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西方模式」的聯邦德國:「自由與民主的基本秩序」
2024-10-09 05:32:51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聯邦德國是在冷戰背景下,在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幫助下建立的。她是德國歷史上繼魏瑪共和國之後,第二次建立西方式的多黨議會民主和市場經濟體制。不過它吸收了魏瑪共和國的經驗教訓,其西方式政治和經濟體制也有自身的特點,尤其「社會市場經濟」體制頗具特色,學術界有時稱之為「第三條道路」或「萊茵資本主義」。幾十年中,聯邦德國政局幾經演變,但基本政治與經濟體制未變,並長期保持了比較穩定的發展局面。
一、《基本法》和政治體制
1949年制定後來幾經修改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簡稱《基本法》(Grundgesetz),規定了聯邦德國基本的政治體制,常被稱為「自由與民主的基本秩序」(Freiheitlich-Demokratische Grundordnung)。其基本原則可以歸納為幾條,即議會民主制;「法制國家」或「社會的法制國家」;權力分割與制衡,包括聯邦制度等。
《基本法》第一章規定了人民的基本自由和民主權利,有50餘項,包括全面保障人的尊嚴和人權,人民自由發展其個性,人身自由,在法律面前平等,男女平等,信仰自由,言論、集會、結社自由,遷移自由,擇業自由,住宅不受侵犯,保證財產和繼承權等,還有個人出於良心的原因而拒服兵役的權利,對於企圖廢除憲法秩序者的「抵抗權」。這些規定,是「作為直接有效的法律,約束立法、行政和司法」。把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權利放在第一章,與德國以往的憲法都有所不同。例如1919年的《魏瑪憲法》中,公民基本權利被列在第二章,同時又允許總統在關鍵時刻可以擁有特別權力,可以限制或取消公民的權利。這在後來導致了嚴重的後果。《基本法》的制定者決心吸取教訓,把維護人民的基本自由和權利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與此同時,《基本法》也規定個人的自由發展必須「不侵犯他人的權利或危害憲法秩序和道德規範」,要受有關法律的限制。人們享有的自由民主權利不能被用來反對「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例如個人郵政和通訊的隱私不受侵犯,但可以根據法律加以限制;言論出版自由「應受到一般的法律規定、保護青少年的法律規定和個人名譽權的限制」。1970年聯邦憲法法院的裁決宣稱:「聯邦共和國及其自由憲政秩序的存在是一種居優先地位的合法利益,為有效地保護它,如屬絕對必要,可以對基本權利進行限制。」「特別重要的是,憲法……支持一種『鬥爭性的民主/防衛性民主』(Streitbare Demokratie/wehrhafte Demokratie),不許濫用基本權利來攻擊自由的國家秩序。」「不許憲法的敵人危害、損傷和破壞國家的存在,卻又要求保護《基本法》賦予他的基本權利。」
《基本法》宣稱「全部國家權力來自人民。它由人民通過選舉和公民投票的方式,以及通過有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專門機構行使。」國家立法機構是兩院制的議會,即聯邦議院(Bundestag)和聯邦參議院(Bundesrat)。聯邦議院是聯邦最高立法機構,它制定和通過法律,包括修改或補充《基本法》(以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的2/3多數通過),與聯邦參議院一起批准涉及州的和聯邦性質的法律(包括政府預算),選舉和撤換聯邦總理,批准對外條約、審查聯邦政府的政策、參與選舉聯邦總統等。聯邦議院是立法系統的中心。通常由聯邦政府提出立法創議,聯邦議院通過立法。聯邦議院也有立法創議權。聯邦議院議員根據「普遍、自由、平等和秘密選舉」的原則,依照法定的程序,選舉產生。議員每屆任期四年,並按黨派組成議會黨團(Fraktion)。按規定,議員是「全體人民的代表,不受委託和指令的約束,只服從自己的良心」。但實際上做到這一點並不容易。議員中有1/3來自各利益集團,議院的主要職務由職業政治家擔任,他們會對議院活動施加影響。議員們往往希望儘量長久地保持自己的地位,或受到其他的誘惑。各黨也要約束本黨議員,影響其在議院的活動。這些都可能使議員難以「只服從自己的良心」。赫爾穆特·施密特(Helmut Schmidt,1918—2015)曾經長期擔任聯邦議員,他後來說:「聯邦議員受到政黨機器的壓力而屈從的例子不在少數,這種壓力是無形的但卻是有效的。」
聯邦參議院由各州的代表組成。參議院議長由各州州長輪流擔任。聯邦參議員須反映各州政府、執政黨或政黨聯合的主張或要求。一般認為這種模式能制約聯邦政府,維護各州的權益。聯邦參議院沒有單獨立法權,但它參與聯邦立法,擁有立法創議權和立法審議權。例如,修改《基本法》必須同時得到聯邦議會兩院的2/3多數通過,聯邦參議院對某些聯邦立法,尤其是涉及聯邦財政和各州行政的立法有「絕對否決權」,對聯邦與各州發生的爭端有仲裁權,以及其他一些權力。如果聯邦議院的立法遭到聯邦參議院否決,通常需要尋求妥協並修改法案,除非聯邦議院重新投票,並以絕對多數壓倒參議院的否決。若參議院以2/3多數反對某項立法,則聯邦議院也要2/3多數才能重新通過。據統計從建國到1990年,聯邦參議院曾經80多次行使絕對否決權,有近40項聯邦立法因而未能通過。在所謂「立法緊急狀態」下,遭聯邦議院否決的法案,也可經聯邦參議院通過而成為法律。聯邦與各州權力互相制約,目的是阻止權力過分向聯邦集中,保障各州的權益。在重大問題上爭取聯邦參議院的同意與合作,成為聯邦政府必須考慮的問題。
