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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新前日本社會的過渡性質

2024-10-10 19:24:50 作者: 吳廷璆

  大化改新前,日本社會經濟結構的特徵表現在:公社制度瓦解,半家長半封建的部民制產生和發展,其末期,封建的生產關係逐漸形成。

  部民的性質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變更的。最初部民不是氏族中任何個人的私產,只是對氏族負有貢納義務的特殊氏族,佐野學認為「部在其最原始的形態是出於同一血族,並沒有隸屬關係」[23]。史書上古代初期所謂「諸部」又讀作「諸共」「諸伴」,稱皇室直屬的部民為「品部」或「伴部」,這個「伴」最初只是「隨伴者」或「隨臣」的意思,部甚至和統治階級有密切聯繫,如《日本書紀》神代紀及崇神紀中就有將貴族稱為「諸部神」及「八十諸部」的,[24]以後物部、忌部諸氏都是大貴族。當時部民還充分保有氏族的獨立性。

  但「氏」變為「部」畢竟意味著一定數量的剩餘勞動被剝削,雖然社會生產基本上還是氏族成員自己的勞動。這是當時低下的生產力所決定的。

  私有財產發生後,氏族的生產物漸次為氏上所占有,一部分公社土地(御田)也成為氏上的私地(吾田),氏人的地位開始降低,氏上並要求更多族外的勞動力,於是部民的剩餘勞動被大量地剝削了。特別是天皇氏,因私有地的增加,需要耕作者,使各氏族抽出一定數量的氏人和部民建立新部,部到這時便開始失去其氏族的性質。

  隨著生產力的發達和私有制的發展,日本社會中部民的數量增加了。私有化的程度也加強了,因此有人認為這樣的部民就是「日本型奴隸制」[25]或「奴隸制在日本的變態」,這種看法是否妥當呢?現在就考查一下部民制最發達的紀元後五至七世紀時期的情形。

  五六世紀時,因部民制引起的社會分工的發達,特別是由於中國和朝鮮文化的不斷輸入,刺激了生產技術的進步,大和族的勢力達到前所未有的強大,但對朝鮮半島的侵略,卻因這時新羅的強盛而受到挫折,[26]於是轉過來對國內進行統一運動。當時邊遠地方的部落在豪族和「國造」「縣主」(大和朝廷就原部落的族長加封的地方官)的支配下,除大和的勢力強大時偶爾納貢外,幾乎是獨立的狀態,大和朝廷為使統治權直接達到這些地方,服屬這些地方的豪族,徵發其土地人民,以留傳天皇和皇族的「御名」於後世為理由,用「御名代」和「御子代」等名義,設立屯倉及田莊(皇室私有地),擴大部民制。[27]在統一運動中,雖然遇到地方氏族共同體強烈的反抗,[28]但終於確定了大和國家的經濟基礎。部民制在各地方發展起來,不但皇室增大了直接的土地和部民,中央和地方貴族「氏姓階級」也獲得了很多的田莊和部曲,這種部民和部曲有的是從事經常性手工業生產的工人(「品部」)和從事耕種的「田部」;有的是專向所有主貢納一定生產品的部民,有的是定期到皇室或貴族田地上來勞役的丁,[29]他們除極少數被徵發遠離自己土地外,一般都是使用自己的生產工具,在自己的土地上勞動,通過自己的氏族長或統率人(「伴造」)將生產物乃至勞動力的一部分提供給名義上的所有者,這種貢納制本質上和封建的地租形態沒有什麼差別。自然,這種「服役及納貢」的關係,正是使自由農民變成農奴的道路,有如恩格斯所說,「一經陷入這樣的隸屬境地,他們就逐漸地喪失了自己個人的自由,經過數代之後,他們大都變成農奴」[30]。但不論如何,這時的部曲與奴隸是有區別的,就是為日本史書和律令所根據的唐律,也明載「部曲不同資財……奴婢同資財」[31],即奴婢可買賣而部曲不能買賣。日本的歷史記錄證明,部曲有隨土地轉移其主人的,但從沒有被買賣的情形。

  部民制是在原始社會末期發展起來的一種貢納制,這種制度可以發展為奴隸制,也可以發展為農奴制,作為貢納制的部民制何以不走向奴隸制而向封建制發展呢?我認為有以下的原因。

  

  一方面是由於部民經濟自身的特點。

  (1)部民在生產力低下,多少有提供剩餘生產品的條件下,就被世代束縛於土地,對於主人氏族處於從屬的地位,但並不是被「剝奪個人」(恩格斯語)的本身也變成生產手段的勞動者,由於這種生產方式多少承認部民還有自己的經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曾刺激生產力發展。

  (2)部民經濟基本上是為消費而不是為營利,農業經營是小規模的,農業和手工業相結合,這一切都不能使它轉化為奴隸制經濟。

  (3)商品經濟與財富的集積沒有條件,征服者只滿足於收取一定的貢物與徭役,而且當時也只有這種封建剝削更為有利,也不可能對被征服者作其他方式的榨取。

  另一方面是由於外部的條件,「原始公社在其發展中,如沒有受到更為發展的社會的影響,便不可能越過奴隸制的生產方式」[32]。正是由於當時大陸方面中國奴隸制度早已滅亡,封建關係達到高度的發展,從後漢就和中國發生交涉的日本,五六世紀更不斷遣使到南朝貢獻,追求先進的文化技術,[33]因此中國的封建制度強烈地影響著日本社會。貴族豪強,兼併土地,剝削人民,部民不但沒有成為奴隸,反而日益增強了封建的隸屬性。因而認為部民是「日本型奴隸制」或「奴隸制在日本的變態」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

