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普魯士開明專制的措施:政治、司法與教育 一、集中君權的行政機構改革
2024-10-09 05:25:44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在王國政府的行政機構範圍內,集中君權是君主專制的重要表現之一,而開明君主專制則是在集中君權的前提下,進一步削弱貴族的參議權。換言之,在君主專制時期,中央集權行政改革的重要表現是實行以君主為首領的貴族合議制,而開明專制的相應改革則是弱化甚至取消貴族的參議權,代之以君主獨言專制。普魯士開明專制的政治措施明確地表現了這一點。
在布蘭登堡普魯士,自大選帝侯開始,貴族參議制(die adelige politische Mitspracherechte und Befugnisseim absolutistischen System)作為三十年戰爭以後在君主專制形成過程中出現的邦君官廳的施政原則,隨著中央統治機構的確定、完善和加強而得以確立。在貴族參議制原則之下,各地大貴族的傳統權利在地方上受到相當大程度的削弱,這些權利繼而被轉移到以邦君為核心的中央政府官廳。由此,選帝侯國的軍事、稅收及司法等等主要權利一般都通過由貴族合成的官廳機構而集中於選帝侯一人手中。換個角度說,選帝侯所做出的重大決策一般都經過了與官廳貴族的合議。參議制是中央君主與地方貴族的統治合作形式。在這種形式下,被集中於中央的貴族基本上保有傳統的、原來在地方所有的各類權利。
如前所述,普魯士王國確立以後,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曾經為了增加國庫收入而於1713年設置王國的「財政總署」,並在1722—1723年將之擴建為王國「財政—軍事—王室領地總執行局」。它負責統管整個王國的財政和軍事事務,很大程度地凌駕於作為中央統治機構的「宮廷樞密財務局」(Geheime Hofkammer)。這個「宮廷樞密財務局」是選帝侯弗里德里希三世於1689年對大選帝侯所建立的「樞密院」(Geheimrat)的改建。需要強調的是,雖然「總執行局」直接對國王負責,但是,它分設的四個部仍然是領地性的。也就是說,專業部門的劃分仍然是以領地為單位的。另外,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也曾經為了集中權力而於1713年發布「組閣政令」(Marginalien) ,組織「內閣部」(Kabinett) ,即國王的諮詢部,主要涉及對外事務。它負責制定統一的王國對外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弗里德里希一世於1702年組織的、不作為政府機構的「三人內閣」(Drei-Grafen-Kabinett)。同樣需要強調的是,雖然「內閣部」也是直接對國王負責,但是,它是一個獨立的貴族參政合議機構,其成員仍然參加樞密院舉行的全體大臣會議。在維持原有的這些統治機構的前提下,國王弗里德里希二世通過增加管理部門的辦法,推行進一步的行政機構改革,其目標是用專業的管理部門來取代貴族的參議機構,用專業人員的責任管理權來取代傳統貴族的參政合議權(Mitsprecherechte)。
弗里德里希二世即位之後,如前已述,就立即開始著手增加中央政府的專業管理部門。先後為普魯士王國的最高權力機構——「財政—軍事—王室領地總執行局」增加了第五部、戰爭或軍事部、貨物過境稅和關稅部、採礦冶金部和森林部。新增加的部門不僅在名稱上,而且在實際權限方面也都是純專業的中央管理機構,在本專業範圍內,其權利延及全國,並直接對國王負責。但是,對於新近占領的西里西亞省,國王特派大臣管理,該大臣不屬於「總執行局」,也沒有專業要求,雖然同樣直接對國王負責。以專業管理部門為基礎的、以特派大臣為代理的「直接對國王負責」,意味著直接排斥貴族合議的原則。對於這些直接向國王負責的大臣,弗里德里希二世以書信的方式與之聯繫。他向他們發布書面命令,並要求他們進行書面請示和匯報。國王不再召開全體大臣會議,儘管這個會議是王國建立以來的確定機構,他不信任官員個人,儘管政府各個機關都得到嚴格的監督。由貴族合議原則相伴隨的政治統一基本結束。
