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尋找精神家園:清教殖民地的建立
2024-10-09 08:44:14
作者: 錢乘旦
就在維吉尼亞殖民地建立的同時,英國人在北方新英格蘭地區的殖民活動也陸續展開。早在1606年夏,與維吉尼亞公司同時成立的普利茅斯公司就曾根據國王的特許狀,派出一個探險隊前往北美。1607年他們來到今緬因州境內的薩加達霍河口(Sagadahoc)並建立了殖民據點,但是一年後由於該地冬季嚴寒,特別是由於經費問題以及與當地印第安人的衝突,大多數移民最後渡海回國,英國人在新英格蘭建立殖民地的努力宣告失敗。[115]1614年,約翰·史密斯探險來到這一地區,並將此地命名為「新英格蘭」。然而,直到1620年,因一批英國清教徒來到這裡,才在這裡建立起永久的殖民地。如果說維吉尼亞的第一代移民是抱著追求財富的目的來到新大陸,那麼建立新英格蘭的始祖們則更多地是為了尋找宗教理想的新天地。這使得新英格蘭這塊被認為是「貧窮、寒冷和無用」的地方[116],最終成為英國的「清教殖民地」。
北美清教殖民地的建立與英國國內宗教矛盾的發展直接相關。17世紀初,英國社會轉型加速進行,各種矛盾十分尖銳,宗教鬥爭日益發展。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一方面使天主教在英國處於弱勢地位,為了免受排擠和打擊,許多天主教徒選擇離開;另一方面,英國國教會內部發生分裂,出現了清教及清教運動。清教中的激進派別即分離派極力主張脫離國教會,建立獨立的教會團體,由地方行政當局控制宗教事務,並為此進行了堅決的鬥爭。結果,清教運動受到壓制,清教徒遭遇迫害。1604年,詹姆士一世主持召開了包括聖公會和清教徒參加的漢普頓王宮會議(Hampton Court Conference),針對清教徒提出的改革主張,詹姆士一世態度堅決。在詹姆士一世看來,國教的基本內容不容討論,必須堅持一種教義,一種戒律和一種宗教儀式。漢普頓王宮會議後不久,詹姆士國王批准了《教規法典》,要求所有獲得神職、聖俸或得到許可證的教士必須宣誓服從《至尊法》和《公禱書》,有300名清教徒因未宣誓而被革除教職並失去了俸祿。如此宗教政策使大批清教徒對國家喪失信心,正如清教牧師托馬斯·胡克(Thomas Hooker)所表達的:「我們在這裡已沒有安身立足之地,我們要離開英國前往其它地方傳播基督福音。」[117]於是,一批來自諾丁漢郡斯克羅比(Scrooby)的分離派清教徒於1607年離開祖國,前往荷蘭,並定居於荷蘭的萊頓,以尋求宗教自由。他們選擇荷蘭的原因在於「荷蘭人一直在為人民的自由和心靈的自由而戰,並願意為一切世人提供這種自由」。尤為重要的是「在荷蘭,每個公民的信仰自由都能得到保障,任何人在宗教信仰問題上都不得侵擾和質疑他人」[118]。然而,在長達十年的流亡生活之後,他們發現萊頓並非他們的理想之地,艱難的生活、不良環境對子女的影響、荷蘭與西班牙爆發戰爭的危險等,都使這些清教徒對自己的前途和宗教責任深感憂慮。清教領袖之一的布拉福德真實地描述了他們當時的處境:「他們在艱苦的環境裡如同被流放一般生活著,而且更大的不幸可能即將來臨,西班牙和荷蘭的『12年休戰期』結束了,除了備戰的鼓聲聽不到其他的聲音。西班牙人或許將要以實際行動證明自己和美洲的野蠻人一樣殘酷。」[119]此時英國人在北美的殖民活動及相關信息促使這些清教徒將目光投向了北美,在他們看來,廣闊的北美荒原更適宜建立真正的神聖社會。於是,1616年冬,他們決定向北美遷移,以尋找信仰自由。他們希望在維吉尼亞公司管轄的地區建立自治團體,以實現宗教理想。
然而,從荷蘭前往遙遠陌生的北美去開闢新的天地並非易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做好充分的準備,首先需要解決的是合法性問題,這批清教徒希望得到英國國王的支持。於是,他們派代表來到倫敦,與維吉尼亞公司董事會成員之一的埃德溫·桑蒂斯爵士進行磋商,後者支持他們在維吉尼亞公司授權地的最北端建立定居點。最後,英王特許他們前往維吉尼亞公司的美洲屬地,並稱他們在美洲捕魚「是正經的行業,是使徒們的召喚」。[120]
接著,他們面臨的是前往北美的路費問題。這些清教徒大多是下層勞動者,家境貧困,難以負擔昂貴的越洋路費。在17世紀早期,越過大西洋的航行費用大約是每人9—10鎊,這一數字高於一個普通英國人一年的收入。結果他們得到了倫敦商人與冒險家托馬斯·韋斯頓(Thomas Weston)的資助,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韋斯頓為清教徒提供租船、補給和運送的費用,而移民則需為韋斯頓等人工作7年,主要從事皮毛貿易、漁獵、伐木及其它勞動,所得利潤歸韋斯頓等人所有。按照協議,清教徒在維吉尼亞以北的新地點(即今紐約)建立居民點,並申請建立新英格蘭殖民地。
