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經濟繁榮與社會分化 一、經濟繁榮
2024-10-09 05:22:40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一)農業
在中世紀人口大規模減少時期,神聖羅馬帝國同歐洲其他國家一樣,勞動力嚴重缺乏,農業生產持續低迷:農家院落凋零,田野荒蕪。現在,隨著人口的增多,對糧食的需求提高了,農產品和耕地的價格大幅上漲,農業經營開始有利可圖,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大為提高。與之相應,農業生產有了顯著發展:被廢棄已久的農場得到了修繕,閒置的農田得到了重新耕種,鄉間地頭到處可見農民忙碌的身影。
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土地也得到了大規模開墾和充分利用。耕地面積不斷擴大,農田數量日益增多。貧瘠的地段不再拋荒,草地和灌木林得以刈除翻耕,淺灘沼澤地變為良田,部分森林也遭到了砍伐。特別是通過圍海造田,原本顆粒無收的海岸灘涂,現在則呈現麥浪滾滾、碩果纍纍的豐收景象。據不完全統計,在16世紀,通過圍海造田,神聖羅馬帝國新增耕地多達4000公頃。
除了耕地面積擴大,農業景氣還導致了一定程度的生產集約化;選種、深耕、輪作、灌溉和施肥等生產技術得到了進一步推廣和改良,糧食產量明顯提高。在大部分農業區,人們實行經過改良的兩種一休的三圃制:農田被劃分成三部分,每年在冬收、夏收和休耕三者之間進行輪換。在人口密集和城市化程度較高的農業區,如薩克森、萊茵河(Rhein)流域和尼德蘭的部分地區,人們還採用了四圃制或五圃制,甚至進行園藝式耕作。在美因河畔法蘭克福(Frankfurt ammain)和施特拉斯堡(Straburg),園藝工匠甚至組建了專門的行會,而在土地貧瘠或氣候條件惡劣的地方,例如在帝國中部山區,人們只能採用二圃制,甚或採用不定期的草耕結合方式。
精耕細作自然有助於收成的提高。在尼德蘭,中世紀晚期麥子的種子和收成比例為1∶4.45,到16世紀末則達到了1∶11。與此同時,農業生產的專門化和商品化趨勢也日趨明顯。帝國東部的德意志移民源源不斷地向佛蘭德(Fl and ern)人口稠密地區輸出穀物。薩克森、不倫瑞克(Braunschweig)、圖林根(Thüringen)、威斯伐倫(Westfalen)和中弗蘭肯盛產啤酒花,不僅可以滿足自己需要,還銷往國外。易北河(Elb)、威悉河(Weser)和萊茵河沿岸是著名的葡萄產地,而威斯伐倫、下薩克森(Niedersachsen)、博登湖(Bodensee)和上施瓦本(Oberschwaben)的亞麻種植和圖林根的大青(即菘藍)則為紡織業提供了重要原料。
15世紀末堪稱「食肉的時代」。隨著城鄉居民收入的提高,價格比較貴的肉類食品銷售量大幅度增長,家禽和肉豬的養殖由此得到了促進。食魚量同樣很大,但其推手,除了生活改善還有教會齋戒成規;在齋戒日,教徒不得食肉,只能以魚類食品來替代肉類食品。在北海,鯡魚捕撈大規模發展。在內地,池塘養魚也興盛一時。直到16世紀末,在工資—物價剪刀差日趨擴大後,魚肉消費量才出現大幅下降。
也應當看到,由於大規模的開墾,生態環境開始惡化。森林不再是純原始的了,其再生必須通過種植來維持。木材成了一個重要的經濟因素,其利用必須通過林木管制來加以約束。而對麵包、米粥和啤酒的大量需求使得帝國成為一個糧食主產區,畜牧業退居次要地位,結果是肥料奇缺,以至於人們不得不用三葉草和豆科植物漚肥代替人畜糞便。
從土地的占有方式和生產經營方式來看,意義重大的變革並沒有出現。領主土地所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仍是最主要的土地占有方式;農奴制、佃仆制、僱傭制和一般租佃制經營等,則是最主要生產經營方式。農民土地所有制和農民個體經營僅屬個別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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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主制和農奴制是采邑分封的產物。領主從封主那裡得到領地,是封主的附庸,要對封主履行服兵役、納貢賦及其他義務。領地一般不得轉讓、出賣,但在領地之內,領主便是享有行政管轄權、司法審判權、徵兵權、徵稅權等各項「主權」以及其他特權的最高統治者,占有大部分土地、牲畜和其他生產資料,並在很大程度上占有農奴的人身。大領主除了官吏、法庭、監獄外,還設置關卡、鑄造貨幣、徵收賦稅,對農奴或農民實行超經濟剝削和壓迫。