後來的歷史證明,由於容許中央同時存在地方代理機構和專業管理部門,弗里德里希二世的行政機構改革不同程度地造成了權利重疊或真空現象。有些部門逐步地成為一個省或幾個省的地方最高行政機構,另有些部門的權利則受到阻截。王國統治體制因此僵化。他的後繼者試圖通過改善、改良等措施克服這些體制上的弱點,但僅僅依靠改善和改良顯然無法從根本上克服這種由君主專制和開明君主專制合成的體制的弱點。
1786年,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繼位後發布指令,試圖恢復貴族合議體制,並使之與內閣合作,在恢復貴族舊有權利的同時,不破壞君主專制集權。但是,因為他既沒有採取措施加強或擴大專業部門的權利,也沒有削弱或廢除省區領地部門的權勢,所以他不僅沒有能夠延續弗里德里希二世時代的統治強勢,反而凸顯了先王時代的缺陷。1798年,即位不久的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Friedrich WilhelmⅢ,1770—1840,1797—1840年在位)更是頒布臨時指令,再次一定程度地承認中央統治的貴族合議制原則,其結果是宣告了開明君主專制行政措施的失敗。直到19世紀初普魯士王國因外交和軍事的失敗再次推行改革,解散「總執行局」,徹底結束中央的省區代理機構,確立內閣政治的時候,開明專制體制才走向終結。
在此應該對普魯士的文官(Berufsbeamtentum)情況做些說明。「文官之父」是所謂的「士兵國王」(Soldatenknig)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的譽稱。文官,區別於軍官,是在普魯士王國政府中服役的公務員。國王對於文官的要求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完全獻身於工作,無條件地、準時地、認真地、迅速地履行職責;另一方面,具備相當的知識,不斷地、嚴格地、專業地接受培訓。文官一般沒有貴族出身,但受過高等教育;沒有傳統特權,但勤奮、機敏,忠誠於國王。1727年,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在哈勒大學和奧德河畔法蘭克福大學設置內政管理講座,這是歐洲範圍內的、首次為充實在職文官的理論知識而設置的高級教育講習班。
弗里德里希二世延續先王的做法,繼續建設王國的文官隊伍。所不同的是,他自稱「國家第一公僕」,意即普魯士王國的首席文官(Erster Beamter)。相應地,其他文官也是國家的公僕而不再是國王的私役。在弗里德里希二世的統治下,文官與軍官更加緊密地合作:退役軍官和非現役的下級軍官可以獲得某級文官職務。可以說,這是普魯士由中世紀王國向近代國家轉變的標誌;也可以說,它標誌著普魯士由等級主義君主國向官僚主義領土國家的轉變。在這個轉變的過程中,文官逐漸地成為王國的管理階層。文官階層構成的公共管理機關逐漸地取代軍官主宰的地方權力機構。地方權力機構的主要責任是稅收,稅收是地方貴族的傳統特權。普魯士國王通過改變特權的方式平息地方貴族的反抗:變他們的稅收權為擔任軍官權,變他們的政治參議權為從事政府公務的權利。
二、謀求王國利益的司法和法權改革
對於專制君主來說,控制王國的各級司法權是完成王國領地統一的必要程序。從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開始,自然法學家S.科塞基(S.Cocceji,1679—1755)受命主持王國的司法改革工作,到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公布由S.科塞基倡議編纂的《普魯士通用國家法令》為止,普魯士的專制王權在基本不受限制的情況下體現了啟蒙的(或開明的)時代特徵。
S.科塞基的父親海因里希·科塞基(Heinrich Cocceji,1644—1719)是普芬多夫的學生,曾先後在海德貝格、烏特勒支和奧德河畔法蘭克福大學教授自然法學。受其父親的影響, S.科塞基也成了一位對當時居於前沿地位的自然法權學科具有很深造詣的學者。1702年,22歲的科塞基受聘奧德河畔法蘭克福大學自然法學教授,繼而在1723年被普魯士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任命為王室司法大臣(Kammergerichtsprsident)。1735年,隨著在柏林的王國司法辦公大樓的建成,在國王的直接支持下,科塞基將王國原有的各類司法機構,包括民事的、刑法的、教會的以及等級的法庭等等均集中在一座建築物之內,由他統一領導,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司法改革。
