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日本左院的審理意見

2024-10-13 09:56:01 作者: 吳廷璆

  同年六月二日,日本政府(時稱正院)向左院下達旨意,內稱:「琉球歷來附屬薩摩,修覲禮、獻幣帛。然而,彼又奉中國正朔,接受冊封,我亦未問其攜貳之罪,因循數百年之久。今者,適值正名義、張綱紀之時,須糾正如斯曖昧之事,如何處理為宜,當在審議後上陳。」[11]於是,左院就井上馨的前述建議,以及來自日本外務省的意見,進行了全面審議,並作出如下答覆。[12]內稱:

  (一)琉球國兩屬於我國與中國,乃是從前其國形勢所致,無需再論。

  (二)琉球國自明代開始,以至清代,受其冊封,奉其正朔。但名為受其冊封、奉其正朔,而實為島津氏累世支配,不僅派遣士官鎮撫其國,而且使之率使臣來朝,是為幕府以來之制。由是觀之,琉球依賴於我,遠勝於清。清以名義使之服從,而我以實務使之服從。

  (三)琉球國之兩屬,名義不正。今若糾正,使之屬我一方,則將與清國開啟爭端。縱令不致如此,也手續紛紜,歸諸無益。因名義乃是虛文,而實為要務,接受清之冊封、奉中國正朔,乃虛文之名義,而島津氏派遣士官,鎮撫其國,乃要務之實。我得其要務之實,而予清以虛文名義,故而可以不必糾正之。

  (四)有如大藏省另紙所述,接待琉球使者,不可視如接待西洋各國使節,這無需再論,但也不可與國內地方官之朝集同日而語。維新之後,現今使者方來朝見,其事件不比地方官更為重大。故而,可權且由熟悉各國接應,且官員齊備之外務省掌管此事,較大藏省為便。

  

  (五)外務省接待琉球使者,應儘量以國內事務規則待之,與接待歐美各國太平特派使節加以區別,不用對等國之禮,當按屬國為之。

  (六)外務省所呈報之三條處理琉球的意見中,有關停止琉球與外國之私交,可昭然實施。至於宣布琉球為藩王及敘列華族,則不可無有異議。現揭載如左:

  不可宣布敘列華族,系因國內形勢沿革以來,人有族類之別,確定皇族、華族與士族之稱,乃是基於國內之人類,不得不自然設立如斯名目之形勢。而今,不可宣布琉球國主為華族之稱謂。琉球國主乃琉球之人類,不可與國內之人類混同,可封為琉球王或中山王。琉球藩王之藩號不妥,內地既已頒布廢藩置縣,再授予琉球藩號,就名義而言,也與前令不符。且琉球兵力單薄,不堪為皇國之藩屏,世所知之。以實際而論,也無授予藩號之理。故而,可刪去藩號,宣布為琉球王。

  (七)皇國乃東洋、西洋皆知之帝國,其下有王國、侯國,乃當然之事。封琉球為王國、為侯國,盡在我之所欲,刪去藩號,宣布其為琉球王,也無礙我帝國之所屬。

  (八)如上所述,我封之為琉球王,也可准其更從中國受封王號,可分明看作兩屬。

  (九)琉球歷來由島津氏派遣士官鎮撫,可循其例,由九州鎮台派出哨兵。我對東洋、西洋同盟各國,以信義公然交際,彼等也無毀信義、犯我所屬土地之道。故而,前述哨兵不在防備外寇,而在鎮撫琉球國內,人數無需眾多。

  上述日本左院的審理意見,是為面面俱到。其中,承認並主張保持琉球的「兩屬」地位,可謂含有正視歷史的成分。從手段上說,或與井上馨直接占有琉球的建議有所不同,但在本質上,仍是要把琉球變為日本所有。而日本政府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經過權衡之後而採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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