《基本法》規定,聯邦政府是全國的最高行政機構,由聯邦總理(Bundeskanzler)和各部部長組成。聯邦政府的任務是執行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通過的立法和決議,處理外交、國防、貨幣、海關、鐵路、航空、郵電等政策事項。經濟、環保、住宅建設等由聯邦和各州共同管轄。聯邦總理是最高行政長官。聯邦政府由議會產生,由獲得聯邦議院多數席位的政黨或聯黨聯合組成。聯邦總理由聯邦總統與聯邦議院各議會黨團協商後,提出候選人,再由聯邦議院選舉產生,經聯邦總統任命,並組織政府。聯邦政府每屆任期四年。聯邦議院可以通過「建設性不信任投票」(konstruktives Misstrauensvotum)而罷免聯邦總理。在新總理獲聯邦議院同意後,即解散原政府和組織新政府。「建設性不信任投票」曾不止一次導致政府更迭:例如,1972年由聯盟黨向聯邦議院提出,針對勃蘭特(Willy Br and t,1913—1992)總理,但未達目的。1982年聯盟黨又提出針對施密特總理的「建設性不信任投票」,結果迫使施密特下台。聯邦總理府作為行政部門的核心,對聯邦議會負責,擁有廣泛的權力。他負責確定政府的施政總綱並加以實施;決定各部的設置,提出部長和高級官員人選;可要求聯邦議院提前開會,可提請總統解散聯邦議院;裁決內閣中出現的分歧。在「緊急狀態」下還可不經聯邦議院而頒布法令。《基本法》強化了總理權力,故有「總理民主制」之稱。由獲得議院多數席位的政黨組織內閣,政府的政策或立法建議在議院被否決的可能性較小。行政權力的加強在現代西方是普遍現象,德國人又有偏好強有力國家的傳統,同時也吸取了魏瑪共和國政府頻繁更迭,人們對民主制缺乏信心,結果有利於納粹上台的教訓,認為應該建立一個有力的政府,既能保持法律和秩序,又能提供經濟繁榮,才能取得大眾的信任。在聯邦德國早期,即康拉德·阿登納時期,「總理民主」體現得最為明顯,一是由於阿登納的巨大威信;二是他帶有家長式和威權主義特點的行事風格,較為投合許多尚未習慣西方式民主制度的德國人的偏好;三是因為當時聯邦德國的特殊處境和阿登納政府克服困難取得的內政外交成就,增加了人們的信心。當然總理的權力也是有制約的。他要受制於聯邦議會;在聯邦制下,聯邦的行政權受到限制;由於經常出現聯合政府,總理必須善於協商和妥協。到阿登納之後,「總理民主」的特點就不再那麼鮮明了。
在加強總理地位的同時,《基本法》規定聯邦總統是國家最高代表。聯邦總統任期五年,不由選民直接選舉,而是通過聯邦議員和各州代表組成的聯邦大會選舉產生。於是總統的產生既受制於議會和政黨,也受制於各州。總統沒有行政權力,其職權包括任免聯邦總理、各部部長,簽署、頒布法律和法令,解散聯邦議院,宣布提前大選,任命使節,簽署條約等。不過這都是程序性的、象徵性的權力。總統不參加政黨活動,可以利用相對超脫的地位和有限的職權施加影響,但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不起關鍵性作用。總統實際上是個禮儀性的「虛位元首」,也是吸取了歷史教訓。魏瑪憲法設立了一個強勢的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而且權力過大,後來在危機時期對魏瑪共和國的顛覆起了重要作用。《基本法》把國家權力的重心置於議會和政府,是要防止強勢的總統權力構成對議會和政府權力的挑戰。
「法制國家」(Rechtsstaat)或「社會的法制國家」(sozialer Rechtsstaat),也是聯邦德國的立國原則。「法制國家」強調法律高於一切,國家為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提供法律框架,政府、政黨團體和個人的一切行為均以法律為準繩,受法制的約束。《基本法》規定:「立法受憲法秩序的限制,行政和司法受法律和正義的限制。」「司法權授予法官;司法權由聯邦憲法法院、聯邦最高法院和本基本法規定的各聯邦法院及各州法院分別行使之。」法官獨立行使職權,只服從法律,政府機關或任何人不得干預法官事務。法官的地位受《基本法》保護。聯邦一級的法院設聯邦憲法法院和五大專門高級法院,即聯邦普通法院、聯邦行政法院、聯邦財政法院、聯邦社會法院和聯邦勞工法院,加上各州和地方的法院,如高級法院、縣法院、區法院等,共同構成聯邦德國的司法體系。「社會的國家」也被稱為「福利國家」。在聯邦德國理論界,有「法制國家」與「社會國家」的爭論。保守派傾向於強調前者,說國家就是為自由市場社會提供秩序和法律保障,左翼—自由派則重視後者,即福利國家方面。在實踐中,不同政黨和政府對兩者會有不同的側重,但總體上是兼顧和結合的。
值得提到的是聯邦憲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它被稱為「憲法保衛者」和「聯邦體系的仲裁者」,其法官半數由聯邦議院選任,半數由聯邦參議院選任。設立憲法法院的初衷是,鑑於德國的歷史,通常的議會和司法制度不足以保護「自由與民主的基本秩序」,需要一個機構來負責對《基本法》進行統一的解釋,以防止違反、曲解和濫用憲法的行為,維護基本的憲法秩序和公民權利。該法院審理聯邦與州之間、各州之間、聯邦機構之間有關權力和責任的爭執、聯邦法律或各州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等案情,涵蓋相當廣泛,包括聯邦和州的稅收、社會政策、刑事和公安領域、經濟與貿易領域等。如果有關立法或條約等被認為不公或不當,可以提請聯邦憲法法院裁決。如果某立法或條約等被裁決為「違憲」,則不能生效,或須予以廢除。這種裁決對聯邦和州的政府、法院及各社會團體都有約束力。例如阿登納政府要求對當時的共產黨和納粹殘餘組織實行黨禁,就是經聯邦憲法法院裁決而實施的。20世紀70年代聯邦憲法法院曾就禁止激進分子擔任公職、婦女墮胎權、高等教育改革等法律法令,與民主德國彼此承認和改善關係的條約是否違憲等,作出裁決。聯邦憲法法院就聯邦和州的爭論作出裁決,則可以在聯邦和州之間發揮制衡的作用。個人如果認為其基本權利遭到國家(聯邦或州)或任何機構的侵犯,也可以向聯邦憲法法院申訴。同時,多數的聯邦州也建立了憲法法院,以解決本州的憲法和法律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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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制是聯邦德國的一項基本制度。歷史上德國曾長期邦國林立,各地有強烈的自主傳統。1871年後的第二帝國和後來的魏瑪共和國,都是實行聯邦制,但集中傾向比較明顯。二戰後制訂《基本法》時,對於實行聯邦制還是單一制,以及聯邦和州的權限劃分上發生過爭論。社會民主黨曾主張建立強大的中央政府,以利於德國的統一,並希望以其完備的組織和政治影響成為全國的優勢力量。基督教聯盟黨主張聯邦制。西方占領國擔心中央集權的德國可能再度威脅和平,故而在籌建西德國家時主張建立一個聯邦形式的政府,充分保障各州的權利。《基本法》規定各州是相對獨立的實體,各有其憲法及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聯邦法律高於州的法律,同時聯邦和州權各有範圍,實行所謂「輔助性原則」。各州應執行與其自身事務有關的聯邦法律,但《基本法》另有規定或允許者除外;在指定由聯邦立法的領域之外,由各州行使立法。大體有幾種情況:一是聯邦「專屬立法權」領域,如外交、防務、聯邦公民權、護照與移民、貨幣(後來貨幣發行權上交歐盟)、關稅和貨物自由流通、郵政和通信、聯邦鐵路與航空等。二是聯邦和州「並行立法權」領域,包括刑法、民法、結社和集會、公共福利、難民事務、道路交通等,只要聯邦沒有立法,各州就可立法。三是聯邦制定一般框架性立法,各州制定具體實施性立法,如高等教育、公務員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土地分配和地區規劃等。四是各州「專屬立法權」領域,有文化事務(包括教育、廣播、影視等)、醫療衛生、警察等。在財政上實行聯邦、州和地方分稅制,聯邦徵收的有消費稅(不包括啤酒稅)、關稅和流轉稅等,州和地方政府徵收財產稅、汽車稅、啤酒稅、土地稅等。所得稅和公司稅在聯邦和州之間分配。為了縮小各州生活水平差距,較富的州要向較窮的州轉移支付部分稅收收入。
