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西方模式」的聯邦德國:「自由與民主的基本秩序」2
2024-10-09 05:32:54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按照「社會市場經濟」原則,國家的任務是規範競爭秩序,而非干預經濟過程,即「少干預,多支持」,但並非所有經濟部門在任何時候都適合於市場競爭。即使在艾哈德主持經濟和擔任總理期間,政府干預也以多種形式存在。艾哈德的一些強化市場和減少干預的主張受到制約,總理阿登納注重實用主義,不相信教條或原則。除了通過財政和貨幣政策來干預經濟外,還有國有企業和國家投資、結構政策和地區政策等重要的干預方式。政府還為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承擔責任。在艾哈德之後,國家干預更為強化和頻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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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德國的國有經濟範圍和總量相對較小,有時還將一些企業實行「非國有化」,但並不拒絕國有企業和國家投資。《基本法》規定國家可以把自然資源、土地和生產資料轉為公有。聯邦德國沒有搞大規模的國有化,但原法西斯國家和納粹戰犯的財產和企業轉到了政府手中。關乎國計民生、投資大而獲利少的部門,如農林漁業、鐵道和交通運輸、電力和能源、郵政、住房建設等,被稱為「受調控的部門」,不實行完全的市場競爭。農業是國家長期保護和補貼的部門。為保護農村「中產階級」和實現較高程度的農產品自給,50年代實行農產品的最高和最低價格以及進口控制政策,許多國內農產品價格大大高於國際市場。政府還通過立法(如1953年「農地法」,1955年「農業法」)和年度「綠色計劃」「綠色報告」等,進行宏觀調控。1966—1967年的經濟衰退後,聯邦和州開始實施中期農業發展計劃,以減少農業生產過剩,吸引工業到農村投資等。加入歐共體後,又把農業保護擴大到共同體層次。政府對農業的補貼,1956年是4億多馬克,1960年超過10億馬克,1970年則達到約75億馬克。還有對農業的各種稅收減免和財政優惠。其他方面的干預也可謂司空見慣。例如,1949—1957年間為有利於資本形成而實行稅收減免,總額約280億馬克。1952年通過一項投資援助法,由企業界籌集資金,幫助鋼鐵、電力和鐵路等遭遇投資瓶頸的基礎部門獲得10億馬克的支持。1950—1954年間,聯邦和州為住房建設投入公共資金達123億多馬克,占同期全國住房建設投入的39%。整個50年代期間共建住房570萬套,其中有320萬套是政府為低收入者建造的,租金也受政府控制。當時,國家企業占全國鋁產量的70%、鋅產量的幾乎50%,國有的大眾汽車占全國汽車產量的40%。聯邦經營著鐵路、民航、電話電報系統並對它們提供補助。在60年代末,聯邦參與的企業超過3000家。1982年底則有4070家「公共企業」。1983年聯邦參股集中的有六大康采恩,其所屬企業有員工42萬多人,銷售總額1100多億馬克。按部門算,1982年聯邦工業資產占石煤生產的12.2%,軋鋼生產的10.2%,煉鋁的50.3%,石油生產的9.9%,電力生產的28.9%,轎車和客貨兩用汽車生產的36.3%,造船的14.1%,空心玻璃製品的21.3%。聯邦銀行和一批國營或部分國營的銀行和信貸機構的貨幣和信貸政策,在國家干預經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國家還為「社會公正」而干預,主要是建立社會保障網絡。艾哈德曾說「繁榮為大眾」的最好辦法是增加生產,最好的經濟政策就是最好的「社會政策」,並說「福利國家」是「現代的幻想」,但又承認「在現代工業國家中,儘管經濟政策很對頭,也需要社會政策措施去補充」。屬於保守派的聯盟黨贊成「社會市場經濟」,左翼—自由派更強調「社會」方面。基於廣泛的共識,聯邦德國建立了完備而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後面將專節敘述)。
在不同的經濟形勢和不同黨派執政的情況下,國家干預經濟的情況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聯盟黨和自由民主黨更強調市場競爭。從建國到60年代中期,是經濟恢復和高速增長期,經濟總體向好,有波動但未出現真正的危機。艾哈德任經濟部長,強調「市場」,用各種手段鼓勵私人投資,保護競爭,促進增長。雖有一系列干預措施,但努力將其限制於局部和短期的干預。這是相對「純正」的「社會市場經濟」階段。60年代經濟出現新情況,人們越來越認為需要以一種政府周期政策來加強幹預。1963年成立「經濟專家委員會」,在1964年的報告中提出一些干預建議。政府沒有接受其中的主張,但表示對經濟實行某種反周期的干預是必要的。
社會民主黨原主張大工業國有化和經濟計劃化,後來接受了「社會市場經濟」,但對國家干預仍比較積極。該黨的經濟學家卡爾·席勒(Karl Schiller,1911—1994)相信凱恩斯主義,主張「微觀自行調控,宏觀總體調控」。《哥德斯貝格綱領》中的「儘可能競爭,有必要就計劃」,正是出自他的思路。1966年席勒出任聯邦經濟部長,為應對經濟衰退,制定《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法》或稱《穩定法》(Gesetz zur Frderung der Stabilistt des Wachstums der Wirtschaft/Stabilittsgesetz)。它被稱為「現代經濟干預的大憲章」,標誌「社會市場經濟」中的「艾哈德/米勒-阿爾馬克時期」的結束和「席勒時期」的開始。席勒說這是「弗賴堡規則與凱恩斯關於控制有效總需求的要旨進行合理的融合」。政府實行系統的景氣政策、反周期的財政政策、更廣泛的結構政策和社會保障政策等。1969年社會民主黨與自由民主黨聯合執政後,政府宏觀干預的力度更加擴大和強化。
然而,強化和擴大政府干預也有負面效應。從70年代中期起,財政連年赤字,赤字額和赤字率雙雙上升,公共債務劇增,通脹加劇。於是「鐘擺」開始回擺,要求減少政府干預,強化市場作用的呼聲逐漸強化。1982年科爾領導的聯盟黨—自由民主黨政府上台後,提出回到比較「純正」的「社會市場經濟」,一系列政策措施出台。不過,聯邦德國沒有出現像「里根經濟學」或「柴契爾主義」那樣強勁的保守派「新自由主義」浪潮。
「社會市場經濟」被視為與美、英自由資本主義不同的「另一種資本主義」,有人稱之為「萊茵模式」,或「第三條道路」。它體現德國既想避免照搬西方傳統自由資本主義,又要避免蘇聯式的社會主義,或如艾哈德所說,要把漫無限制的自由與嚴厲的政府管制之間長期存在的矛盾予以解決,在絕對自由與集權之間尋找一條「健全的中間道路」。這一經濟體制在60年代經歷了一次較大的調整——即強化宏觀干預。在80年代的新挑戰面前,又進行了新的調整——重新強調自由市場和加強私人資本,但基本的原則和制度框架沒有背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