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蘇聯模式」的民主德國
2024-10-09 05:32:57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民主德國建國後,對政治經濟體制進行了不斷的改革和完善,逐漸形成了以統一社會黨為主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政治體制和以指令性計劃為主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
一、民主德國的政治體制
民主德國在社會建設過程中,對政治體制進行了不斷的改革和完善。在1945—1952年的反法西斯民主革命時期,民主德國規定國家性質是無產階級同其他勞動階級和非勞動階級聯合執政的政權,但壟斷資產階級、大地主以及軍國主義者不能參加聯合政權,參加執政的各階級、階層及其政黨在法律上平等。民主德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普選產生的人民議會(Volkskammer),政府是按照政黨聯盟體制建立,也就是有關政黨結成民主政黨聯盟,聯盟內各政黨平等,凡在議會擁有40個席位的議會黨團,均可按其實力參加組織政府。長期以來,德國統一社會黨是最大的議會黨團,一直占據總理職位。總體而言,這一時期民主德國的政治體制保留了較多的傳統因素,有較多的分權制色彩,也採用了某些民主管理形式如延續了傳統的兩院制,中央一度保留了參議院,參議院有權向人民議會提出立法提案,並可根據憲法對人民議會的立法決定行使否決權。這一時期還比較強調公民表決的作用,人民議會由公民普選產生,法律由人民議會或直接由人民通過公民表決來制定。1946年6月,為了決定對戰犯、納粹分子、壟斷集團所擁有的企業是否實行國有化,薩克森州還舉行公民投票,其他州也進行了同樣的投票。依照公民表決結果,蘇聯占領當局暫時沒收的9282家工業企業中有3834家企業交給人民,實行了國有化。
在1952—1963年的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民主德國規定國家性質轉變為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工人階級的馬克思主義政黨德國統一社會黨是執政黨。政府組成不再遵循政黨聯盟制度,而是由所有政黨和群眾組織組成的全國陣線負責提出統一的議員候選人名單,各政黨和群眾組織按照一定比例組成政府。由於群眾組織中的統一社會黨成員較多,統一社會黨在各級政府和議會中開始占有絕對優勢。
在1963—1990年的社會主義建設時期,民主德國規定國家性質是無產階級專政國家,如1968年憲法第一條規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是工人階級和農民的社會主義國家,它是在工人階級及其馬克思列寧主義政黨領導下的城鄉勞動人民的政治組織。」在認定剝削階級逐漸被消滅後,民主德國國家政權開始向全民國家轉變,也就是認為政府客觀上代表的是全體人民的利益。在此情況下,民主德國政治體制的主要發展方向是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首先是發展直接民主,1968年憲法第21條詳細規定了公民的政治權力,包括:廣泛參加社會主義集體和社會主義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民主選舉一切權力機關並參與其工作;共同管理、計劃和安排社會生活;可要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議員、國家機關和經濟機關的負責人作工作匯報;利用社會組織的威信表達願望和要求;可向社會機關、國家機關和經濟機關和組織提出要求和建議;通過人民投票表達意願。為了落實直接民主,民主德國讓群眾參加國家法令、決議的制訂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政府還制訂公民呈文法,允許公民提交呈文,有關部門要在四個月內作出答覆。
為了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民主德國還提高社會團體在民主管理中的地位與作用。民主德國最為重要的社會團體是德國工會聯合會(Deutscher Gewerkschaftsbund)、自由德國青年聯盟(Freie Deutsche Jugend)、德國民主婦女聯合會(Demokratischer Frauenbund Deutschlands)等組織,參政方式主要是參加組成國家機關、參加立法機關的立法工作以及對國家機關的活動進行社會監督。對於社會團體參與立法工作,官方說法是,社會團體有著獨特的工作方式和獨立任務,不是統一社會黨的附屬物,而是代表一定的社會集團利益,讓社會團體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可以保證和協調全社會的利益和各個社會階層、集團、集體和居民個人的利益。此外,民主德國政府還注重進一步發展企業內部的民主關係,其理由是企業不是國家政權機構,但屬於社會主義政治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細胞」。總之,社會主義建設時期民主德國對政治體制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進一步發展。
