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從英帝國到大英國協
2024-10-09 08:54:34
作者: 錢乘旦
一、第一大英國協階段[1]
最早的大英國協由自治領組成,從詞源學上講,「自治領」來自拉丁語的Dominu s,意思是領主的臣屬,因而,對於「獨立」,自治領表達的是相反的意思。這一原初含義在英國殖民初期曾有所體現,那些被征服的殖民地都是「英王在海外的領地(Dominions)」,因此,北美洲的維吉尼亞被稱為「老領地」(Old Dominion),北美洲的東北部地區的殖民地統稱為「新英格蘭領地」。然而,這一原初含義由於加拿大自治領的出現而發生了改變。1837年,上下加拿大同時爆發起義,雖然規模不大,很快就被鎮壓了,但它在政治上卻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在經歷了美國獨立戰爭後,英國對殖民地的政治怨恨非常敏感,因此派出達勒姆勳爵(Lord Durha m)出任加拿大總督並就該事件提出政策建議。在《達勒姆報告》中,有自由主義傾向的達勒姆敘述了加拿大的兩個民族之間的互相爭鬥,他建議把上下加拿大統一在單一的議會體制中,即加拿大仍然是一個統一的地區,但是,總督須確保議會能夠與其推行的政策相協調,因此,加拿大應模仿英國本土的做法,由英王選擇議會多數派擔任大臣,否則殖民地政府的政策就無法執行。這樣,有自治傾向的責任制政府開始在殖民地出現。當時的殖民大臣接受了達勒姆的建議,在給下一任加拿大總督的指示中,他認為加拿大不可能完全自治,但是英國並不反對達勒姆提出的切實可行的建議。[2]在埃爾金勳爵(Lord Elgin)擔任加拿大總督後,加拿大議會與總督的職權劃分得更加明確,總督的「虛置」性質更加明顯。[3]1867年,英國政府頒布《英屬北美法案》對加拿大的政治進展加以確認,上下加拿大在法理上實現了內部自治,而新布倫瑞克和新斯科舍也被整合到加拿大的政治版圖中,加拿大成為英帝國內的第一個自治領。由此,「Dominion」這個詞就有了內部自治的含義。
但加拿大的事務仍然由英國殖民部管理,自治領並沒有擺脫殖民地的性質,這種狀況不能滿足白人殖民地追求完全自治的要求。1907年,加拿大總理勞里埃(Wi frid Laurier)抱怨,召開帝國會議時,自己竟然和諸如特立尼達與巴貝多那樣的微型殖民地坐在一起討論問題。其他白人殖民地也有同感,加拿大與這些白人殖民地決定採取進一步行動。他們首先要找到一個區分自治地位與非自治地位的詞語,紐西蘭領導人沃德(Joseph Ward)希望使用「自治殖民地」(Self-Governing Colonies)這個概念,勞里埃傾向使用海外自治領(Self-Governing Dominions beyond the Seas),澳大利亞的迪金(Alfred Deakin)建議使用「擁有責任政府的英國自治領」(British Dominions Possessing Responsible Government)。最終,他們決定使用「自治領」(Self-Governing Dominion)這個詞,因為按照勞里埃的看法,自治領是一個包含許多詞義的通用稱謂,用其他詞彙都難以囊括這些含義。於是自治領的稱謂得到了承認,從此之後,自治領就專指那些具有內部自治政府的殖民地,或者說,自治領是殖民地與獨立國家之間的一個中途站。首批成為自治領的殖民地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紐芬蘭、開普敦、納塔爾、德蘭士瓦。1910年,開普敦、納塔爾、德蘭士瓦與奧蘭治自由邦合併為南非自治領,南非成為第一大英國協之內的第五個自治領。
自治領在其後的歷史過程中逐漸向獨立方向演變。一戰期間,為了爭取各自治領的支持,英國首相勞合.喬治(Lloyd George)決定讓自治領的總理參與英國的戰時內閣。從1917年開始,各自治領的總理開始加入英國內閣商討重要問題。一戰後,英國也試圖繼續維持這種方式,但自治領的總理都知道這種形式不過是讓自治領為英國打仗出錢出力的工具,因而不感興趣,於是最終不了了之。[4]但自治領追求更大自主權的主張在某種程度上實現了。在凡爾賽會議上,各自治領總理簽署了和平條約,而這份條約是只有獨立國家才有資格簽署的;在隨後成立的國際聯盟中,它們也都是該組織的發起國。一戰後的這些安排使自治領的含義發生了重大變化,其獨立的意味已經愈來愈明顯。但真正推動自治領向獨立目標邁進的關鍵一步是愛爾蘭成為自治領中的新成員。
