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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航海條例》:重商主義殖民原則的強化

2024-10-09 08:44:46 作者: 錢乘旦

  1651年《航海條例》頒布後的第一次英荷戰爭只是英荷兩國爭奪海洋和商業霸權的開端,並沒有根本解決兩國之間的政治和經濟矛盾。戰後荷蘭雖然默認了英國頒布的《航海條例》,但是,《航海條例》對荷蘭貿易和航運業造成的損失是逐步體現的,荷蘭在全世界貿易中所占份額的下降是一個相對而非絕對的衰落過程。[4]由於英國長期處於戰爭狀態以及缺乏足夠的船隻來取代荷蘭的商船,加上荷蘭想方設法衝破或逃避英國《航海條例》的限制,因此1651年的《航海條例》並未產生預期效果,甚至根本就未得到認真執行。《航海條例》的目的是削弱荷蘭的貿易及商業霸權,建立英國的貿易壟斷制度,但它的效果卻十分有限。

  其一,第一次英荷戰爭之後,荷蘭的貿易並未立即萎縮,而是仍在發展,以至有人認為荷蘭的貿易量在17世紀後期到18世紀初才達到頂峰。布羅代爾更是認為,荷蘭在歐洲的商業活動從1730年才開始衰落,[5]此時荷蘭的商船仍然多於英國。商業是荷蘭的立國之本,而荷蘭的商業得益於其海軍力量的發展。第一次英荷戰爭使荷蘭人吸取了教訓,他們認識到,英國在戰爭中取勝的重要原因是英國擁有一支高質量的職業海軍,因此,荷蘭也必須建立一支先進的、擁有戰鬥力的海軍,建造像英國一樣擁有40—60門大炮的軍艦並且改變武器的安裝結構。1652年到1653年,荷蘭的聯合議會在戰爭尚未結束時就做出要增造軍艦的決定,這個決定構成了荷蘭新海軍政策的基礎。此後的20年時間裡,荷蘭的海軍獲得了快速的發展,1655—1675年,荷蘭的戰艦總數一直保持在世界領先水平,且穩步增加,1650年為62艘,1655年為101艘,1660年為97艘,1665年為115艘,1670年為129艘,1675年是110艘。[6]艦船的設計和裝備得到進一步改善,戰鬥力大為提升。改建後的海軍戰艦,每艘戰艦裝備40—60門大炮,還有80—90艘噸位較小的護衛艦,火力也較小。戰艦平時多數處於待命狀態,護衛艦則主要部署在歐洲各主要航線執行巡航任務,以保護荷蘭的商船安全。當時,荷蘭的經濟實力和軍事實力足以與英國進行競爭,仍然是英國商業和殖民擴張道路上的主要障礙。「東印度群島的貨物源源不斷地運到阿姆斯特丹,西印度群島的貨物不斷流到弗利辛根,英格蘭和蘇格蘭的商品則通過荷蘭的多德雷赫特和鹿特丹不斷轉到歐洲大陸」。此外,荷蘭在印度、西非等地的殖民地和貿易點不斷擴大。「他們還擠入新英格蘭,在赫德森河畔開闢一塊殖民地。」[7]荷蘭人的咄咄逼人之勢使英國面臨嚴峻的挑戰,反荷蘭情緒瀰漫著整個英國社會。第一次英荷戰爭後,「英國的『好戰分子』正在等待『對荷蘭的另一次打擊』」[8]。

