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普魯士的邦君專制
2024-10-09 05:25:16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在三十年戰爭爆發的同一年,即在1618年,布蘭登堡選帝侯約翰·西吉斯蒙德(Johan Sigismund,1676—1620,1608—1619年在位)繼承了普魯士公國,布蘭登堡和普魯士聯合在同一世系的霍亨索倫王朝統治之下。從此,布蘭登堡普魯士的統治者同時具有兩種權利地位:一種,身為帝國選帝侯,他具有神聖羅馬帝國的等級地位,且是帝國的最高等級之一;另一種,身為普魯士公爵,他還是波蘭國王的附臣,受效忠波蘭國王的誓約約束。因此,三十年戰爭結束以後,在相同的、建立強邦的目標下,布蘭登堡普魯士走上了與奧地利不盡相同的道路。一方面,在努力使普魯士公國掙脫波蘭宗主權的過程中,霍亨索倫家族將邦國的統治中心向東移到普魯士,以普魯士為根據地或出發地,逐步地整合併擴張邦屬領地;另一方面,在努力侵占帝國領地的過程中,布蘭登堡普魯士的統治者逐步地削弱本國邦內的等級割據勢力,將邦領內的稅收、軍事、行政與司法權利集中於柏林的選侯政府,進而實現了邦君中央集權制,向著歐洲大國的行列邁進。
一、布蘭登堡-普魯士的領地整合與擴張
三十年戰爭結束的時候,作為布蘭登堡普魯士的統治者,霍亨索倫家族的領地除了布蘭登堡邊地侯國以外,還包括戰前已有的波蘭國王附屬地普魯士、拉溫斯貝格、馬爾克和克雷弗,並包括戰後獲得的後波美拉尼亞、哈爾伯施塔特、明登和卡閔主教區。此外,它還得到對於前波莫瑞和馬格德堡兩地的繼承權。就是說,當這兩個地方的統治家族出現絕嗣的時候,霍亨索倫家族有權接續該地的統治世系。然而,從東部的普魯士到西部的克雷弗,布蘭登堡-普魯士的領地分散而割裂。改變這種狀況,將所有領地整合起來並有所擴張,其過程構成了布蘭登堡普魯士向著強邦發展的早期歷史。布蘭登堡普魯士領地整合與擴張的過程大致從17世紀中葉開始,到18世紀中期基本結束。這個過程的具體目標可以歸納為三個:一個,得到普魯士公國的宗主權,這項權利從1225年起掌握在波蘭國王的手中;另一個,得到於利希-克雷弗貝格的一部分,這一部分是「應該」由霍亨索倫選帝侯繼承的、但是被普法爾茨諾伊堡公爵搶占的岳父遺產;第三個,得到包括奧得河口在內的前波莫瑞,這是瑞典楔在布蘭登堡和後波美拉尼亞之間的、阻礙布蘭登堡普魯士公國發展的外國障礙。在選帝侯弗里德里希·威廉統治期間。這三個目標決定了布蘭登堡普魯士的邦國政策。雖然在「大選侯」去世之前僅僅實現了第一個目標,但是以這三個目標為開端的、躋身歐洲強國之列的普魯士強邦路線直到18世紀末都沒有改變。
首先,主要是為了得到普魯士的宗主權,布蘭登堡選侯國利用了瑞典王國與波蘭王國之間的「北方戰爭」(Zweiter Nordische Krieg,1655—1660年)。本來,在《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簽訂以後,因為顧及自身利益,布蘭登堡與瑞典處在敵對狀態,而與波蘭相對和平。但是,為了得到普魯士,布蘭登堡改變立場,支持敵方而與友方作戰。戰爭初始,於1656年,選帝侯弗里德里希·威廉與瑞典國王卡爾十世簽訂《馬林堡條約》(Vertrag von Marienburg) ,商定前者向後者提供軍隊,後者支持前者對於普魯士的主權要求。在取得華沙戰場上的勝利以後,1657年,布蘭登堡與波蘭簽訂《韋勞條約》(Vertrag von Wehlan)。據此,波蘭被迫放棄普魯士的宗主權,並同意割讓與後波美拉尼亞接壤的勞恩堡和畢托夫等地。布蘭登堡如願以償。此外,通過結束北方戰爭的《奧利法和約》(Vertrag von Oliva,1660年)可見,布蘭登堡占有普魯士的事實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布蘭登堡強大的軍事力量首次在歐洲戰場上展現。