在聯邦德國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聯邦權力強化的情況。建國幾年後,盟國結束占領,聯邦德國成為主權國家,得到了外交和防務權,各州則沒有獲得相應的權力。60年代後強化聯邦權力的傾向更加明顯。1967年的經濟《穩定與增長法》(Stabilitts-und Wachstumsgesetzes/Stabilittsgesetz)使聯邦獲得新的宏觀干預經濟的權利,並要求聯邦、州和地方「協調行動」(Konzertierte Aktion)。1968年聯邦議院通過《緊急狀態法》(Notst and gesetze/Emergency Acts)使聯邦政府可在「非常時期」採取行動,甚至頒布法令。1969年修改《基本法》規定將一些原屬州權但具有全局重要性的事項作為聯邦和州的「共同任務」,如擴建高校、改善區域經濟結構、海岸保護等。在這些領域聯邦有立法權,聯邦和各州分擔開支。70年代的《高等教育框架立法》(Hochschulrahmengesetz)強化了聯邦在教育領域的權力。據研究,1949—1984年間有35項法律對《基本法》進行修改,其中不下24項直接或間接影響到聯邦秩序。在財政上,出現了各州越來越依賴聯邦的現象。如聯邦政府對高校改革、改善地區經濟和農業出資,也越來越多地介入本屬州權的事務。為了處理越來越突出的環境問題,1986年成立聯邦環境部,也可能擴大聯邦的權力。總之,聯邦不僅獲得了新的專屬權力,還獲得了新的共享權力。有學者認為這是「工業社會必然產生的集中化趨勢」。各州幾乎不可能實現自己獨特的發展,其政治職能「已經降低到僅僅在某種程度上限制整個國家權力的地步」。但是,《基本法》規定了聯邦制的不可侵犯性。在既要保持州權又要加強全國協調的情況下,則由各州代表開會(如文教部長聯席會議),達成「州際協定」(Staatsvertrag),再由各州實施。聯邦參議院參與聯邦立法,並對直接關係各州利益的立法擁有否決權。各州還有可能不執行聯邦的決定。當州與聯邦由不同政黨執政時,尤其可能如此。70年代聯邦政府對教育提出批評和改進建議,各州文教部長會議通過決議,主張加強教育方面的協調統一,同時強調這不能影響各州的憲法權力,對各州法律沒有約束力。聯盟黨掌權的巴符州等五個州在1978年宣布「不贊成聯邦政府報告中任何涉及通過修改《基本法》而集中教育權力的結論」。聯邦與州的糾紛由聯邦憲法法院裁決。
聯邦德國將政黨的地位憲法化,故有「政黨國家」(Parteienstaat)之謂。這與19世紀的德國頗為不同。那時的國家理念是黑格爾主義和傳統觀念的混合物,以國家為高高在上的「自在之物」,它決定社會的一般利益。貴族、官僚和軍界精英構成權力集團,自成體系。政黨只是平民社會多樣性的一種體現,政黨和議會都遭到輕視。二戰以後,舊的權勢集團沒落了,舊的國家觀念受到衝擊,議會和政黨成為新制度的支柱。獲得議院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合)組成政府,行使國家權力。按照《基本法》和1967年的《政黨法》(Parteiengesetz),政黨是「自由和民主基本秩序的必要組成部分」。政黨具有憲法性的地位和職能,它們「在公共生活的各領域中參與形成國民的政治意志」。政黨可以自由建立,其組織必須符合民主原則,要公開其經費來源和使用情況,活動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同時受其約束。聯邦德國努力使各黨派,無論朝野,都納入合法的政治進程,並使尋求妥協和共識成為政治進程的核心和特點。如果有政黨旨在推翻「自由和民主基本秩序」,則聯邦憲法法院可以裁決其「違憲」,予以取締。它曾不止一次地行使這種權力。
為滿足政黨政治活動的經費需要,聯邦德國對政黨實行國家補貼。到80年代中期,國家給政黨的補貼每年達1.5億馬克以上,以「促進黨的政治教育工作」的名義給予。但是,政黨接受私人或公司捐款也持續增長,「權錢交易」時有發生。1975年一家公司充當資助基民盟的渠道一案,使這種情況曝光。80年代期間,多位來自聯盟黨和自民黨的前任和在任的部長或議員等,因涉嫌收受賄賂,幫助弗利克康采恩(Flick-Konzern)逃稅,受到司法調查。1983年聯邦議院通過法律,對政黨財務和捐款予以更嚴格的規範,要求各黨年報不僅要說明資金來源,也要包括具體的開支情況,並對違規捐款行為予以制裁等。儘管如此,政黨與經濟界「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和「權錢交易」並未杜絕。
軍隊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德國歷史上有軍國主義傳統,軍隊在國家生活中地位特殊。二戰和戰後初期的非軍事化,沉重打擊了德國舊軍隊及其價值觀。聯邦德國建立後,先是建立武裝警察,1955年開始正式建立聯邦軍隊(Bundswehr),隨之制定了《義務兵役法》(Wehrpflichtgesetz)。由於反軍國主義思潮強大,當權者也不希望舊軍隊復活,舊的「軍隊是國家的學校」理念被放棄了。新的理念是,軍隊不應是一個封閉的團體或「國中之國」,而是要納入國家與社會的民主結構,按照民主精神教育和訓練;軍人應是「穿制服的公民」(Staatsbürgerin Uniform/Citizenin uniform),具有與其他公民同等的權利和義務;軍隊內部要消除奴隸主義和軍事專橫,保障軍人權利,尊重士兵,鼓勵自我思考和主動精神;實行所謂「內部領導」(「Innere Führung」)原則,要求既保證士兵履行義務,又保障其權利。《義務兵役法》和《基本法》規定禁止侵略性戰爭,軍隊只能在《基本法》允許的範圍內才能動用,只有聯邦議院在徵得聯邦參議院同意並以多數通過,才能決定國家處於「防禦狀態」。