  其二,《航海條例》頒布之初對英屬北美殖民地的北部和南部所產生的影響各不相同,但總體上執行起來比較困難,效果不大。英國對殖民地管理制度的鬆散及距離的遙遠等因素使得各殖民地繼續沿著自己的道路發展,對宗主國的貿易控制並不理會或想方設法加以逃避。比如維吉尼亞和馬里蘭等地的種植園主可以把菸草、砂糖、棉花、靛青等主要農產品出售給歐洲任何願意出高價收買的商人以獲取高額利潤,同時載運回他們所需要的商品。當時維吉尼亞和馬里蘭每年大約輸出700多萬磅菸草,其中大部分沒有運到英國。[9]新英格蘭各殖民地則利用豐富的森林資源,發展起了自己的造船業和航運業,這既便利了殖民地商人與英國、歐洲的貿易,也溝通了南北美殖民地以及北美與加勒比地區之間的交通往來與商品交換。發達的造船業加強了殖民地的海運事業和遠途商業貿易活動,新英格蘭港口成了大批商船的停泊點,其中不乏外國商船和外國商品。新英格蘭自身發展的需要以及遙遠的距離使英國根本無法對此進行有效地貿易管理和限制,對此,英國商人早就對殖民地的貿易活動感到不滿。為防止貿易利潤落入外國競爭者之手,他們一再要求英國政府採取進一步的措施,不僅排斥外國船隻進入英屬殖民地,而且要把殖民地貿易完全納入對宗主國有利的軌道上來。

  1664年,倫敦商人就向國王請願,提出了打破荷蘭在印度及非洲對英國貿易阻礙的強烈要求。

  由此可見,認真貫徹《航海條例》,打擊荷蘭人的貿易特權,用國家的力量扶持本國的航運事業以及與殖民地的貿易,成為復辟王朝所面臨的緊迫任務。為了排擠甚至取代荷蘭這個強大的對手,復辟後的英國議會和國王在削弱荷蘭這個海上帝國的問題上形成了共識,消滅荷蘭成為他們的共同目標,而「我們所需要的是超過荷蘭現有的貿易」。[10]查理二世即位不久,就授予英國海軍以「皇家海軍」稱號,並任命其弟約克公爵為海軍大臣,由其加強英國的海軍,為與荷蘭進行新的戰爭作準備。1660年7月4日,查理二世指定一專門委員會負責對1651年英國《航海條例》的內容及執行情況進行調查與評估。該委員會最後得出的結論是,1651年的《航海條例》有益於英國的航運業和貿易發展,但是在歐洲和殖民地貿易中未能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因此,英國有必要通過一項議會法案取代過去的行政條例,議會立法應當體現以下三項原則:第一,重申1651年《航海條例》的基本內容,保證和促進英國航運業及航海技術的發展,並保證英國對自己的運輸業有完全的控制;第二,應使殖民地成為英國的原料供給地,為英國提供消費品,並且有可能的話,改變英國與歐亞一些國家和地區的貿易不平衡;第三,應當維護英國商人的利益,增加海關稅收並使英國能夠成為所有商品進入殖民地的必經之地。[11]

  經過討論,英國議會最後通過了1660年《航海條例》(The Navigation Act of 1660)。與1651年的《航海條例》相比,該條例不僅內容更加系統和全面,而且也更為嚴厲和苛刻。其主要內容包括:(1)

  從1660年12月1日開始,凡英屬殖民地進口的商品或這些殖民地出口的商品,只能用英格蘭、威爾斯、愛爾蘭或英屬殖民地的船隻裝運,且上述船隻的船長以及至少四分之三的船員應當是英國人。違反者,進出口的貨物及商船(包括船上的設備及武器)一律予以沒收,所得收入三分之一歸國王,三分之二歸當地官員及有功人員。此條例的執行由皇家海軍負責監督,非法商品可以視為戰利品予以沒收。(2)從1661年4月1日開始,殖民地的菸草、糖、原棉、生薑、靛青、木材等所謂「列舉商品」,只能運入英國及其領地。違反者,貨物和船隻全部予以沒收。鹽、亞麻、松脂、五穀、橄欖油、酒等外國產品須先運到英國港口或英屬領地,才能轉銷其它地方。

  (3)

  地中海、波羅的海及俄國、土耳其等地區的產品,必須使用英國船隻、上述產品生產國或貨物首次裝運的船隻,且船長和四分之三的船員應是英國人,才能出口到英格蘭、愛爾蘭或威爾斯。(4)英國船隻可以從西班牙、葡萄牙把西、葡殖民地的貨物運往國內,也可以從利凡特把非洲和利凡特的貨物運往國內,沿海貿易只能由英船經營,等等。[12]