國王的特許及經費的解決使這些清教徒的信心大增,經過緊張的籌備,1620年8月,他們分別乘坐「五月花號」(Mayflower)和「快安號」(Speedwell)從英國的南安普敦港出發。不幸這兩艘船出發不久,都因為船艙漏水而折回英國。結果「快安號」無法修復而取消美洲之行,只有「五月花號」載運102名乘客於1620年9月,從英國的普利茅斯港出發,向北美洲的維吉尼亞進發。乘客中包括一些家庭,其中包括41名被稱為「聖徒」的男清教徒,以及被稱為「教外人」的一些試圖去尋找生活出路和開創一番新事業的非清教徒。整個航程異常艱難,在經歷了狂風巨浪的近兩個月航行之後,船隻在11月抵達北美麻薩諸塞海灣東岸北端的科德角(Cape Cod),而不是原定目的地維吉尼亞。一部分人在此登岸,另有16人乘小船沿麻薩諸塞灣海岸繼續航行。12月中旬,他們在麻薩諸塞灣西岸中北部登陸。[121]幾天後,「五月花號」也抵達這裡,登陸後他們決定在這裡定居並開闢殖民地。為了紀念他們出國時的港口,移民們把這裡命名為普利茅斯(New Plymou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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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維吉尼亞一樣,普利茅斯殖民地的創建也歷經磨難。關於這一點,布拉福德在其《普利茅斯開拓史》中這樣寫道:「他們跨越了遼闊的大海,還克服了之前準備工作期間遭遇的無窮磨難,到現在既沒有朋友來歡迎,也沒有旅店可以休息,讓憔悴的身心重新振作,更不要說有可居住的房屋、城鎮來讓他們恢復元氣。……此時正值冬天,經歷過當地冬季的人都知道,那天氣是何等的嚴寒刺骨,經常會遭遇暴風雪,就是去熟悉的地方都很危險,更別說在陌生的海岸摸索前進了。再有,除了一片杳無人煙的荒野及遊蕩其中的野獸、野人,他們什麼也看不到。」[122]起初,極端惡劣的自然條件與生存環境對移民的生命構成了巨大威脅,「五月花號」登陸後的那年冬天,第一批移民就有一半人喪生,倖存者得到印第安人之助才得以生存。隨「五月花號」來到普利茅斯的18名已婚婦女因生產和疾病,倖存者僅4人。[123]但是,他們忍受住了各種艱苦,因為他們是為了信仰自由而來,他們「感激上帝帶他們越過那驚濤駭浪的萬頃海域,把他們從一切危險和苦難中拯救出來,使他們的雙腳得以再次踏上這堅實穩固的大地上,回到他們的正常生活環境中」。[124]
正是這種堅定的宗教信仰構成了這些朝聖者立足異域的精神動力,並促使他們決定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自己的方式在美洲建立一個屬於自己的家園。清教徒移民北美,既不是出於經濟原因,也不是出於冒險精神,完全是為了爭取宗教自由。因此普利茅斯初期的殖民史與維吉尼亞殖民地完全不同。清教徒們一開始就準備在這裡從事農耕畜牧和漁業,所以,他們在第二年春天就開始墾殖,1621年,移民們在印第安人的幫助下種植玉米喜獲豐收。不久,他們又與當地的土著人簽訂了同盟條約,並獲得了與印第安人進行貿易的獨占權。他們在這裡度過難關並站穩了腳跟,普利茅斯也作為一個農業殖民地終於存活下來,並成為新英格蘭地區殖民地發展的榜樣。為了調動居民的生產積極性並吸引更多的移民前往,布拉福德等人決定進行土地改革,實施土地無償私有化。起初,清教徒們採取的是土地共耕的方式,開墾的土地歸公司所有,勞動成果共同分享,平均分配。為了提高移民的生產積極性,1624年改變這一做法,每位成年男子被授予1英畝私人永久耕地。1627年,移民們一方面以債務的方式從英國投資者手裡購買了與殖民地有關的財產及權益;另一方面將殖民地的土地以每份20英畝分給一家一戶進行耕作,等到債款償清,每家就獲得這些土地的世襲產權,成為自由業主,土地私有化進程由此開始。1648年時,普利茅斯償清了最後400英鎊的債務,完全擺脫了對英國投資商的一切義務。
這些被稱為「移民始祖」(The Pilgrimage Fathers)的人們來到北美並沒有得到英王的正式特許狀,只是與倫敦維吉尼亞公司簽訂了嚴格、詳細的經濟合約。他們即將登陸的地方不在任何政府管轄範圍之內,且「五月花號」的乘客中清教徒只占1/4,大多數人仍然是出於發財的目的而前往北美的。因此為了在一片未知的荒原上生存下來並實現神聖的宗教理想,就需要達成某種協議並組建成有效的集體。在「五月花號」靠岸科德角之前,以威廉·布拉福德為首的清教徒在船艙里開會,制訂出一個有關建立殖民地、並在其內部實行團結與權威的方案。他們以先前在英國教堂里採用的社會契約為樣本,建立某種「民間團體政治」,設計一種「為了殖民地總體利益必須實行的公平之法,以及相關的法規、條令、憲章與公職」。