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重商帝國的統治機制
2024-10-09 08:45:31
作者: 錢乘旦
一、印度殖民地的公司管理
在重商主義政策的指導下,英帝國海外擴張的主要目的並不是擴張領土,而是擴大貿易。[1]重商主義追求的是貿易與財富,特別強調宗主國同殖民地的貿易,要求獨占殖民地作為宗主國的商品銷售市場及主要原料供應地。第一英帝國時期,英國通過一系列殖民戰爭,戰勝了歐洲其他殖民國家,在與法國的海權競爭中,英國也取得了徹底勝利。英國通過殖民戰爭與商業戰爭的結合,擴大了殖民地範圍,逐漸形成了一個世界範圍的龐大的殖民帝國,殖民地成為英國的商品市場和原材料來源地。但是英國對各個殖民地的管理各有側重,並不是整齊劃一的。總的來講,第一英帝國時期英國對殖民地統治的特點表現為政治上控制鬆弛、經濟上控制嚴格;其主要的統治形式是地方治理、公司管理等。在北美地區,英國除了商業管制外,其內部事務幾乎完全由殖民地自己控制;在加勒比海地區,英國殖民者役使黑人奴隸勞動,生產英國所需的商品,在美洲地區形成了單一作物的種植園經濟;在亞洲,英國以東印度公司為基地,加強了與亞洲的貿易。
在涉及東印度貿易的諸多公司中,顯然最為成功的是東印度公司。在第一英帝國時期,以普拉西(Plassey)戰役為界,東印度公司的發展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起自1600年12月31日,當時公司從伊莉莎白女王(Elizabeth I)手中獲得了特許狀。後來,它在與荷蘭人競爭的過程中逐步發展壯大,不但管理印度次大陸、東南亞大部分地區及中國沿岸的貿易事務,還插手這些地區的政治和軍事事務,[2]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商業帝國和領土帝國以加速度成長、擴張。[3]
東印度公司發展的契機出現在英國與法國的爭霸戰爭時,尤其是七年戰爭期間。在印度,英國通過1757年的普拉西戰役,打敗了法國在孟加拉(Bengal)的支持者,確立了英國在印度的殖民霸主地位。此後東印度公司進入第二個發展階段,公司在印度建立了一整套殖民統治機構。東印度公司由成立初期的一個海上冒險家公司,變成一個擁有軍隊、領土,可以宣戰、媾和的權力機構,從而支配印度的命運。七年戰爭和英國對孟加拉的占領使東印度公司由一個商業強權變成一個軍事的和擁有領土的強權。[4]普拉西戰役和占領孟加拉不僅標誌著東印度公司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同時也表明英國對印度的剝削和掠奪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即由間接剝削轉入直接掠奪。
英國人在亞洲進行探險和從事商業貿易活動並非最早,在它之前已經有葡萄牙和荷蘭人進入東方。就目前來看,神父托馬斯·斯蒂文(Thomas Stevens)是第一個造訪印度的英國人。1579年,他到達了當時葡萄牙的統治中心果阿(Goa),當時正是莫臥兒帝國第三代皇帝阿克巴大帝(Muhammad Akbar)在位之時。生活一段時間後,他寫信給英國人,介紹了當地的一些狀況。在他的影響下,拉爾費·菲奇(Ralph Fitch)和詹姆士·蘭開斯特(James Lancaster)先後於1582年、1591年前往印度探險。[5]
通過對亞洲的了解,英國人發現自己需要與亞洲進行商貿以獲得自己所需要的商品,而要與亞洲進行成功的交易就要求建立一個大規模的商業組織。與亞洲進行貿易成本很高,從英國經好望角到亞洲距離遙遠,每次單程需六個月以上的航行時間,這意味著必須維持海上通道,必須有巨大而昂貴的船隻,在亞洲港口還要有長期存在的貿易機構,可以用來貯存隨船運來的貨物及準備運往歐洲的貨物。由於昂貴的費用及高度的風險,因此個人航行或小群體的航行不可能擔當與亞洲的貿易。在重商主義思想的影響下,英國的商業發展十分迅速,英國的商人紛紛要求建立商業壟斷公司,以便於開展海外貿易,進而奪取海上航路和壟斷權,控制對本國商業活動有利的據點和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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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英國人對印度的探險激發了倫敦人建立商貿公司的興趣,這是東印度公司成立的原因和背景。於是,一群倫敦商人在市長的帶領下向伊莉莎白女王請願,要求女王「為了祖國的榮譽,為了英國國內商品貿易的提升,允許我們動身起程去東印度及其附近的其他島嶼和國家進行探險」,並為此頒發特許狀。1600年12月31日,女王頒發了特許狀,允許「總督及倫敦商人公司的相關成員去往東印度開展貿易活動」,賦予其「突破好望角和麥哲倫海峽,同那些尚未被友邦所占據的國家、島嶼和港口開展貿易」的獨有權力。獲得特許狀的公司總督和董事每年一選,他們有權「在與英國現行法律不相衝突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設立法庭開審,制定法律和處罰制度,進行管理」。
