥爭未能阻止住片面媾和,1951年9月,終於簽署了《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
對美國來說,《舊金山和約》談判的核心是軍事戰略上的問題。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實現單獨媾和;二是把占領日本的最大目的非軍事化完全拋在一邊,選擇了重新武裝日本的方向。在這一原則下,美國政府於1950年9月和10月,先後擬定出《對日和平條約草案》和《安全保障條約草案》。
1951年9月4日,在美國舊金山召開對日媾和會議。這次會議,包括日本在內,邀請55個國家參加。南斯拉夫、緬甸、印度拒絕參加會議,蘇聯、捷克斯洛伐克、波蘭雖參加了會議,但拒絕在條約上簽字,因此,在和約上簽字的,除日本外是48個國家。日本政府根據杜勒斯的旨意組成了一個所謂「超黨派」6人代表團,除首席代表吉田茂之外還有池田勇人等人。
在簽署《舊金山和約》的當天,美國和日本又簽署了《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間的安全保障條約》,即《安全保障條約》。《安全保障條約》是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五、六條制定的。該第六條規定:「外國武裝部隊依照由於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盟國與日本業已締結之雙邊或多邊協定,而在日本領土上駐紮或駐留。」根據這一條款,本應撤走的美軍,以保障日本的安全為名,得以繼續留在日本。實際上,美國是先起草《安保條約》,後擬定《對日和約》,因為在美國看來,《安保條約》比《對日和約》更為重要。
參加對日媾和會議和簽署和約的國家雖然為數不少,但這些國家多半是由於對德作戰才同日本宣戰的歐洲國家以及站在盟國一邊的中南美國家。與日本直接交戰的國家只有美、英、大英國協、荷蘭以及東南亞一些國家。包括大陸和台灣在內的中國未被邀請,印度和緬甸拒絕出席會議。因此,雖然和約第一條便規定,「日本國與各盟國之間的戰爭狀態,依照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自本條約在日本國與該盟國之間生效之日起,即告終止」,[10]但是,上述未簽字或未出席的國家,占對日交戰國人口的70%,達12億人以上。尤其是最大交戰國和受害最大的中國,被排斥於會議之外,所謂「和平條約」便無從談起。這樣,日本軍國主義侵略亞洲各民族的「戰爭責任」這一最根本的問題未能提到和會議事日程上,形成一個沒有追究日本「戰爭責任」的「和平條約」。
1951年10月10日,日本召開臨時國會,眾議院和參議院先後通過了《舊金山和約》和《日美安保條約》。11月28日,日本政府將《舊金山和約》批准書交付美國政府。12月10日,杜勒斯訪日,要求日本政府與「台灣政府」建交,並威脅說,如果日本政府不明確表態,美國參議院就有可能不批准《舊金山和約》。12月24日,吉田致函杜勒斯,表示同意與台灣建立「正常關係」。這就是所謂的「吉田書簡」。1952年4月28日,和平、安保兩條約生效的當天,日本和台灣簽署「日台條約」。1952年2月28日,日美簽署《日美行政協定》。該協定未經國會審議、通過,與《安保條約》同時生效。
和約簽署以後,日本在法律上取得獨立,與簽約國結束了戰爭狀態。美國占領軍改名為「駐日美軍」,「盟總」和「盟總」司令官也分別改稱駐日美軍司令部和駐日美軍司令官。遠東委員會和對日理事會被解散,美日之間占領者和被占領者的關係,在法律上改為國與國之間的關係,美國不能以「盟總指令」「一般命令」「備忘錄」等形式直接向日本政府發號施令。但是,美軍改頭換面繼續留駐日本,實際上日本並沒有獲得真正的獨立,而是一種半獨立、半占領狀態。尤其是沖繩,仍處於美軍的占領之下。因此,《舊金山和約》的簽訂,對日本來說,與其說是恢復主權的「獨立」,不如說是日本在政治上、軍事上對美從屬的開始。
《安保條約》有兩個明顯的特點。第一,它不是軍事同盟條約,而是日本單方面提供軍事基地的條約,根據這一條約,日美雙方並不負有相互防衛的義務,而是日本單方面承擔向美國提供軍事基地的義務,美國並不負有「防衛」日本的責任。《日美行政協定》就保留美軍基地和駐紮條件做了具體規定。1952年4月和約生效時,還有大量的駐日美國基地存在著。
《安保條約》的第二個特點,它雖然不是日美軍事同盟條約,但已為軍事同盟鋪平了道路。軍事同盟是以軍事力量的相互「防衛」和共同軍事行動為前提的。《安保條約》規定,美國有「在日本國內及其附近配備陸空海軍的權利」,並且該軍隊可以「鎮壓一國或兩國以上外國煽動或干涉而引起的日本國大規模內亂及騷擾」。同時,日本「為了對付直接及間接的侵略」,也要「主動負起自衛的責任」。[11]
綜上所述,和平、安保兩條約生效,日台簽署「日台條約」,加上《日美行政協定》的簽署和生效,這一切意味著美國要達到的目的均已達到,日美關係進入一個新時代。通過舊金山對日媾和形成的這一新體制,一般叫做舊金山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