  從這些內容不難看出,1660年的《航海條例》是英國為貫徹重商主義政策而採取的進一步措施,是對1651年《航海條例》的重申與強化。通過新的《航海條例》,英國一方面對北美殖民地的行動施加限制,使殖民地只能與英國有直接的貿易交往,以推動自己的造船和航運業的發展,保證英國在轉口貿易方面的優勢和對海上運輸業的壟斷;另一方面獨占殖民地市場,並使英國本土成為殖民地物產的集散地,以此壟斷殖民地的商品價格,增加母國稅收,促進英國工業品銷售,以獲取高額利潤。而要實現這些目的,限制和打擊荷蘭在轉口貿易方面的優勢成為關鍵,因此,新《航海條例》的主要目標仍然是針對荷蘭的。按照1660年《航海條例》的規定,英國船隻或產品出產國的船隻幾乎包辦了地中海、波羅的海所有商品的進出口運輸,這將其它國家特別是荷蘭從事與英國的轉口貿易的空間大大擠壓了。荷蘭不能再把歐洲產品運往英國,也不能從事英屬殖民地與英國本土的轉口貿易;英國不僅控制了英國與各殖民地之間的貿易運輸,而且成為英屬殖民地商品的集散地。隨後幾年,英國議會又相繼頒布了與1660年《航海條例》內容相關的其它補充法令,使此《航海條例》更加系統和完善。其中,1663年頒布的《主要物產法令》(Staple Act)進一步規定,凡在歐洲各地出產或製造的貨物,欲轉運到美洲殖民地,都必須先運輸到英國,由英國稅吏徵稅後,再用英國船隻從英國海港啟程。該法將殖民地盛產的且宗主國大量所需的糖、菸草、棉花等主要商品「列舉」為只能運銷到英國及愛爾蘭的商品;殖民地將非列舉產品運銷歐洲時,船隻回程時必須到英國港口停泊,方可載貨而歸。[13]此後,英國所「列舉」的商品種類不斷增加。英國企圖以此控制整個英屬殖民地的貿易,增加關稅,提高英國商人在殖民地的競爭力,並將荷蘭的貿易活動完全排擠出英國殖民地,使殖民地完全為宗主國服務。

  

  1660年的《航海條例》及隨後英國頒布的有關法令使英荷的爭執再次表面化,它不僅嚴重損害了荷蘭商人的利益,而且使荷蘭的國際地位遭到沉重打擊,英荷之間限制與反限制的鬥爭迅速展開。為了貫徹《航海條例》並打破荷蘭對奴隸貿易的壟斷,英國採取了積極主動的進攻戰略。1663—1664年,英國海軍統帥羅伯特·霍姆斯(Robert Holmes)率領一支海軍分遣隊到達西非海岸,支援英國皇家非洲公司,並占領甘比亞河北邊的戈里島(the Island of Goree)和幾內亞海灣的沿海地區。為了拔掉荷蘭位於英屬北美殖民地中間的據點從而將荷蘭人從北美殖民地貿易中徹底驅逐出去,查理二世將荷蘭人在北美的主要聚集地新尼德蘭(New Netherland)作為禮物贈給他的兄弟約克公爵詹姆士。1664年,英王委派的專員率400人的武裝船隊到達北美的荷蘭殖民地,荷蘭人不戰而降,英國人輕而易舉地接管了馬里蘭和康乃狄克之間的整個地區。[14]

  英國的積極進攻使荷蘭感到無比憤怒。對於荷蘭來說,英國的《航海條例》以及英國對瑞典的支持在荷蘭國內引起極大的反響。荷蘭人將1663年英王派軍遠征西非的行動視作是對他們的公然挑釁和不宣而戰,因此荷蘭海軍統帥德·魯伊特爾(De Ruyter)秘密制訂了針對英國的戰略計劃,試圖挫敗霍姆斯遠征。此外,英國占領新尼德蘭、英國大批武裝民船受命進發西印度群島以及英國艦隊在直布羅陀附近襲擊荷蘭船隊等一系列事件,都使荷蘭人忍無可忍。雙方的矛盾不斷發展,終於導致新的英荷戰爭。