東印度公司獲得特許狀之後,最先去的三個地方是位於印尼的爪哇島(Java)、蘇門答臘島(Sumatera)和摩鹿加群島(Moluccas)。不過,在1604年,與西班牙和葡萄牙議和之後,公司決定轉向莫臥兒帝國,尋求同印度次大陸進行商貿往來。儘管葡萄牙人肯定會反對,但因為和平協議業已達成,葡萄牙人應當不會以武力方式反對。
於是,公司派遣了一個他們認為值得信任的人前往莫臥兒帝國拜見皇帝,此人就是威廉·霍金斯(William Hawkins)。他做好了充分的準備,以求獲得對方的好感。1608年8月24日,他的船隻在達布蒂河(Tapti River)河口拋錨,成為第一艘在印度海岸停泊的英國船隻。上岸後,他同當地長官進行了長達數月的談判。1609年4月,儘管葡萄牙人極力反對,他還是抵達了印度北部的阿格拉(Agra)。這時,賈漢吉爾(Mohammad Jahangir)接替了阿克巴的帝位,賈漢吉爾性格倔強、冷酷無情,沒有他父親的能力,[6]卻承認葡萄牙人的海權。霍金斯雖然不能消除葡萄牙人在莫臥兒帝國朝廷內部的影響和勢力,但他卻通過用土耳其語與賈漢吉爾交談,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儘管霍金斯沒有從莫臥兒皇帝那裡獲得敕令,但他還是開始了小規模的貿易。1613年,公司獲准在印度西部的蘇拉特建立一個經銷據點,不出幾個月的時間,英國人和葡萄牙人就動起武來,儘管兩個國家在歐洲本土仍保持和平友好狀態。一艘駐守在河口的英國艦艇把葡萄牙艦船封鎖在蘇拉特港口,還擊退了果阿總督派來懲罰他們的小艦隊。1614年,英國艦「希望號」第一次把印度貨運回本土,這艘船上載著靛藍和棉布。賈漢吉爾對葡萄牙人的自負很是生氣,特別是在托馬斯·羅伊爵士1616年作為英國國王詹姆士一世派去的外交使節到達後,他更是對英國人大加青睞。
霍金斯之後有不少的英國人定居在印度北部的阿格拉,其中不僅有公司「經銷據點」的代理人,還有其他的來訪者。公司剛開始時,利潤是豐厚的,一船丁香在安波拿(Amboyna)用2948英鎊就能買到,在倫敦能以36827英鎊賣出。每一次成功航行能帶來平均150%的利潤,前提是船隻安全返回。不過,這種交易是在夾縫中進行的,公司的特許權是議會所反對的——議會一直反對這類擁有皇家壟斷權的公司。公司還面臨一些悄悄潛入者的挑戰,其中包括曾經闖入西印度群島的威廉·柯藤爵士(Sir William Courten)。柯藤從國王查理一世手中獲得了同亞洲貿易的特許狀,這樣東印度公司就無法進行合法的反抗和抵制了。同時,公司還在印度洋領域與葡萄牙人時有衝突,在香料島(The Spice Island)與荷蘭人時有齟齬。英國人被荷蘭人排斥在香料貿易之外,直到1682年之前,他們僅僅保有一個風雨飄搖的據點——位於爪哇島的萬丹(Banten)。以後,英國東印度公司把注意力集中於他們位於印度本土的「代理處」,通過這些「代理處」從印度統治者那裡獲得特許權。
東印度公司可以通過其資金運作獲得豐厚的利潤。早期(1607—1757年)東印度公司通過欺騙、賄賂乃至武力等方式從莫臥兒帝國的皇帝及地方王公手中獲得許多特權,從事各種貿易,所獲利潤相當可觀。公司股民每年所獲紅利可達20%左右,最高可達50%以上,[7]以致公司股票的價格一漲再漲,100英鎊的股票在1569年的價格為130英鎊,1677年上升為245英鎊,1683年再升至360英鎊。[8]不過,公司的貿易規模此時還遠遠稱不上龐大,英國進入亞洲是為了獲得在歐洲無法種植的穀物和歐洲工匠無法製造的物品。公司從阿格拉進口靛藍,從孟加拉進口硝石和糖,從馬拉巴爾(Malabar)進口胡椒,從馬德拉斯進口棉紗和布匹,從卡利卡特(Calicut)進口印花棉布,從波斯(Persia)(今伊朗)進口生絲。其中,胡椒和香料是東印度公司與亞洲貿易的主要商品。印度的棉織品在歐洲市場也很受歡迎,並且在美國和非洲西海岸有再出口市場,他們滿足了英國消費者流行時尚衣物的需求和對既便宜、耐洗又輕巧的紡織物的消費需要,英國最多的時候一年就進口大約75萬匹印度白洋布和平綸細布。[9]難點是如何在亞洲推銷歐洲貨,平衡貿易逆差。在1674—1675年,公司出口的工業品價值15.5萬英鎊,出口銀條41萬英鎊;而進口的商品價值86萬英鎊,其中大部分為紡織品。[10]
英國主要輸出呢絨,還有鉛、鐵和銅。但是東印度公司出口的英國絨面呢只受到那些買得起的少數人的歡迎,有一些是在阿格拉賣出的,但貧窮的印度人對它的需求並不大。當時的英國進口貨物都是用以長條形狀發行的銀條或通用的貨幣西班牙古銀幣結帳的,這樣的交易體制鼓勵了英國人從印度港口出發,西去波斯、東去中國,投機於二級貿易,其結果之一就是把咖啡和茶引入了英國市場。1658年,「那種極好的,中國人稱之為茶、英國人稱之為中國飲料的飲品」在倫敦開始刊登GG。[11]到18世紀,亞洲成為飲料的主要來源地,主要包括中國的茶葉、阿拉伯和爪哇等地的咖啡。
17世紀30年代和40年代,東印度公司代理人大多在為數眾多的「經銷據點」定居,比如阿格拉、默蘇利珀德姆(Mersripodim)、巴拉索爾(Balasore)及其他地方,但英國最主要的管轄區還是在蘇拉特。在印度東部海岸雖然有極好的棉布生意可以做,但是那裡沒有優良海港。就拋錨點來說,印度東南部的馬德拉斯是最好的地點。1641年9月,東印度公司將默蘇利珀德姆的經銷據點搬到這裡。弗朗西斯·德(Francis Day)從一位印度小王公手中租賃了一塊地,並建立了有圍牆防護的據點,把它命名為聖喬治堡(Fort St.George)。當時,印度統治者正在為這一地區展開爭奪,1647年,這裡落入戈爾康達(Golconda)的蘇丹之手。他承認英國人擁有聖喬治堡,並擁有管理當地港口及馬德拉斯區域的權力,條件是英國人要固定地從其所得收入中向他繳納一部分貢稅。這樣,東印度公司實際上變成了一個印度小王公的封建諸侯。