1956年制定的《士兵法》(Sodatengesetz)、《軍人申訴法》(Wehrbeschwerdeordnung),還有國防部頒布的《中央兵役條例》(Zentrale Dienstvorschrift)等條例和指令等,對軍隊和軍人的責任、權利、行為規範等作了規定:忠誠為聯邦共和國服務和勇敢保衛德國人民的自由;承認並保衛《基本法》規定的「自由民主的基本制度」;上下級互相尊重信任等等。聯邦議院設有「軍事專員」(Wehrbeauftragter),聽取士兵申訴,進行相關調查並向聯邦議院報告。《基本法》規定「聯邦國防部長對武裝部隊擁有命令權和指揮權」。70年代初聯邦軍隊總監(Generalinspekteur der Bundeswehr)加入了國防部領導班子,但同時將陸、海、空三兵種皆置於國防部長的領導之下,目的是避免像魏瑪共和國時期澤克特將軍(Hans von Seeckt,1866—1936)那樣軍人擁有全面指揮權的情況。圍繞「穿制服的公民」和「內部領導」原則曾發生爭論。1964年有報告說,如不採取補救行動,國防軍可能發展成一種擁有現代武器卻以過去的精神受訓的力量,軍官團內存在強烈的反對「內部領導」和「公民軍人」觀念的情緒。70年代施密特任國防部長,走馬上任就不得不讓一位將軍退休,因為此人聲稱「穿制服的公民」是一種偽裝,應予推翻。不過人們一般認為,聯邦軍隊已顯示了對民主秩序的忠誠,並遵守「穿制服的公民」的概念。
經過了納粹統治的嚴冬之後,聯邦德國建立了西方式「自由與民主的基本秩序」。長期以來,一些德國文化精英曾認為民主是舶來品,與德意志精神不符,不會在德國土地上生根。魏瑪共和國的覆滅,就與德國人(尤其是「民族保守派」)的這種觀念有關。所以聯邦共和國成立後,能否鞏固和發展,人們懷有疑慮。在其早期,反蘇反共壓倒一切,保守派當道,不少前納粹分子獲得重用。許多德國人懷舊,對新制度只是「容忍」和「默認」。不少人與納粹及其政權有過「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思想難以一時徹底改變。納粹殘餘勢力也不時沉渣泛起。所幸西德主流精英吸取了歷史教訓,而隨著經濟發展與政治恢復的成就,民眾對新制度的信心和認同逐步提升。儘管左翼—自由派與右翼—保守派圍繞重大問題爭論不休,但都宣稱要維護「自由與民主的基本秩序」。1974年,當《基本法》頒布25周年時,有評論指出:「民主制度需要傳統,為此25年是太短了一些。但是,已經逝去的時間足以說明,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德國人對他們的憲法是滿意的。」70年代晚期有民調錶明,民眾對現行制度的認同、支持和信心都比較高。70%以上受訪者認為現行制度是「最佳的國家形式」,且運轉良好,有困難可以在現有框架內解決,不必另尋他途。
二、聯邦德國政黨體系及其演變
聯邦德國是多黨制的國家。力量較強大的政黨有:基督教民主聯盟(簡稱基民盟)、基督教社會聯盟(簡稱基社盟),德國社會民主黨(簡稱社民黨)、自由民主黨(簡稱自民黨)和較晚建立的綠黨(Die Grünen)。力量較小的有:左翼的德國共產黨(50年代遭取締)、60年代重建的「德國的共產黨」(Deutsche Kommunistische Partei/DKP),亦稱「新德共」。極右的有社會帝國黨(Sozialistische Reichs-Partei/SRP)、德國民族民主黨、共和黨(Republikaner,自稱「新右派黨」)等。此外還有些小黨曾經存在過,後來消失或被其他黨合併了,如德意志黨(Deutsche Partei/DP)、巴伐利亞黨(Bayern Partei/BP)等。「被驅逐和被剝奪權利者集團」(Block der Heimatvertriebenen und Entrechteten/BHE)在早期曾以「全德集團」名義競選,後來就只是作為壓力集團而存在。
不同黨派各有其意識形態、社會基礎、綱領和政策主張。基民盟和基社盟在聯邦德國政治光譜中屬於「中右」的保守派政黨,它們是彼此獨立的黨,但長期合作,故被統稱為「聯盟黨」(Unionspartei)。基民盟是在戰前中央黨的基礎上重建起來的。基社盟則主要活動於巴伐利亞州。兩黨都持基於基督教信仰的價值觀和社會政治理念,並吸收資產階級自由主義思想,堅決反對馬克思主義和共產主義。基社盟領導人弗朗茨·約瑟夫·施特勞斯(Franz Josef Strauss,1915—1988)稱他的黨「既是一個植根於基督教社會土壤之中的、自由的保守黨,又是一個有自由思想的基督教—社會性的保守黨」。基民盟也大體如此。不過基社盟在政治和意識形態上更加保守,教權主義色彩相對濃厚。這兩個黨又都受到「基督教社會主義」的影響,主張必要的「社會性」改革。例如基民盟初建時,曾宣稱「支持基督教的社會主義」,要走「介於教條式的自由主義和教條式的社會主義之間的中間道路」。1947年在其《阿倫綱領》(Ahlener Program)中,又說要「結束私人資本主義不受限制的統治」,建立新的經濟結構,分散大聯合企業,消除壟斷,實行煤鋼等重工業國有化,重新定義勞資關係,實行經濟計劃和指導等。此後,該黨轉向基於新自由主義的「社會市場經濟」(Soziale Marktwirtschaft),亦贊成經濟政策的「社會」方面。聯盟黨是代表資產階級和企業界的政黨,同時也宣稱是「全民黨」(Volkspartei),其成員和支持者中有工人、職員和家庭婦女,但多數屬於大企業家、大農場主、銀行家和他們的代理人,以及屬於中產階級的專業人員。例如1973年基民盟成員中,體力勞動者占11%,而白領和文職人員占39%,獨立經營者(專業人員、獨立業主和農場主)占28%。基社盟成員的情況與此相近。1976年基民盟的支持者中,工人占23%,「新中產階級」占44%,「老中產階級」占19%。各大企業家團體是聯盟黨最有力的支持者。在歷屆聯邦議院的選舉中,聯盟黨的得票率一般在40%—50%之間。只是在1957年的選舉中得票率超過50%,獨自獲得絕對多數。
社會民主黨原是信奉馬克思主義的工人政黨,19世紀末走上議會道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對推翻帝制、建立共和(魏瑪共和國)起過重要的作用。後來在反法西斯鬥爭中,又有光榮的奮鬥史。戰後於1946年重建,成為德國最有影響的政黨。當時的領導人庫特·舒馬赫(Kurt Schumacher,1895—1952)是堅定的反法西斯戰士,有崇高的威望。該黨宣稱要為社會主義而鬥爭,對內實行廣泛改革,包括重工業國有化(社會化)、經濟計劃和「經濟民主」等,對外反對加入西方集團和重新武裝,堅持德國的統一。但那時許多德國人將社會民主黨的經濟主張與納粹統制經濟混為一談,加之冷戰激化和西方反蘇反共高潮,社會民主黨的主張無法實現,並在大選中接連失利。該黨迫於形勢,調整綱領和主張。在1959年通過了新綱領,即《哥德斯貝格綱領》(Godesberg Program)。