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經濟繁榮與社會分化 一、經濟繁榮2
2024-10-09 05:22:43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因為身處主教轄區和貴族領地,早期市民同農奴一樣也深受教俗領主的剝削和壓迫,但他們很快就從手工業和商業經營中積累了財富並贏得了聲望,發展成為資產者,成為位於貴族和社會下層民眾之間具有自己權利範圍和特殊倫理道德的等級及社會階層。他們也按照義大利倫巴德(Lombard)城市的樣板,力圖擺脫城市領主的控制,實現自治和獨立自主。有的城市從國王或皇帝那裡獲得了自由許可狀,成為直屬於帝國的帝國城市;有的城市從主教或其他諸侯那裡得到自由許可狀,成為一般的自由城市;更多的城市依然受諸侯管轄,稱作諸侯領地城市,在諸侯領地發展成為邦國之後,也相應地成為了邦國城市。帝國城市和自由城市都是被神聖羅馬帝國封建主承認的自治單位,擁有一系列經濟和政治特權,如集市權、鑄造貨幣權、徵收關稅權和設防權,對外儼然是一種獨立的政治勢力,是神聖羅馬帝國擁有特別法律地位的帝國等級。邦國城市既無完全獨立的自治權,也無完善嚴密的政治組織,保留著依附和自治兩者兼有的混合型特點,不屬於帝國等級。
1500年時,78%的帝國城市和自由城市集中於神聖羅馬帝國南部地區,帝國等級會議也經常在紐倫貝格、康斯坦茨(Konstanz)、沃姆斯、奧格斯堡、施佩耶爾和雷根斯堡等城市舉行。帝國南部因此也成為政治狀態比較活躍的地區,市民等級的力量比較強大,政治覺悟也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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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經濟和政治意義上看,各帝國城市之間又有很大的差異。上施瓦本帝國城市繼續保持著較強的合作機制,其他地區的帝國城市,例如弗蘭肯帝國城市中的最重要者紐倫貝格卻不復如是。一些帝國城市,如紐倫貝格、施特拉斯堡、烏爾姆、施韋比施哈爾或羅特魏爾(Rottweil)同時擁有類似於諸侯的相當大的邦國統治權,其他帝國城市,甚至包括像奧格斯堡或科倫那樣重要的帝國城市,在城牆之外沒有任何地盤。還有一些帝國城市,如維姆普芬(Wimpfen),根本無力捍衛自己的自治權,臨近邦國的護送騎士可以任意騎馬穿越其城內的市場。除此之外,在一些帝國城市之間還存在某種政治委託關係,在紐倫貝格和一些較小的弗蘭肯帝國城市之間就存在這類關係。不少帝國城市居民數量不足2000,其經濟實力遠不如一些邦國城市。
與農民和農奴不同,市民擺脫了土地束縛和婚姻強制,享有人身自由和遷徙自由,可以自行支配、處理自己的財產和遺產;也可以在照章納稅的前提下,從事自主經營。市民只受所在城市的司法機構管轄,不受城市之外的法庭審訊,不能被任意傳喚出庭,不能被強制監禁。在自己所在的城市中,市民也獲得了一定程度的參政權,可以在成員眾多的自治團體中發表自己的意見。「城市的空氣使人自由」;農奴或依附農只要被城市共同體接納,就可以獲得人身自由。但並非所有城市居民都享有完全的市民權和城市自由權,城市也在其周邊地區擁有依附農。要想成為市民的人都必須向市政當局提出申請,宣誓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但只有那些居住在城市並且有能力、有財產的人才能被容納,才能享有市民權。而在實際上,市民只構成城市居民中的很少一部分人,只代表著城市居民中少數人的利益,其排外傾向非常明顯。成為市民殊不容易;城市決不接受有可能在將來成為城市負擔的窮人,決不接受「搭夥者」。居住在城市而無市民權者僅僅是城市居民,但也要向城市繳納捐稅。
