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清代政制

2024-10-13 07:08:21 作者: 錢穆

  清代政制,沿明代不設宰相,以大學士理國政,以便君主獨裁。乾隆書程頤經筵劄子後,謂:「為宰相者,居然以天下之治亂為己任,至目無其君,此尤大不可。」

  命官則沿元代,滿、漢分別,如內閣大學士,滿、漢各二人。協辦大學士,滿、漢各一人。餘倣此。而實權多在滿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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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滿洲、蒙古無微員,從六品首領、佐貳以下官,不以授滿洲、蒙古。宗室無外任。外任道以下官不以授宗室。其督、撫、藩、臬由特旨簡放者,不在此例。

  君尊臣卑,一切較明代尤遠甚。

  明朝儀,臣僚四拜或五拜,清始有三跪九叩首之制。明大臣得侍坐,清則奏對無不跪。明六曹答詔皆稱「卿」,清則率斥為「爾」。而滿、蒙大吏摺奏,咸自稱「奴才」。又按:清初漢大臣對滿洲親王亦長跪。鶴徵錄:「康熙二十六年正月,諸王大臣議禮,閣臣白事,向諸王長跪移時,李之芳年老踣地。高層雲官給諫,抗章彈奏,遂令會議時大臣見諸王不得引身長跪。」又東華錄:「康熙二十七年,給事中高層雲疏參大學士王熙向康親王傑書等跪語,王俱坐受。」

  雍正時別設軍機處,自是內閣權漸輕,軍機處權漸重。然軍機處依然非相職。

  軍機處並無特出之首長,亦無權向各部及各督、撫直接發布命令。蓋軍機處仍不過為清王室一御用機關,不得目之為政府中之最高樞機。

  並有所謂「廷寄諭旨」,最高命令以軍機性質行之,更無外廷參預意見之餘地。

  清制,凡巡幸上陵、經筵、蠲賑、內臣自侍郎以上。外臣自總兵、知府以上。黜陟,及曉諭中外事,用明發上諭,交內閣,以次交部、科。凡誥誡臣工、指授兵略、查核政事、責問刑罪之不當者等事,用寄信上諭,由軍機大臣面承後撰擬進呈,出發即封入紙函,用辦理軍機處銀印鈐之,交兵部加封,發驛馳遞。

  六部僅為中央行政長官,其權任亦大削。

  清六部長官均無權對各省督、撫直接發布命令,則不得謂是總轄全國之行政長官。又各部尚書、侍郎均有單獨上奏之權,則各部尚書並不得謂是統率各該部之惟一長官。清制六部尚書、左右侍郎俱滿、漢各一人,則一部而長官六人。此等各無專事,甚或朝握銓衡,夕兼支計,甫主戎政,復領容臺;一職數官,一官數職,曲存稟仰,遑論建樹。明廢宰相而提高六部實權,吏、兵諸部尚書,在明代多卓著聲績。清則旣無宰相,而六部亦幾下儕於具員。光緒三十一年,王大臣奏言政治積弊,謂:「名為吏部,但司掣籤之事,並無銓衡之權。名為戶部,但司出納之事,並無統計之權。名為禮部,但司典禮之事,並無禮教之權。名為兵部,但司綠營兵籍、武職升轉之事,並無統御之權。」此種情形,蓋自清初即爾。

  雖仍設給事中,然其性質,轉為御史官之一部,對朝廷詔旨,無權封駁。

  清代重要摺奏皆歸軍機處,外廷無可預聞。設六科給事中,並隸於都察院。都察院有給事中三十人,監察御史四十四人,皆得單獨參劾上奏。臺、諫合一,給事中以稽查六部百司為主,與御史職務相同,完全失卻諫官本意。事亦始雍正初。漢臣有抗疏力爭者,竟不獲。

