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普魯士開明專制的措施:農業與工商業
2024-10-09 05:25:41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普魯士王國的開明專制時期大致從1713年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發布《王室領地諭令》(Edikt für knigliche Domnen)、廢除王室領地的農奴制開始,到1794年公布《普魯士通用國家法令》(Algemeines Landrecht für die preuischen Staaten,簡稱ALR)、標明王國實行法治原則基本結束,前後持續了不到一百年的時間。其間,專制君主採取了基本符合啟蒙觀念的統治措施,致力於改善農民狀況、鼓勵工商業發展、改革政府機構和建立教育設施等等所謂開明專制主義政治。
一、廢除農奴制和改善農民狀況
廢除農奴制是普魯士專制政府最早採取的開明措施。由於這項措施不能推廣至王室領地以外的整個普魯士王國,所以輔之以若干改善農民狀況的辦法。這是普魯士王國政府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首要表現。
在三十年戰爭結束以後的邦君確立專制制度的時期,大選帝侯弗里德里希·威廉曾經為了徵收軍稅而承認容克(Junker)地主的自給經濟,從而表明選帝侯政府認可並加強了布蘭登堡普魯士的農奴制度。對於土地占有者來說,農奴制度是三種傳統權利的合而為一,即土地耕種權、農民人身權和初級審判權。在農奴制度之下,不僅農民的勞作而且他們的人身都完全地依附於容克地主,農民們不能自主地耕種土地,也不可以自由地遷移。相應地,容克們不僅有權決定自轄土地的耕作,而且有權壓迫土地上的農民。占邦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處在既沒有人身安全也沒有財產保障的境況之中。因此,「解放」農民或改善農民現狀既符合人道主義的啟蒙觀念,又是普魯士專制君主將國家權利達及農村基層貴族的重要措施。
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算不上開明君主,但是他率先在王室領地範圍內宣布廢除農奴制。1713年8月13日,國王頒布《王室領地諭令》,宣布霍亨索倫統治家族轄有的王室領地為王國土地,王國土地不可分割、不可轉讓,擁有永久的完整性。為了擴大王國的控制力,為了增加王國的收入,在財政大臣馮·卡默克(E.B.von Kameke,約1674—1726)的主持下,王國政府在1719—1723年間連續發布政令,宣布在占全國土地約三分之一的王國土地上廢除農奴制。王室土地上的農民基本上成為自由的王國租佃農。
弗里德里希二世是典型的開明君主。繼位後他一度試圖將先王廢除農奴制的做法推及整個普魯士國家。然而,在來自容克貴族的強大壓力之下,他只得退而求其次,推出了改善農民狀況的措施。在奧地利王位繼承戰爭與七年戰爭之間的和平時期,弗里德里希二世連續在1748年、1749年、1752年和1755年發布敕令,命令土地容克不得隨意驅逐農民,在包括新占領的西里西亞在內的整個普魯士國家之內,禁止貴族圈地,保證農民繼續耕種土地的權利。七年戰爭結束以後,國王又於1763—1764年針對波美拉尼亞的土地貴族頒布敕令,要求他們在一年之內必須在農莊或農村中定居下來,改善當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狀況,減輕農民的勞役負擔,禁止把農民趕出土地,違令者將遭到懲罰。1772—1775年,在獲得波蘭的西普魯士等地之後,弗里德里希二世再次發布保護農民令,責令土地領主減緩農民的徭役,減輕農民的人身依附。1777年,國王進一步做出決定,凡屬於王室領地官員的莊戶都要以繼承的或固定的方式轉給所屬臣民,前提是不觸及土地貴族的原有權利。
弗里德里希二世在位期間,始終堅持改善農民處境的政策。他稱農業為「第一藝術」,從事「第一藝術」的農民應該得到較好的待遇。在舊有的村莊,他關注農戶幫工(Tagelhner)、僱農(Knecht)和女僕(Magd)的情況及待遇,使他們在變更僱主的時候有進行選擇的可能性。在新開墾的土地上,國王鼓勵自由農民定居和耕種,並採取諸如延長租佃期、減免賦稅、免服兵役、資金補助等等優惠政策,鼓勵外來的農業移民。同時,在任何地方,無論在舊有村莊還是在新墾土地上,弗里德里希二世都不允許對農產品進行暴利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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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二世的繼任者、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Friedrich WilhelmⅡ,1744—1797,1786—1797年在位)繼續其前兩任國王的農民政策,不僅維持王室領地農民自由租佃的經營方式,而且特別在1793—1795年新獲得的東普魯士新區實行對於農民的保護措施。