其中不再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思想,而是宣稱「植根於基督教倫理、人道主義和古典哲學」,是「思想自由的黨」和「人民的黨」,強調「反對任何專政,反對任何極權的和權威的統治」,擁護《基本法》,接受「社會市場經濟」,「盡一切可能開展競爭,按一切需要實行計劃」。要在憲法範圍內爭取社會公平,反對經濟權力的集中和濫用,實現公正分配,將企業的「共決制」推而廣之,加強社會福利制度。隨後在重建武裝力量和加入西方集團的問題上,也不再持反對意見。於是,社會民主黨就大大縮小了與聯盟黨的差別,成了追求現存體制內改革的「中間政黨」。主張改革的維利·勃蘭特曾強調,決不能放棄這個「新中派立場」,否則就不能取得政權。另一改革派人士表示:社會民主黨不是要反對國家,而是反對錯誤的政策。黨的目的是要「管理這個國家」。這一變化,有利於擴大黨的社會基礎和爭取選民,此後該黨在幾次聯邦議院選舉中,得票率持續上升:1961年36.2%,1965年達39.3%。1969為42.7%,到1972年達到45.8%。該黨的黨員和支持者成分發生變化,屬於「中間階層」的成員增加。例如在新黨員中,職員和公職人員1960年占21.2%,1969年上升到33.6%,1972年則達到34%;獨立經營者、自由職業者和腦力勞動者在1960年占7.7%,1969年上升到13.4%,1972年進一步上升。黨員中的體力勞動者在1952年占45%,1973年降至26.4%,1991年又降至25.5%;白領和文職人員在1952年占22%,1973年達到31%,1991年達到37.2%。青年學生加入該黨頗為積極,學生黨員在1966年僅占黨員的1%,1973年達5.7%,1991年達6.6%。
自由民主黨成立於1948年,前身是戰前的德國民主黨和德國人民黨等自由派政黨。自由民主黨在1949—1990年的12次聯邦選舉中,得票率常在5%—10%之間,只有四次超過10%。該黨稱其繼承18世紀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以及1848年德國革命時的自由派傳統,實行「中間路線」。1946年英占區自由民主黨綱領強調私人財產、自由企業和市場競爭,維護公民權利,同時實行社會政策,公平分配財富,必要的經濟計劃與指導,反對濫用經濟權力。該黨不贊成聯盟黨的教權主義傾向,也反對社會主義和任何「極權主義」。對外主張西方聯盟和歐洲一體化,反對蘇聯的擴張主義。該黨的主要支持者是農場主、中小業主、自由職業者、高級白領和官員等,但也非一成不變。1953—1972年,黨內的私有者和自由職業者成份由35%下降到11%,而官員和職員成份從34%增加到66%。工人成份從16%上升到21%。在聯邦德國早期,自由民主黨與聯盟黨合作。60年代後期黨內「左傾」影響上升,轉向與社會民主黨合作。該黨1971年的《弗賴堡綱領》(Freiburger Thesenzur Gesellschaftspolitik)中說,自由主義「不僅是民主的,也是社會的」,要搞「社會的民主化」,「改革資本主義」,「更平衡地分配財富」等。到70年代末,又回到強調「市場力量」、私人投資和自由企業,主張抑制工資和社會開支增長,制止「社會平均主義趨勢」。不久與社會民主黨決裂,重與聯盟黨合作。
聯邦德國建立後,聯盟黨和社民黨獲得的選票和議席,長期高居其他各黨之上。它們在聯邦議院選舉中得票之和,1949年占全部選票的60%,1957年高達82%,70年代超過90%,80年代仍保持在80%以上。1990年仍高達77.3%。它們交替成為主要執政黨,「你方唱罷我登場」。在聯邦德國早期,聯盟黨占優勢,並在1957年聯邦選舉中取得絕對多數。60年代社民黨地位上升,60年代末成為聯邦主要執政黨,在1972年選舉中得票超過聯盟黨。此後社民黨現出頹勢,聯盟黨得票重新上升。80年代末還出現聯盟黨和社民黨得票雙雙下降的形勢。儘管這兩個黨力量強大,但除1957年外,都未單獨獲得聯邦議院的絕對多數,須與其他政黨合作組織政府。聯盟黨與社民黨的主張差異較大(尤其在早期),所以通常是聯盟黨或社民黨分別與較小的自民黨合作,組成聯邦政府,在統一前只有兩次例外:一次是1957年聯盟黨取得絕對多數,與一個小黨德意志黨合作組閣;另一次是1966—1969年聯盟黨和社民黨的「大聯合」。聯合執政使任一黨難以我行我素,有利於避免政策走極端,但也常因執政夥伴的分歧而導致政府垮台。1963年阿登納辭職和1966年艾哈德下台,一個重要因素是執政夥伴自民黨的不滿。1982年施密特政府下台,也是因為自民黨的「轉向」。這種情況提升了實力較小的自民黨的政壇重要性和影響力。
20世紀七八十年代,西方環保和反核和平運動高漲。1979年聯邦德國出現「另一種政治聯合—綠黨」(Die Sontige Politische Vereinigung[SPV]-Die Grünen),翌年改稱「綠黨」(「Die Grünen」)。綠黨主張反思工業文明,改革現存社會,實行「基層民主」(「Basisdemokratie」),社會公正,透明決策,限制和分散權力,保護生態,克服增長至上理念,反對核能和核武,反對冷戰等主張。該黨很快就相繼在不萊梅州、巴符州超越5%選票門檻,進入州議院。隨後又在其他幾個州(市)議會選舉中獲得可觀成績。1983年更以5.6%的選票進入聯邦議院。到1985年,綠黨在五個州議會、1400個市政議會中有了席位。在黑森州組成了首個社民黨和綠黨聯合政府,綠黨人士約施卡·費舍爾(Joschka Fischer,1948—)任州政府環境部長。1987年,綠黨以8.3%的選票再次進入聯邦議院。綠黨的成員和支持者中,教育程度高而且年輕的「新中產階層」較多。例如1979年萊茵—美茵地區的綠黨支持者中,有高中或大學文化者占43%,而自由民主黨支持者中這類人員只占23%。1987年聯邦選舉,綠黨支持者中有80%的人年齡在40歲以下。綠党進入議院,帶來一股新風。例如1983—1986年向聯邦議會提出的887個小型質詢案中,有732個由綠黨提出,遠多於社民黨、聯盟黨和自民黨等傳統政黨。綠黨還提出了79個大型質詢案,也遠多於其他各黨。德國統一後,兩德的綠黨合併成一個黨。