這就是著名的《五月花號公約》(Mayflower Compact),要求船上的41名成年男子宣誓遵守。《五月花號公約》稱:「蒙上帝的恩典,為了上帝的榮耀並促進基督信仰及國王與國家的榮譽,遠航至維吉尼亞北部地區開闢首個殖民地。根據本公約一同在上帝面前莊嚴盟誓,彼此聯合,共同組成公民政治體,為了保持良好秩序及推動實現前述的目標,需不時制定、頒布法案或擬定公正、公平的法律、法規、法令、憲法框架及設立管理機構,並對殖民地普遍適用,我們承諾將完全服從並遵守。」[125]此公約寥寥數言,只是當時定居者為了生存而達成的簡單和原則性的契約,並未具體規定政府的形式和公民的權利,但是它的重要意義卻是顯而易見的。該公約將建立新的上帝之城與建立北美殖民地加以結合,既體現了清教徒的神學觀和聖約觀念,又勾畫了一幅社會實踐的藍圖。普利茅斯並未得到如同維吉尼亞那樣的特許狀,因而,該公約實際上起著一個特許狀的作用,成為普利茅斯殖民地的根本法規。其原則既是普利茅斯殖民地政府行使管理權的基礎,也是新英格蘭殖民地共同模式的基礎。[126]更重要的是,它是一部開創性的契約式憲章,其簽訂方式和內容完全否定了君權神授學說,為以後美國民主政治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礎。
在普利茅斯定居下來之後,移民們便按照《五月花號公約》的內容進行社會治理。起初,他們推選約翰·卡弗(John Carver)為總督。1621年卡弗去世後,威廉·布拉福德經過選舉長期擔任總督。為了便於管理,殖民地成立了全體居民參加的市鎮大會,由市鎮大會選舉具體負責市鎮公共事務的總督和總督助理。與維吉尼亞殖民地相比,普利茅斯的清教徒受過嚴格的清教訓練,所以公私生活秩序井然。1636年通過的《統一基本法》具體規定了殖民地的政治結構與自由民的權利。雖然殖民地的發展十分緩慢,移民人口增長不快,但卻十分穩固。20年後,普利茅斯不僅移民人口增加,而且殖民地範圍越來越大,新的市鎮不斷建立,居民點之間的距離愈來愈遠。此時再召開由全民參加的市鎮大會已不可能,於是普利茅斯在1639年實行了代表制度,市鎮大會改由自由民選派代表出席,代議制遂成為基本的政治制度。
由於缺乏資金以及並不出產可向英國大量銷售的主要產品,普利茅斯殖民地發展非常緩慢。直到1691年時,該殖民地只有7 000名居民。所以,有人認為它的「歷史名聲超過它的現實重要性」,並很快被麻薩諸塞灣殖民地覆蓋。[127]不過它對英國日後的宗教移民產生了極大的示範作用,這卻是不容忽視的。正如西蒙斯所說:「移民始祖抵達普利茅斯可以被看成是英國殖民地史上的一個轉折點,因為它標誌著宗教上心懷不滿的人自願遷往美洲的一場運動的開端,這場運動在17世紀20年代和30年代晚期就將猛漲成一股洪流。」[128]其直接的昭示作用就是麻薩諸塞(Massachusett)殖民地的建立。
麻薩諸塞殖民地同樣與英國政府的宗教政策有關。17世紀初,面對詹姆士一世的宗教壓制,一些激進的清教徒選擇了遠走他鄉;另一些包括公理會(Congregational Church )和長老會(Presbyterian)在內的清教徒則留在英國,他們試圖繼續抗爭,希望從內部改變英國教會。然而,1625年查理一世即位後,英國的政治和宗教形勢變得更加嚴峻,國王決心加強王權並鎮壓宗教異端。查理一世的宗教政策特別是在威廉·勞德(William Laud)出任坎特伯雷大主教之後使清教徒很難在國內立足,在國王的支持下,勞德一方面加強國教的宗教儀式,使英國教會在禮儀、法衣、教義等方面日益向羅馬天主教靠攏,並剝奪清教徒的牧師講壇;另一方面又將清教徒視為「黃蜂」和「政府最危險的敵人」,動用星室法庭(Court of Star Chamber)和高等法庭(Superior Court)對其大肆迫害。查理一世還把宗教迫害延伸到蘇格蘭。這些都使得英國清教徒對英國的改革深感失望,由於擔心被監禁,他們將目光轉向了美洲,希望在遠離當局迫害的地方繼續推行宗教和社會改革。這些清教徒大多來自商人、牧師和鄉紳階層,他們的家境較好且大都受過一定程度的教育,許多人在英國具有較高的政治地位,在議會中有一定的能量。在詹姆士一世統治時期,清教徒在議會中占3/4,[129]這為他們前往美洲提供了良好的條件。