  1665年3月14日英國向荷蘭宣戰,第二次英荷戰爭爆發。為了此次戰爭,英荷雙方均進行了充分的準備。英國議會為此專門撥款600萬鎊,而倫敦的商人們立即提供了20萬英鎊的貸款用作戰費。在英國看來,通過英荷戰爭可以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因為在第一次英荷戰爭中,英國打敗荷蘭而使英國的商船隊噸位數增加了一倍。[15]荷蘭經過第一次英荷戰爭後吸取了教訓,認識到了制海權對海上貿易的重要作用,因而大大加強了海軍,改善了海軍組織。第二次英荷戰爭主要在海上和殖民地展開,戰爭開始時荷蘭失利,1665年6月13日英國約克公爵指揮的137艘軍艦在英國東海岸的洛斯特夫特(lowestoft)海面與121艘荷蘭軍艦展開大戰,荷蘭損失了17艘戰船及3名海軍上將和4000人,英國則損失了2艘戰船、2名海軍將官和800人。[16]此時,荷蘭人認為敗局已定,請求媾和。英王查理也認為勝券在握,下令大部分艦隻退役,水手復員。英國人犯了一個戰略性的錯誤,沒有能抓住時機乘勝追擊,一舉擊垮荷蘭。

  按照荷法先前達成的協議,法國有援助荷蘭人的義務,於是法國在1666年1月對英宣戰;此時丹麥也加入荷蘭一邊反對英國。反英陣營的形成顯然對英國不利,因此英王便施展外交手段,謀求與法國結盟。法國在戰爭中實際上同英荷雙方都有聯繫,它既不想看到荷蘭被擊潰,也不願英國遭受重大損失。英法經過秘密談判,最終達成了秘密諒解:法國撤回對荷蘭人的援助;作為回報,英國不反對法國入侵尼德蘭。於是英荷戰事再起,1666年6月11—14日,經過整頓的荷蘭海軍與英國海軍在英吉利海峽進行了十分殘酷的「四日海戰」,英國慘敗,英國皇家海軍有17艘戰艦被擊沉海底,5000多人戰死,3000餘人被俘;而荷蘭只損失6艘船,戰死2000人。[17]此次海戰對於英國來說簡直是奇恥大辱;8月雙方再戰,互有勝負。1666年8月8日,霍姆斯率領一支英國艦隊偷襲荷蘭的特塞爾島,將150艘荷蘭商船悉數燒毀,給荷蘭造成重大損失,而英國所付代價很小。1667年6月,荷蘭一支分艦隊沖入泰晤士河,直接威脅倫敦,並焚毀了一批停泊在查塔姆軍港的英艦,給英國造成了近20萬鎊的經濟損失。

  與此同時,在殖民地的戰鬥中,英國人取得了勝利。英國占領了一些北美荷屬殖民地,實現了北方殖民地與南部殖民地的連接。

  勞民傷財、互有勝負的英荷戰爭加重了雙方的財政困難。英國雖然有徹底擊垮荷蘭的強烈願望,只是心有餘而力不足。1665年春倫敦開始流行瘟疫,僅一個星期就死亡7000人。1666年9月的倫敦大火整整燃燒了四天,「燒毀了一萬三千多所住宅、八十九座教堂和聖保羅大教堂。堆滿貿易物資和軍用物資的倉庫毀於大火,作為政府收入的重要來源的煙囪稅款也化為灰燼」。[18]內外交困的英國無力再戰,不得不與荷蘭在1667年1月開始進行和談。荷蘭人也不堪戰爭重負,加上法國又意圖入侵荷蘭,因此英荷雙方在1667年7月21日簽訂了《布列達和約》(The Treaty of Breda)。根據和約,英國放寬了《航海條例》的限制條件,荷蘭取得了將荷蘭和德意志商品輸入英國的權利。英國承認荷蘭在東印度群島的勢力範圍,荷蘭人則承認西印度群島為英國的勢力範圍。英國將普洛蘭島(摩鹿加群島)和南美洲的蘇利南(Surinam)轉讓給荷蘭,荷蘭則把哈得遜河谷和新阿姆斯特丹(New Amsterdam,即現在的紐約)割讓給英國。[19]第二次英荷戰爭落下帷幕。