與此同時,英國與葡萄牙的敵對狀態結束了。1634年,英國在蘇拉特的商人與果阿的總督達成了停戰協議。幾年之後,葡萄牙擺脫了西班牙的統治,重新獲得獨立,並開始同它之前的故友英國建立友好的外交關係。克倫威爾統治時,雙方恢復了一些舊有協議中的條款,其中包括允許英國在東方海港和海域開展貿易活動,此前葡萄牙曾宣稱對此享有貿易獨占權。查理二世在位時,對克倫威爾取得的這些成就予以強化。此外,為了聯合起來抗衡荷蘭,葡萄牙和英國聯姻結盟。1662年,英國的查理二世國王娶了葡萄牙的公主凱薩琳,根據此次婚姻協議,葡萄牙把孟買及重要港口丹吉爾(Tangier)讓與了英國;英國軍艦需要在馬拉巴爾海岸建立一個海軍基地,以便與果阿的軍艦合作。1669年,查理二世把孟買的管轄權交給了東印度公司,僅僅象徵性地收取一點租金。國王極大地提高了東印度公司的地位,「公司開始急劇地擴張其在東印度的貿易」。[12] 1687年,東印度公司把主要管轄區從蘇拉特搬至孟買。
為了在恆河三角洲占據一些據點,以便開展與孟加拉的貿易,英國嘗試了幾次,但都沒有成功。直到1690年8月份,約伯·查諾克(Job Chamock)占據了其中的一個據點,這個據點後來發展成為今天的加爾各答市。1691年,他與印度當地統治者達成了一個協議,向孟加拉的行政長官納瓦布(Nawab)繳納一定年費,以換取免繳海關稅的特權。1696年,東印度公司獲得了為其經銷據點建築防禦工事的權利。兩年之後的1698年,買進了鄰近三個村莊的封建特權,這意味著可以向當地徵收土地稅,並把一部分所得上交給納瓦布。不久,英國人在這片土地上建造了威廉堡;在英國的管制下,威廉堡於1700年發展成為一個管轄區,並迅速發展成為一個城市。
東印度公司的三個管轄區都設置在建設有防禦工事的經銷處或補給站——聖喬治堡、威廉堡、孟買堡。以此為中心,加上附近區域,就發展起了新的大城市——馬德拉斯、加爾各答和孟買。1680年,查理二世又將孟買租賃給東印度公司,並先後建立了馬德拉斯、孟買和加爾各答三個管轄區,設英國省督治理,作為進一步侵略印度的基礎。[13]在每個地方,公司的基本功能都由最初簡單的用英國商品交換印度商品,轉變成為管理當地日益擴張的海港城市及其稅收——此項任務更加繁重,但獲利也更為豐厚。印度在17世紀末陷入內戰,混亂的狀態不能提供和平的貿易條件,這三個英國經銷處成了商人的避難所,商人和貨船於是聚集到加爾各答和孟買,使得之前興盛一時的蘇拉特、默蘇利珀德姆,甚至果阿都衰落下去。
如同其他的皇家基金會組織一樣,東印度公司在英國內戰期間步履蹣跚,在克倫威爾統治晚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復甦,在查理二世復位後重新獲得了其特權。1661年所發行的新的特許狀在之後的幾年中又屢次更改,而幾乎每次更改都是一次新的增加公司權限的機會。董事有權鑄造貨幣,有權任命要塞的總督,有權招募軍隊,有權給船隻提供武裝,有權保有殖民地海事法院,有權在其權限內強制實行軍事管制,甚至有權對「不信奉基督教的人」發動戰爭或同其締結和平協議。簡而言之,三個位於印度的管轄區享有比在北美的皇家總督寬大得多的權力。
另一方面,董事會有資格限制,有資格當選為董事的人所持股票的票面價值必須在500英鎊以上。[14]事實上,每支股票溢價是較高的,其年收益率在20%—25%。約翰·伊佛朗(John Everlyn)曾經對他的一支股票收益作了記錄:他在1657年花250英鎊購進的一份股票,到1682年時漲至750英鎊。如果他晚賣出十年,還可以賣出更高的價格。
金器商兼銀行家約西亞·柴爾德爵士(Sir Josiah Child)在東印度公司擴張的那些年頭裡,恰好是公司的總督,他對新政策的實行有決定性的影響。1688年時,他寫道:「我們的收益,一半來源於我們的貿易,一半來源於我們的管理。這將會使我們在印度成立一個國家。」他的目標是建立「這樣的一個組織:它她有強大的民政權力和軍事勢力,並且能創造那麼可觀的財政收入。它將成為英國在印度建立的這個健全的、與世長存的自治領的基石」。
然而,東印度公司的進步和拓展絕不是在波瀾不驚的環境中實現的。首先,雖然17世紀英國與亞洲之間的貿易大部分是通過東印度公司進行的,但東印度公司早期在印度的貿易並不十分順利:一方面印度對英國商品的需求量不大,另一方面,歐洲市場對印度當時的主要商品香料的需求也不穩定,同時還要面臨荷蘭商人的激烈競爭——剛開始時,荷蘭人的投資款額是英國人的五倍,把英國人遠遠地甩在了後面。在東印度公司剛剛成立的前十年,其派往亞洲的船隻是17艘,而荷蘭人派出134艘。[15]但是,東印度公司自己造船,把經營物品的範圍擴大到了靛藍、白洋布、絲綢等商品,還開展歐洲的再出口貿易和亞洲的轉口貿易,並在印度的蘇拉特和伊朗的荷姆茲(Hormuz)建立了商埠。斯圖亞特王朝對東印度公司並不支持,還分別於1604年、1617年、1635年三次取消東印度公司的特許狀。1657年,克倫威爾給東印度公司頒發了新的特許狀,為東印度公司的貿易發展提供了新的機會。1660年王朝復辟以後的三十年是東印度公司擴張和繁榮的時期,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確認公司舊有的特權,並擴充了它的權利。1680年,查理二世又將孟買租賃給東印度公司,並先後建立了馬德拉斯、孟買和加爾各答三個管轄區,設省督治理。[16]