就是在市民共同體內部,也有上中下層之分,決非一律平等。城市領主委任的管理員、擔任駐防長官的騎士、定居城市的地主和從事大宗貿易並且獲利豐厚的商人以及後來的大企業家、大銀行家、高利貸者、房產主和富裕的手工業工場主等構成市民上層和城市中的「名門望族」。他們占有較多財產,享有種種特權,也受過較高水平的教育,位居城市社會等級制頂端並且掌握市政大權,支配城市邦國,控制城市經濟,慣於用金錢換得自己所需要的一切。這些市民上層財大氣粗,在經濟勢力方面遠遠超過一般貴族,甚至自身也有機會被擢升為貴族。他們也非常重視子女的教育,供給他們上學,使之有機會進入教會和政府部門,成為一代新貴。
眾多小商人、小業主、手工業工匠,自主經營或加入了某個行會的手工業者,擁有某種社會性工作職位者和某塊城市地產者,構成市民權擁有者的大多數,也就是說中間階層或普通市民。他們大都開設由一位師傅、一位或兩位夥計或幫工組成的小作坊或小店鋪。極少數作坊或店鋪擁有五位或更多的夥計或幫工。他們並不只為市場生產,有的兼營農業,有的依附於某個貴族家庭,專門為其製造用品。與城市貴族相比,他們在收入和教育方面大打折扣,只有少量的政治參與權,但要承擔繳納賦稅、服兵役和服從市政當局的義務。
同行業的手工業者往往組織起來,成立行會、聯誼會和聯盟等職業團體。行會不僅是價格政策和經濟政策的載體,而且是從事工商業的城市市民的生活共同體。它通過規定原材料供應、產品製造和銷售條件、產品質量和價格,對生產進行監督。它也通過限制工匠數量,禁止新生產方法,消弭競爭,有效地維護了職業和等級的尊嚴。它還通過限制生產和利潤、為集團的利益控制市場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暴富,保護了一些經營不善者。行會最初對所有手工業者開放,沒有成員數量限制,到後來卻越來越「封閉」,成為由行會師傅所把持的、擁有特權的卡特爾式組織,及寡頭政治統治的工具。
市民下層主要是指那些破產的師傅和其他小手工業者,其中不少人甚至淪落為按工件領報酬的僱傭勞動者。他們雖然日趨無產階級化,但在意識上卻不願意成為無產者,不願喪失市民身份、降低社會地位。
在擺脫了領主統治之後,大多數城市設立市政會作為行政管理機構,設立城市法庭管轄和約束城市居民,並試圖通過建造教堂、建立醫院和收容所、承擔濟貧救災的義務等舉措來緩和社會矛盾,維持城市和平。除了政治決策,市政會也干預城市經濟、規定物價、處理市民糾紛,由城市法官審理謀殺、竊盜、強姦、同性戀、施行巫術等犯罪案件。
市政會首腦大都是一位或兩位市長,其權力不再來自城市領主的委任,而是更多地產生於通過市民宣誓而聯合起來的全體市民的要求。市政會逐漸發展成為擁有完全自主權的城市政府。但在最初,市政會成員大都出自本城的名門望族,普通手工業者不滿於名門望族的專權,力圖通過行會組織,爭取更多的權益。有些行會在強有力的組織者的領導下也經常能夠實現這一目的。14—15世紀的行會鬥爭導致市民參政的加強;在許多上德意志的城市中,市政會的社會基礎擴大了,部分行會手工業者參與了城市管理。在城市政府和司法機構中,貴族委員和市民委員在數量上實現了一定程度的均衡。有的城市還設立了單獨的大理事會,議決特別重要的事務,監督原有的、現在大都被稱為「小理事會」的市政會。後來又有一些專業委員會得以建立。其工作人員最初多為神職人員,後來也有法律專家擔任法律顧問了。