整體而言,科塞基主持的司法改革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方面,確立王室法院為全國最高上訴機構,同時設有兩級地方法院;規定如有必要,凡訴訟案件均可經過三級法院的審理程序。另一方面,採取考試、考核等嚴格措施,提高法官及律師的業務水平和社會地位。由於這樣的改革觸及了甚至可以說剝奪了傳統的等級領主、城市以及教會的審判權,所以遭到以總執行局副大臣馮·馬沙爾為首的傳統保守勢力的強烈抵抗,致使國王不得不下令停止改革,並於1739年撤銷了S.科塞基的司法大臣職務。
1740年,弗里德里希二世繼位後,對於王國的司法乃至法權狀況的改革提到議事日程。如前已述,弗里德里希二世掌權後的第一件事就是廢除刑訊。1741年,他重新任命S.科塞基為王室司法大臣,同時支持和保護他繼續推行改革。經過五年的努力,到1746年,普魯士不僅取消了傳統的、所有人的「絕對不可上訴權」,而且確定了新的、所有法官的考試考核和固定薪資的制度。在占領了西里西亞之後,國王又責令科塞基在這個新的省區內推行新的司法制度,確立新的法權秩序。1747年,科塞基再一次被免去了司法大臣的職務,但此免非彼免。從這一年開始,他以大首相的身份,全面推廣包括司法改革在內的王國法權秩序改革。1749年, S.科塞基被冊封為男爵,此後可稱其為馮·科塞基。
在弗里德里希二世的支持下,馮·科塞基主持的改革基本進展順利,但同時留有兩點缺憾。一點,他沒有能夠徹底地廢除宮廷司法權,就是說,包括國王在內的宮廷要人仍然保有法外特權。對此,他曾經於1749年主導王國政府頒布了職權條例,一定程度地加以限制。後來,在他去世以後,王國政府於1756年組建了一個司法裁判機關——東普魯士政府(司法局) (Ostpreuische Regierung{ Justizbehrde} ) ,在更大程度上限制了宮廷特權。當然,著眼於王國利益的專制王權並沒有因此而遭到削弱。另一點,他沒有能夠實際展開編纂全國通用法的工作。1749年和1751年,馮·科塞基連續兩次提出編纂弗里德里希王國法典的立項建議(Projecteines Corporis Juris Fridericiani) ,可是在他去世之前一直沒有得到國王的批准。國王弗里德里希二世雖然對於他的建議給予「最高的讚揚」,並在1768年的政治遺囑中表示贊成法治,承認君主不應該損害法律而應該保護法律,但是,直到1780年他才接受已故馮·科塞基的建議,通過內閣發布命令,責令新任大首相J.H.馮·卡默爾(J.H.von Carmer,1721—1801)落實法典的編纂工作。在馮·卡默爾的領導下,著名法學家C.G.斯瓦雷茨(C.G.Svarez,1746—1789)執筆編寫民法典,由E.F.克萊因(E.F.Klein,1744—1810)起草刑法。1792年,在弗里德里希二世去世六年以後,《普魯士通用國家法令》完成編纂,後經修訂,由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於1794年6月1日宣布生效。
《普魯士通用國家法令》,作為普魯士開明專制的突出成就,與1713年君主專制時期頒布的《王室領地諭令》相比,其主要特徵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方面,《通用國家法令》將王室領地宣布為國家財產,國家利益取代王國利益而至高無上;另一方面,它標明普魯士為法治國家,國王不得任意罷免官員、侵犯私人法權,國家全面監護民眾的精神和經濟生活;再一方面,它顯示普魯士仍然是等級制國家,貴族被列為第一等級。經濟活動和職業選擇仍然受等級社會傳統的約束。需要指出的是,在18世紀開明君主專制制度之下形成的《普魯士通用國家法令》還不能體現近代立憲精神,它只是在不改變國家體制的前提下對社會狀況進行了一定的改善。
三、開啟民智和提高國民素質的教育措施
為開啟民智和提高國民素質而干預學校教育,是普魯士開明專制的又一重要舉措。與之同時,王國政府實行的宗教寬容政策也被納入開明專制的總路線。