其次,東印度公司是托利黨人的大本營,因此飽受輝格黨人的攻擊。「光榮革命」後輝格黨得勢,他們對東印度公司在1688年革命後取得的貿易專利不滿,反對和舊政府結成聯盟的商人團體。1694年,下院通過一項議案,認為除法令禁止者外,所有英國臣民都有在印度從事貿易的平等權利,國王無權剝奪英國人同印度進行交易的權利,而只有議會才能對此作出規定。據此,議會於1698年給一家新的公司——被稱為「總社」——頒發了特許執照,以與之前的東印度公司對抗。接下來的幾年,英國這兩家公司開展了競爭,結果,新公司根本就不是舊公司的對手。舊公司還通過購進大部分股份獲得新公司的大半利潤,取得了戰略性的勝利。[17]最終,在內閣的壓力下,兩家公司經過長時間的談判,於1702年決定合併,這項決定在1708—1709年實施。從此兩家公司在「英商東印度貿易聯合公司」的名義下合二為一,一般仍稱為「東印度公司」。[18]此東印度公司已初具規模,在1708年,它的總資產達到320萬英鎊,有大約3000名股東,它還大量發行債券。這一組織形式後來維持了大約60年。
再次,1689—1697年奧格斯堡同盟戰爭期間,英屬東印度公司遭到戰爭的嚴重破壞。商船一進入南大西洋便易受到法軍襲擊,整段商路充滿危險,英國在大西洋的軍事力量嚴重不足。儘管如此,東印度公司仍是英國製造火藥的重要原料硝石的主要來源。根據政府授權,戰時公司需每年以固定價格提供2000—3000噸硝石,然而,戰爭還是使東印度公司蒙受了價值100萬英鎊的損失。不過,荷蘭東印度公司相比英國東印度公司所遭受的損失更大,所以英國東印度公司還是相對幸運的。
最後,東印度公司的雇員們必須在印度的商業系統和政治體系內運作。東印度公司的貿易一般是這樣進行的:往亞洲各個地區的進口商品的船隻先從英國出發,裝著可以在亞洲市場賣出的貨物,大部分是毛織品和金屬,金、銀等貴金屬通常占運出貨物總數的80%,有時更多。這些船開往各公司在亞洲港口的服務中心,這些常設的商業機構主要是為了安置貨物,一方面安置從英國和歐洲進口的貨物,另一方面在船隻到達前,準備好運往英國的商品,並安排好資金。亞洲地區許多小生產者捲入貿易活動,出口的農作物如胡椒、茶葉和咖啡,都是由亞洲農民種植的,絲綢、棉織品、瓷器是由亞洲工匠在自己家裡或小工廠里製造的。
為了與大量的小生產者做買賣,英國公司的雇員中要有亞洲的商人和經紀人。只要政治環境允許,歐洲人就儘量減少中間人而直接與生產者聯繫,但是即便如此,他們仍需要雇用亞洲經營者來管理,並且應付購買歐洲進口貨物的亞洲商人,處理金銀兌換錢幣的事務。與歐洲交易通常依賴當地商人和銀行家,簡而言之,公司的雇員必須在亞洲商業系統的管理下工作。
公司也必須在亞洲政治系統的管理下運行。印度各級官員,包括莫臥兒皇帝和其他封建領主、納瓦布等都願意和東印度公司簽訂協議,允許其在印度沿岸開展貿易。[19]既然如此,東印度公司經營的貿易就不能與當地政治相分離。在亞洲,英國商人必須承認皇帝的宗主權,他們的貿易特權和其他特權以及商業活動必須得到皇帝的批准。
在18世紀初期,東印度公司貨物的90%是從印度獲得的。在印度西部,英國在蘇拉特的莫臥兒港進行交易,大部分貨物是古吉拉特邦(Gujarat)的棉紡織品原科,從西南海岸獲得的胡椒也是由孟買船運過來的,馬德拉斯是獲得當地認可的英國在東南沿海或科羅孟德爾海岸(Coromandel Coast)的主要殖民地,早在18世紀,科羅孟德爾的紡織品原料就在歐洲暢銷。在孟加拉,由英國人建立起來的城市加爾各答發展得非常快,在當地統治者的允許下,英國建立了一個貿易站並對該地實行管理。孟加拉是一個富有的地區,生產絲綢和棉布以供大量出口,在18世紀早期,它成為英國紡織品進口的主要來源地。從18世紀20年代以來,由加爾各答裝載的貨物通常至少占印度貨物的一半,為了獲得它們的紡織品原料,公司的管理機構在沿著孟加拉河流域,靠近加爾各答的幾個內地的紡織中心建立了工廠。
17世紀後期到18世紀初期,英國在印度的貿易公司主要集中在印度次大陸,設在蘇拉特、孟買、馬德拉斯和加爾各答的一些工廠周圍。東印度公司在孟加拉的地位有點特殊,它代表英國王室領有孟買,印度王公在那裡沒有管轄權。在馬德拉斯,它的權利是以印度王公們的默認和英國的特許狀為根據的。在孟加拉,公司地位的這種雙重根源更加明顯。根據英國的法律和特許狀,公司擁有統治該地區英國臣民的權力,孟買、馬德拉斯和加爾各答都有其附屬地區,由此可以把貿易擴展到內地。1715年,莫臥兒皇帝頒布敕令:英國人在孟加拉享受每年繳納3000盧比後免納各種稅務的貿易特權,並可在加爾各答附近增租土地;他們在海得拉巴(Hyderabad)享受的原有免稅特權仍予保留,只需繳納馬德拉斯現有的租金,豁免他們以前在蘇拉特所付的一切關稅和手續費,改為繳納1萬盧比的年費。公司在孟買所鑄錢幣,准許在莫臥兒帝國全境流通。[20]從此公司在孟加拉的貿易逐漸繁榮,加爾各答的人口在1735年達到10萬人,在1715年後的十年中,東印度公司在加爾各答的船舶噸位數每年達1萬噸。[21] 1709年到1750年這個時期是英國東印度公司持續繁榮的時期,它的進出口價值增加了一倍,它的船隊從這個時期初的每年11艘增加到18世紀中葉的20艘。[22] 18世紀上半葉,印度主要的出口商品是棉絲織品、棉紗和生絲。印度出口貿易中的重大變化是香料貿易的衰落,其原因是歐洲人對甜味的愛好超過了用香料調味的菜餚,而且由於牲畜得到了越冬的飼料,可以保證鮮肉常年供應。印度主要的進口商品是鑄幣金屬,尤其是白銀,其次是寬幅紉布和其他毛織品、鉛、銅、錫和水銀。
