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井上馨占有琉球的動議
2024-10-13 09:55:58
作者: 吳廷璆
明治五年(1872年)五月三十日,也即日本新政權通過鹿兒島縣,向琉球王國施加壓力,迫其實行所謂「施以適應因革釐正之政」期間,時任大藏大輔的井上馨(1835—1915),便向政府提出了採取措施,變琉球王國為日本所屬的建議。內稱:
慶長年間,島津義久〔應是家久〕征討琉球,擒獲中山王尚寧,使之服從皇國以來,該國被視為薩摩附庸,諸事委諸薩摩,延至今日。考察其版圖離合之概略,姑且不論其中興始祖舜天,乃源為朝後裔之說。就其服從以來,參見修禮,獻納幣帛,恭順表誠而言,不唯歷代不懈,且語言、風俗、官制、地名之相類,概為披中我光,不泄一證。察其形勢,與我薩摩之南岬,相距僅數十里,與小而無人之伊豆八丈島、北海之薩哈連相比,乃是接近內地之大庭徑也。故而,彼國為我國山之餘脈,起伏於南海之中,乃一方要衝,皇國之翰屏,猶如手足之於頭目,盡運作之職,可供捍護之用,此事無需喋喋贅論。然彼從前奉中國正朔,接受冊封,我未匡正其攜貳之罪,上下曖昧相蒙,以致數百年,甚為不妥。就君臣大體而言,我雖涵容,但彼則應恪守人臣之節,不能稍有悖戾之行。況且,現今百度維新,終究不可置之不理,宜肅清從前曖昧之陋轍,採取措施,擴張皇國規模。但不可挾持威力,行侵奪之舉,當接近彼之酋長,招至闕下,譴責其不臣之罪,且列舉前述慶長大捷後之情況,詳述順逆之大義,土地之形勢,以及其他傳記、典章、待遇、交涉上之證據,使彼悔過謝罪,知曉茅土不可私有,然後速收其版籍,明確歸我所轄,扶正制度,使之國郡制置、租稅調貢等,悉如內地一軌,一視同仁,以洽浹皇化,是之所望,尚乞廟議,特此具陳。[10]
井上馨的上述動議,實際是無視當時的中琉關係,不顧琉球王國的意願,企圖單方面採取措施,變琉球為己有。日本慶長十四年以後,薩摩藩對琉球王國確實有所制約,乃至將之作為貿易中介等,但當時的琉球王國依然擁有獨自的政治體制,依然保持對中國的臣屬關係,無所謂「攜貳之罪」。至於所謂使其「知曉茅土不可私有」云云,實與所謂琉球「自古為皇國屬島」之說,別無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