1717年9月28日,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頒布第一份《義務教育令》(Principiaregulativa) ,規定王國內的適齡兒童必須接受學校教育。由之,普魯士王國出現了興建學校的浪潮。弗里德里希二世統治時,數以百計的學校建立起來。1763年8月12日,國王頒布《學校法規》(General and schulreglement) ,規定5—14歲的兒童必須上學。當時,由於缺乏師資,下級軍官就成了教師的主要組成部分。校長也多由退伍老兵擔任。整體而言,那時普魯士的教師基本沒有受過良好的學校教育,其文化水平很低,讀、寫和算的能力都很差。學校培養出來的學生大多是經過了一定的軍事訓練、讀寫能力不算強的人。
雖然事實如此,但是在開明專制時期,在國王的支持下,許多懷有啟蒙思想的王國大臣努力地實施王國政府頒布的類似於近代國民教育的措施,並試圖提高包括教師在內的職業教育水平。其中的代表人物可以推出兩位,即海克爾和蔡德利茨。
J.J.海克爾(J.J.Hecker,1707—1768)是德國實科學校(Realschule)的奠基人。海克爾於1729年畢業於哈勒大學,並留校擔任教育學院的教師。1735年,在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的要求下,他離開哈勒,擔任波茨坦軍人孤兒院的教士、教師和督察員。稍後,在1738年,又由國王親自任命為柏林三一教堂的首席教士。受虔信派領袖弗蘭克的影響,海克爾致力於師資培養和職業教育。1746年,在國王弗里德里希二世的支持下,他買下了柏林一家高級中學的校舍。第二年將其改建為一所新型的實科學校,即經濟數學實科學校。這是柏林的第一所實科學校。1748年,他又在柏林建立了教師研討班。這也是普魯士的第一個教師培訓基地。
同一年, J.J.海克爾著手制定了一份學校規章——「明頓拉文斯貝格學校規章」(Minden-Ravensberger Schulordnung)。這份規章就是1763年弗里德里希二世的《學校法規》的模板。1750年,海克爾被任命為王國教會大臣(Oberkonsistorialrat) ,主管文化、教育和教會工作。在接下來的幾年中,他一邊著書立說,進一步思考和闡發符合啟蒙時代精神的教育思想和理論,並特別創建了格奧爾格·萊默爾出版社和《周刊》(Wochenzeitschrift) ,宣傳新的教育理念;一邊繼續實踐學校教育,為柏林教師研討班建立分校(1753年起) ,為柏林實科學校規範課程,設立技術實習場地,在學校教學與社會職業之間建立聯繫。J.J.海克爾的教學活動奠定了普魯士國民教育的發展基礎。
K.A.馮·蔡德利茨(K.A.von Zedlitz,1731—1793)是弗里德里希二世政府的高級官員。1755年,馮·蔡德利茨以王室法院高級候補文官的身份進入王國政府,從此以後一路高升:1759年是布雷斯勞的宮廷議員,1764年被任命為西里西亞政府首腦,1770年成為國家和司法樞密大臣(Geheimer Staats-und Justizminister) ,到1771年,除了刑事部事務以外,他還掌管王國的全部文化教育和宗教的管理部門,負責學校和教會事務。就像J.J.海克爾受虔信派領袖弗蘭克的影響一樣,馮·蔡德利茨在古典哲學家伊曼努爾·康德的影響下,致力於國民教育。他堅守教育可以促進人性完美,進而可以推動社會進步的啟蒙理念,相信學校教育可以開啟民智,進而可以提高民眾的道德水平。
在馮·蔡德利茨的主持下,普魯士王國政府於1788年通過了王國《中學學校規則》(Abiturreglement) ,確立中學畢業會考(Abitur)制度;同時加強校舍建設,改善教師薪俸。在大學中,自上而下,鼓勵自由思想,支持學術創新。與馮·海克爾相似,馮·蔡德利茨的教改活動也為普魯士國民教育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1786年,隨著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的上任,王國政府的宗教政策開始取代教育措施成為控制臣民思想和觀念的主要途徑。