除了由於18世紀初期的歐洲戰爭所造成的貿易中斷外,英國東印度公司是一個非常成功的商業組織,其銷售額在18世紀20年代超過了荷蘭東印度公司。但法國東印度公司在亞洲仍有相當比例的貿易活動,和英國一樣,法國也把貿易重點集中在印度,在主要的紡織品產地建立公司,本地治里是法國貿易公司的總部,靠近馬德拉斯,而馬德拉斯是英國東印度公司的紡織品貿易基地。18世紀20年代,法國公司的商業利潤大約是英國公司的一半,到了30年代晚期和40年代初期,已接近英國的水平了。不過,在18世紀最初40年裡,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勢力進一步擴大,並且在印度沿海地區站穩了腳跟,成為印度一股重要的政治勢力,從而變成英國統治階級推行對外擴張政策的重要工具。
奧朗則布(Muhammad Aurangzeb)去世後莫臥兒帝國開始瓦解。[23]當時,德干(Deccan)總督尼扎姆·穆爾克(Nizam al-Mulk)是印度最強勢的人,他把很大一片領土併入了印度南部的海德拉巴,可以與印度中西部的馬拉塔人(Marathis)相抗衡。在北方,錫克(Sikh)教徒建立了拉合爾(Labore)王國,後來雖然一度亡國但又得以重建。1739年,納迪爾沙(Nader Shah)領導的一支波斯大軍通過開伯爾山口(The khyber pass),大敗沒有戰鬥力的莫臥兒帝國軍,吞併了印度西部的各個地區。在德里(Delhi)搶劫了1億英鎊的財產後,帶著帝國珠寶、孔雀寶座及光之山巨鑽[24]傲慢地撤出。納迪爾沙死後,其東部地盤為一位帕坦人(Pathan)首領所搶占,將其歸入阿富汗王國。此後的十年間,這位帕坦人的後裔又獲得了四倍於此的土地,將王國東部邊境擴充至德里。馬拉塔人是其中一個較持久地與之抗衡的穩定政權。不過,1761年,阿富汗人在巴尼伯德(Panipat)打敗了馬拉塔人並在戰後屠殺了20萬人。儘管在接下來的一百年的時間裡,王室直系後代在帝國的其他地方享有優先的繼承權,但印度實際上已分裂為穆斯林和印度教徒統治的兩大塊。
自東印度公司建立以來,英國在亞洲的利益沒有重大改變,英國仍在亞洲購買亞洲商品。18世紀早期,公司貿易的形式沒有很大的轉變。但到18世紀中期,英國在印度的角色發生了根本性轉變,這是由於英國東印度公司和法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以及兩國在歐洲的關係,還有英法商人之間,以及當地的印度各勢力之間,都存在著極不穩定的因素。[25]英法競爭,使兩國無法避免插手當地的政治鬥爭。
法國在印度的第一家企業是在亨利四世(Henri Ⅳ)在位時成立的。不過,直到50年後,科爾伯特(Jean-Batiste Colbert)建立海上霸權和商業霸權的計劃才取得成功。1673年,法國在離馬德拉斯不遠的本地治里建立了經銷處;1690年,法國又在離加爾各答不遠的金德納格爾(Chandernagore)建立了經銷處。由於奧格斯堡同盟戰爭及西班牙王位戰爭的爆發,英法之間在歐洲大陸之外的許多地方都有激烈的爭奪,但二者在印度並沒有爆發戰爭,法國當時把主要精力放在與荷蘭的抗衡上。不過,在隨後的年份里,當整個印度陷入無政府狀態、莫臥兒帝國已經失控時,法國乘機進行擴張。法國總督在海軍力量的支持下干涉印度政治事務,其目的就是從龐大的莫臥兒帝國領土中拿走一部分。早些時候,英國的約西亞·柴爾德爵士曾提出類似的建議,但這個建議既缺乏海軍支持,又缺乏外交支持。
當時,馬德拉斯和本地治里分別是英國人和法國人在印度海岸的主要商業據點,這兩個地方都是設防城市,各約有500歐洲人和2.5萬印度人;英國人在本地治里以南不遠的地方還建立了聖大衛堡(Fort St.David)。這三個城市都位於海岸上,它們的安全和來自本國的物資供應都要靠取得制海權。所以英法兩國東印度公司的鬥爭,實際上就是制海權之爭。法國人意識到他們的事業離不開海上力量的支持,因此,他們先後於1690年和1720年占據了印度洋西部的兩個島嶼,即冠之以法蘭西島(Island of France)和波旁島(Island of Bourbon)之名的模里西斯島和留尼旺島。在貝特朗(Bertrand Franois Mahe de La Bourdonnais)海軍上將擔任模里西斯島總督的短暫時期里,法國有可能成為印度洋的主宰。
在印度大陸上,法國的政治影響可以追溯到1735年本地治里的總督開始干涉德干地區的派系鬥爭。1740年,當馬拉塔人入侵卡納蒂克(Carnatic)包括英國治下的馬德拉斯和法國治下的本地治里時,當時統治卡拉提克的王公逃到法國總督處尋求救援。法國總督幫助這位王公成功抵禦馬拉塔人,徒有虛名的莫臥兒帝國皇帝還將其提升至納瓦布的等級。這樣,按印度人的標準,他的地位比那些馬德拉斯的普通英國商人要高得多了。[26]
當英國捲入奧地利王位戰爭的時候,從法律上講英法在印度的兩個東印度公司也處於交戰狀態,但起初它們仍然進行著和平的貿易。不久情況發生變化,英國與法國在印度海域爆發了戰爭。1742年,法國人迪普萊克斯繼任本地治里的總督,他採取印度人習以為常的方式進行統治,以確立法國在當地的統治地位。他的步兵和炮兵按照歐洲方法進行訓練,總數達7000人,戰鬥力比參差不齊的印度軍隊強得多。僅僅通過四年的時間,他就成為印度南部的主人,要不是因為歐洲發生的事情,他就成了那裡的統治者。