早在17世紀20年代初,英國多切斯特公司(Dorchester Company)的商人就希望在新英格蘭建立永久性的漁村。不久,得到多切斯特商人支持的羅傑·科南特(Roger Conant)率領少數移民在薩勒姆(Salem)建立了定居點。1628年,部分公理會清教徒為前往北美而在倫敦成立了新英格蘭公司(New England Company),該公司從新英格蘭理事會(新英格蘭理事會由普利茅斯公司1620年改組而成)獲得了美洲從梅里馬克河(Merrimac River)到查爾斯河(Charles River)之間的土地殖民權。新英格蘭公司約有90人,包括英國西南地區、倫敦東部的清教徒以及倫敦的商人們。1629年,以新英格蘭公司為基礎建立了麻薩諸塞灣公司(Masschustts Bay Company),並獲得國王頒發的特許狀。根據查理一世頒發的特許狀,麻薩諸塞灣公司在美洲北緯40—48度之間擁有殖民特權,在「不違背英國法律」的前提下,公司對在此區域內所建的定居地享有統治與管理權。為了行使上述權力,公司可以設立與定居地及其居民相適合的「政府和官職」。根據特許狀,殖民地設置總督和副總督各一名以及由18名助理組成的參事會;公司董事會(助理大會)由總督、副總督和助理組成,負責管理殖民地的日常事務;公司應每年召開四次名為「普通大法庭」(Great and General Court)的全體大會,大會由全體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在「不違背英國法律」的前提下,有權制定「一切健全合理的」法律法規,任命政府官員、授予和分配土地等。[130]與維吉尼亞殖民地特許狀相比,該特許狀具有更強的穩定性,也使管理者獲得了很大的權力,該特許狀直到1684年才被英王撤銷。1629年夏,公司通過改組,形成了殖民地的管理方式,任命約翰·恩迪科特(John Endicott)為總督,前往殖民地,而殖民地事務則由設在倫敦的公司進行遙控。隨後,在恩迪科特總督的帶領下,公司接管了英國人先前建立的殖民據點薩勒姆,並開始向那裡移民。恩迪科特在那裡建立了名為「倫敦新英格蘭麻薩諸塞灣拓殖地總督和參事會」(The Governor and Council of London ' s Plantation in Massachusetts Bay,in New England)的殖民地政府。1629年夏末,該殖民據點已有約300名英國移民。[131]
根據國王頒發的特許狀,麻薩諸塞灣公司取得了建立和管理殖民地的權力,但特許狀並未明確規定公司總部的所在地。從1629年3月到1630年6月間,麻薩諸塞灣公司沿用維吉尼亞公司的治理方式,由公司委派總督管理殖民地事務,另由13人組成參事會協助管理。殖民地官吏同公司一樣任期一年。殖民地居民多為公司招募而來的合同僱工,他們由公司支付前往美洲的路費,為公司服務一年後,留下者將分到一塊土地。他們不是股東,因而在公司內完全接受公司指派的官吏的領導。移民在總督管制下集體勞動,勞動所得統一交公。這種公有式的管理方式對殖民地的發展非常不利,因為對移民而言他們缺乏生產積極性,對公司而言公司對殖民地官吏很難形成有效制約,殖民地官吏貪污腐敗的現象時有發生,從而損害公司的利益。再加上當時英國國內的政治環境對清教徒越來越不利,清教徒的處境日益艱難。鑑於這種情況,公司的清教領袖秘密策劃將特許狀、公司管理機構及公司成員全部從英國遷往新英格蘭,以實現所謂「特許狀轉移」。1629年8月26日,清教徒紳士約翰·溫思羅普和其他11位有影響的東部聖公會清教徒共同在英國的劍橋簽訂了《劍橋協議》(Cambridge Agreement)。按照協議,他們承諾在獲得公司的特許狀及殖民地的行政管理權的前提下,一同前往麻薩諸塞灣公司在新英格蘭的殖民地。那些對美洲不感興趣的股東可以將其股權出售給願去美洲的清教徒,新定居地的權力應掌握在殖民地人民手中。[132]
1630年4月,公司新任總管溫思羅普率領第一批近千名男女移民,攜帶著麻薩諸塞灣公司的特許狀從英國出發,越過大西洋並在6月抵達薩勒姆,完成了公司從英國向北美的轉移。這一轉移的完成,使公司的特許狀變為殖民地的特許狀,公司與殖民地合二為一,殖民地實際上獲得了相對於英國的自主權。同時,這一轉移也拉開了持續到1642年的清教徒北美「大遷徙」的序幕。隨後的十年間每年都有超過1000的英國移民前往麻薩諸塞。[133]這些清教徒大多是以家庭或鄰里、教區互攜的方式移民到麻薩諸塞的,他們在這裡相繼建立了波士頓、沃爾切斯特、羅克斯伯里、諾特敦和坎布里奇、查爾斯等居民點,逐漸形成了多個自給自足的村鎮。1647年,麻薩諸塞的村鎮已發展到33個。到1640年,麻薩諸塞已有3萬人居住,超過了切薩皮克灣。波士頓的人口在30年內就增長到了原來的3倍。[134]
麻薩諸塞殖民地在初創期也遭到嚴峻的生存考驗。第一批移民中就有200多人死亡,另有100人因氣候不適或患疾病而不得不返回英國。但是,堅定的宗教信仰和嚴格有力的殖民地管理使得麻薩諸塞殖民地的發展比其它殖民地更為穩定和順利。隨著特許狀和公司總部的遷移,英國政府對殖民地的控制被嚴重削弱,麻薩諸塞殖民地擁有了相對獨立的地位和自主權。根據特許狀並結合英國傳統,殖民地建立了自己的統治機構並朝著自治的方向發展。公司到達殖民地後,溫思羅普便取代前殖民地總督約翰·迪恩科特,成為殖民地新總督,行使殖民地管理權,公司副總管托馬斯·達德利(Thomas Dudley)代行副總督之職,殖民地的原行政機關也被公司的領導機構取代。