  主張大化改新前日本社會是奴隸制的學說,有一個共同的弱點:他們除了忽視部民榨取形態的封建性,將部民和可以買賣屠殺的奴婢等同起來以外,都一致強調部民的龐大,而忽略了當時社會生產主要力量——自由民的存在。

  部民制在五六世紀後,確有相當的發展,但部民在全國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是有限的,並且在分布上,也只以經濟發達的大和等地方數量較多,其他各地依然停留在很低的階段。當時主要的人口是稱為「公民」的自由農民,即氏族社會時代氏人的後身,他們在氏上支配下,沒有被征服,也沒有被皇室或貴族所私有,日本古語「公民」(Oomitakara)一詞,語義學上的說法很多,一般訓作「大御寶」,有訓作「大御田族」的,[34]大體上最初是指耕種皇室土地的農民(以後指天皇氏的部民)。大和族的勢力擴大後,一切向天皇貢納賦役的人民便都被稱為公民,平安時代把「公民」一語寫成「公御財」,可以知道它和國家財政的密切關係,[35]公民又稱「人民」,他們向政府繳納實物稅和從事勞役。據《日本書紀》崇神紀十二年條:「詔曰,『朕初承天位……舉兵以討不服……宜當此時,更校人民,令知長幼之次第,及課役之先後焉。……始校人民,更科調役,此謂男之弭調,女之手末調也。』」[36]公民又稱「百姓」,《日本書紀》仁德紀四年條,記載仁德天皇因見近畿「百姓」貧困,便「悉除課役」。三年以致宮室破壞;七年,諸國請「貢稅調」,仍不許。但同時卻為皇后皇子們定「葛城」「壬生」等「部」;到十年冬,「甫科課役」,「百姓」就將宮室蓋起來。這兩段記載說明皇室的經濟除部民的生產物外,主要還建築在對於諸國百姓「課役」和「稅調」的榨取制度上。這時的百姓或公民,由於和氏上為同一血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自由農民。但6世紀後隨著大土地私有制度的發展,經濟發達地方的公民階級開始沒落,有的失去了土地,有的成為中央和地方貴族的部曲,[37]也逐漸成為附屬農民。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大化改新以前日本社會的若干特點:

  (1)原始氏族社會已經解體,家長制家族相結合的農村公社還保留著氏族共同體的殘餘,它阻礙著生產力的發展。

  (2)家內奴隸制的存在,但奴隸數量很少,由於社會生產力水平較低,不能發展為奴隸制。

  (3)封建的貢納制以部民制的姿態出現,在社會生產力發展後,這種生產關係較之奴隸制對剝削階級更為有利,因而獲得廣泛的發展。

  這些特點說明日本在原始公社瓦解的條件下,產生了家內奴隸制和封建的部民制,社會上的基本人口還是自由農民,但在這裡,社會發展已不是走向奴隸制度,而是走向封建化的道路。

  這些特點說明這一時期的日本社會不可能是氏族制社會,也不可能是奴隸制社會,是不是古代東方國家中一般存在過的早期奴隸制度呢?我們認為也不是的,因為後者有大量債務奴隸的存在,而沒有部民制這樣的封建剝削關係。在古代日本,支配著社會生產的既然是部民制,奴婢只用於家內勞動,在社會生產上不具任何意義,因此生產力發達後,很自然地走向封建剝削制度。

  我們認為古代日本這種社會形態正是史達林所提出的,「由一個生產關係形式過渡到另一個生產關係形式的過渡關係」[38]。

  這種過渡的社會經濟形態曾經是日耳曼民族所經過的道路,已為恩格斯所指出。[39]同樣的情形在俄國也可以看到,在俄國,斯拉夫民族經原始社會制到封建制的過渡是在奴隸制度早已消亡,而封建關係在歐洲各國業已鞏固時實現的,史達林關於俄國歷史上「封建前期」的學說是運用馬克思主義理論解決這巨大複雜問題的天才的指示。[40]

  這一理論在馬克思給慧娜薩蘇利支的信中就已可看出,馬克思在這裡提出農村公社是一種過渡形態的論點。他說:「作為第一社會結構之最後階級的農業公社同時是第二結構的過渡階段,也就是從一個以公有財產為基礎的社會向一個以私有財產為基礎的社會的過渡,自然,第二結構包括一系列的以奴隸制和農奴制為根據的社會。」[41]

  大化改新前的日本除大和地方私有制有高度的發展外,基本上是從原始公社走向階級社會的時期,由於其社會內部的條件和大陸上更為發展的社會的影響,它從農村公社越過奴隸制的生產方式而躍進了封建社會。

  「正如人類歷史所證明的,不必每個民族都要經過社會發展的一切階段,對許多民族來說,都形成一種條件,使他們有可能不經過某些發展階段就立即進入較高的階段。」[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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