然而,行會鬥爭並沒有導致徹底改變城市社會結構的結果,只是個別市民和市民團體躋身於市政要員行列。舊的統治者家族依然享有許多政治和社會特權,依然占據城市的領導職位,即使行會手工業者在市政會中已經擁有不少席位了。名門望族有錢有閒,比手工業工匠更方便處理政務。大理事會的權限很快又受到抑制,名門望族重新鞏固了他們在經濟和政治領域的領導地位,甚至還有所擴大。他們出入專門的酒吧,嚴守門當戶對的婚姻規則,遠離普通市民,但卻加強了與土地貴族的聯繫。除了經商,不少名門望族還大量購置地產,坐享地租之利,追求貴族生活時尚。與此同時,市政當局也有目的地加強了自己的立法和行政管理功能,把市民生活的更多領域納入自己的控制範圍。原先作為市政會執政依據的市場條例,被發展成為內容廣泛的章程;藉助於它們,市政會推行一種相當嚴密的社會監控,嚴格監管城市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其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
市政會與城市法庭無論在機構方面還是在人員方面大都合二為一,現代憲政的三大權力完全集中在市政會寡頭手中。在一些較大的城市中,已經有不少受過教育、擁有專業知識的法律專家參與了城市管理。他們是經過長時間鬥爭,在排除種種阻撓之後,才得以進入市政會的。1500年前後的帝國城市雖然堪稱共和國,但其實際推行的決非民主政治,它們更多的是現代官廳國家的前驅。通過服飾條例和其他類似條例,社會的和政治的等級體系便得以確立。市政官員大都具有寡頭政治傾向,他們並不認為自己是市民的代表和受委託者,而是以臣民的主人自居。雖然在許多城市的市政會中增加了行會代表,個別城市的市政會甚至完全由行會控制,但其統治方式依然是官廳式的,與先前名門望族建立的城市政體一樣,高高在上,遠離市民。即使需要營造一種廣泛的意見一致,市政會也不再通過市民集會而是通過直接頒布法令(宗教改革期間,這種情況經常出現)。行會市民的參與實際上並不重要,因為行會組織本身也是實行寡頭政治的,只是其吸納成員的方式與名門望族不同而已。
這樣一來,大多數個體市民,更不用說居於城市社會最底層的居民、幫工和僕役,越來越多地成為純粹受市政會統治的對象了。市政會明顯地將市民看作「臣民」,自己則以「主人」身份發號施令。然而,這一發展結果也經常激起廣大市民的反對,新的市民參政要求再次高漲起來。在一些城市中,市民建立了監督市政當局,特別是其財政部門的委員會,有的時候,尤其是在社會緊張局勢加劇時,市民的鬥爭可導致市政會重組,有更多的城市居民參與政治。
在較廣泛的意義上,手工業幫工和學徒也屬於行會市民。但與師傅不同,他們僅為非全權市民。在行會中沒有席位和表決權,更沒有選舉市政會成員的權力。他們必須等待機會,自立門戶,成為師傅,招徒學藝。但大都要等到老師傅去世才可以填補空缺。有的幫工終生也等不到這樣的機會。為了改善自己的處境,幫工們結成「幫工聯合會」、「幫工兄弟會」和「苦難兄弟會」等團體,集體上訴,要求增設工作崗位。對於這些熟練工人的聯合組織,市政當局和手工業工匠師傅都報以仇視態度,認為它們是潛在的危險,動亂的根源。
在建有主教教堂和修道院附屬教堂的城市中,也有許多教會人員,如大主教、主教、神甫、修士和修女等混雜在城市居民中。他們屬於受保護的城市居民上層,但並非城市市民。他們只遵守教會法規,也只受大都不在同一城市設立的教會法庭的審訊,不受市政當局的管轄,也不受城市經濟法規的約束,不向城市繳納賦稅,但其經營活動卻經常使城市工商業者感受到激烈的競爭。因此,對於教會和神職人員,無論城市工商業者還是市政當局,都有加以限制的願望。通過抗爭,不少城市也獲得了推舉本市市民擔任教士的權力,並且掌握了對教會財產的管理權。女修道院也只接受本市的單身女子,其產業由市政會委派專人監管。但在反對教士的管轄權(Privilegium fori)和免稅權(Privilegium immunitatis)鬥爭方面,許多城市只是在宗教改革運動興起後,才有機會獲得成功。
(五)社會邊緣群體和新興團體
除了教士、貴族、農民、市民諸社會等級外,在神聖羅馬帝國的城市和鄉村還有各種各樣的社會邊緣群體,例如儈子手、剝獸皮工人、補鍋匠、雜耍藝人、娼妓以及流浪漢、吉普賽人和猶太人等。這些人經常遭受歧視,被看作是「不誠實者」,是應當加以剷除的社會渣滓。