聯邦德國政黨按意識形態和政治、經濟主張,有左、中、右之分,各黨內也因政見分歧或權力之爭而形成派系,如20世紀50年代社會民主黨內勃蘭特等人為首的改革派,促使該黨修改綱領,淡化工人政黨色彩,宣布成為「人民黨」。但另一些人希望堅持原有信念。1966年社民黨與聯盟黨組織「大聯合」政府,引起一批年輕黨員——「青年社會黨人」(Jungsozialist/Jusos)與主流派發生分歧。在1970年的黨代表大會上,「青年社會黨人」批評勃蘭特的社會政策,主張「更加社會主義」的政策。後來又有以屬於務實保守派的施密特(1974年起任總理)和勃蘭特(時任黨主席)的分歧,後者被認為對新入黨的受過高等教育的年輕人「讓步過多」。1977年,「青年社會黨」領導人克勞斯烏維·貝內特(Klaus-U we Benneter,1947—)表示必要時可以與共產黨合作,被開除出黨。隨後,許多「青年社會黨人」支持議外會的反核和平運動。80年代初又形成以奧斯卡·拉方丹(Oskar Lafontaine,1943—)為首的黨內「新左派」。在保守黨聯盟黨內,則有「基督教社會主義」和以基社盟領導人施特勞斯等為首的右翼保守派。80年代赫爾穆特·科爾(Helmut Kohl,1930—)的聯盟黨政府上台後,右翼認為其「轉向」不到位,要求第二次「轉向」。基社盟的部分極右成員分化出來,參與創立了新右派「共和黨」。在自由民主黨內,50年代中期左翼—自由派力量加強,曾在北威州與社會民主黨聯合組成州政府。60年代自由民主黨內的「左翼立場」一派,提出「社會自由主義」和「改革資本主義」。成立較晚的綠黨在初建時自稱「另一種政治聯合」「新型的黨」和「反政黨」的黨,甚至不叫「Partei」(「黨」)而稱「Die Grünen」(可譯作「綠色集團」),聲稱要為無權者代言,新銳而有左翼特點,故被一些人認為是「紅」多於「綠」。但該黨內有「基要派」(Fundis,或曰「原教旨派」)和「現實派」(Realos,或曰實用派)。前者激進,強調「反體系」,要當「徹底的反對派」。後者如費舍爾等人,主張參與議會政治,願與社民黨合作。後來「現實派」逐漸主導。總的來看,在歷史演進中,各主要政黨之間逐漸不再涇渭分明,主要奉行屬於溫和中間——「中右」或「中左」——的實用主義。這些黨都承認《基本法》的「自由與民主的基本秩序」,實際上形成了一種「共識政治」。有論者指出,至少自70年代以來,聯邦議會各黨主張的共同點已相當廣泛,競選綱領的分歧只是涉及不同事項的輕重緩急,很少涉及根本的政治原則問題。各黨政策相似,「一般選民幾乎看不出究竟是社會民主黨,還是基督教民主聯盟在執政」。
聯邦德國還長期存在一些小黨,有的曾在地方和聯邦選舉中取得短暫和局部成功,但長期未在聯邦層面上取得足夠選票,也未能在全國掌權。
首先是極右勢力,經過二戰中的失敗和戰後的改造,已受到沉重打擊。戰後多數德國人不願重蹈歷史覆轍,政治家總結了經驗教訓,主張避免極端主義,走溫和的中間道路。隨著經濟恢復和增長,「社會市場經濟」和各種調控政策的實施,人民收入和生活提高,人們關心政治穩定、經濟繁榮和福利改善。不論是右派極端主義,還是左派激進的革命要求,都難以獲得多數人的響應。即使是大黨,若過於偏離中間道路,也可能導致負面的後果。
聯邦德國建立後,官方對極右勢力(主要是新舊法西斯)實行打壓。在阿登納政府要求下,聯邦憲法法院在1952年作出裁決,禁止納粹殘餘的「社會帝國黨」活動。因為該黨旨在推翻「自由與民主的基本秩序」,根據《基本法》,該黨「違憲」,必須解散。該黨頭目,曾在1944年鎮壓「7·20」密謀有功的奧托·雷默(Otto E.Remer,1912—1997)逃亡。1964年納粹殘餘又組織「德國國家民主黨」,鼓吹「結束對二戰歷史的清理」,否認納粹的罪行。該黨於1966—1968年間在黑森、巴伐利亞等幾個州的選舉中獲得超過5%的選票,引起了人們對極右危險的警惕。不過該黨後來並無大的發展。1971年,出版商格哈德·弗雷(Gerhard Frey,1933—2013)建立極右組織「德國人民聯盟」(Deutsche Volksunion/DVU),1987年正式成為政黨。1977年,前聯邦軍隊中尉米夏埃爾·庫南(Michael Kühnen,1955—1991)拼湊「民族社會主義行動陣線」(Aktionsfront Nationaler Sozialisten/Nationale Aktivisten),鼓吹「喚醒德國」,「為希特勒恢復公正」等,旋被取締,庫南亦被判刑。80年代庫南獲釋後,又拼湊「自由德國工人黨」(Freie Deutsche Arbeiterpartei/FAP)。前「社會帝國黨」頭目雷默也沉渣泛起,組織「德國自由運動」(Die Deutsche Freiheitsbewegung/DDF)。前納粹分子弗朗茨·舍恩胡貝爾(Franz Schnhuber,1923—2005)則與從基社盟分化出來的部分右翼成員組成「共和黨」,要求「放棄歷史包袱」,恢復「秩序」,實行排外政策。不過,這些新老納粹或極右小黨得不到多數人擁護,或遭取締,或受監控,在政壇上處於邊緣化的地位。
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主張根本改變資本主義制度的德國共產黨也屢遭打擊。德國共產黨曾是一支強大的政治力量。戰後重建,主張徹底消除法西斯和軍國主義,實現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在1949年首屆聯邦議院選舉中,共產黨獲5.7%的選票、15個議席。但是在冷戰背景下,共產主義被視為最主要的危險,在阿登納政府要求下,1956年聯邦憲法法院作出裁決,稱德共違反《基本法》,責令解散,並禁止成立替代組織,沒收該黨財產。此後到1968年,共有約20萬名共產黨人和嫌疑分子遭到起訴。直到60年代後期,在新形勢下,官方才取消對德共的禁令。共產黨於1968年重建,名為「德國的共產黨」(「新德共」),表示擁護《基本法》,不再提「無產階級革命」和「暴力革命」,而是要在憲法規定的民主原則和權利的基礎上,對國家和社會進行民主革新,實現「具有民族特點的社會主義社會」。初建的「新德共」有4萬多名黨員和1400多個基層組織。70年代中期,「新德共」曾在巴符州和黑森州選舉中分別獲得7.2%和15%的選票,但沒有取得全局性的突破。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官方的打壓,主流政黨拒絕合作等,都對「新德共」不利。如號稱「改革黨」的社會民主黨,願意與保守的聯盟黨、自民黨聯合執政,卻拒絕與主張改革的共產黨採取任何「聯合行動」。蘇東劇變後,大部分「新德共」黨員退黨,使其再受重創。
除了實行黨禁,官方還以其他方式對激進和極端勢力進行限制和打擊。建國之初制定的《選舉法》規定只有在大選中獲得超過5%選票的黨,才能進入議會,這對小黨不利。雖然不斷有些小黨在州和地方的選舉中取得成績,進入一部分州和地方議會,但在聯邦層次上一直未能突破5%的門檻。有的小黨難以得勢,便分化瓦解,或被大黨合併。聯邦和各州都制定規則,不許從事「違憲活動」或參加「違憲組織」者加入公務人員的隊伍。聯邦和各州設立了憲法保衛局(Bundesamtfur Verfassungsschutz)(實即秘密警察機構),其職責是收集激進和極端分子及其組織(無論左、右)企圖顛覆「憲法秩序」的資料,對其活動實行監控。監控不僅通過公開的渠道,還採用拆看信件、竊聽電話、派遣暗探等秘密手段。1968年聯邦議院通過的《緊急狀態法》(Notst and gesetze)允許政府為保護「自由與民主的基本秩序」,採取電話竊聽和其他干涉私人通信的措施。1972年又制定《反激進分子令》(Radikalenerlass),加強對激進和極端分子的監控和打擊。光是不准敵視《基本法》的組織成員和參與反憲法活動者擔任公職,就涉及數百萬公職人員,被拒絕錄用或開除者不在少數。對於此類立法和措施,各界毀譽不一。保守派認為國家加強法制,維護秩序,實屬必要。一些左翼—自由派則批評國家監控無孔不入,可能破壞民主自由而導致權力國家,或稱現存體制缺乏寬容,或指其對極右分子寬容而對左翼分子嚴厲等等。
