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的演變:信任、機構和品牌
2024-10-09 12:13:35
作者: (印)阿魯·薩丹拉徹
儘管似乎某些形式的市場失靈是分享經濟獨有的,簡單來看大部分都是點對點平台服務的特徵,而且在工業時代都以政府監管的方式得到了部分解決。例如,區域劃分確保了酒店嘈雜的客人或工廠不會破壞住宅區的安靜;計程車計價阻止計程車司機宰客。
但政府法律法規會不會可能並不是管理點對點平台最好的方法呢?相反,我們能否想像一種有效的監管體系能與P2P平台相融合而不是相對立?在這個問題上,重要的是要記住,不管產業法律法規在今天表現得如何根深蒂固,它都是不斷進化的系統的一部分——該系統擁有一個折中的歷史。
旨在解決市場失靈的法律法規往往尋求促進某種形式的信任。通過利用數字基礎設施來減少政府干預必要性的方式,一些舊的信用形式正在被復活,甚至有些方法要我們回到政府干預之前的狀態。現在,有必要回頭看看幾個歷史上的關鍵例子了。
一個歷史的例子:馬格里比商人
我們從在11世紀的世界貿易中扮演主要角色的馬格里比商人的故事開始。正如阿夫納·格雷夫(Avner Greif)在他關於中世紀地中海貿易行為的有趣研究中寫道,當時的貿易競爭優勢取決於商人委託運輸貨物的額外能力。如果你能只發貨但不用自己運送,你的利潤會更高。然而,有一個主要障礙。為了讓這個模型能得以實現,你需要與海外代理商建立起關係——這個代理必須是你足夠信任的人,能夠在貨物達到目的地時接收和分發貨物,而不會在其中宰你一刀。
你要知道,在11世紀腐敗的可能性是很高的。如果你的貨物在海上丟失或損壞,可能需要花幾個月的時間才能知道發生了什麼,而且在某些情況下,你可能永遠不會知道你的貨物到底去了哪裡。同時,金錢交易是面對面的——這樣的形式也增加了遭到損失的可能,因為這樣更容易讓海外代理商接收貨物、賣掉貨物,然後只是聲稱貨物從未到達,而將所有收益據為己有。
正如格雷夫指出:「在11世紀,法律體系還未能提供一個可以組織各個機構關係的框架。法院通常無法驗證代理商的聲明和行為,或者繼續追蹤一個海外的代理商。」
在一個通信手段有限、法律體系薄弱,也沒有正式的銀行的時代,相隔很遠的地方的人們之間怎樣建立信任呢?這些早期的商人建立了怎樣的信用規定來確保在不會滋生大量腐敗的情況下擴大貿易呢?格雷夫認為,聲譽和自利社群相結合構成了約束海外代理行為的信用規定。
信用系統的第一部分在於給予代理商高於其他任何地方的工資(例如,「溢價」)。這個溢價具有明顯優點。雖然代理商如果偷取發貨商的貨物可能在短期內賺到錢,但如果他們的不誠信行為導致未來賺錢機會的喪失,從長遠來看就是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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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格里比信任系統的第二個關鍵部分是商人和代理之間形成的聯盟。商人聯盟內各成員達成一致,不使用被發現偷過其他聯盟成員的代理商。聯盟的出現讓獎勵多了一些主動攻擊性。正如格雷夫指出:「鑑於溢價和隱性合約,一個不誠實的代理商可以通過欺騙獲得短期收益,而誠實的代理商將通過獲得獎金而獲得長期收益。如果人們都知道長期收益不會少於短期收益,代理人就會去爭取一個誠實代理商的聲譽。代理商不能通過欺騙來增加其終身效力。商人將提供給代理商一個最佳的溢價價值所在——最低成本費用的長期收益不小於短期收益。」
換句話說,給成功商人帶來優勢的關係是建立在社區信任之上,而不是政府參與的信任。沒有政府或法律支持,遠在eBay可以用數字機制創建類似解決方案的今天之前,地中海商人針對一個跨越地理界線和文化界限(包括地區強制執行)的重要的信用問題找到了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的確,正如格雷夫所觀察到的,那時貿易的歷史記錄了一些腐敗案件。
在很多方面,該中世紀交易社區的故事對21世紀的分享經濟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教訓。在這兩種情況下,我們面臨的共同挑戰是在跨越地理和文化界限的市場中建立起信用規定。在中世紀,商人們利用兩個因素建立信任:
(1)信任是通過建立一個聲譽很重要的環境,有腐敗之名的海外代理商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無法獲益。
(2)通過創建將聲譽與經濟利益相連的有共同利益的社區來建立信任。採用共同的用人和處罰規定的商家聯盟的形成,意味著腐敗的海外代理商會面臨更多的損失。
經濟體制和品牌信任