以上是民主德國政治體制沿革的三個階段,就具體的國家機構組織原則而言,民主德國實行的是「議行合一」制度,1968年憲法第48條規定人民議會的工作實行決議與執行相統一的原則。也就是,人民代表機關既行使立法權,又領導和責成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執行由人民代表機關制定的法律和通過的決議,從而將立法、作出決議、貫徹決定、監督執行等等活動統一起來。
人民議會是民主德國的最高權力機關,也是唯一的立憲和立法機關,通過全體會議決定國家政策的根本問題。1968年憲法第54條規定,「人民議會由500名議員組成。議員通過自由、普遍、平等和秘密的選舉產生,任期5年。」包括人民議會在內的各級人民代表機構的代表由各政黨和群眾組織提名,候選人首先需要所在集體對其本職工作、社會工作和個人品德進行審議。然後,各政黨和組織在全國陣線範圍內進行廣泛協商,最後提出一個包含各政黨、各群眾組織的代表在內的統一候選人名單。
關於人民議會的工作,1968年憲法規定,人民議會選舉其任期內的主席團,主席團按人民議會議事日程領導人民議會的工作。人民議會成立由議員組成的各委員會,委員會有義務與選民密切合作討論法律草案,並對法律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監督,各委員會可要求有關部長和國家機關其他領導人出席會議,以說明情況,一切國家機關都有義務向各委員會提供必要情況。人民議會最遲於選舉後30天內舉行會議,第一次會議由國務委員會召集。如有半數以上議員出席會議,人民議會就有表決權,表決實行多數表決制,經法定議員2/3同意,可以決定修改憲法。只有經人民議會本身作出決定,方得在其任期屆滿前解散人民議會,該決議須經法定議員2/3以上通過。
關於人民議會的職權,1968年憲法規定:(1)人民議會通過法律和決議,最終地、對每個人都有約束力地確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的發展目標。(2)人民議會規定公民、集體和國家機關相互合作的主要原則及其在執行國家的社會發展計劃時的任務。(3)人民議會保證其法律和決議的實行,確定國務委員會(Staatsrat)、部長會議(Ministerrat)等機構的工作原則。(4)人民議會選舉國務委員會主席和委員、部長會議主席和成員、國防委員會主席、最高法院院長和審判員及總檢察長,並隨時罷免之。(5)人民議會在不變更法律的前提下,批准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的國際條約和其他國際法方面的條約。人民議會享有解除這些條約的權限。(6)人民議會決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的防禦狀態。在緊急情況下,國務委員會有權決定防禦狀態,並由國務委員會主席宣布之。(7)人民議會可決定進行人民投票。
民主德國的最高人民代表機構是人民議會,按照行政區劃,在專區、市、縣、鄉鎮和聯合鄉鎮設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1968年憲法規定,地方代表機關的工作目的是增加和維護社會主義財產,不斷改善公民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促進公民及其集體的社會和文化生活;提高公民對國家和法律的社會主義覺悟,維護公共秩序,鞏固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公民權利。在所轄範圍內,地方代表機關制定具有約束力的決議,並擁有歸自己所有的固定收入。地方代表大會還選舉其政府和各委員會,政府成員儘可能由議員來擔任,非議員可以被任命為委員會委員。政府的全部工作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有義務向其報告工作。政府還要確保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開展,並領導組織在其職責範圍內的社會發展。
地方代表大會的主要活動形式是舉行會議,下設的委員會是其工作實體。委員會組織公民在準備和執行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時進行專門性合作,並監督政府及其業務部門執行法律、法令和代表大會的決議。委員會還有權向議會和政府提出提案和建議,有權參加政府涉及其工作範圍的會議以及討論他們的提案或提議的會議。
