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的監管模式
2024-10-09 12:13:41
作者: (印)阿魯·薩丹拉徹
正如我在這章中強調的,隨著時間的推移,不可避免地將會出現新法規,甚至新的監管模式——而且不可避免地,當我們徒然嘗試改造現有的適用工業經濟的政府法規來適應分享經濟時,我們將有許多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監管體系同時在運行。隨著時間的推移,認為點對點平台正在侵蝕法規的想法可能會被發現完全沒有根據。
但隨著在許多行業獨立商業經營者的數量達到數百萬的量級,堅持現有的政府監管形式將形成巨大的負擔。相比之下,一些監管的新形式特別有希望將許多這樣的負擔轉移到其他利益相關者。這三種模型包括對等監管、自我監管組織,以及利用數據進行委託監管。
對等監管
對等監管的想法可以讓人聯想到反烏托邦的世界,在這個世界中每個人的鄰居都是一個潛在的間諜。但是如果仔細想想,對等監管可以代表一個從內部進行調節的公平方式,對社會來說它非常節約成本,同時它「干中學」的方式特別適合點對點市場的巨大規模。管理的公平性部分在於它到底是將監管人員假扮成交易參與者(這可能被認為是對等監控),還是(真實的)參與者之間互相給對方設定標準。通過下面的兩個例子來看看其中的區別。
在柏林,為了監督人們買票,該交通系統雇用了各個年齡段的便衣監管人員。這意味著在柏林的巴士和地鐵系統,從坐在你對面的老婦人到某個貌似朋克樂隊樂手的每一個人,都可能是一個潛在的監管人員。儘管遊客經常冒險在柏林免費乘坐地鐵,但大多數柏林人絕不敢免費搭車。因為除了有40歐元罰款的風險外,更糟糕的是,這個丟臉的事情會被類似慈祥的老奶奶或咖啡店的咖啡師這樣的人從地鐵上宣傳出去。選擇做監管人員的公民會獲得基本工資,還能從罰款中獲得獎勵。不是監管人員的公民更願意保留付費的證據,因為他們知道每個人都是潛在的監管人員。
然而,雖然這個系統有用,但它並不是對等監管。因為城市的交通委員會並不是交易參與者,它設定規則和罰款,而且僅僅利用一些看起來像參與者的人開展監管工作。
相比之下,想想像Airbnb平台上形成的那種自我監管。儘管在平台內沒有官方的監管人員,但平台的審查制度——目前包括兩層評論(旅客可見的公共評論和只有房主可見的私人評論)——的確起到了監管作用。如果某房間的租賃情況一直欠佳,評論中就會有所反映。而且,目前平台上廣受歡迎的私人評論卻比大多數評級系統都有效力。遊客可以選擇通過給其高評分來支持房主,同時仍然可以通過私人評論向其提意見和建議。從理論上講,這意味著新房主可以一邊繼續發展他們的小型商業,一邊還能獲得反饋,這些反饋隨著時間的累積將幫助他們改善服務。整個系統是由參與者驅動的,維護了參與者的最高利益。簡言之,在Airbnb出現後缺乏適當的政府法律法規時,參與者們共同制定了標準,並監督彼此是否按照此標準工作。
該模型的一個優勢是不需要一個適用於所有租賃房的標準。如果藝術工作室的一個沙發以每晚50美元的價格出租,它的租客與每晚400美元的高級公寓的租客可能不會一樣。我們不需要藝術工作室的沙發的標準與豪華公寓的標準相同。相應地,對應的「監管者」——分布在這些不同類型的市場空間的參與者也不同。從本質上說,平台可以在一個監管框架內支持無數個以不同內容區分或以不同消費對象區分的標準。
有人可能會更進一步想將對等監管升級為我們剛剛討論的兩個系統的混合形式——即將專業經營者的角色模式化,從而確保經營者中的新手或生手也能達到標準。可以將「對等監管」模式看作另一個更為普及的監管系統的例子,即自我監管組織。
自我監管組織
想想對等監管的另一種形式——例如某城市的衛生監管機構和一個社區餐飲平台聯盟的關係。這個假設的聯盟可能會創建一個監管系統,在此系統下這些平台上,活躍的經營者為了換取平台提供的獎勵而自願做「培訓員」和「監督員」的工作。在工作之前會在政府接受衛生監督員的培訓,學習政府的監管標準。這些專業經營者可能會比政府衛生監督員有更接地氣的信息和知識,平台可以繼續擴大業務追求更多利潤,而不需要受到監管活動的影響;而整個系統的安全和質量將會提升,同時清除那些一開始就不應該出現在平台上的不良經營者。這就是我所說的自我監管組織(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SRO)的一個例子。
