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開國

2024-10-10 19:29:31 作者: 吳廷璆

  培理於撤離日本的第二年,即安政元年(1854)1月,率艦7艘,再度駛進江戶灣,到神奈川河口。幕府在美國武力威迫下,3月3日簽訂《日美親善條約》(神奈川條約),約定次年在下田批准交換。條約規定:兩國友好,日本開放伊豆的下田和北海道的函館(箱館)兩港口,供給美國艦船煤、水、食品及其他需用品,價格由日方規定;優待遇難船員;美國在兩港口設領事。條約第九條還規定,今後日本給予外國的一切權益無條件地適用於美國,即給美國以最惠國待遇。條約中雖沒有關於自由通商的條款,但日本的大門從此被打開,開始結束閉關自守的局面。

  英、俄、荷等國援美國先例,也和日本簽訂了類似條約。

  

  《日英親善條約》:安政元年(1854)閏7月,英東印度艦隊司令史透林(J.Stirling)率艦隊到長崎,提出在克里米亞戰爭中,為與俄作戰,要求許英艦利用日本港灣,幕府拒絕。但為補充船中所缺物品及修理船隻,許開放函館及長崎兩港。8月23日訂《日英親善條約》七條。

  《日俄親善條約》:同年10月,俄使璞查廷探聽到日美訂約,也到下田交涉簽約。12月21日正式締結《日俄親善條約》,規定開放函館、下田、長崎三港,並承認千島在擇捉以南為日領,庫頁島為日俄共管。

  《日荷親善條約》:荷蘭在日本鎖國的200年間,獨占對日貿易,但僅限於出島一處。1855年12月23日荷商館長寇秀斯(J.H.D.Curtius)乘機和幕府訂約,要求與俄美同等待遇,開長崎、下田、函館三港,並規定放寬加於長崎荷蘭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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