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2024-10-09 21:48:53
作者: 錢穆
子華使於齊,冉子為其母請粟。子曰:「與之釜。」請益,曰:
「與之庚。」冉子與之粟五秉。子曰:「赤之適齊也,乘肥馬,衣輕裘。吾聞之也,君子周急不繼富。」原思為之宰,與之粟九百,辭。子曰:「毋!以與爾鄰里鄉黨乎?」
子華:公西赤字,孔子早年弟子。
使於齊:孔子使之也。
冉子:《論語》有子、曾子、閔子皆稱子,此外冉求亦稱子,此冉子當是冉求。或疑為冉伯牛,今不從。或說:此章乃冉求門人所記,故稱冉子。然此章連記兩事,因記冉子之與粟,而並記原思之辭祿,以形見冉子之失,不應是冉求門人所記。《論語》何以獨於此四人稱子,未能得確解,但當存疑。
為其母請粟:冉求以子華有母為辭,代為之請也。粟米對文,粟有殼,米無殼。若單用粟字,則粟即為米。
釜:六斗四升為一釜。古量約合今量之半,三斗二升,僅一人終月之食。蓋孔子以子華家甚富,特因冉求之請而少與之。
請益:冉求更為之請增。
庾:二斗四升為一庾。謂於一釜外再增一庾,非以庾易釜。或說:一庾十六斗。然孔子本不欲多與,不應驟加十六斗,今不從。
五秉:十六斛為一秉,五秉合八十斛。一斛十斗。
周急不繼富:急,窮迫義。周,補其不足。繼,續其有餘。子華之去,乘肥馬,衣輕裘。雖有母在家,固不待別有給養。故冉求雖再請,孔子終不多與。乃冉求以私意多與之,故孔子直告之如此。
原思:孔子弟子原憲,字思。
為之宰:為孔子家宰,當在孔子為魯司空司寇時。或本以此下為另一章。
與之粟九百:家宰有常祿,原思家貧,孔子與之粟九百,當是九百解。古制大夫家宰,用上士為之,原思所得,蓋略當一上士之祿。以斛合石,一石百二十斤,二解約重一石又半。漢制田一畝收粟一石又半,百畝收百五十石,合二百斛。上士當得四百畝之粟,即八百斛,又加圭田五十畝,共一百解,則為九百斛。略當其時四百五十畝耕田之收益。
辭:原思嫌孔子多與,故請辭。
母:毋,禁止辭,孔子命原思勿辭。
以與爾鄰里鄉黨:謂若嫌多,不妨以之周濟爾之鄰里鄉黨。
本章孔子當冉有之請,不直言拒絕,當原思之辭,亦未責其不當。
雖於授與之間,斟酌盡善而極嚴;而其教道弟子,宏裕寬大,而崇獎廉隅之義,亦略可見。學者從此等處深參之,可知古人之所謂義,非不計財利,亦非不近人情。
【白話試譯】
子華出使到齊國去,冉子代他母親請養米。先生說:「給她一釜吧!」冉子再請增,先生說:「加一庾吧!」冉子給了米五秉。先生說:「赤這次去齊國,車前駕著肥馬,身上穿著輕裘。吾聽說,君子遇窮急人該周濟,遇富有的便不必再幫助。」原思當先生的家宰,先生給他俸米九百斛。原思辭多了。先生說:「不要辭,可給些你的鄰里鄉黨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