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改新後的階級關係和班田農民的性格
2024-10-10 19:24:57
作者: 吳廷璆
大化改新後日本歷史進入中世的奈良平安兩朝時代。根據改新的性質及其社會情況的分析,這一時期應該是封建社會,但日本的史學界包括一部分進步學者大部主張這一時期是奴隸社會,奈良更是奴隸經濟的全盛時期。[51]理由是這時奴隸的數量較以前更龐大發展,地域更廣泛,[52]許多學者認為必須到普遍分封土地的鎌倉幕府建立時(1192年)才進入封建社會。[53]
為了解決這一時期的社會性質問題,必須對當時社會階級關係進行比較具體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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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改新後的法令,這時期社會上存在著以下四種身份。
(1)貴族(貴姓、卑姓)即前期氏上貴族的後身。其中五位以上的「貴姓」貴族被賜給職田、位田等龐大的土地和封戶,他們多半是權門勢家,五位以下的「卑姓」貴族則因沒有「蔭位」(因父祖之功而受賜的官位),子孫不能常保留在統治階級里。[54]
(2)平民(公民、公戶、庶人、白丁)即前期的公民和被解放的部民,占人口的最多數,政治上沒有權力,耕種國有地,同時擔負租庸調等苛重的賦役,奈良末期逐漸淪為莊園農奴。[55]
(3)雜色(品部、雜戶)是前期公私部民因職業世襲等關係而沒有被解放的。大部分仍保持其世襲的技藝,如酒戶、染戶、船戶、樂戶等,以戶為單位,屬於官府及私人所有,但不得買賣。這種身份的人在法律上屬於良民(唐令雜戶屬於賤民),可與良民通婚。但雜戶在人口中所占比例極小,全國僅四千餘戶,奈良時代中葉後就逐漸停廢,一部分成為農奴,因為生活所迫,在舊社會裡仍不易完全解放。[56]
(4)奴婢(五色賤民)大部為前期奴隸身份的世襲,及因與主家有密切的隸屬關係而未被解放的部民。一部分是犯罪奴隸和債務奴隸,分陵戶(皇陵守護),官戶(官衙雜役),公奴婢(官田耕作及雜役)等三種官賤,家人(私人奴僕)私奴(純私有奴隸)等兩種「私賤」。他們是社會上最下層的階級,據大寶養老等律令,奴隸同蓄產,允許買賣、交換、贈予、典押,奴婢不得與良民通婚,所生子女與家畜同樣,歸母體所有者所有。法令雖規定殺奴婢者笞一百,但主人殺奴仍少處刑,奴婢逃亡極多。平安中期,奴婢在法律上被廢止,並許與良民通婚,但事實上在封建社會中,這種身份的人是不可能消滅的。[57]
以上這些階級在當時社會上相互的關係怎樣,應該從大化改新的政策和奈良平安朝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上來說明。
大化新政中,第一件大事是變前代的私地私民為公地公民,把氏族聯盟的大小諸國變成中央集權國家的國、郡、里的地方行政區劃,舊族長貴族的世襲貴族稱號(臣、連、國造、伴造等)也被廢除,按照新的法律,官吏任用,由世官世職變為選賢舉能。大寶、養老律的選敘令都規定:「凡應選者皆審狀跡,銓擬之日,先盡德行,德行同,取才用高者,才用同,取勞效多者。」[58]這應該是把貴族政治的物質基礎和特權根據全推翻了,但事實上新政權代表封建地主國家的利益,新的官僚貴族原來就是舊日氏姓貴族中長成的。因此,氏姓的大小尊卑仍成為任官與銓敘位階的標準,官吏有職封、位封、職田位田、季祿等龐大的經濟特權及蔭位出身的政治特權,結果改新後統治階層仍限於地主貴族階級,他們役使著奴婢和職田、位田中的農民,坐食封戶的年貢(相當於地租),仗勢不納租稅。以後貴族們作為莊園的新墾地,更獲得不輸(免租)不入(免檢斷)的特權,於是貴族階級的私有地日益擴大,促進了奈良末期(8世紀末)莊園經濟的興起。