自「大選帝侯」弗里德里希·威廉統治時期開始,普魯士的宗教政策就已經在信義宗和改革宗的範圍內實現了信仰寬容的理想。身為改革宗信徒,大選帝侯沒有在選帝侯邦內強制實行「教隨國定」的原則。他於1664年頒布《寬容敕令》(Toleranzedikt) ,禁止信義宗和改革宗兩個教派的神學家在布道壇上相互攻擊,並限制信義宗的信仰告白書對於改革宗的劃界教理,從而在實際上取消了信義宗《協同書》(《Konkordienbuch》)的限定性和排他性。1671年,出於發展經濟的目的,大選帝侯邀請在維也納遭到驅逐的50個猶太人家庭前來布蘭登堡定居。稍後,在1685年10月29日,即在法國國王路易十四於10月18日廢除《南特敕令》(édit de Nantes)的十天之後,大選帝侯又頒布了《波茨坦敕令》(Edikt von Potsdam) ,歡迎在法國受宗教迫害的新教徒胡格諾「自由地、安全地」定居布蘭登堡,保證他們擁有一定的特權,並且減免稅務和關稅;企業主享受邦國補助金,牧師享有豁免權。普魯士王國建立以後,仍然出於發展經濟的目的,王國政府堅持實行在發展經濟前提下的宗教寬容政策。其中,對於容納猶太人的法令具有典型意義。
1700年,選帝侯弗里德里希三世暨稍後的弗里德里希一世頒布《猶太人法》(Judenreglement) ,禁止猶太人購買房屋,並列舉了一系列商貿限令。在當時擁有約兩萬居民的柏林,居住著千餘名猶太人。雖然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上任後基本取消了這份法令(1714年) ,允許猶太人在布蘭登堡普魯士境內買房居住,甚至可以開辦商店,但是,王國政府仍然對於猶太人的居住權限定條件。例如,只有長子可以繼承居住許可權,次子和第三個兒子可以繼承錢財,而其他子女則或者不結婚並且沒有孩子,或者離家謀生。另外,猶太人必須以社區為單位每年交納高額稅金,同時必須支付「欄頭稅」。這是非猶太人為自己的役畜支付的稅項,就是說,猶太人要像非猶太人的役畜那樣繳稅。還有,猶太人使用僕役的數量也受到限制,就是說,政府禁止沒有居住權的猶太人以僕役的身份定居在王國境內。1730年,普魯士王國頒布《通用猶太法》(Generaljudenreglement) ,將柏林的猶太人家庭數目限定在100個,余者限期遷離。但時隔不久,在1737年,柏林又有了321戶猶太人,其中附帶若干僕從。
弗里德里希二世是開明君主,無論個人的信仰是什麼,他在原則上都會遵循宗教寬容的啟蒙理想。在他統治期間,在柏林弗里德里希公園的一座新教教堂旁邊建起了一座天主教大教堂(1747年) ,成為普魯士宗教寬容的象徵。對於猶太人,在先王的基礎上,他於1750年頒布了《普魯士王國猶太人特權修正法》(Erlaeines Revidierten General-Privilegiums und Reglements fürdie Judenschaft im Knigreich Preuen) ,將猶太人分成了六個等次,依次予以居住法權。具體是,第一等,富裕者,他們本身及其全部合法子女和僕役均有居住權。第二等,受特殊保護者,他們本身及其長子擁有居住權,其他子女需要購買居住權。第三等,受保護者,他們本身擁有居住權,其子女中有一人可以購買居住權。第四等,拉比和社區領袖,他們的居住權與職務掛鉤,不得繼承和購買。第五等,被容許居住者,他們大多是上面第二、三和四等猶太人的子女。第六等,富裕猶太人的僕役和商行雇員,居住權由其主人臨時確定。位於前三個等次的猶太人負責承擔稅務。據載,在弗里德里希二世在位時期,柏林共有大約6000猶太人,其中90%以上的是有前提條件的居住者。極個別的人能夠享受第一等特權;162人受特殊保護,屬於第二等;另有63人是第三等受保護者。法令劃分等次的結果是猶太人被固定居住。直到1812年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Friedrich WilhelmⅢ,1770—1840)再次頒布相關的「猶太人敕令」時,猶太人才有了自由遷徙的可能性。