  用人大權,則全出帝王意旨。旣不屬之宰執,亦無所謂「廷推」。

  南朝宋營陽王時,景平元年。以蔡廓為吏部尚書,廓謂傅亮曰:「選事若悉以見付,不論。不然,不拜。」亮以語錄尚書徐羨之,羨之曰:「黃散以下,悉以委蔡,宋黃門第五品。吾徒不復措懷。自此以上,故宜共參異同。」廓曰:「我不能為徐幹木署紙尾。」黃紙錄尚書與吏部尚書連名。遂不拜。唐制有「敕授」,有「旨授」。敕授者,五品以上,宰臣奏可除拜之。旨授者,六品以下,吏部銓材授職,然後上言,詔旨但畫聞從之,而不可否。韋貫之嘗言:「禮部侍郎重於宰相。」憲宗詰之曰:「侍郎是宰相除。」貫之曰:「然侍郎為陛下柬宰相,得無重乎?」是自古用人,皆歸相職與吏部也。明廢宰相而吏部權重,銓政主於文選司,自部、院屬官,府、縣正佐,皆聽吏部擇人注授,而大僚則由廷議會推。明制內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參以下,吏部於弘政部會選。在外官,惟督、撫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員缺,三品以上官會舉。惟廷推大權,實在吏部。可參看趙翼二十二史劄記明吏部權重條。朝臣用舍,權仍在外。孝宗時,陝西缺巡撫,吏部尚書王恕推河南布政使蕭楨;詔別推,恕執奏不可,帝卒用楨。又中旨復欽天監革職監正李華官,大學士徐溥等拒不可,謂:「即位以來,未嘗有內降。倖門一開,末流安底?臣等不敢奉詔。」又穆宗時殷士儋籍太監陳洪力,取中旨入閣;御史趙應龍劾之,殷不安其位而去。此皆明代皇帝在法理上無權直接用人之史證也。清代首罷廷推之制,內外大員皆由特簡。即一命以上,由部案例注闕者,亦必經引見,然後給憑赴職。用人行政,事事悉仰君主一人之獨斷,務求柄不下移,實中國有史以來之創局也。

  政權旣集中於中央,其實只是集中於內廷。而各省又總督、巡撫常川監臨,殆於常以兵政淩駕於民政之上。

  明代地方長官,以布政使為主,巡撫、總督皆係朝官臨時出使。事畢復命,職亦消滅。清制,督、撫常駐各省會,總督皆稱「總督某某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或「兼巡撫事」云云。巡撫則雲「巡撫某某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云云。又或作「節制各鎭兼糧餉」云云。是明為軍職矣。而總督又兼「右都御史」銜,巡撫兼「左副都御史」銜,均得單獨上奏參劾。而布政使則掌宣化承流,帥府、州縣官廉其錄職能否,上下其考,報督、撫上達吏部。大計之權,又全在督、撫,地方官吏黜陟,憑其意見。督、撫權乃日重,布政使僅如其屬吏。康熙親政,以親民官須諳利弊,命督、撫舉賢能。雍正元年,論督、撫甄別知府。嘉慶親政,以知府承上接下要職,嚴諭各督、撫考覈。咸豐時,軍書旁午,民生凋敝,申諭督、撫隨時嚴察。此皆清代地方政事付之督、撫,不付布政使之證。

  而國家有大兵役,又必特簡經略大臣、參贊大臣,親寄軍要,督、撫仍不過承號令,備策應。

  經略大臣、大將軍、將軍皆簡王、貝勒、貝子、公或都統親信大臣為之。遇大征伐,則置。終清世,漢大臣拜大將軍,滿洲士卒隸麾下受節制,惟岳鍾琪一人。

  及其承平無事,各省皆用滿人為駐防將軍。

  八旗駐防,簡將軍、都統領之,將軍乃專為滿闕。

  甚至綠營亦多用滿員。

  雍正六年,副都統宗室滿珠錫禮言:「京營參將以下,千總以上,不宜專用漢人。」得旨。滿洲人數本少,補用中外要缺已足。若京營參將以下,悉用滿洲,則人數不敷,勢必有員缺而無補授之人。乾隆間,揀發各省武職,率以滿人應選。帝曰:「綠營將領,滿、漢參用。若概將滿員揀發,行之日久,將綠營盡成滿缺,非所以廣掄選而勵人才。」飭所司議滿、漢間用之法。然至三十八年,兵部復疏言:「直隸、山西、陝西、甘肅、四川五省,自副將至守備,滿缺六百四十七。各省自副將至守備,千一百七十九缺,向以綠營選補,現滿、蒙在綠營者逾原額兩倍」云云,則滿員仍充塞於綠營也。

  國家收入,盡以養兵。

  梁詩正疏:乾隆三年。「各省錢糧,大半留充兵餉。不敷,鄰省協撥。解部之項日少。」又云:乾隆十年。「每歲天下租賦,以供官兵俸餉。各項經費,惟餘二百餘萬,不足備水旱兵戈之用。」

  而各省督、撫,亦以用滿員為主,參用漢人特其不得已。

  順治入關,初議各省督、撫盡用滿人,魏裔介為給事中,抗疏力爭而止。康熙時,三藩平,僅議山、陝兩撫不用漢人。時漢人為督、撫者尚多,故議用滿人巡方以監察之。雍正朝,督、撫十七八皆漢軍旗,硃批諭旨,常斥漢軍卑鄙下賤。乾隆朝,直省督、撫,滿人為多,漢人仕外官能洊至兩司,已為極品。及季年,各督、撫凡敢抗。咸豐以後,始汰滿用漢。同治初,官文總督湖廣官罷,滿人絕跡者三年。僅英翰擢至安徽巡撫。當同治己巳、庚午間,各省督、撫、提、鎭,湘、淮軍功臣占其大半。然不久滿人勢力復盛。甲午後,滿督、撫又遍各省,以迄於亡。

