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條約」
2024-10-10 19:29:41
作者: 吳廷璆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迫使日本簽訂「親善」條約後,接著便要求締結通商條約。安政三年(1856)9月,美總領事哈里斯(T.Harris)到下田設領事館,幕府拒絕。[290]當時中國正遭受第二次鴉片戰爭英、法新的侵略,哈里斯乘機威嚇幕府:英、法將乘勝來日,不如及早與美訂商約。如英、法提出過高條件,美即可出面調停。[291]幕府只得於1857年5月26日在下田和美國訂立了第二個條約,規定長崎開港,美人享受領事裁判權和在開港地久居權等——《日美約定》。此後,哈里斯更脅迫幕府締結正式商約,安政五年(1858)6月19日,終於簽訂了《日美修好通商條約》14條。條約規定:(1)開神奈川(橫濱)、長崎、兵庫(神戶)、新潟、函館五港,江戶、大阪二市通商;(2)承認開港地美國人居住權和公使領事駐在權;(3)承認美國領事裁判權[292];(4)通商自由;(5)關稅由兩國協商決定。
接著,幕府又與荷、俄、英、法依次簽訂了同樣的通商條約,總稱為「安政五國條約」。從此,日本結束了200餘年的鎖國政治。
「安政條約」在「親善」「友好」的名義下把日本置於半殖民地的地位。
第一,它使西方列強對日本的殖民掠奪合法化。幕末日本基本上還是落後的封建小國,歐美資本主義國家以赤裸裸的武力強迫日本開國,把日本變成其市場和原料供給地。正如培理供認的那樣:「要使弱小的半開化的日本人實行通商貿易,和平的方式不行,就必須使用武力。」[293]從此,歐美國家對殖民地一貫實施的經濟掠奪和政治枷鎖便緊緊加於日本人民頭上。
第二,日本被迫承認西方國家在日本享有領事裁判權。居留在日本的外國人可以不服從日本的法律,不受日本法庭的審判。日本喪失了國家對外僑的司法權。
第三,日本被迫接受協定關稅制。各約附則中規定日本的關稅率必須同締約國協商制定。日本出口稅按照歐美列強同中國締結的《天津條約》,值百抽五徵稅,進口稅則規定為無稅、二成、三成五分等最低的關稅率,使日本失去了保護本國工商業的關稅自主權。
第四,日本被迫給予歐美資本主義國家以最惠國待遇。只要有一個國家在日本享有某種權益,其他資本主義國家便可同樣享受。因此,最惠國待遇成了歐美資本主義國家共同魚肉日本的工具。
第五,日本還被迫允許歐美國家在日本設置「居留地」(租界),外國人在居留地內享有永久租地權和自治權。這種租借權同領事裁判權結合起來,實際就是使租界成了日本的「國中之國」,歐美列強在日本領土上的戰略據點。
第六,「安政條約」沒有中止日期,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強加給日本的各項壓迫和取之於日本的權益沒有時間限制。日本認為需修改時,須提前一年告知締約國,對方同意,才能「協商」修改。結果,明治政府雖進行多次改約談判,這些不平等條約束縛日本仍達40年之久。
這就是「安政條約」強加給日本的繩索,其結果同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所處的半殖民地狀況沒有什麼本質區別,只是程度上有所不同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