1786年弗里德里希二世去世以後,普魯士王國政府的宗教政策發生變化。他的繼任者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重用自己的朋友、新教神學家J.C.馮·韋爾納(J.C.von Wllner,1732—1800) ,支持後者排擠K.A.馮·蔡德利茨,成為總執行局的首席大臣,並於1788年完全接管了王國的文化、教育和宗教工作。在馮·韋爾納的主持下,王國政府於1788年7月9日頒布了《韋爾納宗教敕令》(Wlnersche Religionsedikt) ,宣布教會要恢復使徒時代的純潔形式,教士要嚴格按照合法的教義書籍講道,禁止攻擊正統教義。1791年5月4日,馮·韋爾納主持成立了王國教會事務考核委員會,不僅對於教會的神職人員,而且對於中學以至大學的教師都要進行考核,意在堅決清除啟蒙運動的影響。顯然,與在其他方面的情況一樣,普魯士的開明專制制度在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統治時期逐步衰退。
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在做王儲的時候就參與了玫瑰十字團(Rosenkreuzer)的活動。這個神秘的、以對人類進行全面改革為目的的基督徒小團體是一個敵視啟蒙運動的教團,與共濟會有些關聯,弗里德里希二世曾經積極地參與這類團體的活動。與弗里德里希二世不同,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一直沒有擺脫玫瑰十字團的影響。這也是普魯士開明專制在他統治期間很快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
總之,普魯士開明專制的特徵可以集中歸納為三個方面。一方面,其開明的改革措施僅限於文化、教育領域,在政治、外交領域內仍然實行專制統治政策。典型的例子如弗里德里希二世。他一上任就委託法國神學家、哲學家和歷史學家、《百科全書》編纂者之一J.H.S.福默在柏林創辦一份政治和文學的法文報紙,並責令大臣H.馮·波德維爾斯(H.von Podewils,1696—1760)審查並清除該報中的非政治內容。所有政治言論都要事先經過嚴格的審查。另外,他曾經邀請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等人客居王宮,幾乎每天都與他們交談,但他不能容忍這些啟蒙的精神領袖們對他的統治政策稍加批評。所謂「開明的」僅僅是、且完全是專制的前綴。另一方面,其統治措施表現了觀念上的開明和實踐上的專制,因此各項措施所建立起來的新制度都不是在取消舊制度的基礎之上,而是新舊制度並存、並行。第三方面,其專制的統治政策使君主以公僕的面目、專制君主以第一公僕的面目出現,使中世紀王國以近代國家的面貌出現,因而掩蓋了普魯士國家體制改革的真正需求,導致了這一軍國主義「強國」在法國戰爭中不堪一擊的歷史事實。
伴隨著開明專制的實行,普魯士進入歐洲大國之列。普魯士的強國之路是戰爭之路。它主要通過三次西里西亞戰爭,躋身為當時的歐洲五強之一。普魯士的西里西亞戰爭也是奧地利的王位繼承戰,對此將在下一章進行敘述。從1648年三十年戰爭結束,到1792年向革命的法國宣戰,在將近一個半個世紀的時間內,在歐洲大陸上發生了十幾次戰爭,普魯士幾乎全部涉足,即使不是戰爭的主導者,不是戰爭的主戰方,也是戰爭背後的外交力量。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懷著成為歐洲強國的目的,從大選帝侯弗里德里希·威廉開始採取的擴展領土、提高國際地位的總方針,經過幾代統治者的一貫努力,到弗里德里希二世統治時期,霍亨索倫王朝的統治領地從2.37萬平方公里,擴展到了1713年的11.2萬、1786年的19.5萬平方公里,一個世紀間增加了八倍多。同時,人口數量從1712年的165萬增長到了1740年的240萬、1786年的543萬。半個世紀間增長了3.3倍。作為參照,德國的人口在1700年約為1500萬,1750年約為1700萬,1800年約為2300萬。普魯士軍隊的規模也從1688年的大約8000人增長到了1740年的約8.3萬人,到1786年時已經接近18.8萬人,百年間增長了23倍以上!到18世紀末法國大革命(Franzsische Revolution)爆發之前,就土地面積、人口數量和王國收入,以及在歐洲國際政治中的地位等等各方面來說,普魯士已經成為名副其實的歐洲大國。然而,作為普魯士強國之路上的第一功臣、如願以償地像亞歷山大大帝一樣地被稱為「大帝」的弗里德里希二世卻有這樣的一段話:已經成為強國的普魯士就像一隻猴子,「模仿強國而沒有成為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