其次,主要是為了得到於利希-克雷弗貝格遺產,布蘭登堡選帝侯採取進攻措施,但只是鞏固了而沒有擴大其原有的權利。早在1573年至1579年間,於利希貝格公爵將3個女兒分別嫁給布蘭登堡選帝侯、普法爾茨-諾伊堡公爵和普法爾茨茨維布呂克公爵,因此在1609年於利希-貝格公爵家族男性絕嗣後,其3個女性繼承人為了娘家的遺產而進行戰爭。在三十年戰爭爆發之前,具體在1614年,布蘭登堡選帝侯、霍亨索倫家族的約翰·西吉斯蒙德與普法爾茨諾伊堡公爵、維特爾斯巴赫家族的沃夫岡·威廉(Wolfgang Wilhelm,1578—1663年)連襟兩人商定了一份《克桑滕條約》(Vertrag von Xanten) ,共同瓜分了岳父的遺產:布蘭登堡選帝侯占有克雷弗公國和馬爾克、拉溫斯貝格兩個伯國,普法爾茨-諾伊堡公爵得到利希和貝格兩個公國。但是,三十年戰爭期間,由於人口損失、土地荒蕪和外國勢力的侵入,上述分配格局被打破。戰-爭結束後,《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將這份遺產判給了普法爾茨諾伊堡,因此,在1651年,布蘭登堡的軍隊開進了貝格公國,選帝侯弗里德里希·威廉要保證並擴大岳父的遺產。在當地貴族和民眾的抗議下,加上皇帝與法國等強勢的干預,布蘭登堡的軍隊被迫撤出。「大選侯」的願望沒有實現。接著,在1653—1654年的雷根斯堡帝國議會上,布蘭登堡選侯代表再次提出對於利希和部分貝格領地的要求,並再次遭到包括外國勢力在內的各種力量的強烈抵制。最終,在英荷戰爭、法西戰爭造成的國際形勢下,布蘭登堡與普法爾茨諾伊堡簽訂了《克雷弗和約》,重申1614年的遺產分配方案。後來,圍繞著一塊小的領地——拉文施泰因領地,雙方繼續爭奪。直到1671年才達成一致,確定這塊領地歸普法爾茨-諾伊堡公爵所有,布蘭登堡選帝侯得到五萬塔勒的補償,並得到公爵家族絕嗣後的繼承權。顯然,在「大選侯」統治時期,布蘭登堡普魯士還沒有能夠擴大其在萊茵河出海口及大西洋區域的權益。
複次,主要為了得到前波莫瑞,布蘭登堡選侯國與瑞典進行了曠日持久的爭奪戰。根據《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瑞典以帝國等級的名義,占有包括沿海島嶼在內的前波莫瑞地區。這個地區不僅緊緊地楔在布蘭登堡與後波美拉尼亞之間,而且緊緊地扼住了奧得河出海口,因此成為布蘭登堡整合領地的重大障礙。為了清除這一障礙,雖然在瑞典與波蘭之間的「北方戰爭」期間,布蘭登堡一度支持瑞典與波蘭作戰,但僅限於華沙一場戰役。在得到普魯士的宗主權以後,布蘭登堡立即回到瑞典的對立陣營。接著,利用英國與荷蘭之間的第二次戰爭,布蘭登堡站在荷蘭一邊,對抗站在英國一邊的瑞典,並聯合法國與丹麥,迫使瑞典簽訂《哈本豪森條約》(Friedezu Habenhausen,1666年) ,放棄對不萊梅的占有。稍後,在法國國王路易十四進行的四次「重並戰爭」和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期間,布蘭登堡一直沒有與瑞典同步進入反法同盟。具體說,當瑞典反對法國的時候,布蘭登堡保持沉默,如在「遺產戰爭」中;當瑞典沉默的時候,布蘭登堡便進入反法同盟,如在「大同盟戰爭」中;當瑞典與法國同盟的時候,布蘭登堡則是對抗法國的中堅力量,如在「法荷戰爭」中。總之,布蘭登堡的對外立場使之有機會在國際上獲得有效支持,得以修改《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奪取奧得河東岸的部分瑞典領地(1679年)。