地主土地所有制雖與封建制有聯繫,但並非封建制的邏輯結果,而是土地商品化的產物。地主主要通過購買、繼承和兼併等途徑獲得土地,數量無限;大地主甚至可擁有面積可觀的龐大地產。地主不僅擁有土地的產權,還可以自由租賃、買賣土地。地主把土地出租給農民,剝削農民的勞動所得,但沒有行政、司法、徵兵、徵稅等權力,需向國家交納賦稅,一般也不能對佃農實行超經濟強制。
自耕農則依據土地占有多少,有大戶和小戶之分,但無論大小戶,均需向國家交納賦稅,或以服兵役和徭役抵償納稅。捐稅、歉收、疾病、繼承人分家、訴訟等天災人禍,經常將自耕農驅向高利貸者,而在無力償債的情況下,或者喪失土地,淪為流民;或者投靠較有勢力者,成為貴族或教會的依附農。
如果說中世紀晚期的農業蕭條主要損害了為市場生產的大地產經營者的收益,那麼現在的農業景氣也主要是對他們有利的,尤其是從赫爾施泰因直至易北河以東、波羅的海沿岸的莊園主獲益匪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第一,他們所經營的都是比較大的農場。這些農場即使在中世紀晚期大蕭條的時候也未中止經營,現在,通過圈占荒地,其規模進一步增大了。第二,帝國東北部的莊園經濟不僅受到當地因為人口增加而出現的糧食需求提高的刺激,也受到歐洲大陸西北部工商業區大規模糧食需求的刺激。這個地區高度發達的集約農業經濟雖然可以滿足城市居民對牛奶、黃油和水果的需求並從中獲得豐厚利潤,但要滿足基本的糧食需求就必須依靠進口,而易北河以東的莊園主則是其最重要的供應者。第三,帝國東部的莊園經濟也從正在開始的諸侯統治中獲得了不少好處,這些邦國統治者為了籠絡等級貴族,允許後者恢復在人口減少時期有所鬆弛的農奴制,加強對農民的管制,降低勞動力成本。此外,有利於農作物成長的氣候、奧得河(Oder)和維斯瓦河(Weichsel)良好的水路交通,也為易北河以東地區的貴族們提供了發展農業的機遇。
易北河以東的莊園經營雖然獲益多多,對其平均效益卻不可高估。儘管有超過100公頃的可觀的耕地面積,但其大都是粗放經營的,收成很低。只是在耕地和交通狀況允許進行集約式農業生產的情況下,收益才會較好一些。此外,莊園主對穀物貿易的直接參與是以犧牲城市商人的利益為代價的。而對於當地商業貿易的整體發展來說,商人的缺失畢竟是一個巨大的缺陷。
(二)手工業和工業
神聖羅馬帝國手工業和工業的境況要比農業好一些,除了在15世紀初有一個短暫的蕭條階段,其餘大部分時間都處於景氣狀態。進入16世紀以後,隨著人口增長,工業產品同農業產品一樣需求大增,這就進一步刺激了手工業和工業的發展。不僅傳統的紡織業和金屬加工業有了新的發展,採礦業和冶煉業也蓬勃興起。印刷業和造紙業則隨著新型印刷術的發明迅速繁榮起來。而在生產技術方面,分工日益精細,專門化程度越來越高,批量生產廣泛出現。在生產組織方面,城市行會手工業仍占主導地位,但就紡織業和金屬加工業而言,農村家庭手工業也開始發展起來。通過承包制,一些富裕手工業者和商人開始突破行會限制,對原料採購、商品生產和銷售進行了系統化組織,將手工業和工業生產與較大規模的生產單位和較遠的市場聯繫起來。在採礦業和冶煉業中則出現了規模較大的手工工場,甚至是資本和勞動密集型大企業。
與民生息息相關的紡織業遍布帝國各地。其中,尼德蘭南部、萊茵河中游和黑森(Hessen)是傳統的羊毛紡織業基地。威斯伐倫、下薩克森、博登湖和上施瓦本的亞麻種植區同時也是亞麻布工業中心。現在,施瓦本—巴伐利亞的羅登呢(粗呢)紡織業、薩克森和西里西亞的亞麻產業也發展起來。紡織業的另一個重要分支是上施瓦本北部以奧格斯堡(Augsburg)和烏爾姆(Ulm)為中心的粗斜條棉布,其所需的原材料棉花由威尼斯進口,製成品卻大部分出口到東歐較貧窮的地區;這裡的人們買不起價格昂貴的佛蘭德毛布或英國毛布。