雖然特許狀明確規定由全體股東即自由民組成的「全體大會」全權處理殖民地的各項事務,但是實際上助理大會取代了「全體大會」,成為殖民地的最高權力機關。1630年8月,第一次助理大會在新英格蘭查爾斯敦舉行,參加者只有總督、副總督和6名助理,擁有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權。9月,助理大會決定將殖民地政府駐地由薩勒姆遷到波士頓。同年10月,第一次股東大會即全體大會在波士頓召開,參加會議的股東與助理大會的成員就是同一批人。會議決定,只有「自由人」才有權選舉助理,助理們再在他們自己中選出總督和副總督,由總督、副總督、助理組成的助理大會制定法律、任命官員。[135]股東大會與助理大會的合二為一,改變了原殖民地的政治結構,使殖民地政府成為寡頭制政府,公司機構也完全轉變成殖民政府。殖民地領導集團這種做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一個他們自己的國家,這個國家將不受英國國王和議會的……控制。」[136]
清教徒領袖們的這種制度安排不僅缺乏民主,也與國王的特許狀內容相違背,同時與當時的殖民地現實不符,因而遭到了部分移民的不滿和反對。起初,溫斯羅普等人設想在殖民地建立以基督之愛為紐帶的「山巔之城」,但是,殖民地的惡劣生存環境迫使移民們不得不分散居住,形成由定居點為單位組成的村鎮,且村鎮的地理範圍較大。這些村鎮沿用英國地方自治的傳統,對內部事務擁有廣泛的自主權。當時殖民地實行的是中小土地所有制,許多移民尤其是自費移民在獲得大片土地後便成為自由業主。隨著村鎮的發展及自由業主的增加,一些鄉紳及自由業主便對自己的無權地位表示不滿,並對殖民地政府的專權統治發起挑戰。在他們看來,作為殖民地的土地所有者,他們當然應取得與公司股東一樣的政治權利,他們理應成為自由人。從1631年起,殖民地的一些居民就拒絕納稅,並聲稱只有允許由人民選出的代表參與政治管理,才同意納稅。面對殖民地居民日益強烈的權利訴求,溫思羅普等人一方面擔心人口占多數的自由業主對當局的不滿會造成殖民地社會的分裂和動盪;另一方面為了擴大政府的社會基礎,防止殖民地居民離走,因而同意接納他們為自由人。但同時又作出了許多限制性規定,其中最主要的一條就是只有清教徒才能成為自由人並擁有選舉權。先前自由人僅指股東,現轉換為「有選舉權的公民」,它包括清教教會的所有成員。[137]此種做法擴大了殖民統治的社會基礎,並朝著實現由清教徒組成的基督王國的目標邁出了一步。清教徒的特殊地位吸引了大批清教徒湧入,隨著其人數增多,特別因交通不便導致自由民難以直接出席全體大會,於是公司在1631年實施重大的政治改革,實行代議制:一個名為「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的大議會正式建立。大議會共有116名自由民代表組成,有權參與制定殖民地的法律和法規,即擁有殖民地的部分立法權。
1632年5月召開的股東大會通過一項決議,總督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做法得到恢復,但總督必須在現任助理中產生;成立一個由各鎮派代表參加的16人委員會,但不具有立法權,而僅有諮詢權。1634年5月召開大議會,由24名各鎮選出的代表與殖民地當局的8名官員組成,會議通過決議,宣布恢復國王特許狀的內容,重申「只有大議會才有權制定立法、設立官吏、任命官吏、罷免官吏,以及規定代表及官吏之各自權限」; 「只有大議會才有權徵收稅務、分配土地,給予和確認財產擁有權;決定按照先前的特許狀規定,恢復大議會『一年召開四次』的慣例,由總督召集,但只有得到代表同意之後才可被解散。」[138]為了顯示大議會的絕對權威,此次會議不僅取消了助理會先前頒布的多項法令,而且票決罷免了溫思羅普的總督職位,選舉托馬斯·達德利和羅傑·勒德洛(Roger Ludlowe)為殖民地的總督和副總督。此後,隨著移民人數的增加和新市鎮的建立,麻薩諸塞的社會結構日趨複雜,大議會內總督、助理與市鎮代表因所代表的各自利益不同而很難形成共識。1644年,為了避免代表和官吏沒完沒了的爭吵,雙方商定設立兩院,形成了兩院制的代議制機關,助理組成上議院,代表組成下議院,由總督、上院和下院共同組成殖民地政府。很顯然,麻薩諸塞這種帶有明顯制衡色彩的政治體制既是對英國憲政傳統的模仿和對英國習慣法的接受,也順應了殖民地現實發展的需要。此後,其他英屬北美殖民地大都參照這種模式建立自己的政府和議會。按照布盧姆等人的說法:「由於公司有權統治殖民地,所以立法議會實際上既是殖民地的立法議會,又是最高法院。這裡,事實上是一個自治的共和政體,一個清教徒的共和國。」[139]由此可見,殖民地及其制度一旦建立,就開始與母國若即若離。