各級政府是民主德國的行政機關,按照「議行合一」的原則,政府只是人民議會的一個機構,並不是獨立於議會體系的政府機構。除了1961年到1970年國務委員會一度行使政府職能外,民主德國的中央政府職能長期由部長會議行使。
國務委員會是由人民議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國家元首性質的國家機構。1949—1960年民主德國的國家元首是總統,在民主德國第一任總統威廉·皮克於1960年9月7日去世後,人民議會決定不再設立總統,代之以國務委員會。根據1968年憲法,國務委員會是人民議會的機關,向人民議會負責,執行憲法及人民議會法律和決議賦予的任務。國務委員會在國際法上代表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批准和廢除國家條約及其他按規定需要批准的國際法方面的條約。
國務委員會由人民議會選舉產生,實際上是人民議會中各議會黨團推舉的代表組成。國務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秘書一人組成。國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和秘書在人民議會改選後第一次會議上選舉產生,任期五年,選舉國務委員會主席的建議由人民議會最強大的議會黨團提出。人民議會任期屆滿後,國務委員會繼續工作直至人民議會選出新的國務委員會為止。
國務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1)任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駐其他國家的全權代表,接受其他國家向其派駐的代表的國書和卸任狀;(2)規定軍銜、外交級別和其他專門稱號;(3)宣布進行人民議會和其他人民代表機關的選舉;(4)任命國防委員會委員,就國防和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原則決議,在國防委員會協助下組織國防;(5)受人民議會委託,對最高法院和總檢察長的工作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進行經常性監督;(6)行使大赦和特赦權;(7)設立國家勳章、獎勵和榮譽稱號,並由其主席授予。實際上,民主德國國務委員會的權力非常有限,不能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只是擁有一些特殊權力。
1970年後民主德國的中央政府是部長會議,1968年憲法規定,部長會議作為人民議會的機關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政府;它受人民議會委託負責統一執行國家政策,組織完成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任務和委託給它的國防任務;它的工作向人民議會負責,並有義務向人民議會報告工作。
部長會議由部長會議主席團成員組成,包括一個主席、若干副主席和若干部長。部長會議設有外交、國防、內務、國家安全、司法等部委,還有若干直屬機構。部長會議主席和成員在人民議會改選後由其選舉產生,任期五年。主席由人民議會最強大的議會黨團提名,他受人民議會委託組成部長會議,領導部長會議和主席團,代表部長會議和對外代表民主德國。
根據1968年憲法,部長會議的主要職能是:(1)管理國民經濟和其他社會部門。保證有計劃、按比例地發展國民經濟,和諧地安排社會部門和布局,實現社會主義經濟一體化。(2)根據憲法的原則執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的對外政策。(3)根據其主管範圍決定締結和廢除國際法方面的協定。(4)擬定國家對內對外政策中有待解決的任務,並向人民議會提交法律和決議草案。(5)領導、協調、監督各部、其他中央國家機關和各專區政府的工作。(6)在人民議會的法律和決議的範圍內,頒布法令和作出決議。
民主德國地方政府對各級議會和上級政府負責,並向之報告工作。根據同級議會和上級政府的決議,地方政府領導本地區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建設,決定有關本地區及其公民的一切事務。地方政府下設若干專業機構,負責管理地方所屬工業企業、農業企業、公共事業等,負責處理居民關注的問題特別是投訴。按照行政級別,民主德國的地方政府分別稱為專區委員會、縣委員會和鄉委員會。各級委員會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基本上是地區人民代表大會議員。