最終,藉助兩次國際戰爭——西班牙王位繼承戰和大北方戰爭,布蘭登堡-普魯士基本完成了邦國領地的整合。具體說,早在法國與奧地利為主要交戰方的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爆發前夕,「大選侯」的兒子和繼承人、布蘭登堡選帝侯弗里德里希三世就利用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亟需外交支持、聯合抵抗法國搶占西班牙遺產的形勢,允諾給予哈布斯堡皇帝以政治和軍事上的援助,因而使皇帝同意「宣告他為國王」(1700年)。選帝侯弗里德里希三世成為「在普魯士的」國王弗里德里希一世;選帝侯的所有轄區,包括布蘭登堡、後波美拉尼亞以及克雷弗等等都成為「在普魯士的」國王的領土。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爆發以後,普魯士積極地為奧地利哈布斯堡王朝作戰。戰爭結束時,普魯士合法地占有林根、莫爾斯、泰克倫堡和格爾德恩四個伯爵領地以及納沙泰爾(1713年) ,從而完成了在萊茵河左岸的領地完整。另外,在瑞典與俄國為主要交戰方的大北方戰爭前期,普魯士的基本立場是中立,既沒有阻止俄國、丹麥和薩克森的反瑞聯盟在前波莫瑞作戰,也沒有對瑞典採取打擊措施。因為那時的普魯士一方面正在為西部領地完整而投入相當大的兵力,另一方面也擔心北方戰爭的風險。直到俄國占領了前波莫瑞的首都斯德丁、勢必扼制奧得河出海口的時候(1713年) ,「在普魯士的」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才出面與俄國訂立盟約(1714年) ,以瓜分瑞典在波羅的海的領地為前提,參與反瑞聯盟,進入戰場。戰爭結束時,普魯士終於得到前波莫瑞。雖然包括施特拉爾松和格賴夫斯瓦爾德在內的前波莫瑞的西部地區,以及維斯瑪等地還在瑞典人的手中,但是普魯士王國畢竟占有了奧得河的出海口。從此,普魯士王國邁入歐洲強國的競爭行列。
二、普魯士邦君專制
本書首發𝕓𝕒𝕟𝕩𝕚𝕒𝕓𝕒.𝕔𝕠𝕞,提供給你無錯章節,無亂序章節的閱讀體驗
作為神聖羅馬帝國的等級邦國之一,布蘭登堡普魯士霍亨索倫王朝的統治目標與奧地利哈布斯堡王朝的目標基本一致,即脫離帝國政治的束縛,建立能夠與法國、英國等歐洲強國相抗衡的普魯士王國。為此,早自三十年戰爭後期開始,布蘭登堡普魯士的統治者就著重從兩個方面入手集中邦君權利。一方面,建立一支只服從選帝侯命令的常備軍,另一方面,削弱地方等級勢力,建立選侯專制政府。以1715年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頒布《王室領地諭令》、宣布霍亨索倫王室領地不可分割、不可轉讓令為標誌,普魯士實現了邦君中央集權制。
一方面,為了建立一支只服從於選帝侯的常備軍,「大選侯」弗里德里希·威廉採取措施,迫使邦屬各個領地的等級議會同意徵收軍稅。首先,在選侯國的核心地區,即在庫爾馬克,1653年,「大選侯」以承認領主的經濟特權、貴族的免稅權以及他們完全支配臣民的權利為條件,換取當地等級議會同意徵收軍稅。本來,等級議會只同意徵收六年軍稅,但是,因為庫爾馬克的等級議會此後沒有再召開,所以不僅繳納軍稅沒有期限,而且反對選侯措施的等級領主也從此失去了爭取權利的平台和機會。接著,在西部的克雷弗,經過一系列鬥爭,1660年,「大選侯」強使當地等級議會廢除了舊有的領主特權,特別廢除了貴族的免稅權,同時宣布了選帝侯建立常備軍的絕對權利。當然,由於遭到當地等級領主的強烈抗議,1661年,「大選侯」一定程度地恢復了貴族的拒絕納稅權。最後,在東部的普魯士,地方等級及其官員的勢力特別強大。1661—1663年,「大選侯」以逮捕城市反對派首領相威脅,並以同意定期召開等級議會相妥協,迫使當地的等級議會接受並實行他的措施,同意徵收軍稅。1671年以後,普魯士的等級議會不再召開。至此,庫爾馬克、克雷弗和普魯士三地的等級議會均失去了原有的參政能力。至於等級議會原有的稅務管理權,「大選侯」逐步地在各地,特別在普魯士,派遣選侯官員監督甚至直接管理地方稅務,並逐步地通過增加徵收間接稅而淡化直接稅的主導作用。就是說,通過增加城市貨物通行稅,淡化地方領主稅收批准權和參與稅務管理權的作用。