與此同時,貝特朗從模里西斯的基地出發,在印度東南部的科羅孟德爾海岸登陸,逼迫馬德拉斯於1746年投降。1749年,英法等國簽訂了《艾克斯拉沙佩勒和約》,法國宣布放棄其在亞洲的征服所得,把馬德拉斯重新歸還給英國統治,用以交換英國在加拿大征服的路易斯堡。[27]
通過戰爭,英法雙方都認識到,在印度的競爭最重要的是制海權,只有控制海洋,才能取得在印度的永久性勝利,所以這次戰爭改變了英國在印度的殖民統治歷史。桑德斯(Thomas Sanders)於1750年9月出任馬德拉斯新總督,在他的領導下,英國人全力投入了與法國人的鬥爭。當時英法兩國雖然在歐洲沒有戰事,但卻在印度進行著一場公開的戰爭。桑德斯試圖在卡納蒂克扶植另外一個與法國所扶植的王公相對立的王公,以削減法國在當地的影響。在接下來爆發的斷斷續續的戰爭中,英國軍隊與法國軍隊各據一方,各自幫助其所扶植的王公作戰。英國軍隊中有一位名叫羅伯特·克萊武的人,本來是作為「文書員」派去印度的,但是後來他發現自己具有軍事才能。1751年9—10月,他率軍奪取阿爾喬特(Arcot),扭轉了這場小規模戰爭的戰局,迪普萊克斯不可戰勝的神話被打破了。[28] 1755年,英王任命他為陸軍中校,他以聖大衛堡副總裁的身份再次前往馬德拉斯。與此同時,英王還派遣一支海軍艦隊前往孟加拉灣巡遊,其上載有現稱多塞特郡兵團(Dorset Corps)的第39步兵團。
當時,孟加拉的納瓦布西拉傑·烏德·達烏拉(siraj uddaulah)對威廉堡發動攻擊,這裡既沒有常駐部隊,也沒有防禦設施。英國總督倉皇出逃,留下其顧問霍威爾(John Zephanian Holwell)和一些英、印志願兵進行抵抗。這支魚龍混雜的平民武裝很快就投降了,他們被關押在一間重兵守衛的屋子裡。由於守衛疏忽大意,140名被關押者中,有120名因窒息死亡,這間屋子因之被稱為「加爾各答黑洞」。英國於1756年8月派遣一支由克萊武和沃特森(Charles Watson)率領的軍隊去胡格利(Hooghly)討伐,經過一場小規模的接觸戰,就於第二年1月收復了加爾各答。1757年6月23日,克萊武用900名歐洲人和2000名印度兵戰勝了西拉傑·烏德·達烏拉的5萬名士兵。這就是著名的普拉西戰役(The Battle of Plassey)。普拉西戰役的勝利對英國勢力在印度的成長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它為英國人征服孟加拉,以至最後征服整個印度鋪平了道路。它使英國人成為孟加拉的實際統治者,從而能支配印度最富庶的地區,並利用其資源摧毀法國在印度的勢力。1759年,克萊武擊潰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蘇拉特的據點,自此以後,荷蘭人喪失了在孟加拉建築要塞和防禦工事的權利,只能依靠英國軍隊的保護。
1761年,在海陸聯合進攻下,英軍占領了本地治里,法國人在印度失去立足之地,再也無力與英國抗衡。[29]在1763年的《巴黎條約》中,英國軍隊把在戰爭中取得的法國經銷處予以歸還,但規定他們的貿易據點不得建築防禦工事。法國國王則保證不在印度駐紮軍隊。
1764年10月,英國人梅傑·卡西姆(Major Kasim)在布克薩爾(Buxar)打敗米爾?凱西姆(Mir Qasim)和舒亞·達烏拉(Shuja-udDaula)兩位納瓦布。米爾?凱西姆在孟加拉的統治被推翻,東印度公司扶植了易於被利用的米爾·賈法爾(Mir Jafar)上台。[30] 1757年的普拉西戰役使英國人在孟加拉站穩了腳跟,而對米爾·凱西姆的戰爭勝利則確立了英國在孟加拉的統治。以後幾年中,英國東印度公司逐步占領孟加拉省,為征服整個印度鋪平了道路。馬克思指出:七年戰爭和英國對孟加拉的占領使東印度公司由一個商業強權變成一個軍事的和擁有領土的強權。[31]公司接著在印度建立了一整套殖民統治機構,如實行總督制,委任各級官吏,控制各領地的行政、民事、司法等大權,逐步確立起對印度的殖民統治。普拉西戰役和占領孟加拉不僅標誌著東印度公司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同時也表明英國對印度的剝削和掠奪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即由間接剝削階段轉入直接掠奪階段。從那時起直到18世紀結束,由印度源源流入英國的財富,主要不是通過比較次要的貿易弄到手的,而是通過對印度的直接掠奪而弄到手的。占領孟加拉後,東印度公司通過「雙重管理制度」統治孟加拉,公司擁有「迪萬尼(Diwani)」(稅收權),莫臥兒王朝擁有名義上的行政管理權。從此,東印度公司不僅是商人,而且成為政權的體現者,它既擁有經濟權力又控有政治權力,威權顯赫。公司的官員還以政權代表的身份經商,壟斷印度賺錢的貿易,免稅經營國內貿易,禁止印度商人經營有利可圖的對外貿易。1765年,東印度公司對南部及包括比哈爾(Bihar)在內的孟加拉地區實行直接統治,這使它有效控制了卡納蒂克領土的東南部,還控制了奧德(Oudh)地區,並在領土上駐紮守備隊。簡而言之,東印度公司成為印度的統治者。到這一年,變化已經很明顯,公司最感興趣的是徵收稅款,這是公司殖民統治的「財源」。公司占領孟加拉後,取得了在孟加拉的貿易特權,在孟加拉經商無需繳納過境稅。同時它在孟加拉建立霸權地位,扶持傀儡來控制地方政治,孟加拉逐漸成為英國的一個省。英國實行一種新的政策,那就是把奪取領土作為貿易和帝國的基礎,這與帝國初期相比是一個重大的改變。