鑑於它的歷史和多樣性,不難理解「自我監管」這個詞很難簡單定義或分類。但這裡必須要對一個關鍵點進行澄清:這個自我監管組織與單純的缺乏監管或一個自我管理的實體不同。相反,它是由政府以外的其他力量設定監管標準或者直接實施監管,或者兩者均有。自我監管系統根據其自願水平、問責制度、實施情況和政府干預情況不同而差別很大。但一般來說,自我監管組織都是獨自運營而很少有政府的參與。與貿易組織作為一個促進福祉的行業不同,自我監管組織是通過集體制定製度來管理一個行業,由其中的各個實體一起發展和監管,有時還用標準來規範各個成員的行為。
就像在格雷夫的記錄中對馬格里比商人社區的描述,在中世紀時期還出現了另一些商人和手工藝的正式商會,它們都對其成員的工資、工具、技術、質量和價格實施了嚴格規定。這些早期的商會對公共商品的自我監管的例子是令人鼓舞的,因為它們說明了自我監管是經濟發展天然的一部分。今天,自我監管組織仍然存在,但相比商業貿易,它更經常出現在各個專業領域。比如,美國醫學協會(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美國房地產經紀人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tors)以及律師協會(Bar Associations)分別對醫生、房地產經紀人和律師等行業進行規範。這些現代自我監管組織具有很強的強制和規範的能力,甚至有著准司法的權威,因為它們擁有審計和懲處其成員的能力。21世紀的自我監管組織跨越了眾多行業,從金融服務、核能工業、化工行業到制棉業都有出現。[68]
自我監管組織並不都是成功的。正如我和科恩在2015年的論文中討論的,它已經取得一些顯著的成功,比如核電運行研究院(Institute of Nuclear Power Operations,INPO),也有一些被認為是失敗的,比如金融行業監督管理局(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 Authority,FINRA)。儘管在討論FINRA是否成功時,或許有人會說經過80多年的自律管理,美國資本市場仍然是世界上最有效的。
通過一系列例子,我和科恩確定了在分享經濟中建立可行的自我監管組織的四個基本因素:第一,一個自我監管組織必須在早期通過其表現建立起信譽;第二,自我監管的實施者必須展現其強大的執行能力;第三,自我監管組織必須被視為合法和獨立的;第四,一個自我監管組織必須利用好參與者對聲譽和社會資本的關注。[69]
加州通過在2013年建立的交通網絡公司(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ies,TNCs)首先在分享經濟的交通行業中開創了自我監管的先河。正如加州公共事業委員會(California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CPUC)的委員凱薩琳·桑多瓦爾(Catherine Sandoval)在2015年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對分享經濟的研討會上所詳細描述的,它代表了政府和分享經濟平台之間的一個有趣的合作關係。下面講講它是如何工作的。加州公共事業委員會制定了利用智慧型手機進行點對點城市運輸的汽車(計程車)司機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標準。但它沒有承擔全國範圍內Lyft、Uber和Sidecar的成千上萬的司機的監管責任,而是將執法權委託給了各個平台。平台需要註冊成為交通網絡公司的成員,然後負責確保所有通過其平台開展業務的司機都是守法的。對於納稅人而言它有明顯的優點,因為政府開銷是最小的。此外,平台有很好的強制力(如果一個司機違反規定,他們只需要在應用程式上斷開他的連接使其得不到任何業務就可以了)。