  與第一次英荷戰爭相比,第二次英荷戰爭中雙方基本平分秋色。從簽訂的和約內容看,對雙方都不苛刻,基本上是雙方妥協的結果,通過條約實際上雙方重新劃分了各自的勢力範圍。但是,第二次英荷戰爭對英荷雙方的影響卻是不同的。荷蘭人雖然從英國那裡取得了某些讓步,但卻付出了高昂的代價,北美重要基地新阿姆斯特丹的失去,預示著荷蘭從北美全面退出,荷蘭開始實行戰略收縮。英國獲得了新阿姆斯特丹,不僅有利於實現對北美殖民地的全面控制,而且有利於全面貫徹以重商主義為宗旨的《航海條例》,並為英國的下一步爭奪創造了有利條件。此次戰爭中,英國俘獲荷蘭船隻522艘,英國的海上力量進一步加強。[20]作為第二次英荷戰爭結果的《布列達和約》被認為是「英荷關係的一個真正的轉折點」或「荷蘭共和國繁榮下滑」的標誌。[21]正如沃勒斯坦所說:「這難道不正說明仇視荷蘭人的英國人已經把他們對『荷蘭人經濟技巧不情願的欽佩』與『趕上他們的願望』協調起來了嗎?這難道不也說明英國的農業——工業效益中所產生的重大變化,能夠使布列達條約的挫折變得對他們無足輕重,並能夠把荷蘭變成英國的小夥伴嗎?」[22]因此,第二次英荷戰爭加速了英荷在世界舞台上的位移。

  第二次英荷戰爭既然是以妥協而告終,這說明雙方之間的矛盾並未真正解決,對世界貿易壟斷權的爭奪使英荷雙方根本無法消除分歧。這就決定了《布列達和約》所維繫的英荷和平不可能長久,此後英荷雙方的爭鬥由於法國的介入而變得複雜化了。自17世紀以來,法國一直是歐洲大陸的強國,三十年戰爭之後,法國的強國地位日益鞏固。在爭奪歐洲和世界霸權的進程中,法國不僅與英國有矛盾,而且一直企圖兼併荷蘭。早在1661年,科爾伯(Colbert)在給法王的一份呈文中就寫道:「如果國王能在法國的天然威力之外再加上工商業的力量……那麼國王的偉大和強盛就會增長到空前地步。」科爾伯認為,法國的鄰居荷蘭擁有1.6萬條船隻,而法國只有1000條,法國人不得不租用荷蘭船隻同自己的美洲屬地聯繫。[23]很顯然,削弱和打擊荷蘭對法國也是至關重要的。1667年,路易十四以王后對西班牙王位有繼承權為藉口,發動了對西班牙的戰爭,旨在兼併西班牙的屬地南尼德蘭。法國對西戰爭不僅威脅到荷蘭的安全,也破壞了英國在歐洲大陸的均勢政策。面對法國的企圖,1668年,英國、荷蘭和瑞典結成了三國同盟,共同反法,迫使法國停止原準備向西班牙本土和德意志進軍的計劃。面臨新的歐洲局勢,法國開始改變策略。在法國看來,「成功地征服西屬尼德蘭的唯一方法是挫敗荷蘭人,如果可能就消滅他們」。[24]為了實現這一點,法國主動與英國修好。它向英王查理許諾,雙方聯合進攻荷蘭將荷蘭擊敗後,將荷蘭的瓦爾海倫島、布里爾城和卡贊德港(Port of Cadzand)割讓給英國。法國還答應向英國提供財政補助。法國的條件對英國頗具誘惑力,因為此時英國一方面面臨著嚴重的財政困難,另一方面仍將荷蘭視為主要的競爭對手,而法國只是到科爾伯經濟改革(1661—1671)之後才成為英國在貿易方面的有力競爭者。[25]所以英法雙方在1670年簽訂了《多佛密約》(Treaty of Dover),根據條約,英法共同發動對荷戰爭,英國將派60艘軍艦攻擊荷蘭海岸;法國承諾給英國財政補貼,每年付查理25萬英鎊,並幫助英王鎮壓在英國可能發生的「反叛」。