一系列原因,使進入聯邦議院的政黨數目逐漸減少。1949年8月產生的第一屆聯邦議院中,有八個黨擁有議席並組成議會黨團;1953年第二屆聯邦議院中,減少到五個;1957年只有四個党進入第三屆聯邦議院;1961年第四屆聯邦議院中的政黨又減少到三個。這就是基督教聯盟黨、社會民主黨和自由民主黨,形成三黨主導的格局。這一格局持續到80年代初,因綠黨的興起而受到衝擊。不過總的來說,聯邦德國政黨體系在變化中保持了較強的穩定性,聯盟黨和社會民主黨長期居於明顯的優勢,聯邦政府一直是以聯盟黨或社會民主黨為首,州一級也大致如此,激進或極端的力量未能得勢。魏瑪共和國時期政府頻繁更迭,政局不穩的狀況得以改變。
三、「社會市場經濟」
聯邦德國建立了「社會市場經濟」體制。這一體制屬於私有制基礎上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同時有其自身的特點。
在摧毀了法西斯統治之後,德國經濟處於崩潰邊緣,前途莫測。占領國在德國實行嚴厲的管制和配給制度,無法刺激生產積極性。當時西歐存在著強大的變革呼聲,有些國家實行了國有化、計劃化,建立福利制度。在德國也有很多人認為,戰前的資本主義導致了經濟大蕭條,大企業與納粹合作,造成了空前的災難。但戰後應該實行何種經濟體制,意見並不一致。一派主張以私有企業和自由競爭為基礎,兼顧社會責任的「社會市場經濟」;另一派主張以社會主義為取向的廣泛改革。後者以社會民主黨為代表,主張政治民主和「經濟民主」,包括重工業社會化(國有化)和經濟計劃,並得到眾多民眾的支持。基督教民主黨中也有「基督教社會主義」的影響。基民盟在其《阿倫綱領》中宣稱:「資本主義不能服務於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對經濟實行計劃和控制等。北萊茵威斯特法侖和黑森州則通過了包括社會化條款的立法。在占領國中,英國(當時是工黨執政)傾向於社會民主黨的主張。
在決定聯邦德國經濟體制方面,美國舉足輕重。美國的目標是要建立一個符合美式政治經濟原則的德國,強調西方原則的優越性,譴責東方式計劃經濟和社會主義,阻止在德國進行「社會主義」色彩的改革。在美國支持下,艾哈德於1948年初出任西方占領區的經濟管理局局長。他曾在美占區主管經濟,後又擔任美英雙占區的「貨幣與信貸委員會」主席。艾哈德主管西占區的經濟後,直接主持了「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
「社會市場經濟」的主要理論來源是德國「弗賴堡學派」(Freiburger Schule),也吸收了古典自由主義、基督教社會理論的要素。資本主義進入現代,西方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逐漸不能適應,特別是1929—1933年大危機,促進了新經濟學的發展。一是凱恩斯主義,主張國家大規模干預以克服危機。二是「新自由主義」,在德國的代表是「弗賴堡學派」,代表人物有瓦爾特·奧肯(Walter Eucken,1891—1950)等人,阿爾弗雷德·米勒-阿爾馬克(Alfred Müller-Armack,1901—1978)和艾哈德等則是其信奉者。其核心主張是「有秩序的自由主義」,又稱「秩序學派」,認為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是「非人道的」和「搶劫式的」,納粹的國家統制經濟和蘇聯式計劃經濟更不行。他們希望走一條「中間道路」或「第三條道路」,既維護私人企業和自由市場,又實行必要的國家干預,限制自由市場的弊端。米勒阿爾馬克在1947年寫道:德國要吸取歷史的教訓,「現代市場經濟必須通過其社會目標使自己與19世紀的自由市場經濟區別開來」,「我們今天必須進入一個『社會的市場經濟』」。
「社會市場經濟」的建立,始於西占區1948年的貨幣改革。艾哈德主持制定的貨幣改革後經濟管制與價格政策的「指導原則」強調,必須放鬆經濟統制,讓市場在生產與分配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伴隨著貨幣改革,數十項關於管制和物價的規定也廢除了。艾哈德認為這些措施意義重大:「我們不僅採取了一些經濟措施,我們還把政府管制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1948年8月,他在對西占區經濟委員會的講話中使用了「社會市場經濟」的概念,並努力使人們相信他的政策。
此時,基督教民主聯盟轉向了「社會市場經濟」,支持艾哈德的主張。1948年夏,阿登納邀請艾哈德與基民盟合作。1949年初,艾哈德向基民盟闡述了「社會市場經濟」。同年,基民盟為準備首屆聯邦議院選舉,在艾哈德參與下制定《杜塞道夫綱領》(Düsseldorfer Leitstz),闡述了「社會市場經濟」的基本主張及其16項原則,論述了社會市場經濟的優點。在此次大選中,聯盟黨決定與自由民主黨、德意志黨合作,組成首屆聯邦政府。此後10餘年,聯盟黨連續執政,艾哈德擔任經濟部長,米勒-阿爾馬克等人亦在經濟部門擔任要職(如米勒阿爾馬克任經濟部國務秘書),推行「社會市場經濟」的政策。社會民主黨則逐步改變態度,在1959年正式接受了「社會市場經濟」的原則。
「社會市場經濟」的基礎是私有制,企業自主,市場競爭。私有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前提,舍此不可能形成經濟發展的動力。《基本法》規定了保護私有制的原則。在聯邦德國有私人大資本所有制、國家資本所有制,以及中小資本、合作社和工會所有制等,多種所有制並存,但私人大資本和國家資本占優勢。戰後初期部分西歐國家出現國有化浪潮時,聯邦德國卻反其道而行之,不僅不搞大工業國有化,還從原有的國家控制後退,把一些國有企業的股權私有化。例如1959年出售國有普魯士礦山和冶金股份公司的股份,1961年出售國有大眾汽車公司股份,1965年出售國有電力和礦山股份公司的股份。這些稱之為「人民資本主義」或「大眾股份」(Volksaktien)。政府還實行「財產政策」(Vermgenspolitik),制定《財產形成法》(Vermgensbildungsgesetze),通過儲蓄利息減稅、股份打折出售等方式,鼓勵人們形成財產。到1980年,先後有800多家公司向職工出售股份。80年代中期,全國有雇員股東90餘萬,約為雇員總數的5%。如化工巨頭「拜耳」有3萬名職工股東,擁有公司股本的2.6%;鋼鐵康采恩「蒂森」有7萬名職工股東,占公司股本的1.35%;汽車康采恩「奔馳」有7.5萬名職工股東,擁有公司股本的1%;最大的商業銀行「德意志銀行」則有4萬名職工股東,占銀行股本的3%。「財產政策」也有政治意義。艾哈德說:「如果能使越來越廣泛的階層變成有產者階層,那麼反對我們制度的人一定會失敗。」