民主德國的司法機關主要包括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民主德國的最高審判機關是最高法院,它根據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領導各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保證各法院統一實施法律。最高法院向人民議會負責,在人民議會休會期間向國務委員會負責。根據憲法,民主德國的審判是由最高法院、專區法院、縣法院和社會法庭負責,軍事犯罪是由最高法院、高等軍事法庭和軍事法庭審判。為了保證各階級和各階層的男女公民都能行使審判權,民主德國還設有審判員、陪審員和社會法庭成員,這些人員均由民主選舉產生,要向選民負責和報告工作,如果違反憲法或法律,或以其他方式嚴重違反其義務,選民可以罷免他們。檢察機關的職能是保障社會主義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及公民權利,根據民主德國法律法規,對社會主義法制的實施和執行進行監督,以保護公民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領導對犯罪行為的鬥爭,並保證使違法犯罪分子受到法院審判。檢察院由檢察長領導,各專區和縣的檢察員及軍事檢察員受總檢察長領導。檢察員由總檢察長任免,對總檢察長負責並接受其指示。總檢察長對人民議會負責,在人民議會休會期間對國務委員會負責。
二、政黨結構
民主德國的政黨制度是一黨領導下的多黨制。在民主德國的政黨體制中,存在社會基礎和黨綱黨章都不相同的多個政黨。同時,德國統一社會黨在政黨聯盟中起著領導作用,並得到1968年憲法和其他各黨的承認。在這種體制下,其他政黨並不是在野黨和反對黨,而是參與執政的聯盟黨,聯盟的基礎是各政黨都接受的共同政治目標和政治原則。
民主德國的政黨制度是歷史發展的產物。在二戰結束後建立反法西斯民主政權的過程中,非工人階級進步力量組成了自己的政黨組織,積極參與了新政權的建設工作,並與工人階級政黨密切合作,從而在民主德國形成了多黨聯盟的格局。1945年7月14日,德國統一社會黨、基督教民主聯盟、德國自由民主黨以及德國國家民主黨等政黨組建了「反法西斯民主政黨統一陣線」,統一陣線制訂了一個共同行動框架,每一個政黨派出五名代表組建一個陣線委員會,委員會的所有決定實行協商一致的原則。在政黨聯盟內部,各黨地位平等,任何一黨不得凌駕於他黨之上。政黨聯盟中的各政黨都參與議會和政府的工作,參與國家政權的行使,還參與非國家形態的社會主義人民運動,即共同組成民主聯盟和全國陣線兩個人民統一戰線組織,以在全國各地團結各黨派、群眾組織和無黨派人士,共同為建設發達社會主義而行動。在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德國統一社會黨在人民議會中一直是最大的議會黨團,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具有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民主德國的政黨聯盟由各黨平等轉變為一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度,即德國統一社會黨是執政黨,參與執政的其他政黨是德國民主農民黨、基督教民主聯盟、德國自由民主黨以及德國國家民主黨四大黨派。
德國統一社會黨在民主德國長期執政,人數最多,實力也最強,在人民議會內是最大的議會黨團,擁有127個席位,有權提名其成員擔任國務委員會主席和部長會議主席。此外,國務委員會的兩名副主席(其中一名由部長會議主席兼任)和若干名委員以及部長會議的多數成員由德國統一社會黨黨員擔任。德國統一社會黨「第一次代表會議」規定該黨是德國工人階級和所有勞動者的政治組織,黨的一切機關都可以由選舉產生,黨的最高機關是代表大會,兩次代表大會期間的領導機構是黨中央執委會,從中選出的中央書記處是直接貫徹黨的政策的負責機構。居民區支部和企業支部是黨的基層單位,《新德意志報》(Neues Deutschland)是黨中央的機關報,迪茨出版社(Dietz Verlag)是黨中央的出版社。1950年,統一社會黨通過了新的黨章,強調黨是「德國工人階級的政黨,是工人階級有覺悟、有組織的先鋒隊,是其階級組織的最高形式。它將勞動人民最先進的部分聯合在自己的隊伍中」。黨章還規定,黨的一切行動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目標是以建立工人階級政治統治為前提的社會主義,黨的組織建設以民主集中制原則為基礎。在1976年修改的新黨章中,統一社會黨強調黨不僅是工人階級而且也是勞動人民的有覺悟和有組織的先鋒隊,從而突出了向全民黨發展的趨勢。
基督教民主聯盟成立於1945年6月26日,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非工人階級政黨中成立最早、人數最多的政黨。盟員主要是農民、手工業者和原中小資產階級中的基督教徒。1949年10月,基督教民主聯盟參加了民主德國政府的成立工作,盟員在政府內部擔任了一個副總理和三個部長。基督教民主聯盟在人民議會中擁有52個席位,有1.5萬名以上的盟員是民主德國各級人民代表機構中的議員或候補議員,在地方國家機構中也有聯盟的代表。1948年6月基督教民主聯盟有盟員21.2萬人,1983年共有成員約12.5萬人。1952年10月召開的聯盟第六次代表大會規定,聯盟的指導方針是根據和平與仁愛的原則、基督教人道主義的進步傳統以及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進行活動。1977年,聯盟十四大宣布聯盟是一個和平、民主和社會主義的組織,是一個有義務忠於社會主義的政黨,從基督教的責任出發爭取人和人的共同幸福與繁榮,並以此參與社會主義建設、支持社會主義國家、參與社會主義國家的政策制定與執行、加強社會主義國家共同體以及在歐洲建立持久和平。