如果說「大選侯」弗里德里希·威廉努力解決的是常備軍的軍費來源問題,那麼普魯士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所努力解決的就是常備軍的軍官問題。為了得到優秀的軍隊指揮官,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對貴族階層進行改革。首先,他使貴族的采邑地變成自由地,解除了貴族對於邦君的土地依附,同時給予貴族迫使農民依附於土地的權利。接著,以貴族自由地為基礎,他要求每個貴族每年要為每匹馬交納40塔勒,同時要求每個貴族為國王提供軍官,繼而要求對貴族預備軍官團進行強制性教育和訓練。顯然,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是在保留貴族經濟特權的前提下,增加了貴族的軍事特權。
至於士兵的來源,在普魯士,一般流行適齡男子必須服兵役的傳統做法。在布蘭登堡及其他邦領,普遍實行在國內和國外募兵的雇用兵制。但是,在「大選侯」統治時期,布蘭登堡已經開始部分地實行義務兵役制,即以所謂臣民保衛邦國的義務為基礎的徵兵制度。到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統治時,普魯士王國逐漸地實行普遍義務兵制。1733年,王國政府在國內劃出兵役區,就是說,劃定某個地區,使其義務地為某個軍團補充士兵。服兵役的期限,初時規定為每年要服役三個月。後來減半,改為一個半月。與兵役區劃制度相配合,王國政府還規定了某一地區的士兵在某一連隊中的人數比例,目的在於防止連隊中同鄉親屬勢力過大,以致結黨營私,破壞軍隊紀律。當然,王國還有相應的免兵役規定,規定貴族子弟、有聲望的市民、農戶戶主及其繼承人,以及政府官員和大學生都可以免服兵役。
在「大選侯」及其繼位的兩位國王的統治下,近百年間,布蘭登堡-普魯士建立了一支強大的常備軍。據統計,在1688年「大選侯」弗里德里希·威廉去世的時候,選侯指揮的常備軍有三萬一千人,到1740年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去世時,人口二百五十萬的普魯士,其軍隊人數近十萬。這個人口在歐洲主要國家和地區排列第13位的王國,其軍隊人數排列第四。王國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三用於軍隊建設。見下表。
1740年歐洲強國軍隊人數
另一方面,為了建立選侯—國王集權制政府,「大選侯」弗里德里希·威廉和他的兩位繼承人——選帝侯弗里德里希三世(國王一世)及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分別採取了側重點不同的措施:「大選侯」的措施側重於確立中央統治機構,確保選帝侯統治的最後決定權,兩位國王的措施側重於完善和加強中央及地方的統治機構,確保霍亨索倫王朝的統一政治。
1640年,在上任的第一年,「大選侯」弗里德里希·威廉就採取措施,將屬下三大地區的最高行政機構——庫爾馬克的樞密院、克雷弗的邦政府和普魯士的最高參議會——統一在君主個人的掌握之中,使之成為布蘭登堡-普魯士的中央行政機構。在這個基礎上,1651年,「大選侯」又頒布《樞密院條例》,將布蘭登堡樞密院設為總部,總部之下設立分管19方面事務的管理或顧問部門,例如管理選侯家族領地的財政顧問部等,分管整個選侯國家的不同事務,從而將各類權利逐漸地收籠在選侯政府的管轄之內。後來,「大選侯」還在保留各類管理或顧問部門的前提下,設立主管財政、軍事和外交的三大專門機構,使管理國家重大事務的機構直接對選侯一人負責。所有部門均在君主個人的名義下體現統一,所有部門的負責人均得到選帝侯的特別委託,而在其主管的方面全權代表選帝侯。與此同時,「大選侯」通過委派直屬官員,組成地方專署,主管地方的軍稅和軍務,逐漸減弱原來地方等級的作用。如此一來,在中央,選帝侯的全權代表機構基本上取代了原來的貴族管理會議,在地方,選帝侯的委派官員基本上取代了原來的等級代表。最後,「大選侯」設立宮廷事務秘書,通過他們發號施令,從而實現其統治選侯邦國的最後決定權。
1688年,「大選侯」去世後,他的兒子弗里德里希(選帝侯三世、國王一世)和孫子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繼續他的建立集權制政府的政策。