愛爾蘭長期以來一直在追求自主權,在此方面一點都不遜色於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自治領。面對愛爾蘭的長期鬥爭,1921年英國與愛爾蘭簽訂條約,授予愛爾蘭與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自治領同等的地位,愛爾蘭也成為擁有內部自治權的自治領。但激進的愛爾蘭革命者對此並不滿意,條約剛剛簽訂,愛爾蘭就發生戰爭。民族主義領導人德瓦拉(Eamon de Valera)認為英王是外來統治者,不應該在愛爾蘭占據任何位置,他要求建立愛爾蘭共和國。[5]愛爾蘭的鬥爭也推動了其他自治領的獨立進程,加拿大等自治領紛紛追求更大的自主權。正是在這些鬥爭中,英國在1926年通過了《貝爾福報告》,其主要內容就是承認自治領擁有更大的自主權。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案》確認了《貝爾福報告》,根據這一法案,大英國協正式形成。在大英國協中,英國與其他成員一樣,彼此承認對方完全的自治地位,任何一個成員都不隸屬於另一個成員。也就是說,各自治領取得了與英國一樣的政治地位,英國不再具有強迫它們做任何事情的權力。但是,《威斯敏斯特法案》是英國順應時勢的產物,雖然各個自治領並不臣服於英國,不過法案中一個重要條款規定大英國協的所有成員都須效忠於英王,英王是大英國協的共同元首。因此,雖然英王與英國在法理上不是一回事,但在實踐中卻很難區分。第二次世界大戰證明了這一點,德軍的炮火轟炸的是英國而不是英王,但各個自治領還是參與了這場與英國緊密相關的戰爭。
在《威斯敏斯特法案》通過之後,英國控制各自治領的籌碼已經很少了,僅剩的手段是要求各自治領都效忠於英王。為體現英王的權威,各自治領都設置了總督,總督是英王的代表。但這一點也愈益遭到某些自治領的反對,特別是愛爾蘭。英國的一些保守派在《威斯敏斯特法案》通過時就持保留態度,認為這將給愛爾蘭修改《英愛條約》甚至修改憲法提供法律依據。[6]也就是說,他們認為這一法案給予愛爾蘭的權利太多了。但愛爾蘭的激進勢力卻正好持相反的看法,認為這一法案給愛爾蘭的權利太少了。英國著名的歷史學家與政治活動家庫普蘭(R.Coupland)在1933年訪問愛爾蘭時就發現英愛之間的爭吵註定無休無止,而且英愛最終有完全決裂的危險。[7]他的擔憂逐漸變成現實。1936年,德瓦拉在沒有諮詢其他大英國協成員的情況下通過了《對外關係法》,這部法律廢除了英王在愛爾蘭對外事務中的權力,愛爾蘭成為一個完全獨立的國家。但德瓦拉並沒有斷絕愛爾蘭與大英國協的關係,「只要人民願意維持這種聯繫,它就會被當成合作的既成事實維持下來,並且被法律加以規範」。《對外關係法》的第三款規定,愛爾蘭將與澳大利亞、加拿大、英國、紐西蘭、南非等密切聯繫,只要這些國家承認英王是彼此合作的標誌,愛爾蘭也會如此。[8]1937年,愛爾蘭舉行全體公民投票,採用了新憲法,根據此憲法,愛爾蘭是一個主權獨立、不依附於別國的共和民主國家。這個國家具備共和國的實質,但沒有使用共和國的名稱。[9]既然愛爾蘭有了自己的國家元首,代表英王的總督就沒有必要存在了,愛爾蘭要求英國撤回總督,其官署與職能也不復存在,向英王宣誓效忠的儀式不再舉行,英國樞密院不再是愛爾蘭的最高上訴機關。英國無法阻止愛爾蘭的做法,最終,英國與其他自治領同意把愛爾蘭當作一個大英國協之外的自治領。由於效忠英王的條款在大英國協之內才有效,外部聯盟的自治領就徒有其名了。在二戰時,當其他自治領與英國一起投入戰爭中,愛爾蘭卻保持中立。事實證明,所謂大英國協之外的自治領實際上就是一種完全獨立的政治地位。
二戰使其他自治領更加成熟,向完全獨立的方向邁進。[10]最明顯的表現是「自治領」這一名詞開始失去吸引力。1926年後,加拿大停止使用「加拿大自治領」的稱謂,在1945年加入聯合國時,加拿大最初提交的國名是「加拿大」。紐西蘭也不再使用「紐西蘭自治領」的名稱,在加入聯合國時使用的是「紐西蘭」。1946年1月,紐西蘭惠林頓的總理辦公室向各個政府部門的最高官員傳送了一份文件,認為「紐西蘭自治領」一詞已經不合時宜,並且含義不明,很可能引起某些尷尬的情形,因此,要求各個部門當使用完已有的信箋時,新的信箋標頭將全部改為「紐西蘭」,而不是「紐西蘭自治領」。[11]
如果說加拿大與紐西蘭僅僅是不喜歡「自治領」的稱謂,但對大英國協還割捨不斷的話,那麼愛爾蘭卻正在衝破大英國協的束縛。由於歷史、宗教、社會等原因,愛爾蘭與英國之間矛盾重重。一戰期間,新一代愛爾蘭民族主義者認為只有在政治、經濟、社會上的全面自主才能幫助愛爾蘭充分的發展。[12]德瓦拉的立場在他們看來過於保守了,畢竟他沒有採用「共和國」這樣的名稱,從而為大英國協留下了空間,《對外關係法》就是其表現。英國對此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去吵醒「睡著的狗」,對愛爾蘭是不是共和國、是不是大英國協的成員都模糊處理。[13]1948年2月,德瓦拉在選舉中被科斯特洛(J.A.Costello)領導的聯盟擊敗,愛爾蘭追求獨立的鬥爭進入一個新階段。科斯特洛在上台之前就多次表示自己不喜歡《對外關係法》,他任命的外交部長麥克布萊德(Sean MacBride)更是一位反英人士,其父親在布爾戰爭中曾站在布爾人一邊作戰,後來被英國處決。[14]1948年9月7日,科斯特洛在訪問加拿大時突然宣布愛爾蘭準備廢除《對外關係法》,並且宣稱會脫離大英國協,強調這是愛爾蘭內閣的共同決定。艾德禮政府試圖邀請其他自治領勸說愛爾蘭,但最終沒有結果。由於英國不肯在效忠英王這一點上讓步,而愛爾蘭不願對英王效忠,於是在1949年4月18日愛爾蘭正式退出了大英國協,與大英國協不再有任何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