吉普賽人自15世紀從東南部進入帝國。他們原為基督教徒家族的後裔,並且因為信仰的緣故而受到迫害。但在許多誹謗性流言出現後,原先的同情轉變為拒絕和仇視了。吉普賽人種族和語言的怪異,他們居無定所的漂泊流浪習性,他們謀生手段的不透明性以及由此產生的慣於犯罪的嫌疑最終導致流言四起。特別是在土耳其危險日益嚴重的情況下,吉普賽人又因為與其生活在奧斯曼帝國中的部族的聯繫而被人懷疑為土耳其人的間諜。早在16世紀初,有些邦國就在其治安條例中增加了嚴禁吉普賽人在自己邦國定居的條款。後來的一些條例更進一步宣布他們不受法律保護。吉普賽人之所以能在這樣的環境中生存下來,除了人數少之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國家政權薄弱,特別是在一些小邦國,諸如此類的迫害條款並沒有得到真正貫徹。
猶太人也屬於「沒有獨立法律地位的人」,早已不再享受邦國法律的保護,一直處於受迫害狀態。他們是被基督徒從宗教上定義的局外人,只能在基督教社會的邊緣地帶占據一種僅擁有少量權利的地位。自奧古斯丁以來,猶太教是基督教的女僕或女奴的觀點長期流行。在基督教徒看來,只有到了世界末日,猶太教徒才能獲得光明,因為在對基督的信仰中,猶太人也可以進入新的上帝子民共同體。諸如此類的觀點不僅導致了對猶太人的血腥迫害,也導致了各種各樣歧視和奴役猶太人的行為,導致了將猶太人與正常社會隔離開來的舉措。在1519年的雷根斯堡,中世紀晚期城市驅逐猶太人行動達到了一個頂峰。此後,驅逐事件一度近乎消失。這時,羅馬法已經開始在歐洲各國流行,而羅馬法把猶太人看作與基督徒地位平等之人的觀點,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人們對猶太人的歧視。猶太人的經商和積累財富的能力,也使得皇帝和諸侯看到了一項財源。的確,不少猶太人很善於經營,不僅從事金融和典當業務,而且也經營銅、布匹和其他批發及零售業務,經常接受博覽會客商的剩餘貨物,並且不遵守禁止提價經營糧食和菸酒等消費品的法規。於是,猶太人得到了帝國的庇護。皇帝和諸侯都以向猶太人徵收保護稅的辦法,充當了猶太人的保護者。儘管如此,猶太人也只能在黑森的弗里德貝格(Friedberg)、沃姆斯和法蘭克福等地居留。另有一些人在鄉下從事貿易和小額貸款活動,如果當地的諸侯不下令驅逐的話。還有不少猶太人移居神聖羅馬帝國東部、波希米亞和波蘭等國,在這裡,人們特別需要猶太人的生產和經營技能。但是總的說來,猶太人仍受到普遍的憎恨,而要激起這種潛在的憎惡感又是很容易的,畢竟在猶太人當中一直有一些心狠手辣的放高利貸者,他們違背基督教道德的劣跡,經常成為眾矢之的。
隨著教育的普及和大學的興辦,受過高等教育的市民子弟大量湧現。他們或者供職於市政當局,充當書記員和公證員,或者任教於大中小學校,充當講師和教授,或者開辦律師事務所和診所,充當自由職業者。還有人擔任帝國或邦國官員或僱傭軍首領。個別人還能夠因業績突出或因國王和諸侯的寵幸而得以晉升為貴族,如布爾滕巴赫(Burtenbach)的塞巴斯蒂安·舍爾特林(Sebastian Schertlin,1496—1577)就在1532年成為皇帝軍隊全體步兵的最高指揮官,後來又被皇帝任命為大元帥、總指揮和大法官等。官員群體不屬於傳統社會的等級,他們是通過教育和職業而不是由出身和法律所決定的。他們在社會上享有一定的特權,屬於中上層。因為富有知識和批判精神,他們當中的一些人積極投身於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運動,成為新時代的精神領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