清教徒來到新英格蘭的唯一目的是爭取宗教自由,並進行神聖實驗。按他們自己的話說:「最虔誠的和最神聖的是滿懷信心為之追求的福音。」[140]在清教徒看來,這個嶄新的世界就是上帝指引他們前往拓殖的「新耶路撒冷」和「希望之鄉」。因此,清教在麻薩諸塞的政治以及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有主導地位。按照溫斯羅普的構想,「山巔之城」里的居民由清一色的清教徒組成,他們既是教會的一員,又是社會的一員,但首先是教會的一員。因此,他們建立的是由清教徒統治的神權專制政體。所有的機構都是從屬於教會的,各級官吏均由清教徒壟斷。法律明確規定享有選舉人與被選舉人資格的人必須是教會成員,清教是官方宗教,不論是不是教徒,必須接受清教徒的教義,必須在清教教堂作禮拜,人人必須讀聖經,每個村鎮都有自己的教堂,教堂成了新英格蘭人生活的中心。牧師不僅擁有很高的社會地位,而且作為行政官的「顧問」在殖民地的政治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為了保證清教的純潔性,殖民地實行封閉管理,嚴格禁止其他宗教傳播教義,甚至不允許異端在其轄區內居住。1637年5月,麻薩諸塞議會通過的法令明確規定未經立法機關同意,新移民不得在麻薩諸塞永久定居。對於那些膽敢進入新英格蘭的持不同意見、不同教派的人,殖民當局均採取嚴厲措施予以迫害或驅逐。1649年,麻薩諸塞殖民地法律明確規定,凡信奉異端諸如否認靈魂不滅、身體復活等,均應予驅逐出境。清教徒宣稱只有以清教為中心並附有嚴格的規定,才能使人人相信聖經,才能在新世界建立起聖潔之城,而清教之外的宗教都是「魔鬼的代理人」。人人須納稅以支持教會,救贖是上帝給予選民的恩賜。溫思羅普在解釋為什麼必須遵守清教徒的生活方式時這樣說:我們著手的工作「是通過相互同意……來尋覓一塊共處和相互依存的地方,並置於正當的民事和教會的管理形式之下」,只有這樣,才能嚴格執行上帝的旨意,履行與上帝締結的契約,完成上帝所託付的宗教使命,最終建立一個理想社會。[141]由於這裡是清教徒自願組成的社會,因而將危險人物或具有危險思想的人排除出殖民地是理所當然的。「如果我們根據令人悲哀的經驗,設想並發現他的觀點不能見容於和平,恰如他的自白表明的那樣,我們為何不可拒其黨羽於門外,免其勢力增強,免其危險思想蠱惑他人,以此維持我們的和平?」[142]為了保證清教徒的一統,清教公理會認為牧師具有三重權威:牧師是上帝讓有原罪的人皈依的中介,牧師有吸收教徒的權力,牧師教導教徒按上帝對「選民」的要求生活。在神權統治下,清教徒不僅壟斷殖民地的全部政治權力,而且在許多方面實施獨裁統治。溫斯羅普就曾公開宣稱:「我們擔任公職是由你們人民選出,一旦選出,我們的權威便來自上帝。」那時的人民「就只能遵守法律而無權制定或改變法律」。[143]實際上,溫思羅普等人構建的是一個政教合一的社會,政治與宗教緊密結合,相輔相成。對此,戴維·柴德斯特(David Chidester)有過精彩的評論:「在清教徒的神權體系中,教會與國家是一種秩序的兩個方面。永恆的宗教秩序由教會來保持,而現世的宗教秩序則由國家來維護。上帝的神諭在教會被傳布,在大議會被執行。宗教說服與政治高壓在神權體系中並行不悖。」[144]
毫無疑問,麻薩諸塞殖民地當局的神權專制統治雖然在殖民初期維繫了殖民地社會的穩定與發展,但是這種違背英國自由傳統甚至與清教徒遠走美洲的初衷背道而馳的做法必然會面臨危機與挑戰。這種挑戰不僅來自於世俗利益的誘惑和印第安人的反抗,更來自於清教徒內部的不同聲音。正是這些聲音動搖了麻薩諸塞清教統治的根基,而且導致部分清教徒出走並建立新的殖民地。
最先對溫思羅普的思想提出大膽挑戰的是1631年來到美洲的獨立派年輕教士羅傑·威廉斯(Roger Williams)。作為信仰自由論者,威廉斯主張民眾有信仰的自由,反對強迫崇拜,並譴責對異教徒進行迫害。他認為「為了良心的緣故而進行迫害的教義,同和平的王子耶穌基督的教義,是最明顯和最可悲地背道而馳的」。[145]他提出麻薩諸塞殖民地在宗教上對英國國教會過分順從,完全違背了清教徒為了宗教信仰而移居北美的初衷。他主張清教徒應同英國國教會徹底分離和斷絕關係,並質疑新英格蘭的清教徒是否真的出於虔誠建立新英格蘭教會。他還主張政教分離,認為政府官員應專注於民政事務而不應干涉宗教事務。他還公然挑戰英國國王的權威,強烈批評麻薩諸塞的皇家特許狀,認為一切權力來源於人民,民意才是建立國家的基礎。[146]威廉斯的不同主張直指溫思羅普等人的清教統治的要害,極富顛覆性,並贏得了不少人的擁護,這當然為溫斯羅普等人所不容,因為威廉斯的主張嚴重威脅到殖民地政府的權威並有可能導致殖民地的分裂。於是,教會和政府均要求他放棄觀點,但遭拒絕,政府決定逮捕他。1635年冬天,為躲避迫害,威廉斯逃離麻薩諸塞,在印第安人的幫助下於1636年春在羅得島(Rhode Island)的納拉甘西特灣(Narragansett Bag)建立了普羅維登斯(Providence)定居點。1640年,威廉斯指導殖民地居民制定立法,規定政府的權力來自全體居民,隨後成立了由居民選出的議會和相關行政人員,具體負責殖民地的立法及行政工作,並宣布容忍和歡迎持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在這裡,所有的人都可以自由選擇他願意參加的教會,教堂活動也完全根據自己的意願。