  其援用漢人,則先旁省而抑江、浙。

  乾隆八年,杭世駿奏:「天下巡撫尚滿、漢參半,總督則漢人無一焉。又果於用邊省之人,而十年不調者,皆江、浙之人。」

  內外官制分別又嚴,地方親民官甚少昇遷之望。

  明有行取之制,在外推官、知縣等可以入任科道。清乾隆中停止之。

  亦無展布餘地。

  清制於縣、府上加道,省、布政司。道、府、廳、州。縣,已成四級。上有督、撫為五等。長上加長,臨制益密。地方親民官,仰承奉迎之不暇,何論實濟政事?

  「三藩」亂後,各省錢糧,掃數解京,地方絕無存留,更不必言建設。

  康熙以前,各項錢糧,除地丁正項外,雜項錢糧不解京者尚多。自「三藩」之變以來,軍需浩繁,遂將一切存留款項盡數解部。其留地方者,惟俸、工等項。此外則一絲一粒,無不陸續解京。雖有尾欠,部中亦必令起解。地方扣留財賦,不解中央,其事始咸豐時。正是各省滿員淘汰,漢人重復起用之際也。

  雍正以後,並以「火耗」歸入正項,地方更無餘款,更說不到實濟。

  乾隆十年柴潮生上疏,謂:「康熙間法制寬略,州、縣於地丁外,私徵火耗。其陋規匿稅,亦未盡釐剔。自耗羨歸公,一世弊竇,悉滌而清。然向者本出私徵,非同經費,端介有司不敢苟取,賢能者則以地方之財治地方之事,故康熙間循吏多實績。自耗羨歸公,輸納比於正供,出入操於內部。地方有應行之事,應興之役,一絲一忽,悉取公帑。有司上畏戶、工二部之駁詰,下畏身家之賠累,但取其事之美觀而無實濟者,日奔走之以為勤,遂成天下之大弊。」

  雖內如翰林編、檢,外如道、府長官,亦不得專摺言事。

  清制,京官除各部、院堂官及道科外,外官除督、撫、藩、臬外,均不准專摺言事。翰林院編修、檢討,皆由庶起士授職,士林欣羨,以為榮遇,然謀議不參,諫諍不納。寮友過從,但以詩、賦、楷法相砥礪,最高討論經籍訓詁止矣。較之明代以翰林儲才之初意,差失甚遠。翰、詹授日講起居注官得遞摺。道領數郡,府領數縣,職位於外官不為不崇,然清代旣上臨以督、撫、藩、臬,又禁不許專旣言事,以視漢之太守得直達天子者,相去已遠;就明代百官布衣皆得上書言之,更難相擬。

  又嚴禁士人建白軍民利病。

  順治九年,立臥碑於各直省儒學之明倫堂。凡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又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監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按:明史選舉志:「洪武十五年,頒禁例十二條,鐫立臥碑。」有云:「一切軍民利病,農、工、商賈皆可言之,惟生員不許建言。」惟並不禁立監結社與刊刻文字。即不許建白之禁,在明代實係具文。故生員把持地方,至顧亭林擬之為「魏博牙軍、成都突將」。至清代始對士人言論、結社、出版三大自由,皆切實嚴禁。清初如金聖歎諸人,即因此橫罹非辜。自後士人遂無敢犯者。又按:明臥碑又有一條云:「生員內有學優才贍,深明治體,年及三十願出仕者,許敷陳王道,講論治化,述作文詞,呈稟本學教官,考其所作簽名具呈,然後親齎赴京奏聞,再行面試。如果眞才實學,不待選舉,即行錄用。」是明制不許生員建言軍民利病,而許其敷陳治道,與清制用意自別。