在大致知道馬格里比商人的故事後,自然會有一些問題:自中世紀以來我們進化出其他交易的調節方式了嗎,以及,這些調節方式在分享經濟中扮演了什麼角色?下面我將主要敘述一些我認為與之相關且關鍵的觀察結果。
人們之間很大部分互動行為的組織構成是受制於我們自己的制度設計,我們將這些約束稱為「體制」。正如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道格拉斯·諾斯(Douglass C.North)指出,一部分是正式的約束,比如規則、法律以及憲法;而另一部分是非正式的約束,比如行為規範。總的來說,就是它們構成了諾斯所說的社會的「遊戲規則」。在今天大多數現代經濟體中,我們認為理所當然的產權(源於英國普通法)就是這種「體制」的一個例子。
「體制」似乎理所當然地在促進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關於其中的聯繫,如果你要對比最近的觀點,我建議你可以關注麻省理工學院經濟學家達龍·阿西莫格魯[Daron Acemoglu]和詹姆斯·羅賓遜[James Robinson]的書,以及紐約大學商學院經濟學家彼得·布萊爾·亨利[Peter Blair Henry]的書。)一般來說,這些「遊戲規則」的權力非常大,因為它們可以顯著地擴大貿易規模。在產權的某些特定情況下,諾斯和他的同事巴里·溫格斯特(Barry Weingast)注意到:「主權越有能力為自己的利益而去改變產權,預期投資回報和投資激勵就會越低。」同樣,銀行的出現釋放了陌生人之間的經濟交易市場,而現在陌生人之間進行交易已經不需要分享任何促進信任的社會關係了。
如果體制繼續將社群和聲譽作為信用的基礎,為什麼我們要返回到已經被這些新組織結構所取代的舊體系里呢?是的,如果要依靠合同和產權,則需要每筆交易都要達到一定的合理規模水平。因為簽訂合同的成本是很高的,聘請一名律師也很昂貴。當你的合同是購買價值數百萬美元的零件時,這是值得的;而如果僅僅是對巴黎的兩晚住宿費用而言,這筆支出就似乎太多了。
那麼我們如何解決每天無數日常交易中的信任問題呢?想想你在這些交易中的個人經驗。很有可能它們與「機制」中兩種因素的其中一個有關——政府監管機構或企業品牌,而且你會依賴其中一個或兩個都依賴來建立信任。
比如食品安全,一個系統化的政府干預的最早實例(可以追溯到古代)。在美國,你相信你買的肉是安全的,是因為有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的存在。[65]但你也可能信任某一個你認識的品牌的食品安全,而不相信另一個你不認識的。在一個你不清楚其食品安全法律的國家,你會覺得喝可樂更安全,因為它是你信任的品牌。
同樣地,讓你的孩子在六旗遊樂園(Six Flags,世界上最大的主題公園連鎖品牌,總部設於紐約市)坐過山車你可能覺得放心,但讓他們在公路邊一個無品牌的主題公園裡乘坐同樣的過山車你可能就會猶豫,即使在這兩種情況下政府都是同樣監管的。
政府監管機構與品牌效應相結合,即以追求長期利益為目標、遵守監管規定,以及致力於提供持續的高質量、安全的體驗,這些構成了今天多數西方經濟體的信任基礎。在今天的分享經濟中,品牌的重要性同樣不可低估。我們仍然是一群將信心寄托在品牌名字上的人:Airbnb、Lyft、Uber等平台清楚這一點;當eBay設立了「實力賣家」時也是因為理解了這一點;當BlaBlaCar通過司機在平台上的行為表現來對其信用進行認證時也明白了這一點。這是一種認知上的挑戰,要在交易前處理大量的信息。一個知名的品牌就大大減輕了這種負擔。那麼為什麼在分享經濟中我們需要另一個不同的信任基礎設施呢?因為將西方市場經濟的政治經濟規則運用到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經濟中,被證實既不可行也不可取。同樣地,將工業經濟的政治經濟規則運用到分享經濟中的努力也應當慎重。總之,歷史表明,不同類型的經濟需要不同的調節方法。正如諾斯所觀察到的,歷史也告訴我們至少兩個重要教訓:
(1)儘管法律法規可能在一夜之間改變,但非正式的行為規範通常只會逐漸改變。因為正是這些非正式的行為規範為法律法規提供了「合法性」,革命帶來的變化並不像其支持者所期望那樣有革命性,真實的表現跟預期相比會有所不同。
(2)採用其他經濟法律法規的經濟體,相比原有經濟會出現非常不同的性質特徵,因為它擁有不同的非正式行為規範和執行方式。
換句話說,歷史表明,簡單地採用現有規則運用到新經濟中既不可能,也不可行。下面的挑戰是確定接下來會發生什麼。畢竟,如果不同的國家需要不同的監管模式,我們應該按照什麼模型來發展新興分享經濟呢?解決方案已經在點對點平台內開始萌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