18世紀早期,英國的私人企業建立在印度殖民地上,並捲入了海上貿易,歐洲人不僅僅關心出口的貨物,並且關心從亞洲—個地區到另一個地區的貿易。馬德拉斯是18世紀英國貿易的中心,船從港口裝載著印度的紡織品通過波斯灣和紅海運往西方,或者去中國、菲律賓群島和東南亞大陸。18世紀20年代,馬德拉斯讓位於加爾各答,每季40艘以上的私人船在加爾各答裝配完成,這一數目在18世紀中期稍微有所減少,但是印度海上可獲利的大部分貿易仍掌握在英國人手中。[32]普拉西戰役為私人商業開闢了一個廣闊的市場,印度人和歐洲人都抓住了這一機會,東印度公司員工與印度人合作,並讓印度人擔任東印度公司在加爾各答的代理人。私人貿易擴大了與印度商團的聯繫,英國商人從英國帶來的資金有限,因此,他們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印度貸款。英國商人與印度商人的關係很複雜,印度人把現金投資到歐洲的航運或是保險業上,富有的印度商人甚至充當歐洲私商的代理人,私人貿易的發展把印度商人束縛在英國公司之下。
孟買直到18世紀晚期才成為印度的主要港口,但它已經吸引從蘇拉特來的難民。18世紀初期,科羅孟德爾沿岸的港口顯然有能力與馬德拉斯競爭,越來越多的印度商人遷住那裡與英國人做買賣。[33]而加爾各答則不同,在18世紀的前半個世紀,印度商人、工匠和民工大批湧進英國管轄區,加爾各答的發展很快,到18世紀中期,這個城市已容納了10萬居民。[34]英國領地擴張給印度統治者提出了新問題:與歐洲人做買賣而擴大他們的財富當然很好,但是如果那筆財富流入外國管轄區而非印度統治區,使外國管轄區快速發展,那就會對自己的權威造成威脅。毫無疑問,加爾各答對孟加拉的印度統治者形成了挑戰。
在印度的某些地區,英國商人特別是私商起先在本地統治者提供的機會內擴大發展,這些統治者需要現金和軍隊,而英國人扮演銀行家或管理者的角色。政治滲透後來轉變成政治支配,甚至是完全統治,英國人建立管理機構,並讓它們為英國的利益工作,把稅收和軍隊占為己有,為自己服務。18世紀,英帝國在印度的統治是建立在印度的財富和當地統治者的配合基礎之上的。
到18世紀中期,英國在印度已經有很強大的勢力。18世紀40年代以前,公司守備隊駐紮在馬德拉斯、孟買和加爾各答,在與法國軍隊的交戰中,公司的兵力增加了,同時,開始尋找印度人作為士兵的來源。軍隊的任務從保衛領地轉變為掠奪內陸。1757年,普拉西戰役時,克萊武擁有2000名印度兵和900名歐洲兵;到了1764年,英國擁有5300名印度兵、850名歐洲兵,這支力量可以打敗相當數量的法國人和數量多得多的印度人。[35]英國人相信武力的功效,早在1751年,一個士兵就曾說:只需要2000名歐洲人就可以征服孟加拉。現在,既然公司獲得了孟加拉的控制權,它的雇員們就打算將遠征隊開往北印度,甚至是德里。
東印度公司官員長期以來把他們的精力放在追求個人利益上,戰爭和動亂給他們創造了機會,企圖僱傭公司軍隊的印度人不僅得付錢給公司,還得賄賂他們的官員。在普拉西戰役後,陸軍和海軍各得到大約27.5萬英鎊,不包括額外發給像克萊武這樣的官員的巨大開支。[36]其實軍隊的每一筆花費中都包含了私人的利益,政治變動也給私人商業帶來了高額利潤。孟加拉很典型,那裡的商人早在普拉西戰役之前就滲入印度內地了,隨著納瓦布的垮台,英國人對內地的貿易就不可阻擋,隨之帶來了英國貿易的迅速發展。
東印度公司職員在印度大肆掠奪,這些職員只需在印度待上幾年,就能從中獲得巨額財富,所以當時的許多鄉紳子弟都把去印度當作一個發財的途徑,努力爭取去印度的機會。當時印度的統治權在東印度公司手裡,由公司直接管理,英國政府不干涉,這就給職員謀取個人財富提供了良好的機會。這些人派駐在外,雖然不拿工資,但可任意搜刮,他們只需向公司和土邦王公交納一定數額的費用,就可自行收稅,所以他們往往是巧取豪奪,十分腐敗,被視為暴君。
東印度公司打敗法國對手後,英國的貿易進一步東擴。在莫臥兒帝國崩潰後,東印度公司變成了孟加拉和比哈爾兩地的統治者,它不僅把法國從印度驅除出去,還打敗了它在印度的主要敵手馬拉塔人和邁索爾人(Mysore)。東印度公司成為一個政權,代表皇帝統治這些地區。印度商品不僅出口到歐洲,而且隨著英國貿易的擴張到達中國,從而有助於彌補其迅速增長的茶葉進口。在東印度公司的激烈競爭下,荷蘭的利益受到削弱,最後基本退出了亞洲市場,這就為英國的貿易擴張進一步掃清了道路。
1765年5月,克萊武第三次來到印度。此時,東印度公司與奧德還有莫臥兒皇帝正在談判。在英國,克萊武不顧很多人的反對,利用自己的錢財購進了大批東印度公司的股票,以至於足以控制公司的董事會,並順利當選為孟加拉總督。他第三次到印度與前兩次不同,他有一個新的目標,他不是前來追求財富,而是來推行「改革」。克萊武向新納瓦布要求收稅權,他知道只有控制整個孟加拉的所有資金,才能滿足公司對資金的需求。
因此,克萊武的首要任務就是同莫臥兒帝國皇帝及其兩個臣屬——孟加拉及奧德的納瓦布——簽訂能夠達成其意願的協議。之前,公司曾經建立過政府,後來又將這個沒有合法性的機制予以廢除。現在,克萊武想要把公司轉變為公務組織,力求從莫臥兒帝國皇帝手中獲得徵收和管理國家稅收的權力。1765年,印度皇帝沙·阿拉姆二世(Shah Alam Ⅱ)頒布敕令,正式將孟加拉、比哈爾和奧里薩(Orissa)的迪萬尼(即稅收權)授予東印度公司。[37]公司指派了一名印度人擔任迪萬(即稅收官),負責徵收孟加拉的各項賦稅和行使審判權,同時,當地的納瓦布也委任這個人代表自己管理行政,包括掌管刑事審判。東印度公司非常滿意這種形式,正如公司在孟加拉的政府在1767年所指出的:「我們可以把目前的情況當作我們的春天,在納瓦布名字的掩蓋下,悄悄地使這個龐大的政府機器進行運轉。」[38]這種方式使英國人在孟加拉的地位得到了合法的認可,奠定了英國人在孟加拉的統治。