首先在財政管理方面。1689年,選帝侯弗里德里希三世將「大選侯」於1651年設立的、負責管理選侯領地的財政顧問部改為「宮廷樞密財務局」,並於1713年進一步改為「軍事與王室財務總執行局」。這是中央的財政部。它不僅接管了原來地方財務管理局的職權,而且還接管了原來作為中央金庫的宮廷財務局的事務(自1696年)。
「軍事與王室財務總執行局」開始工作後,馬上與「軍事總署」發生矛盾。軍事總署是「大選侯」於1660年設立的由全權代表選帝侯的軍事總監構成的軍事管理機構。開始時,軍事總監隨軍行動,處理軍需,給養軍隊,徵收軍稅。後來,隨著邦國常備軍的建立,軍事總監成為常設官員,軍事總署成為選侯邦國的常設機構。由於軍事總署的主要任務是依據稅收和財政維持軍隊,所以在實際上常常表現為邦國經濟政策的執行機構。這種實際作用必然使軍事總署與作為直接的經濟政策執行機構的財政總執行局相互矛盾。在兩者之間存有相同之處,即都是直接對選帝侯負責的經濟政策執行機關,但同時存有不同之處,即利益和目標完全不同。軍事總署的利益在於城市手工商業,財政總執行局的利益則在於農村土地經濟。因此,前者需要中央集權的支持,其目標在於邦君集權,而後者的支持力量卻在於地方等級,其目標在於等級聯盟。為了調和兩者之間日愈尖銳的矛盾,1722年,已經成為「在普魯士的」國王的弗里德里希·威廉頒布條例,宣布建立新的統一的經濟政策執行機構,即「最高財政—軍事—王室領地總執行局」,簡稱「最高總執行局」,統管財政、軍事和王室領地事務。1723年,普魯士最高總執行局開始工作。這是一個王國的合議制機關,全面負責普魯士王國的行政和經濟政策,其工作原則是業務分工。就是說,最高總執行局有負責全國性的業務部門,如軍事規劃署、邊境事務署、郵政署、鑄幣署等等,同時還在地區分工的基礎上具有業務部門的分工,如庫爾馬克軍事管理局、財務局等等。如此一來,普魯士王國基本上實現了統一的財政管理制度。這是建立普魯士中央集權制政府的重要一步。
其次在行政管理方面。1689年起,選帝侯弗里德里希三世將「大選侯」的宮廷集權改變成內閣集權,指定兩至三名內閣大臣,直接服務於國王。國王對一切重大事務做出決定並監督實施。原有的樞密院仍然是所有大臣的聚會機構,並負責協調、管理司法和文教兩方面的事務。1728年,內閣大臣組成內閣部,主管外交事務,成為正式的中央機構。至此,普魯士政府的三大機構——負責軍事和王室財務總執行局、負責外交事務的內閣部、負責司法和文教的樞密院——基本完善地確立起來,並以條理分明的原則展開工作。
國王是王國政府的統一象徵。從「大選侯」開始,布蘭登堡普魯士的最高統治者均躬身親政,除極為偶然地有總理大臣或寵臣代理政治以外,選帝侯或國王都是通過秘書直接地治理國家。1717年,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將「大選侯」的宮廷事務秘書,改為內閣樞密秘書。國王通過秘書與各部大臣進行書面往來。在財政總執行局,國王保有主席位置;在內閣部,國王有權發布內閣命令;在樞密院,國王是唯一能夠召集所有大臣到場的人。如此一來,普魯士王國基本上實現了中央集權的、統一的行政管理制度。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時的中央管理機構
最後在地方管理機構方面。早在「大選侯」採取措施確定和完善中央統治機構的同時,地方管理機構的重要性就被大大地減弱,以選帝侯為核心的全權代表制政府逐漸地排擠以等級為核心的地方勢力。自1651年起,原來的地方等級政府慢慢地變成類似於政府部門的機構,即地區上訴法院、軍事和選侯領地財務處。不僅如此,「大選侯」還直接派遣兩類官員,一類負責監督地方政府的財政事務,並監督他們對於選侯領地的管理,另一類負責管理地方軍稅,排斥當地貴族介入軍務。1723年最高總執行局的設立使中央一級的財務與軍務結合起來以後,從屬於它的地方機構隨之也將軍務與王室領地事務融為一體。結果是,從中央到地方,普魯士王國的軍事強國措施與經濟政策同步而行,並以保證整個王國的軍事和財政利益為目的,這些機構還擁有廣泛的行政司法權。