就在威廉斯被逐出麻薩諸塞殖民地不久,另一位於1634年來到麻薩諸塞的女信徒安妮·哈欽森(Anne Hutchison)也對麻薩諸塞的神權統治和單一秩序提出挑戰。哈欽森堅決反對宗教上的「選民」與「棄民」之分,認為「預定論」毫無事實依據;信徒可以同上帝直接交流,個人不必通過熟讀《聖經》或牧師撰寫的經典而獲得拯救;上帝的聖徒可以知道自己的身份,可以感覺自己的靈魂得救,聖靈存在於每個人的心中。哈欽森還聲稱教會中的大多數成員包括掌權者和教士並未得到拯救,她還主張在宗教與世俗事務中女性與男性一樣擁有參與權。哈欽森的思想和言論在殖民地引起軒然大波,她不僅團結了一大批異教徒和支持者,而且得到多名大議會成員和新總督哈里·文(Henry Vane)的支持。但是哈欽森的唯信仰論畢竟動搖了牧師被賦予的精神權威,嚴重威脅到殖民地的教會體制和政治統治,自然引起殖民地當局的關注和強烈不滿。1637年,約翰·溫思羅普重獲總督職位後,立即對哈欽森進行審判,最終以否認殖民地教士在宗教上的權威和不守婦道為由,將哈欽森逐出教會和驅逐出境。[147] 1638年,哈欽森及其追隨者來到羅得島,他們從印第安人那裡購買了一塊土地,建立了樸茨茅斯(Portsmouth)定居點。一年後,另一些人在樸茨茅斯南邊建立了紐波特(Newport)。1644年,威廉斯從英國議會獲得了特許狀,將普羅維登斯、樸茨茅斯和紐波特聯合成「羅得島和普羅維登斯拓殖地」(Rhode Island and Providence Plantation),即羅得島殖民地。[148]特許狀還特別強調了宗教信仰問題,指出:「在這塊殖民地上,任何人不能因宗教上的意見分歧而受到任何方式的騷擾、懲罰、遭致不安或懷疑,不得在實際上侵擾這塊殖民地公民的和平。」[149]1647年,該殖民地舉行的代表大會制定憲法,規定由議會和行政機構組成殖民地政府。羅得島的政府形式比較民主,由選舉產生的參事會和總督負責行政管理,居民有普選權、表決權和罷免權,宗教信仰有充分自由,教會與政治嚴格分離。1650年,由土地所有者選出的總督助理及代表組成大議會,自行制定法律。
由於宗教的專斷以及人口的不斷增加,麻薩諸塞的一些移民開始向新英格蘭的其它地區拓展,其中許多人湧向肥沃的康乃狄克(Connecticut)河谷地區。起先,荷蘭人曾宣稱對該地擁有主權,但是普利茅斯的英國皮貨商卻先於荷蘭人闖入康乃狄克河谷。1634年,麻薩諸塞的商人也來到這裡搶購毛皮。隨著康乃狄克為外人所知,麻薩諸塞向此遷移的人越來越多,他們在溫莎(Windsor)及韋瑟斯菲爾德(Wethersfield)等地定居。1636年,來自紐頓(New Town,即後來的Cambridge)的一個獨立團體來到康乃狄克河谷,並在哈特福德(Hartford)開闢定居點。這批遷移者大多是政治和宗教上的不滿者,其領袖人物是托馬斯·胡克牧師(Thomas Hooker)。胡克雖然在宗教上是一名正統清教徒,但其政治思想卻具有強烈的民主色彩。他主張人人享有宗教和世俗世界的平等,建立教會或政府必須經由居民同意,宣稱只有人民擁有選舉權,所選出的官員「其權力是有限度和範圍的」。[150]因為不滿於當時麻薩諸塞日益強化的嚴格的入教批准手續及清教領袖們大權獨攬,胡克決定與支持者一道前往康乃狄克,組建新的共同體。1637和1638年康乃狄克召開了由總督、助理和代表參加的議會;1639年胡克聯合先前建立的溫莎和韋瑟斯菲爾德鎮共同制定了《康乃狄克基本法》(Fundamental Orders of Connecticut)。該基本法宣稱,康乃狄克殖民地的目的是維護「耶穌福音的純潔」「我們的自由」和「教會的法律」,但並沒有將教會成員資格作為行使選舉權的必要條件;殖民地的所有官員和總督均由殖民者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而代表大會由「得到承認並宣誓效忠的全體自由人」組成;自由人每年舉行一次大會,總督、行政官員與每個市鎮選派的4名代表共同組成大議會,大議會擁有包括徵稅、接納自由人、分配新土地及懲罰不規行為等一切立法權;總督不能否決大議會制定的法律,總督及行政官員不得干涉大議會的運作。[151]根據此法,康乃狄克成為完全的自治殖民地,大議會擁有相當大的權力。
此外,在新英格蘭建立的殖民地新罕布夏(New Hampshire)和緬因(Maine)也與麻薩諸塞有關聯。新罕布夏位於麻薩諸塞北面,1623年英國人開始向此殖民,後成為梅森(Mason)家族的屬地。1635年,羅伯特·梅森在此建立了一個拓殖地。1641年起,該殖民地受麻薩諸塞的保護和控制,1679年成為王室殖民地。緬因也始建於1623年,1639年由幾個村莊聯合組成拓殖地,但長期受麻薩諸塞的控制,1691年併入麻薩諸塞。