德國自由民主黨於1945年7月5日成立,最初成員主要是中小資產階級、公務人員、職員和富裕農民。成立時,該黨宗旨是反法西斯和實現民主主義。1949年10月,自由民主黨參加了民主德國政府的組建工作,擁護政府的施政綱領,在政府中擁有一個副總理和兩個部長職位,在人民議會擁有52個席位,在地方人民代表機構和行政機構中均有代表,該黨成員還以各種形式參與各常設的群眾組織和其他民主機構的工作。在1950年8月25—26日的全國陣線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上,該黨承認工人階級及其政黨的統治地位,並表示積極參與社會主義建設。1977年,德國自由民主黨召開第十二次代表大會,宣布該黨為社會主義而奮鬥,將向聯邦德國宣傳民主德國的政策作為黨的一項特殊工作。
德國民主農民黨在1948年4月29日成立,主要由合作社農民和農業工人組成,中小農民特別是在土地改革中獲益的農民成為主要依靠對象。最初的黨章要求全黨必須站在工人階級一邊,提出農民與工人的目標和利益是連在一起的。20世紀40年代,該黨的主要政治目標是在蘇占區徹底執行民主土地改革所規定的各項措施,把土地改革推行到全國,並使勞動人民與工人階級及其他民主勢力團結起來進行建立統一民主德國的鬥爭。土地改革完成後,該黨的主要任務是鞏固工農聯盟,致力於農業合作化運動以進一步促進農業的社會主義發展,並通過加強在農民中推廣工業式的生產方法來發展農業生產,以此促進農村生活城市化。20世紀60年代,該黨第七次代表大會提出黨的任務是在民主德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該黨的中央領導機構是中央理事會和中央檢查委員會,下設專區聯合會、縣聯合會以及地方小組。該黨在人民議會擁有52個席位,有2.1萬名以上的黨員是各級人民代表機構的議員或候補議員,該黨在各重要的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中均有代表。
德國國家民主黨於1948年5月25日成立,最初成員主要是手工業者、知識分子、個體商人、小業主以及當年希特勒國防軍中沒有戰爭罪行和正確吸取了歷史教訓的軍官和職業士兵。在經歷了社會主義改造後,該黨成員主要是手工業者、中小商人、文化工作者和職員。成立初期,該黨的政治目標是實現德國的統一、保障中間階層的生存、促進商業和手工業的發展、支持土地改革和沒收壟斷企業。在1972年召開的第十次代表會議上,德國國家民主黨支持把私人企業和公私合營企業轉化為國營企業,提出黨的特殊任務是爭取和教育前納粹黨員和希特勒軍人。
三、社會主義計劃經濟
民主德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系,也就是國家規定生產計劃、生產目標以及價格,並根據計劃調撥資源。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統一社會黨擁有最高的領導地位,對國家經濟以及社會的各方面進行管理和控制。
建國之初,民主德國是一個私有經濟和公有經濟並存的「混合經濟體系」,國家主要是通過經濟政策、稅收等經濟手段管理經濟,對經濟的管理權有限。隨著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民主德國經濟的公有製成分日益擴大。1950年社會主義所有制企業的總產值在國民經濟總產值中占到56.8%,其中製造業占68%,建築業占41%,商業占61%。1955年公有制經濟產值上升為占國民經濟總產值的2/3,其中工業產值占到全國工業總產值的85%,農用耕地已有18.4%屬於農業生產合作社,4.4%屬於國營農場。1958年7月,德國統一社會黨「五大」提出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生產關係,決定對手工業和小型資本主義工商業進行改造,並同時加速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
1955年以後,民主德國對工業企業的改造沒有採取沒收的方式,而是通過稅收、強制性購買和銷售債券等手段,對小規模的私營企業不斷地加以限制,如限制原料、電力、燃料的供應,禁止新工業設備的購買、切斷私人企業和聯邦德國企業之間的聯繫,等等。許多私人企業被迫將其工廠變成合資公司,也就是同意接受國家投資,政府通過入股和參與利潤分配來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擴大這些企業與國營企業的合作和分工。以公私合營的形式,民主德國逐步使私營工業企業向社會主義企業轉變,使私營企業主向勞動者轉變。1972年,這些合資企業大多數被吸收到國營企業中。私人企業的規模不斷萎縮,20世紀80年代,所占國民收入比值從40%下降到3.2%,僅雇用了0.07%的勞動力,並主要存在於建築業、服務業和農業之中。