在地方官員隊伍中,縣長和稅務官扮演主要角色。縣長,本來是布蘭登堡邊地伯國的、相對自治的地區長官。三十年戰爭期間,縣官與選帝侯的全權代表合作,共同處理地方的軍務和稅務。1701年以後,縣官被改為縣長,由當地等級貴族推薦、國王任命,負責當地治安、實施國王命令,但沒有審判權。逐漸地縣長一職被推廣至普魯士王國各地。作為本地等級推薦的人物,同時作為國王任命的官職,縣長既保留了地方等級機構的權利,又接受了邦君的治理地方的職責,因而不僅為邦君專制貫通了中央與地方的統治機構,而且在相當程度上緩解了等級傳統與邦君專權之間的矛盾。稅務官,與縣長相比有兩個不同之處。一個,稅務官是主管城市、城鎮的地方長官,而不是像縣長那樣以管理農村地區為主;另一個,稅務官是選帝侯或國王直接任命的官員,而沒有經過當地貴族紳士的推薦。布蘭登堡普魯士的稅務官是邦君實行專制的工具之一,通過稅務官,邦君得以監督和保護城市稅收和財政利益,進而控制城市的經濟生活。
與奧地利相比,布蘭登堡普魯士邦君專制的特徵主要表現為軍事化:軍事化的國家政治和軍事化的統治方式。三十年戰爭的經歷使布蘭登堡普魯士的統治者將軍事防禦當作戰後發展的中心目標。為了加強軍事防禦的能力,從「大選侯」開始,霍亨索倫王朝的政策幾乎都是為了軍隊建設,為軍事服務。一方面,政府為了軍隊而規劃國家經濟,不僅使軍隊在糧食、服裝和武器等方面的需要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而且由政府出面創辦或資助各種軍用企業,並在全國範圍內增收間接稅,使軍事經濟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龍頭;另一方面,政府為了不斷增加軍事勢力而抑制其他統治力量,不僅將國家收入的主要部分用於裝備軍隊,而且以保證自由役使農民的特權為條件,馴服土地貴族(容克) ,將地方等級的勢力納入王國的軍事統治機構,並使文官服從軍官,使各級政府和各種文官機構的發展適應於軍事需要。文官機構的建立本意是促進發展王室產業,管理政府開支,文官服從軍官無疑於國家服從軍隊。對於文官的訓練也像訓練軍官一樣,要「無條件地、準時地、認真而迅速地履行職責,完全獻身於工作並且不斷地充實知識。」當然,對於文官還要有基本的理論訓練。為此,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於1727年下令在哈勒大學和奧得河畔的法蘭克福大學設立內政管理講座,研究探討和教授學習關於行政管理的基本理念。還有一方面,布蘭登堡普魯士統治者從三十年戰爭結束伊始就將軍隊建設或軍事行動當作王朝統一的行為。1657年參加華沙戰役及其勝利是「大選侯」統治下的全體邦國的第一次聯合行動,庫爾馬克、克雷弗和普魯士,三大領地聯合出兵,統一領導,共同勝利。此後,隨著選侯邦國統治勢力向東、向普魯士轉移,直屬選帝侯的軍隊也被建成以普魯士為根據地的「全普魯士」的機構。無論是克雷弗的軍士,還是庫爾馬克的軍曹,抑或普魯士的軍官,都是普魯士軍隊的肌體,是王國整體的一部分。如此一來,軍隊不僅是作為鎮壓反叛和擴張領土的工具,而且還是作為聯合的手段,將自然的和歷史的不同區域聯繫成為普魯士王國。
事實也是如此。到1740年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去世的時候,「在普魯士的」國王,同時還以選帝侯身份統治布蘭登堡、以公爵身份統治波美拉尼亞和馬格德堡、以伯爵身份統治馬爾克和拉溫斯貝格、以親王身份統治哈爾伯施塔特和明登。雖然在每一領地其統治權利各有不同,但是通過軍隊組織和軍事行動,他基本上能夠在全部區域內推行軍事化的專制制度。在這樣的前提下,宗教異同和民族差異不再構成王朝政治的重要內容,信奉改革宗的霍亨索倫統治家族允許大部分臣民信奉信義宗,允許猶太人定居和發展,並接受成千上萬的法國信仰難民胡格諾。同時,身為德意志人的霍亨索倫王室模仿法蘭西的方式統治普魯士王國,並將眾多的捷克人、波蘭人、瑞典人以至斯拉夫人等等納入王國的統治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