此後,東印度公司在威廉堡的職員不再是商人,而是具有收稅權的財政官員。在當時莫臥兒帝國的封建體制下,土地所有權自然而然地會衍生出司法管理權,因此,一個地區的稅收官同時也是當地治安法官,一個擔任總督的英國人在孟買可以以納瓦布的代理人的身份合法地活動,他所徵得的稅收收入,每年都上交一部分給英國王室。除去這一筆外,每年大概還剩下400萬英鎊。這些資金一部分支付給莫臥兒帝國,其他用於日常開銷、支付倫敦股票持有人的股息。在某些地區,比如說位於馬德拉斯北部的瑟卡斯(Circas),公司會獲得一部分。[39]
在孟加拉站穩腳跟後,克萊武並不打算繼續在印度進行領土擴張。他在自己的領地上以公司的武力為後盾扶植奧德的納瓦布,只要他為此買單。莫臥兒帝國皇帝看到該地區的一部分土地仍屬其直接統治,也就非常滿意。奧德成了孟買和不穩定的上印度之間的屏障,這就為孟買換來了持續170年之久的穩定局面。
18世紀後半期,英帝國將侵略的矛頭從西半球轉向東半球,對於長期生活在不列顛群島的英國帝國主義者來說,亞洲顯得很陌生。推動英國在亞洲擴張的催化劑正是東印度公司,它在18世紀60年代成功完成了從商業機構到殖民統治機構的巨大轉變,這一變化得到了英國上上下下的政治家和民眾的一致贊同。英國殖民者在南亞的殖民活動給這一地區帶來了相當的不穩定,東印度公司職能的變化也預示著英國新的帝國政策正在醞釀。
直到1780年以前,英國很少有人認為印度比北美大陸和西印度群島更重要,不過,當時也有人開始意識到印度的意義,意識到它對英國經濟和軍事可能會發揮更直接的影響。正因為如此,英國各屆政府越來越置身於印度事務中,東印度公司統治下的印度開始成為英國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東印度公司最初只是一個貿易專賣組織,除了享有貿易特權之外,英國皇家還宣布其享有其他特許權,可以保護自身的利益與安全、調節薪金水平、統治印度、批准居住權等。好幾代英國政治家都試圖干預印度事務,但都沒有成功,東印度公司半自治的殖民統治形式也逐漸被加強了。從理論上來說,英國王室對東印度公司的所有權是擴大了,但英國政府從未承擔過印度殖民地的經營和管理責任,大臣們對印度事務幾乎一無所知,他們很樂見東印度公司能系統而有秩序地獲取商業利益。
但是當1765年東印度公司實際上接管了孟加拉省、比哈爾省和奧里薩邦,克萊武從沙·阿拉姆皇帝手中獲得迪萬尼以後,在某些方面,英國和東印度公司之間的關係開始改變了。克萊武在1759年對威廉·皮特說:「對一個商業公司來說,獨立自主權將是這個公司享有的最廣泛的權利,但公司也許不會萬能,沒有國家的援助,他們無法獨立統治全局。」[40]英政府不介入印度事務的態度後來發生改變,因為印度給英國帶來價值不菲的高額利潤。人們看到印度不再是以前那個只能給帝國提供很少財富的帝國邊遠地帶。自1770年以來,英國對亞洲的進出口貿易急劇上升,這給英國的消費者、商人和公司股東帶來了大量財富。1772年,經濟學家托馬斯·莫蒂默(Thomas Mortimer)說:印度貿易已經成為英國最主要的經濟來源。[41]克萊武在印度領地獲得的財富刺激了一批人,這些認為政府有權支配這些財產,因為在東印度公司需要時,是國家向它提供了軍事援助。克萊武也意識到需要採取措施將財政收入轉化為流通資金,孟加拉的絲綢工業發展了,貿易投資上升了,中國的茶葉貿易大規模地擴展。商人對茶葉生意特別關心,因為茶是英國本土消費者主要的需求品之一。從孟加拉來的資金被匯集到廣州,在那裡,公司購買大量茶葉銷往倫敦。茶葉銷售商在18世紀70年代年平均貿易額為680萬英鎊,到了90年代一下躥升到每年平均1970萬英鎊。茶葉、棉布、絲綢、青靛這些商品大大提高了亞洲貿易在英國進口貿易中的地位,[42]同時,它也讓人們認識到東方貿易的重要性。
18世紀60年代商業的發展使東印度公司的職能變得模糊不清,公司到底是一個貿易機構,還是英國財政收入的代理人? 1759年,公司的董事們認為:「從此以後,公司的貿易將更多被當作向英國轉移財源,而不只是一個商業體系。」公司的貿易承擔著重要的財政轉移功能,貿易方式的變化將來自印度的收入轉移到英國。1767年,根據《湯森德法案》(Townshend Act),東印度公司每年向英國財政部上繳40萬英鎊,[43]這是根據東印度公司在孟加拉的收入估算而確定的,公司的經營表明:「英帝國在印度的繁榮一直都是將來時。」[44]
第一英帝國時期,英國通過東印度公司為英帝國積聚了大量的財富,這一時期也是東印度公司的鼎盛時期。17世紀中期以後,英國開始實行「面向東方」的政策,反映了帝國在亞洲的擴張。海軍行動向東方傾斜,確保將法國的勢力排擠出印度,而英國在印度的影響卻不斷擴大。財政和商業系統經過改革,為直接和間接的財政轉移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商業利益的驅動下,印度成了「英王皇冠上最璀璨的明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