  1672年3月,法國向荷蘭宣戰。英國遂根據《多佛密約》,不通知議會也向荷蘭宣戰,第三次英荷戰爭爆發。此戰英法集中了98艘軍艦,配備了6000門大炮和3.4萬人;而荷蘭只有75艘軍艦,船上有2萬人和4500門大炮。[26]從力量對比看,荷蘭處於下風,而且同時面臨三面的進攻:英法海軍從海上進攻、法國陸軍從南邊陸路進攻,科隆和明斯特兩個德意志公國從東面進攻。不久,荷蘭南部和東部的部分領土被占領,但荷蘭海岸線仍控制在自己的軍隊手中。英法海軍多次組織進攻,均未打破荷蘭的海軍防線。1672年6月6日,荷蘭海軍在德·盧伊特的指揮下,對英法聯合軍隊進行了一次偷襲,荷蘭雖然付出了極大代價,旗艦被焚,但是卻成功地粉碎了英國約克公爵企圖與法艦會合的計劃,英軍損失慘重,迫使英國放棄突破荷蘭海岸防線的計劃。但形勢對荷蘭仍然十分不利,到1673年時,荷蘭已完全轉入守勢,在強於自己的對手面前,荷蘭海軍已經沒有了主動出擊的能力。1673年8月21日,荷蘭利用有限的軍力,在特塞爾島附近與企圖登陸的英法聯軍展開激戰,英法聯軍損失慘重,英國海軍被迫退出戰鬥,荷蘭暫時消除了海上威脅並取得了制海權。與此同時,兩支荷蘭分艦隊在北美和加勒比地區匯合,從英國人手中重新奪回北美的紐芬蘭和紐約,並重創西印度洋上的英法軍艦和其它船隻,對英國的殖民擴張造成重大打擊。

  特塞爾海戰及北美戰鬥的失利引起了英國國內的強烈不滿。一直懷疑查理二世與法國勾結的英國議會對查理二世施加壓力,他們強烈抨擊英國支持法國對荷作戰,認為法國已對英國構成巨大威脅,從1673年起議會拒絕給對荷作戰提供撥款。軍費開支捉襟見肘,迫使查理二世不得不與荷蘭議和。為了表達聯合反法的意圖,查理二世將自己的侄女、約克公爵詹姆士的女兒嫁給荷蘭的奧倫治親王威廉(William Ⅲ of Orange)。1674年2月,英國單獨與荷蘭簽訂了第二個《威斯敏斯特和約》(Treaty of Westminster)。根據和約,英荷先前簽訂的《布雷達和約》繼續有效,查理二世放棄與法國的聯盟並保證在荷法戰爭中保持中立,荷蘭則將北美的紐約和紐芬蘭重新歸還給英國,英國東印度公司在1659年從荷蘭人手中奪取的聖赫倫那島(St.Helena)得到條約的確認,荷蘭人在挪威至菲尼斯太爾海角之間的海域須向英國國旗致禮,荷蘭賠償戰費50萬枚銀幣(1枚銀幣相當於5先令),至此荷蘭與英國的敵對狀態完全結束。陷於孤立的法國也於1678年同荷蘭簽訂《奈梅根和約》(Treaty of Nijmegen),從而結束了法荷戰爭。在法荷條約中,英國與荷蘭單獨達成的協議得到確認。通過第三次英荷戰爭,第二次英荷戰爭後英國所取得的殖民地、貿易與航運權力得到確認,荷蘭接受了英國的《航海條例》,此戰中英國又俘獲了500艘荷蘭船隻。[27]第三次英荷戰爭的結束標誌著17世紀具有重大意義的爭奪海上霸權的英荷商業戰爭從此結束,英國的殖民爭奪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