  清廷又劃山海關以外稱東三省,其政制不與內地同。

  按:遼河東、西岸,其地久為中國之一部分。如燕太子丹之逃秦,衛滿之獨立,以至三國時公孫度之稱帝,其合則為中國之郡縣,其分亦中國人之事業。滿洲起於吉林長白山外,遼河兩岸皆逐步取之於明。及入關以後,惟恐中國不能久踞,故特以關外為其禁地,備作退步。稱奉、吉、黑為東三省,悉以將軍、都統治之,不許漢人出關。往來過山海關,必憑文票。奉天地方,非貿易營運人不准前往;准往者,仍不得冒濫入籍。吉林則不准再有流民踵至私墾。不惟吉、黑兩省不能開發,而遼寧一省因與中國隔絕,其地文化亦有退無進。直至光緒末年,始仿內地行省例設立道、府、州、縣,並開放直、魯各省人得出關開墾。中國近代東北文化之落後,實由清人以私意閉塞之也。又山西歸化城、大青山今綏遠境。種地民戶,亦禁令不許私添。直隸平泉、建昌、朝陽、赤峯四州縣,今熱河境。亦不准多墾一畝,增居一戶。臺灣亦禁止內地人民偷渡。此等禁令,皆至光緒時始廢。

  其對蒙古、西藏、青海,則一以舊俗羈縻。

  扶植喇嘛勢力,禁止漢、蒙通商,皆以政令特意造成閉塞之情勢。新疆一省,亦劃為滿員衣食之禁地。直至左宗棠率兵平回以後,其禁遂弛,漢人接踵移殖,故其地開發情況較佳。

  理藩院無漢人,使漢、蒙不相接,以便其箝制統治之私。

  理藩院管理院務大臣滿洲一人,特簡大學士為之。尚書、左右侍郎俱各滿洲一人,間亦有蒙古人為之。額外侍郎一人。以蒙古貝勒、貝子之賢能者任之。

  其用刑殘虐,則亦沿襲元明之制。

  光緒三十一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請刪除重法三事:一曰凌遲、梟首,戮屍。凌遲,唐以前無此名目。遼史刑法志始列入正刑。宋熙寧以後,漸亦沿用。元明至今,相仍未改。梟首在秦漢時惟用之夷族之誅。六朝梁、陳、齊、周諸律,始於斬外別立梟名。自隋迄元,復棄不用。今之斬梟,仍明制。戮屍惟秦時成蟜軍反,其軍吏皆斬戮屍,見於始皇本紀。此外歷代刑制,俱無此法。明自萬曆十六年定有戮屍條例,專指謀殺祖父母、父母而言。國朝因之,更推及於強盜。按:雍正時呂晚村即戮屍寸剉,則不止於推及強盜而已。一曰緣坐。緣坐之制,起於秦之參夷,及收司連坐法。漢高后除三族令,文帝除收孥相坐律。惟夷族之誅,猶間用之。晉以下仍有家屬從坐之法。唐律惟反叛、惡逆、不道,律有緣坐。今律則姦黨、交結近侍、反獄、邪教諸項俱緣坐。一案株連,動輒數十人。一曰刺字。刺字乃古墨刑,漢文帝廢肉刑而黥亦廢。魏晉六朝雖有逃奴劫盜之刺,旋行旋廢。隋唐皆無此法,石晉天福間,始創刺配之制,相沿至今。」據此知清代用刑,實襲用歷代之重法。雖無明代廠衛廷杖之慘,而文字獄之深刻,則過於明尤遠。

  大臣稍失意旨,輒下外廷判罪,陽示至公極仁,而外廷仰承鼻息,加苛倍刻,遂開有史未有之先例。

  最著者,如年羹堯逮至京師,以雍正三年十二月。下議政大臣、三法司、九卿會鞫。具獄辭:「年羹堯大逆之罪五,欺罔之罪九,僭越之罪十六,狂悖之罪十三,專擅之罪六,忌刻之罪六,殘忍之罪四,貪黷之罪十八,侵蝕之罪十五,凡九十二款,當大辟。」然後由雍正下諭貸其死。凡清廷殺大臣例如此。其尤可笑者,清制,國恤,諸臣當於百日後薙髮。乾隆孝賢皇后崩,有錦州知府金文醇被劾違制,逮下刑部擬斬。乾隆以為不當,責尚書盛安沽譽,予重譴。而江蘇巡撫安甯又舉江南河道總督周學健薙髮如文醇,因並命逮治。且詔諸直省察屬吏有違制薙髮者,不必治罪,但以名聞。時塞楞額為湖廣總督,亦薙髮,具疏自陳。乾隆諭文醇已擬斬決,豈知督、撫中有周學健,豈知滿洲大臣中有塞楞額,因釋文醇、學健,賜塞楞額自盡。然學健終因此以他罪誅。蓋積威之下,廷臣惟務刻深免禍,乃至以薙髮一小節誅兩大臣。而清廷滿、漢歧視之心,更昭然若揭矣。

  以清代與元代相比,清代漢化之程度特高,元恃武力,故輕視中國。滿洲無所恃,故刻意模倣漢化。而其為狹義的部族政權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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