大化新政的第二件大事是班田收授法和租庸調製的實施。班田收授法無疑是北魏和隋唐均田制的模仿(為適應當時日本社會條件而有小部分的改變),均田制的實質是地主國家的統治者為制止豪強兼併土地,保證朝廷對直接生產者剝削的一種政策。班田收授法的實施,使當時日本王室將豪族私有的農村公社土地一舉集中到國家手中,班給公民,在此基礎上向公民徵收租庸調的國稅,公民形式上不隸屬於封建領主,而是國有地的農民。這樣的班田農民是不是就能認為是自由民呢?在這裡,答覆是否定的。理由是國家班田的目的,只是為了榨取農民的剩餘勞動,以國稅的形式從農民身上得到勞動地租和生產物地租,因此,國家與農民的關係,事實上就是地主對農民的剝削關係,「在東方,封建的土地國家所有制具有很大的意義」[59]。歷史證明,這種關係在亞洲各國是很普遍的。關於這一點,馬克思指出:
假設相對出現的不是私有土地的地主;卻像在亞細亞一樣,是那種對於他們是地主同時又是主權者的國家,地租和課稅就會合併在一起……在這裡,國家是最高的地主,在這裡主權就是在全國範圍內集中的土地所有權。[60]
由此可知改新後日本社會只能是封建的土地國家所有制。
再從以下兩方面來測定一下農民的自由程度。
(1)地租形態:根據「養老律令」田令及賦役令,農民負擔的租庸調中,租率約當收穫量的3%,似乎不重,但農民所受口分田全部收穫還不夠一家生活資料的3/5,所以農民都得佃租公田,職田,或寄託權門寺社,租種墾田,才能勉強維持生活。[61]庸調比租更重,庸本身是徭役,正丁一人每年須服役十日,輸庸代役則需布二丈六尺,加上同額的調布及其他附加稅等,每一正丁負擔的庸調額相當租的三倍,此外還有國家繼續需要徭役而有留役(一年最長三十日)及地方臨時的雜徭(最長六十日)。[62]當時農民貧困沒有種子,國家便以「出舉」的名義春季貸給官稻,秋季收取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利子。這樣重的剝削,使農民無法償清,而以上農民的負擔中,最顯著的還是徭役勞動,所占比重特大(一年最多時達到100日)。
馬克思指出:地租的最簡單的形態,是勞動地租,在這場合,直接生產者以每周的一部分用實際上或法律上屬於他所有的勞動工具(犁、家畜等等)用在實際上屬於他的土地上面,並以每周的別幾日在地主的土地上無代價地為地主勞動。可見當時原始的勞動地租占著支配地位,生產物地租還是次要的。
(2)身體的自由:封建制度的主要特徵是「封建主占有生產資料和不完全占有生產工作者」[63],這就是農民被束縛在地主的土地上。因為封建主不占有農民,就不能保持對農民的剝削。奈良平安時代農民因分地既少,賦役又重,不斷逃亡,政府為「檢括浮浪」,除厲行「戶籍」(檢查戶口身份等)「計帳」(登記諸國戶口及納稅數)外,還實施「五保」(五家相保)的制度、防止保內戶逃出和保外戶的逃入。戶令規定同保有追緝逃亡之責,逃亡期間須代輸租調,「養老律」的考課令有查出帳籍上漏列人民使逃戶復歸本貫者,列為地方官之功績的條文。此外僧尼、關市等令都有嚴防農民離地的禁令。[64]可見改新後農民幾乎是緊縛在土地上的。
從以上兩點說明大化改新不但沒有造成自由的農民,反之,改新後的公民(班田農民)在封建國家的統治下,日趨於農奴化,到奈良末期,大批農民隱漏戶籍,脫離公田,流浪諸國,紛紛投身莊園,所謂「浪人」(指沒有戶籍的農民)成為當時社會一大問題。[65]作為自由民的公民階級,這樣不顧「自由」喪失,而甘心去當農奴,只是因為他們所喪失的「自由」並不值得那樣珍惜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