  從克倫威爾時期到復辟王朝,英荷之間「有遍布全球的衝突點北大西洋的漁業、東方的商站、美洲的殖民地和西印度群島的奴隸貿易。這些爭端促成1652—1674年的接連三次的英荷戰爭」。[28]對於英國來說,儘管每次戰爭的具體目標和戰爭重點不盡相同,但是根本目標卻是完全一致的,那就是摧毀荷蘭的商業壟斷,形成英國的海上商業霸權。「克倫威爾希望為保護自身而反對荷蘭人,查理二世希望自己成為他們的主人。」[29]因此,第一次英荷戰爭是圍繞著荷蘭的護船隊展開的,第二次戰爭則是為了爭奪制海權,第三次戰爭中英國企圖聯合法國占領荷蘭。[30]從戰爭的結局看,三次戰爭似乎各有勝負,誰也沒有取得完全的勝利,但是實際上操勝券的是英國。

  通過英荷戰爭,英國的海上航運能力大大加強,英國的海上霸權逐步確立。英荷戰爭表明英荷之間原來的宗教同宗關係被商業競爭取代,因而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戰爭。[31]戰爭之後,英國的海上力量得到明顯加強。三次戰爭中,英國所俘獲的荷蘭船隻至少在2000艘以上,因此在1674年英國與荷蘭簽訂了條約之後,由於歐陸戰爭的延續,荷蘭的海運貿易大部分為英國所接替。當《奈梅根和約》簽訂之際,英國已經變成為世界上商業和海軍力量的強國了。戰後出於實施《航海條例》和發展遠洋貿易的需要,英國的航運業進一步發展。復辟王朝初期英國的商船噸位僅為20萬噸左右,遠不能滿足航運業的需求,為此,英國主要通過購船的辦法增加商船噸位。據統計,1654—1675年,購進的外船在英國商船總噸位中所占的份額不低於三分之一,到1675年則達二分之一。[32]到1676年,英國引進的外國船隻總數目為1200艘左右。1674年以後英國開始大力發展國內造船業,英國商船年增長的速度達到2%—3%。在迅速增長的商船中,國內製造的船隻所占的比例越來越高,到復辟時期末,這一比例估計達到五分之四。1686—1687年,政府總共給1532艘商船頒發了通行證,外船只有131艘。[33]經過如此的迅速發展,到1688年,英國的商船總噸位達到了34萬噸。[34]英國海上力量的增強顯然是與《航海條例》的實施和英荷戰爭分不開的,所以,東印度公司著名的商人並同時擔任過議會議員的晚期重商主義者蔡爾德(Josiah Child)在1672年就直言不諱地承認:《航海條例》使英國商船數增加了三倍,「假如沒有航海條例,即便是在我們自己的殖民地,荷蘭商船與英船的比例也可能會是40∶1」。[35]

  造船業和航運業的發展推動了英國對外貿易的擴張,英國對殖民地及世界貿易的壟斷逐步形成。英國頒布《航海條例》的初衷是獨占殖民地的對外貿易,使殖民地為宗主國服務。隨著荷蘭勢力的排除,英國對殖民地和對北歐的貿易獲得長足進展。據統計,1663—1686年間,英國從事對外貿易的商船總噸位中,估計有4/5來往於殖民地和北歐貿易,而此時期英國與荷蘭、德意志、地中海等傳統貿易區的商船噸位則增長緩慢。1663年,英國服務海外殖民地所需的船隻噸位數是12.6萬噸,到1668年已經超過了19萬噸。1664年,倫敦有45艘船隻向美洲島嶼出發,到1686年這一數量是原來的4倍。[36]英國對殖民地貿易的發展,意味著殖民地越來越成為英國的商品銷售市場和原料供給地,因而給英國帶來了豐厚的利潤。有人估計,17世紀60年代之後海上貿易每年給英國帶來的財富達200萬英鎊,其中75%來自於美洲或印度。[37]所以,斯塔夫里阿諾斯在比較分析荷蘭衰落、英國崛起的根本原因時,認為英國的成功除了英國人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和天然的海島位置之外,「英國人還有其海外殖民地迅速增長的財富和力量作後盾」。[38]除了對殖民地的貿易快速發展,英國的轉口貿易也獲得長足進步,在英國原材料貿易中,再出口貿易十分活躍,1663—1669年間,英國再出口總值達到90萬鎊,占全國出口總值的近25%。[39]再出口貿易的主要內容是來自於英屬殖民地的菸草、蔗糖等物品,這表明英國正在或已經取代荷蘭,在世界轉運貿易中占有重要位置。對外貿易的發展推動了英國工業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從而增強了英國的整體經濟實力。英國航運、對外貿易和工業的迅速發展,使17世紀末的英國經濟實力已遠遠超過了荷蘭,所以,三次英荷戰爭最終「確立了英國在國際貿易中的不可逆轉的優勢位置」[40]。