回到Airbnb的例子。雖然在美國還沒有出現類似的由政府批准的適用於全國的解決方案,但各種自我監管系統在市場調整上已經發揮了很大的作用,而且在信用和聲譽方面平台發揮得很好。此類系統的重要性得到了買方和賣方的認可,而且它的確起到了作用。此外,有若干國家,特別是法國,通過立法將人們把自住或閒置房屋進行短期轉租的行為明確合法化了。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ALUR提案」(Bill ALUR),它是2014年3月通過的一項法律,明確了無論你生活在法國的任何地方,你都可以在不用得到當地市政廳許可的情況下出租你的房屋[70](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巴黎作為世界上訪問量最大的城市,擁有最多的Airbnb房主,截至2015年5月超過了4萬人)。
當提到如何改變才能使外部影響最小化時,我們可能也會想到越來越多的合作社協會、公寓董事會和房主協會(Homeowners Associations,HOAs)。房主和租房者與HOAs之間擁有持續、高效的溝通;這些組織是值得信任的,它們可以對違法行為進行監管並擁有強大的執法能力。也許,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將導致一些大樓和社區拒絕Airbnb,而另一些地區卻宣稱自己歡迎Airbnb。這是一種劃分經濟範圍的草根方式,在這樣的經濟下,個人和商業之間的界限將越來越模糊。
利用數據進行委託監管
想想另一個問題——要從成千上萬Airbnb的房主而不是從數量不多的連鎖酒店企業收取酒店營業稅。由Airbnb代理徵稅——越來越多的城市正在嘗試——具有許多優點。相比房主們需要直接在政府登記註冊(房主們似乎並不願意這樣做)的舊體系,這樣可能會產生更高的稅收,同時市場還更規範。這樣也迴避了在政府命令下Airbnb等平台需要把詳細的用戶數據移交給政府而產生的隱私問題。對平台而言,這也是一個建立信用的重大機會,因為它要開始承擔這樣的准政府角色了。
它還有另一個優勢,我相信從長期來看它將會變成最重要的一點。在將監管責任委託給平台後,會要求平台利用其數據以確保其經營者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你可能會說這裡提到的事情——比如稅金的計算、收取和匯款——從技術上說很簡單。的確是這樣。但是我喜歡這種體系是因為它所代表的潛力,它可能預示著更多令人興奮的委託的可能性。
幾十年來直到今天,不同的公司都在不斷挖掘客戶的數字交互活動所形成的「數據軌跡」的價值。由此我們產生了對商業和社交重要性的新見解。有一個我們熟悉的例子可以代表這些新見解帶來的影響效果,即信用卡欺詐調查。當一個異常的活動模式被發現時,你就會接到一個從你銀行的安全團隊打來的電話,有時你的卡還會被暫時鎖定。雖然這些數字安全系統的熱情有時令人討厭,但它來源於信用卡公司使用的先進的機器學習技術,該技術可以從經驗中學習識別某些與信用卡盜用相關的模式。它可以通過迅速檢測和阻止欺詐活動,從而保護廣大納稅人和企業數十億美元的資金。
最近一個著名的挖掘客戶交互大數據價值的例子是在2008年。當時谷歌的工程師宣布他們可以利用谷歌搜索收集的數據預測流感的爆發,並實時追蹤流感疫情的傳播,他們提供的信息遠遠超過了疾病控制中心使用自己的跟蹤系統獲得的可用信息。雖然幾年後谷歌系統的性能出現下降,但是它在使用大數據方面對公眾的影響是巨大的。如果谷歌被要求向疾控中心交出匿名搜索數據,似乎就不太可能出現這樣的一個系統。事實上,它有可能會因為隱私問題而受到公眾廣泛的反對。此外,谷歌內部能有機地產生這樣的能力,部分是因為谷歌中聚集了眾多計算機科學和機器學習的人才。
作為分享經濟平台的一種監管手段,類似這樣的方法蘊含著巨大的希望。想想關於歧視的問題。一直有傳聞說紐約的某些黃色計程車歧視非白人乘客,這個傳言與本·斯坦西爾(Benn Stancil)在紐約的士與轎車委員會(New York Taxi and Limousine Commission)公布的匿名訪問數據分析不謀而合(如圖6.3)。
資料來源:Mode Analytics網站。
圖 6.3 在紐約市的社區中,種族組成不同與計程車使用的變化情況