當然,開明專制下的農民政策是以不改變、不危及原有的容克地主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為前提的。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解放」農民與「保護」農民這兩種政策在普魯士存在著很大的差別。解放農民,在普魯士指向農民的整體,在開明專制時期則特別指向王室領地上的農奴整體,其目的主要是增加王國政府的收入,加強國王的控制力量。保護農民,在普魯士是指向農民的個體,在開明專制時期特別指向身處邊遠地區、身遭貴族殘暴壓迫的農戶個體,其目的主要是一定程度上對土地貴族進行控制,吸引外來移民定居,維持農村的社會秩序。雖然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曾經宣布「解放」王室領地上的農奴,但是,普魯士開明專制時期農民政策的主要方向是保護農民而不是解放他們,王國政府是希望儘可能地在不損害土地容克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改善農民的生產和生活處境。其背後的根本性因素是維護容克貴族的權利。
在歷史傳統的角度上,容克貴族是世家子弟貴族。自中世紀以來,貴族世家的財產或權利一般是單子繼承,凡沒有得到繼承利益的貴族子弟就成為容克,即容克貴族。容克貴族通常比世襲貴族的人數更多,整體的能量更強,引起社會動盪的可能性也更大。歷史上,對於容克貴族權利地位的限制或保障,不同地區、不同時期的統治者分別採取了不同的措施。一般來說,容克貴族有三個發展場域:宮廷、軍隊和土地。在普魯士,由於從中世紀以來出現了幾次大規模的墾荒殖民浪潮,又由於三十年戰爭結束以後農產品出口帶來不菲的利益,所以王國的容克貴族基本上麇集於東部土地之上。以土地容克為基礎,從一開始普魯士的專制統治者就將容克貴族作為王國的支柱,不僅宮廷里的文官,而且軍隊中的軍官,其絕大部分都是擁有土地利益及擁有對農民支配權的容克貴族。
如此一來,王國政府對於農民的任何措施都會觸及王國的統治基礎。無論是長期的國策,還是短期的權衡之計,普魯士的開明專制君主都不能夠也不願意按照啟蒙的自由觀念給予農民一定的人身自由,而只是在人道主義原則下採取一些限制壓榨農民的措施,因為統治者要確保容克貴族對於專制王權的支持。與此同時,無論是廢除王室領地的農奴制,還是改善農民的生活狀況,普魯士的開明專制君主也都不能也不想從中貫徹啟蒙的平等精神,削弱等級貴族的特權。不僅如此,開明專制政府為了保護容克地主對土地的所有權,還下達命令,限制農民獲得貴族的土地(1766年) ,禁止貴族通過遺囑、出售、抵押等方式將土地轉讓給市民(1762年、1775年)。雖然下令解放王室領地農奴的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反對容克貴族參政,採取各種措施將土地容克排斥在王國的政治之外,但是弗里德里希二世上任之始就恢復了土地領主的傳統權利,採取各種措施保護容克貴族。到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結束開明專制統治的時候,普魯士王國的經濟體制、政治體制以及社會等級都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一句話,從君主專制到開明專制的轉變不僅沒有削弱普魯士王權與貴族之間的關係,反而加強了王權與貴族的聯盟。
二、鼓勵工商業發展的財政—重商主義政策
財政—重商主義(Kameralismus)政策與重商主義(Merkantilismus)政策的重要區別在於,前者是王國政府主宰工商業發展的措施,後者是王國扶持工商業發展的政策。在這樣的前提下,普魯士開明專制政府採取的鼓勵工商業發展的財政—重商主義政策,實際上仍然是鼓勵發展中世紀式的城市經濟。或者說,它所發展的是王國經濟而不是企業經濟。但是,人們不能忽略的一點在於,普魯士的財政—重商主義政策為接踵而至的國民經濟的形成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在大選帝侯弗里德里希·威廉即位之初,即17世紀前期的三十年戰爭還沒有結束的時候,布蘭登堡普魯士選帝侯政府就明確地開始推行符合於重商主義觀念的經濟政策。其突出表現就是政府直接出面組織和鼓勵出口,限制進口,擴大出口商品的生產。這是布蘭登堡普魯士為戰後迅速恢復經濟生產而採取的重要措施。