在商業領域,1945年12月,根據蘇聯軍事管制委員會的命令,消費合作社成立,收回了被法西斯分子掠奪的財產。1948年11月,國家商業組織(簡稱國營商店)建立,1950年大約占到30%的零售銷售額,消費合作社占17%,私營部門占53%。為了把私人零售企業納入社會主義軌道,民主德國通過合同制使私人零售企業與國營或合作社經營的批發貿易企業建立緊密聯繫。隨著私人零售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進程加快,1970年國營商店大約占45%的零售銷售額,消費合作社占35%,私營部門占10%,而且,私人商店大多數被改造為公私合營的代銷店。
在城市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的同時,蘇聯占領當局和後來的德國政府也在農村進行了土地改革運動。德國的大地產主要集中在蘇占區,蘇聯軍事管制委員會認為,容克地主在納粹執政時期既奴役工人又壓榨農民,應該被剝奪財產和土地。1945年7月,德國共產黨開始組織農業工人和農民參加群眾大會,闡述土地改革的任務和目標,提出和宣傳「把容克土地變為農民土地」的口號,號召農村居民積極參加土地改革運動。同年9月,蘇聯軍事管制委員會下令無償剝奪超過100公頃的大土地所有者和現行納粹分子以及戰爭罪犯的地產連同牲口、農具,蘇占區還設立國家土地基金,把沒收的絕大部分土地和財產分配給僱農、移居者、貧農以及小佃農作為他們的個人財產,剩餘的大約1/3沒收的土地歸國家、地方或社會機構所有,這些社會所有土地後來陸續建立了近500個國營農場。其他的容克地主土地,則撥給地方行政機關和農民互助聯合會。土地改革後,國有化的土地有330萬公頃,其中的250萬公頃是大地主所有。蘇占區的州、縣行政管理委員會還規定,經過土地改革建立的農場不准出賣、租佃、分割或抵押,教堂占有的土地不在土地改革之列。土地改革由民主選舉的土地改革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主要從事土地的沒收、分配等組織工作,會員包括5萬名產業工人、農業工人、中農和其他勞動者。
1952—1959年,民主德國開始逐步進行農村集體化運動,採取農民自願入社的原則建立多種形式的合作社。第一種類型的合作社是土地聯合經營,牲畜仍由社員個體飼養,40%的合作社純收入按入股土地量分配。第二種類型的合作社與第一種類型合作社基本相同,只是土地分紅占30%。第三種類型的合作社是土地和牲畜均由合作社聯合經營(自留地和自留畜除外),20%的收入按入股土地量分配。在1953年「東柏林事件」前,民主德國主要建立的是I型合作社,合作社經營管理的耕地面積大約只有12%。「東柏林事件」後,民主德國加速了農業集體化進程,1959年農業生產合作社所有的耕地面積占到45%,新建立的合作社大部分是第三種類型的高級合作社。1960年初,民主德國開展了一次非常強大的集體化運動,使合作社占耕地面積從45%飛躍到85%。至此,農業生產關係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
在建立社會主義生產關係的同時,蘇聯軍事管制委員會以及民主德國政府也開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1948年7月1日,民主德國開始實行半年計劃,這是第一次由統一社會黨建議的國民經濟計劃。實際上,統一社會黨並沒有計劃經濟管理方面的實踐經驗,這些經濟計劃是在蘇聯專家的幫助下制定的。民主德國還以蘇聯為樣板,建立了計劃經濟體制,該體制的特點是國家主管經濟部門下達指令性計劃指標,並把它作為考核企業經營成果的標準。通過計劃,國家規定企業的生產方向、產量、產品品種、質量和規格、生產工藝以及職工人數和編制;國家控制企業生產所需的一切物資的來源、數量、取得方式、產品銷售以及價格;國家統一規定各行各業、各個部門的工資等級和標準、企業的工資基金總額等。中央政府機構直接負責全部重要的經濟決策。民主德國的經濟管理機構比較龐大和複雜,按照不同的經濟部門可以分為二級或三級管理機構。中央直屬工業企業採用的是二級管理,由中央部直接管理。地方工業和國營農業企業實行的是三級管理,有關企業由專區或縣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中央部進行管理。
建國初期,民主德國高度集中的計劃管理體制發揮了積極作用,有利於克服二戰後的經濟混亂、建立國民經濟新秩序、迅速恢復經濟、實現國民經濟工業化和農業集體化。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這種體制在實踐中暴露出許多問題,烏布利希政府和昂納克政府都對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調整與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