  英荷戰爭還徹底改變了英荷之間的政治關係,荷蘭的國際地位大大下降,經過戰爭,荷蘭在國際上的優勢地位被英國取代。17世紀以來,荷蘭憑藉發達的商業、運輸和遠洋貿易優勢,在國際舞台上一直扮演著重要角色,長期維持著商業霸權和政治霸權。但是,英荷戰爭不僅嚴重破壞了荷蘭的貿易和經濟,而且動搖了荷蘭的政治軍事地位,使荷蘭的致命弱點暴露無遺:「第一,荷蘭是完完全全依靠海洋生存的,而英國控制了它的海上通路。第二,由於荷蘭既有海疆又有陸地邊境需要防守,它不得不花費財力和人力來建造堡壘和保持一支常備陸軍。第三,荷蘭艦隊雖然在數量上多得驚人,但都是些為進入荷蘭淺水港而建造的小型的駕駛不靈便的平底船。最後一點,英國海軍在戰術上對荷蘭總是略勝一籌。」[41]光榮革命之後,為了扼製法國的擴張、阻擋法國對荷蘭的圖謀,既是荷蘭執政又是英國國王的威廉三世將英荷結成聯盟。但英荷同盟並沒有換來《航海條例》的取消,相反使荷蘭在政治和經濟上進一步從屬於英國,並逐漸喪失了對外政策的獨立自主性。英國對荷戰爭的最初目標是打擊荷蘭的貿易,但是戰爭的結果卻使它逐漸控制大西洋、波羅的海、地中海和加勒比海的制海權。[42]1688年,威廉率領龐大的荷蘭艦隊來到英國;1689年4月英荷達成協議組成聯合艦隊,聯合艦隊中英荷參加的軍艦比例為5∶3,聯合艦隊的指揮權由英方控制。[43]荷蘭實際上失去了海上強國的地位,已不再是英國的競爭對手了。與荷蘭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英國的海軍力量不斷增強。1688年英國共有軍艦173艘,總排水量10.2萬噸,大炮6930門;到17世紀末增加到323艘、總排水量16萬噸,大炮9 912門。克倫威爾時期英國的海軍人數為3萬人,到17世紀90年代已高達4.5萬人。[44]所以沃勒斯坦認為:「1672年真正的重要性在於,從1659年至1672年這段時期,英國人和法國人都把荷蘭看作是最大的對手,現在,他們主要攻擊對方,而且,儘管荷蘭仍具有經濟實力,但荷蘭人突然成了次要的因素。」[45]因此光榮革命後英國調整對外政策的重心,將法國視為英國的首要對手,由此拉開了英法爭霸的序幕。

  總之,三次英荷戰爭之後,英國本土已無安全之虞,加上握有世界海洋的制海權,英國獲得了良好的國際環境。對荷政策的成功也極大地增強了英國人對外擴張與爭霸世界的欲望和信心,因此,英國在對殖民地全面實施重商主義原則的同時,開始把它的觸角伸向新的區域,進一步拓展殖民空間,因而加速了商業帝國建立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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