普魯士王國確立之後,自18世紀初年起,諸如鼓勵農產品出口、限制奢侈品進口、儲備貨幣、減緩行會束縛、引進工商專業人才等的早期重商主義經濟措施,在王國內得到了普遍的實行。在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統治時期,促進手工工場及對外貿易的發展成為直接服務於軍事與外交的王國大政方針。
1713年3月27日,剛剛上任的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下令設置「財政總署」,令其全面負責制定王國的經濟政策和管理經濟事務。「總署」總監是內閣秘書E.B.馮·科羅伊茨(E.B.von Creutz,約1670—1733)。作為重商主義經濟制度的實施機構,該財政總署下設幾個財務管理和委託代理部門,具體管理或代理諸如常備軍隊的物資和財務需求、城市過境稅收和交易細則以及農產品輸出等經濟事務。1718年,來自薩克森的銀行家和企業主J.A.馮·克勞特(J.A.von Kraut,1661—1723)成為「財政總署」的實際負責人。馮·克勞特是兼任樞密議員和軍事大臣的普魯士王國第一任商業和手工業大臣。早自1713年起,他就在國王的直接支持下參與制定了許多工業、商業經營和管理的王國法規,制定了關稅稅率和商業統計法則,並在柏林創立了一處「王國倉庫」或稱「王家織布場」,繼而以此為實驗模板,制定了一系列諸如限制外國布料進口,禁止本國原材料出口,促進國內生產、出口貿易和過境貿易,引進外國資金和經驗,以及壟斷普魯士軍服需求等目標明確的經濟政策。1722—1723年,在馮·克勞特去世以前,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將「財政總署」下設的幾個機構和部門合併為四個部,四個部共同附屬於一個「財政、軍事和王室領地總執行局」,簡稱「總執行局」(Generaldirektorium) ,由內閣第一秘書S.馮·馬沙爾(S.von Marschall,1683—1749)擔任總監。
馮·馬沙爾自1713年起就在國王身邊服役。如果說馮·克勞特是在經濟領域本身為國王提供經濟政策方面的建議,那麼馮·馬沙爾就不僅是在經濟領域而且在政治領域內對於普魯士的經濟發展發揮了關鍵性作用。在馮·馬沙爾的建議下,國王批准建立了一系列政府機構,其中幾個涉及經濟的部門由馮·馬沙爾自己負責。如1716年建立的「樞密郵政院」(Geheimer Hof-und Postrath)、1722年合併的「海軍和陸軍新兵財務處」(Marine-mit der Rekrutenkasse)、1723年的「最高財務署」(Oberfinanzrat)、1733年改建的「財政—軍事—王室領地最高實效樞密院」(Der Wirkliche Geheime Finanz-,Krieges-und Domnenrath)。弗里德里希二世上任後,馮·馬沙爾繼續擔任「海軍和陸軍新兵財務處」主管,並成功地使國王接受了他的建議,於1740年設置了「總執行局」第五部(diefünfte Departement des Generaldirektoriums) ,他自己以商貿—經濟大臣的身份,專門負責監管普魯士王國的手工工場、商業和製造業事務。除此之外,馮·馬沙爾還在王國內廣泛地試用職業和經濟統計,明確了解農民和手工業者的數量和技術狀況,並在王國境外安置代理人,招募專業人才和技能勞力。由於出色的工作成就,馮·馬沙爾曾獲得「實效的財政和軍事樞密大臣」的讚譽。
弗里德里希二世即位後,在幾位前任國王的基礎上,繼續堅持重商主義理念,採取促進王國經濟發展的有效措施。作為典型的開明專制君主,他採取的相關措施可以概括為兩個主要方面:一方面,細化經濟管理部門,促使經濟管理部門進一步地專業化;另一方面,強化經濟政策統一,促使經濟發展的領導權進一步地集中於國王本人。
如前所述,1740年6月27日,在上任不到一個月的時候,弗里德里希二世就接受馮·馬沙爾的建議,設置了「總執行局」第五部,專門負責工場、商業和製造業事務。以此為開端,普魯士的最高統治機構出現了按照專業劃分的部門。雖然原來根據區域劃分的部門仍然存在,但是依據專業的管理,特別是依據經濟專業的管理從此成為普魯士王國統治的基本形式。1746年,國王批准建立了軍事經濟部(Departement für Militrkonomie) ,專門負責軍需經濟。1749年馮·馬沙爾去世以後,國王自己接管了第五部的領導事務,並為自己保留了王室領地和森林管理的最高領導權,藉以直接推動重商—財政主義理念支配下的工商業發展政策的實行。後來,國王又批准建立了三個專業的經濟管理部門,即貨物過境稅和關稅部(Departementfür Akzise und Zoll,1766)、採礦冶鐵業部(Departement für Bergwerke und Hütten,1768)和森林產業部(Departementfür Forsten,1770)。