已經有類似的擔憂表示這樣的歧視行為可能會在汽車分享平台、住宿和勞務等點對點市場中出現。例如,2014年由哈佛大學的班傑明·埃德爾曼(Benjamin Edelman)和麥可·盧卡(Michael Luca)進行的一項研究認為,Airbnb平台里的美國非裔房主可能比白人房主擁有較低的定價權。雖然這項研究並沒有得出確定結論說這個不同是由於客人歧視美國非裔房主,但它卻豎起了一面警示旗告訴我們需要警惕的是私人情緒對商業經營邊界的侵入。
機器學習技術可以識別與歧視有關的行為模式。毫無疑問,許多平台已經開始使用這種系統了。2014年9月,底特律科技經濟大會(Techonomy Detroit conference)的一個小組討論會上,主持人阿斯彭人文研究所(Aspen Institute)的詹妮弗·布拉德利(Jennifer Bradley)向TaskRabbit的董事長斯泰西·布朗-菲爾波特(Stacy Brown-Philpot)提問道:「平台是否有警示標誌、保護措施或其他方式提醒你在平台系統中或不良經營者中有歧視行為呢?」「我們有。我們有一個數據科技團隊,這個團隊持續工作以確保我們一直能夠標誌出或提醒人們去真正了解和關注這個問題,」布朗-菲爾波特回答說,「我們通過數據追蹤影響人們選擇任務人的各項指標,同時你也可以看到任務人的所有照片,所以你可以知道他們是什麼樣子,最重要的是他們都有一張微笑的臉。就是這樣。」[71]
數據科技作為一種檢測系統性歧視行為的方法擁有巨大的潛力。通過面對面的互動進行個案研究往往很難確定歧視行為,但通過數據分析,這個問題卻可能有得到解決的一線曙光。例如,Lyft和Uber能夠很容易通過乘客受到接受和拒絕的數據來實時檢測和標記司機對應的歧視行為。
但是如果平台都主動選擇這樣做了,為什麼還要把監管這件事留給平台自願來做呢?而且相反,這些平台在代理一系列不同法律的執法工作後,作為交換也許還需要提交各種進行監管的記錄。
聯合廣場投資公司的尼克·格羅斯曼(Nick Grossman)(他在一篇博文《緩慢的預感》[Slow Hunch]中描繪了對數字經濟中的監管工作的美好想像)和極具影響力的科技博客作者亞歷克斯·霍華德(Alex Howard)共同提出了一個更為激進的選擇,它要求平台將實時操作數據移交給城市和州政府,從而政府可以使用這些數據進行監管。相比這種「強制透明性」,我更喜歡我提出的利用數據進行委託管理的辦法,因為它減少了經常出現的隱私問題,同時還降低了泄露競爭性有害信息的風險。這種方法是有先例的——公開上市募股的公司,在某種意義上,也屬於委託監管。他們僅僅提供審計後的摘要證明(通過上交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文件),而不是向監管機構提供原始業務數據以確認其合法經營。由此,將系統內部的數據留在平台並保證合法經營,這個方法似乎更有效。
作為分享經濟自我監管組織——無論是平台自己,還是第三方協會——創建了信用和監管記錄,並作為政府合作夥伴獲得了監管合法性,他們也許還可以對集中式的政府干預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提供自我監管的解決方案。我們可以想像各種各樣的社會目標由於平台將機器學習技術應用到數據檢測模式,或將一些社會責任的概念整合到他們軟體系統的設計中而部分得到實現。這種利用數據進行委託監管的方法比實行完全透明化可以產生更廣泛的調節,它為自我監管提供了發展機會——它準確反映了以分享經濟平台為代表的分散市場和集中管理機構的有趣融合。換句話說,分享經濟能提供的創新方法不只是能應對自己的監管挑戰,還能應對之前出現還未解決的其他監管挑戰。
有許多分享經濟相關的監管問題我還沒有討論到,但它們也許會成為我未來寫作的主題。隨著數字平台掌握了我們在現實世界中交互的越來越詳細的信息,新的隱私問題不斷出現。當然,移動運營商掌握我們真實世界中的詳細信息已經很多年了,同樣地,信用卡公司對我們現實世界的事務也瞭若指掌。此外,我也還沒有解決責任和保險的問題。我相信點對點保險業代表了一個極其快速發展的領域。我也沒有談到以區塊鏈為基礎的交易催生的「智能合同」將會如何將傳統的以及新的機構擴展深入到數字領域。
至此,我還沒有討論到監管的另一個關鍵領域,同時也是2015年的重點:分享經濟中的勞動力監管。我將在第7章和第8章中談論這個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