新英格蘭較後建立的也是最先消失的殖民地是紐哈芬(New Haven)。[152]1638年,清教牧師約翰·達文波特(John Davenport)帶領一批倫敦人到達北美長島(Long Island)並建立紐哈芬。1643年,紐哈芬與英國人在此建立的其它四個市鎮聯合形成紐哈芬殖民地。紐哈芬是一個教會統治的村鎮,其制度基本模仿麻薩諸塞。紐哈芬的基本法宣稱,它將以聖經作為組建政府的指南,根據上帝的意旨選出代表組成議會,再由議會選出執法官員;議員必須是教會成員,議會必須力圖保持宗教的純潔性,防止邪教在殖民地傳播和發展。[153]但紐哈芬一直沒有獲得特許狀,1662年它併入康乃狄克。
從1620年「五月花號」抵達北美到英國內戰爆發前夕,英國人經過艱苦的努力,在北美新英格蘭地區相繼建立了普利茅斯、麻薩諸塞、羅得島、康乃狄克、新罕布夏、緬因和紐哈芬等殖民地。這些殖民地以麻薩諸塞為中心,被冠之以「清教殖民地」之名,原因在於這些殖民地大多是由清教領袖創建的,移民也主要是清教徒。清教徒離開故土前往新英格蘭,目的是尋找能夠實現宗教理想的新家園,並建立模範的基督教社會,因此,清教主義成為新英格蘭殖民地得以建立的主要精神動力,這賦予了新英格蘭殖民地濃烈的清教色彩。清教思想對殖民地的政治制度和統治模式形成直接影響,清教活動也成為殖民地日常生活的重要內容,形成了所謂的「新英格蘭方式」和新英格蘭文化。宗教文化的同質性、共同的生存環境、地理上的靠近以及貿易、捕魚和航海等經濟活動,很容易使新英格蘭各殖民地之間建立密切的聯繫。
1643年,麻薩諸塞、普利茅斯、康乃狄克及紐哈芬等殖民地訂立了相關條款,建立了所謂的「新英格蘭聯盟」 (New England Confederation,或稱「新英格蘭聯合殖民地」),其目的是「為了保護並傳播福音真理,以及自身的安全和公共福利」。[154]為了處理聯合殖民地的相關事務,還專門由各殖民地選出特派專員。1645年,「新英格蘭聯合殖民地」與當地的土著人(拿拉根賽人和南提克人)簽署和平協議,避免了一場戰爭。當然,新英格蘭殖民地的這種聯合十分鬆散,各殖民地擁有獨立的管轄權。它們雖然都對英國政府表示效忠,但又都自行制定法律及各項制度。同時,清教主義也推動了新英格蘭殖民地經濟的發展,因為清教徒「並不認為貧窮就是美德。他們航行三千英里來到這裡,並不只是為了想以比在英國更為聖潔的方式來過那忍飢挨餓的生活,而是為了要建立一個能博得上帝歡心的社會,不僅要在宗教方面,而且要在經濟方面,都獲得成功」。[155]清教徒這種將信仰上帝和俗世發展聯為一體的觀念,最終構成了新英格蘭經濟發展和繁榮的動力,正如弗格森所指出的:「清教主義加上利益的驅動,正是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使得新英格蘭逐漸繁榮起來。」[156]但是,與其他殖民地有別的是,新英格蘭在經濟上很少出產英國本國所需的物質,新英格蘭特殊的地理條件使它不適宜大規模的農業生產,但當時的新英格蘭還是以農業為主,以小手工業為輔,盛行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它發展了多樣性的農作物生產和家畜飼養業,形成了該地區的農業特色,玉米、小麥、黑麥、大麥和裸麥是其主要的農作物。[157]除若干珍貴動物毛皮之外,新英格蘭沒有什麼商品可以輸往母國,相反它所盛產的魚類則銷售到南歐國家,一般食品輸出到西印度群島。為了促進捕魚業和商業的發展,新英格蘭又利用豐富的林木資源發展造船業及航運業,從而便利了殖民地與英國和歐洲的貿易往來,也加強了南北殖民地之間的經濟關係。到17世紀中期,新英格蘭的不少商船在加勒比海和地中海一帶航行,出售各種商品,運送別國人的貨物,獲取可觀的利潤,波士頓成為當時美洲最大的港口之一。正如一位作家所說,新英格蘭人「不斷注意著任何能夠產生利潤的哪怕最細小的商品,從而為他們自己贏得了美洲荷蘭人的稱號」[158]。新英格蘭的經濟特徵使其對母國的經濟幾乎沒有什麼幫助,反而給母國的商業以很大打擊,這個事實決定了新英格蘭殖民地日後與英國之間的關係。
當然,由於清教只是一種思想而非單純的宗教派別,新英格蘭的清教徒從未組成統一而強大的教會,相反清教徒本身也因宗教主張不同而形成許多派別,加上北美相對寬鬆的政治環境以及大量非清教移民的不斷進入,新英格蘭地區各殖民地無論在政治管理制度還是在宗教生活方式上都存在差別,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移民人口的增加,這些差別越發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