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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奈良平安時代是不是奴隸制社會?

2024-10-10 19:25:00 作者: 吳廷璆

  大化改新後,奴婢階級的身份被法律固定下來,奴隸的數量也較前增加了,奴隸的地位更悲慘了,這是史實所說明了的,但僅僅這些現象,能不能證明奈良平安時代就是奴隸制社會呢?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試就以下幾方面來考察。

  首先是班田農民和奴隸的性質問題。主張奴隸制的學說當中,最普遍的就是認為奈良平安時代的班田農民課役繁重,身體不自由,實質上是奴隸。[66]一個人的階級實質,應該由他在當時生產關係中所處的地位來決定。史達林指出奴隸制社會的定義是:「在奴隸制度下,生產關係底基礎是奴隸主占有生產資料和占有生產工作者,這生產工作者便是奴隸主所能當作牲畜來買賣屠殺的奴隸。」[67]上面已指出,改新後國家對農民的關係是土地所有者對農民的剝削關係,這時的農民顯然有自己的生產資料,法律上有其人格,雖然受著經濟外的強制,雖然有人身的不自由,但這卻正是封建農民具有的特點,是與奴隸根本區別的所在。馬克思說:

  那種為名義上的地主而做的剩餘勞動,只有經濟以外的強制來榨出,而不問它是採取怎樣的形態,它(封建經濟——引者)和奴隸經濟或殖民地奴隸經濟是從這一點來區別:奴隸是用別人所有的生產條件來勞動,不是獨立的,所以這裡必須有人身的依賴關係,有人身的不自由(不管其程度如何),有人身當作附屬物而固定在土地上的制度,有嚴格意義上的隸屬制度。[68]

  這說明改新後的農民(班田農民)和奴隸有本質上的不同,不能用「課役繁重」「身體不自由」一類現象否定它封建農民的實質,自然,到他們加入莊園經濟後,便成為典型的農奴了。

  

  其次是奴隸的生產問題,奴隸的用途可為生產的與不生產的兩方面。生產方面自然主要是農業勞動,但當時農業生產的主要擔當者是一般農民,奴隸最多只起著助手的作用,並且這種生產也只限於供寺社貴族的消費。奴隸有用於工業和漁撈方面的,但在社會上作用也不大。奴隸在非生產方面的用途最多,主要在家庭雜務上,其次用在享樂方面,也有做主人的從卒出征的。女奴有任產婆、按摩及針灸的。[69]在封建社會裡,奴隸生產力不會比農民高,作為奢侈奴隸也沒有什麼出路,所以到了平安時代就失去其社會意義。據《政事要略》說:延喜格(901年制定的法律)停止奴婢,可知10世紀初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也否定了奴隸制度的存在。

  最後是奴隸的數量問題。當時奴婢究竟有多少是無法考察的。如以正倉院所藏奈良時代公民的戶籍記帳為基礎來做估計,則總計5435人中,奴婢僅307人,這樣推定當然不會準確,因為占有最多的寺社貴族方面的奴婢沒有計算在內。如將後者加入,則奴婢約占當時人口的1/10,數量仍極有限,其分布也以經濟發達的畿內地方人數較多,邊遠地方都很少。[70]有人認為單從人數多寡並不能說明社會性質,例如農民較工人多的國家,仍不失其為資本主義社會,但問題是資本主義社會工人雖少,卻是整個社會生產起著決定作用的力量。當時社會生產的主要擔當者既為農民,奴婢只是為一種非生產的沒落的階級殘留著,怎樣能構成一種基本的所有制呢?

  一個社會的性質應該由當時處於主導地位的生產關係(即基本的所有制)來決定。改新後封建土地所有制推行全國,王室和貴族向班田農民(莊園經濟興起後是農奴)徵收地租,這種關係自然就是封建的生產關係,奴隸制在前代既沒有得到發展,改新後正走向消滅,反之,封建制度卻迅速發展和鞏固起來。以法律上的奴隸身份制度作為同時代的社會經濟形態,當然是表面的、片面的看法。這正和隋唐法律上有關於奴隸和部曲的規定,但不能因此認定隋唐就是奴隸社會一樣。因為階級社會中,統治的生產關係旁邊,總是存在著殘餘的生產關係。事實上,「在東方各國,封建關係在長時期內一直和奴隸制關係相結合,中、印、日等國家都是這樣」[71],「在社會經濟形態之內,經濟多樣性底消滅和生產關係單純性底達到,只有在社會主義條件之下才有可能」。[72]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從封建社會生產諸關係的矛盾上加以分析,區別其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以規定其社會的基本經濟形態,這才是正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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