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本古代氏族制和奴隸制的問題
2024-10-10 19:24:39
作者: 吳廷璆
大化改新前的日本是在氏族制社會走向階級社會的過程中,也就是從公有制社會向私有制社會的過渡。過去的歷史學家把這一時期整個看成是單純的氏族制或奴隸制統治的時期,固然不正確,但認為紀元二三世紀前是氏族制,以後是奴隸或部民制的看法,也是有問題的。
歷史證明,日本民族和世界其他民族一樣是經過原始氏族社會的,這在考古學和神話上都可找到說明。[9]但紀錄所知最早的時期,即約當紀元前一世紀時,日本的氏族制度已失去其原始的形態了。
在《魏志·倭人傳》、《日本書紀》和《古事記》中已看不到禁止族內婚和圖騰的現象,一般都實行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制,父系制(末子繼承)開始代替母系制,[10]氏族會議也沒有了。雖然大和族的生產單位還是氏族,土地在原則上還是為氏族所公有,[11]但私有制已在經濟發展較高的地方萌芽起來。
日本古代社會私有制是循著一般國家所經過的道路發展的,但也有它自己的特點。約當公元前後在大和族的征服戰爭中,氏族已分裂為多數小氏族,由於和大陸的交通,日本西部地方首先由石器時代一躍而入鐵器時代,[12]農業生產技術開始發達,據《魏志·倭人傳》,公元3世紀前,日本已「種禾稻苧麻,蠶桑緝績,出細薴縑綿……兵用矛盾木弓……竹箭或鐵鏃或骨鏃……有屋室……飲酒」。水稻種植是和鐵器使用有密切關係的,由此氏族中剩餘生產物增加,並且出現了酒,范文瀾先生認為釀酒是階級分化的標誌。[13]在日本,當時氏族中也開始有外來的成員——稱為「部民」的集團加入,發生了階級的分化。
「部民」的來源說法很多,大體上一部分是世襲的職業團體(如忌部,土部,綾部等)或移民(「歸化人」)團體所構成,在私有制發達後為有權勢的氏族所支配;另一部分是由於征服與被征服的關係,征服者對被征服者的氏族或部落加以集體的支配,使氏族長交納貢物,依貢賦的種類給該氏族以某某「部」的名稱。這是因為征服者發現被征服者共同體的關係還很強,不易使它解體,為了統治和榨取的便利,所以「讓原來的生產方式維持下去,滿足於徵收貢納」[14]。這樣,部民的公社關係便長期在這種貢納制下被保存下來,部民一直自成部落(奴隸居主人家,不能獨立成戶),受本族族長的直接支配,除負貢納「庸調」義務外,和氏人沒有多大區別。
公元二三世紀時,氏族因私有財產的發展,分成為許多家族(戶),獨立進行生產,各家族聯合在一起,成為村、邑、里,這就是農村公社。氏上私有著自己家族的財產,世襲著族長權,農村公社的基礎已經是經濟的和地域的結合,但在日本,氏族公社一直保持著它的勢力,耕地定期分配給各氏族使用,森林草地仍由共同使用,大事由村民公議決定,公共事業由村民協同舉辦。[15]公元後三四世紀時,經濟發達的大和地方,開始形成部落國家,氏上受封爵(「姓」)後,成為世襲的「氏姓階級」,根據《魏志·倭人傳》記載邪馬台(「大和」的對音)國的情形,「尊卑各有差序,足相臣服」,「下戶(平民)與大人(氏姓階級)相逢道路,逡巡入草,傳辭說事,或蹲或跪,兩手據地,為之恭敬」。可見當時階級對立已很嚴格了。在家長制族長的支配下,氏人、部曲和奴婢都受著程度不等的剝削。
以上這種家族和部民之間,在階級對立中,還各自保持著一定的氏族共同體關係,這也就是古代日本社會的特點。
主張改新前日本是氏族社會的,是忽視氏族內部的階級對立,是將階級分化後的這種「氏族制度」和原始氏族公社制混淆起來的結果,因而是錯誤的。
日本古代奴隸制度所以不發展,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一)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國內仍為公社關系所支配,勞動力為這一紐帶所緊縛,因此不易脫離土地而奴隸化;(二)因生產力不發達,貨幣經濟也就不發達,毫無可以作為販賣奴隸生產物的市場,因而不可能刺激奴隸制的發展;(三)奴隸來源的枯竭,國內已為貢納制的形態所統一,自然不能從這裡得到奴隸,蝦夷人被俘後曾不斷暴動,使大和氏族無法用作奴隸,國內經濟狹隘,不能進行大規模的海外戰爭,因此國外的奴隸來源也不能獲得;(四)因貨幣經濟的不發達,債務奴隸也不顯著;[22](五)社會生產力發達後,採取封建剝削對統治階級已更為有利,因此家內奴隸的萌芽形態不能發展為奴隸制剝削方式,只能向封建制發展。
由此可見,改新以前日本社會看不到有原始的氏族制度,認為很少的家內奴婢可以構成奴隸制度的論點是很難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