「社會市場經濟」堅持市場原則,相信唯有市場和競爭才能鼓勵積極性,提高效率,從而提供最好的供應,也有助於達致社會的和諧。艾哈德甚至說:「經濟越是自由,就越是社會的。」「一種競爭的經濟制度是所有經濟制度中最經濟的、同時也是最民主的制度。」「社會市場經濟」是民主的一部分,也是民主的前提。另一方面他又主張,「國家決不要再僅僅充當守夜人的角色,即使是自由市場經濟……也需要一個機構來制定規則並監督其得到遵守。」要解決漫無限制的自由與殘酷無情的政府管制之間的矛盾。資本主義總是以種種方式削弱和排除競爭,單靠市場決定是不夠的,國家干預是必要的。米勒阿爾馬克提出,要追求市場、國家和社會的協調,個人自由、經濟與社會安全、經濟增長(所謂「魔幻三角」)相結合相平衡,不讓其間的矛盾導致社會衝突。同時,國家干預必須是有限的,是指導性而非控制性的,是間接而非直接的,是根據必要靈活運用,通過市場並「有利於市場」。國家要為市場運轉創造適宜的條件和環境,即確立經濟活動的規則。企業和個人要自己負責,在規則範圍內「自由競爭」,而不是為所欲為。
為實現有序的市場競爭,要反對濫用經濟權力。艾哈德指出:「如果有人組織經濟壟斷,必須予以解散;否則政府必須出面管制。」1957年聯邦議院通過了《反對限制競爭法》(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nkungen)(亦稱「反卡特爾法」),被稱為「社會市場經濟的大憲章」。後來多次修訂和補充,有關規定超越了魏瑪共和國的相關法律。聯邦和各州成立了卡特爾局,負責實施這個法律。《反對限制競爭法》的基本內容,一是一般地禁止卡特爾和類似的安排;二是控制擁有市場優勢的大企業濫用經濟力量;三是限制大企業的合併。對於違規者,卡特爾局有權加以禁止,或撤銷已達成的協議,或處以罰款。另一方面,該法也規定了種種「例外」,允許某些合併或卡特爾行為。例如企業合併,若其帶來的益處能夠抵消個別場合對競爭的限制作用,或被證明將使公眾獲得顯著的利益,則應屬於例外。如果能證明合併將改善競爭條件,利大於弊,或有利於企業在經濟衰退時生存,降低成本,促進自動化或進出口等,都可以作為合併的「經濟理由」。關於卡特爾則有三類情況:一是所謂「申報卡特爾」,只需申報就可以存在。二是「異議卡特爾」,在申報後三個月內卡特爾局不反對,即可生效。三是「許可卡特爾」,須經卡特爾局正式許可。還有所謂「部長特許」,即由經濟部長從宏觀考慮予以批准。有數據說,聯邦卡特爾局從1968—1982年共對違規的卡特爾行為罰款338次,總額達1.49億馬克,平均每年1000萬馬克。
「社會市場經濟」的運行還需要其他的條件,也是重要的原則。首要的是保持貨幣和物價的穩定。在現代德國歷史上,經歷過兩次惡性的通貨膨脹,人們痛感其惡果。艾哈德的信條是,沒有穩定的通貨,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就不能正常運行,人們的財富也無法得到保護。在無通脹條件下發展經濟,是「經濟政策的中心問題」,同時穩定的貨幣也是「一項基本的人權」。50年代的財政部長弗里茨·舍費爾曾聲言:「只要我有一口氣在,通貨膨脹就休想來到德國。」
保持貨幣和物價的穩定,需要穩健的貨幣和信貸政策。在這方面,聯邦銀行起著特殊的作用。1948年西占區成立的州際銀行(Bank Deutscher Lnder)在1957年改組為德國聯邦銀行(Deutsche Bundesbank),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同時通過《聯邦銀行法》(Bundesbankgesetz),規定「聯邦銀行控制貨幣和信貸供應,保護貨幣」。「在行使本法授予之權力時,不接受聯邦政府的指示」。聯邦政府成員可以參加聯邦銀行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他們只能要求將聯邦銀行理事會的決定推遲至多兩個星期。政府可以要求聯邦銀行支持其經濟政策,但以不損害穩定貨幣的目標為前提。聯邦銀行保持較大的獨立性,它控制貨幣和信貸,也約束政府開支。如限制政府借貸,不許用貸款來彌補預算赤字,發行債券須獲得聯邦銀行同意或諒解等。貨幣—信貸政策也非一成不變。1966年以前的特點是從緊。1966—1967年的經濟衰退之後,開始根據經濟行情,交替使用擴張性和緊縮性的貨幣—信貸政策。但總的來說,還是具有穩健和從緊的特點。從建國到20世紀80年代,聯邦德國的貨幣供應量增長大體與經濟增長保持相應的水平。其在1950—1989年間的貨幣供應量(M1和M2)變化數據與法、英、意三國相比,增加速度明顯較慢,而其經濟增長率則高於三國。
與此相關,「社會市場經濟」主張財政的穩健和平衡,不贊成以赤字財政刺激經濟。在艾哈德主管經濟期間,基本保持了財政平衡或低赤字水平。1950—1966年間,聯邦財政有12年赤字,同時赤字率(赤字占總財政支出的比率)低,最高的1957年也只有8.5%。政府較少舉債。從60年代後期開始加強「宏觀調控」,擴大開支以刺激經濟,從1971年起連年財政赤字。從70年代中期起,赤字額和赤字率激增,1975年赤字率高達21%。如果包括州和鄉鎮的財政赤字,則額度更高。為彌補赤字,就向銀行借貸,於是政府債務劇增。80年代科爾政府整頓財政,削減赤字,但效果有限。據統計,聯邦和地區及地方政府的債務,1950年為206億馬克,1985年達到7601億馬克。70年代上半期公共債務低於國民生產總值的20%,1981年上升到31%,1985年達到41%。不過與同期的法、英、意等國橫向比較,聯邦德國政府財政開支的增長速度還是較慢的。
由於上述政策,聯邦德國貨幣長期比較穩定,並成為「控制物價的優等生」。如國內批發物價指數的變化,以1953年為100,則1989年聯邦德國是209,法國是732,義大利高達1033,英國是953。生活費用/消費物價指數變化,20世紀五六十年代以1953年為100,則1965年聯邦德國為128,法國為156,義大利156,英國是141;七八十年代以1970年為100,則1989年聯邦德國是206,法國是447,義大利是858,英國是608。其他的比較也表明,相對於其他幾國和歐洲的平均水平,聯邦德國物價上漲是比較慢的。特別是在70年代普遍經濟衰退和通脹嚴重的情況下,聯邦德國在穩定貨幣和物價方面還是保持了相對較好的紀錄。這使居民貨幣收入的增長不致被惡性的通貨膨脹所吞噬。在艾哈德看來,這是達到「繁榮為大眾」的必要條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