顯然,工商業已經被看作是王國財富的來源,是與農業同樣受到國王關注的經濟部門。普魯士工商業的發展被置於王國政府直接的且專業化的管理之中。由此,穀物和其他土地產品以及織物和其他手工產品的生產和輸出等工商事務不僅得到王國政府相關部門的有利預算、幣質保護以及鼓勵性稅務監製,而且還有機會在王國政府機構內得到相應的經營環境和前景方面的諮詢和領導。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可以說從上任的第一天起,弗里德里希二世就表現為名副其實的專制君主,他將包括經濟發展在內的王國統治權完全掌握在自己或其直接的代理人手中。其間,雖然不再像前任那樣將發展工商業經濟當作強國的手段,而是當作富國的目標之一,但是,他還是將王國的軍事與外交作為經濟發展的前提,將主要的商貿企業發展狀況及其趨勢納入國王的直接掌控之中。
例如,國王長期迴避確定一位經濟大臣的問題。特別在統治前期,幾乎所有涉及王國範圍的經濟事務差不多都直接地經過了國王,從安置外國移民、引進英國機器、開運河造山路,到扶持棉布、絲綢和天鵝絨等的生產和銷售,以及農村家庭手工工場(燒窯、釀酒等)的運作,直到開辦博覽會招商引資、設立信貸機構、低息貸款,等等,事無巨細,差不多都得到國王的關注過問、參與計劃,甚至直接推動實施。
又如,占領西里西亞以後,弗里德里希二世並沒有在這裡設置與其他地方一樣的專業管理部門,而是將這個王國新區直接置於自己的統治之下,並在此重點發展紡織、冶鐵和採礦業。雖然國王任命著名的礦務學家F.A.馮·海因尼茨(F.A.von Heinitz,1725—1802)為王國礦務總監,責令他負責用先進技術開採王國的銀、鉛、鐵和煤礦,讓他著重於在西里西亞的礦務,但是,國王仍然每年都要親自出巡西里西亞,特別關注這個地區製造業與出口貿易的發展狀況。正是由於國王的直接監管,到18世紀末,西里西亞成為德國工業化最發達的省份,為普魯士提供了大部分的王國收入。
再如,國王利用王室資本直接介入對外貿易,支持成立對外貿易公司:1751年建立「埃姆頓普魯士王家亞細亞廣州與中國商貿公司」(Kniglich Preuische Asiatische Compagniein Emden nach Canton und China,1765年解體)、1765年建立「強制建築木材貿易公司」(Oktroierte Nutzholz-Handlungskompanie)以及1772年建立「普魯士海外貿易公司」(Preussische sociétéde commerce maritime)。這個海外貿易公司也是王國內部的貿易機構,它直接參與支持王國的工業和貿易發展。與此同時,弗里德里希二世還關注與外國簽訂貿易條約:1775年與波蘭、1782年與西班牙、1785年與美國簽訂的條約都以王國經濟為背景,並且都置於以國王為首制定的王國經濟政策的統一規範之中。
如果說統一在弗里德里希二世集權之中的經濟政策強有力地使普魯士在1763—1786年間走上了近似工業化的道路,那麼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政府的經濟政策卻不算強而有力。例如,新的王國政府一度試圖放棄對穀物貿易的統一調控,只是由於價格上漲等等原因才很快又恢復了前屆政府的計劃經濟模式。雖然像馮·海因尼茨負責管理的礦山等個別產業得到進一步發展,但是在整體上工商業的發展不再從王國政府獲得促進力量。到18世紀末,普魯士王國財政經濟已經明顯地受到私人企業經濟的、強有力的挑戰。
在此應該說明的是,普魯士開明專制政府在工商領域內所採取的各種措施,重在輔助軍事和外交政策,即使在典型的開明君主弗里德里希二世統治時期也不例外。從1750年責令鑄幣專家J.Ph.格勞曼(J.Ph.Graumann,約1706—1762)改革幣制,到1765年宣布成立德國第一家信貸銀行,到1769年頒布內閣令(Cabinets-Ordre)為在戰爭中遭受損失的貴族提供貸款,直到1810年前後強令奢侈品專營或徵稅,特別是在1763年以後,王國經濟的重點明白無誤地從農業優先轉向工商業優先等等,這一切都明確地表明,普魯士國王推行財政—重商主義政策,其目標是發展王國經濟而不是國民經濟,目的是軍備強國而不是福利予民。
正是因此,重商主義現象在普魯士表現為獨特的財政—重商主義。這種財政—重商主義既表現為一種對市場經濟的保護和防禦,而非像同時期其他西歐強國那樣進行市場擴張和征服,同時也表現為對於王國臣民的教育和馴化。財政—重商主義理論家相信,要實現社會的經濟福利和生產力增長,就必須有道德高尚的、受過良好教育的人民。正是為了塑造和保護人民的道德,國家的經濟干預是完全必要的;也正是為了在多個方面規範和管制公共的和私人的行為,王國的工商業發展需要啟蒙式的職業教育進行配合。這一點在下面關於開明專制的教育措施中還會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