紡織業的生產單位主要是手工業作坊。在城市裡,織布匠們大都按照行會形式組織起來。行會既監管手工業者勞動的質量,又保護本會成員對抗城內「幫工兄弟會」提高工資或縮短勞動時間的要求。但因無需重大技術更新和大量資本投入,農民也可以通過這一副業賺取額外收入,而在農村家庭手工業中,婦女和兒童也參與了生產。又因場地的選擇依賴於原材料和勞動力供給情況,紡織業的生產基地比較分散。為了進行較大規模的為外地市場的生產,一些商人便承擔了組織工作,成為承包商。他們利用分發原材料、承包產品銷售的形式讓農民進行個體生產。儘管城市行會經常提出抗議,但因有利可圖,這種由商人組織進行的農村紡織業依然屢禁不止。主要由於上德意志商人和承包商的介入,原本只為上德意志地區,特別是紐倫貝格(Nürnberg)生產未漂白和上色的亞麻布的薩克森和西里西亞亞麻產業逐漸贏得了更大的銷售市場。上施瓦本出產的粗斜條棉布也是重要的遠程貿易商品。
金屬加工業這個分工細緻的行業主要集中於城市,並且主要由各個獨立自主的師傅按照行會章程進行經營,其中心原在紐倫貝格和上普法爾茨(Oberpfalz)諸城市,逐漸地,從帝國西部的下萊茵(Niederrhein)河流域和黑森林(Schwarzwald)到東部的波希米亞,也有不少由承包商組建的非行會手工工場出現在廣大農村地區。在這裡,個體手工業者不再自己購買原材料,也不再關心產品銷售事宜,這兩項工作都由中轉商人承擔。部分手工業者,特別是位於勞動分工末端的手工業者也轉變成為承包商;他們原本就有比較豐富的推銷產品的經驗。但更多的是商人組建規模較大的金屬加工企業經銷處,他們諳習原材料產地和產品對口市場情況,也擁有較多的資本,可以承擔購置原材料和遠程貿易所需的費用。而在實施承包過程中,不少商人還要親自監管生產。
鑑於商人的介入,這個時期的紡織業和金屬加工業可以說已經出現了「一種前資本主義的、有助於商業資本增值和積累進程的社會形態」。農村的紡織業和金屬加工業雖然還只是農民的一個輔助行業,沒有完全脫離農業經濟,但商業資本已經成為工業部門的重要推動力量,它也通過這些活動而得到發展。
承包制深受手工業者,特別是那些為外地市場進行大宗消費品生產的手工業者的歡迎。他們可以從承包商那裡獲得進口來的原材料和為購置設備、進行技術更新所需的資金以及貨幣收入。然而,手工業者也深受承包商的剝削,特別是在一些經濟不發達和人口密集地區,承包商支付的收購價格往往很低,僅夠手工業者維持家庭基本生活所需,根本無法進行擴大再生產。手工業者越來越疏遠市場,其經濟活動和社會交往範圍越來越狹窄。這一「萎縮進程」對廣大手工業者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後果,越來越多的手工業者成為單純的生產工具和資本依附者。
神聖羅馬帝國境內有著豐富的礦產資源。早在12世紀下半葉,帝國的採礦業就開始活躍起來,到15世紀末、16世紀初更是風行一時,其興旺發達程度遠遠超過了歐洲其他國家。上普法爾茨、內奧地利(Innersterreich)和西格爾蘭(Siegerland)的鐵礦,波希米亞、薩克森、蒂羅爾和曼斯費爾德(Mansfeld)的銅礦和銀礦,都位居歐洲前列;蒂羅爾和曼斯費爾德甚至是歐洲最重要的兩大銅礦基地。不僅挖掘出了大量金銀財寶,而且有力地推動了工商業的發展。
就產量而言,帝國是歐洲最主要的產鐵國,它的產鐵量高達歐洲總量的2/3,其中施泰爾馬克的年產量占全歐洲年產量的25%,上普法爾茨占22%。克恩滕(Krnten)和克賴因出產的諾里克(Noric)鐵,不僅可以滿足本國的需求,還向幾乎所有歐洲國家大量輸出。
采銅業方面,神聖羅馬帝國也獨占鰲頭。由於鑄造青銅大炮和通貨膨脹引起的大量需求,也由於卡特爾和壟斷組織價格操縱導致的價格上漲,銅的採掘規模不斷擴大。到1500年前後,北蒂羅爾(Nordtirol)和諾伊索爾(Neusohl)的年產量各占歐洲年產量的1/3,哈爾茨山地區曼斯費爾德的年產量占歐洲年產量的1/4。諾伊索爾的銅礦雖然不屬於帝國,但卻由奧格斯堡富格爾(Fugger)家族加以壟斷經營。
採礦業的發展還使神聖羅馬帝國成為歐洲首屈一指的「白銀大國」。在16世紀中葉美洲銀大量湧入之前,神聖羅馬帝國的白銀產量一直高於歐洲其他地區的總產量。埃爾茨山(Erzberg或Erzgebirge)地區的白銀開採十分火爆。1492年,薩克森產銀3.5噸,1502年8.9噸。1493—1560年,帝國白銀的年產量從3.15萬公斤上升到5.32萬公斤,而歐洲其他地區的產量只從1萬公斤上升到1.15萬公斤。1500年前後,帝國的銀產量大約占歐洲總產量的3/4,到1540年,甚至達到了85%。
與採礦熱相對應,採礦和冶煉技術不斷提高,規模不斷擴大。大約自1495年起,馬拉絞盤、水泵、翻斗提升機、轉輪、搗礦機、有軌礦車等機械設備被廣泛應用於礦井,使得深層開採成為可能。1500年薩克森礦區的聖格奧爾格礦井已經深及地下300米,創當時礦井深度之最深。施瓦茨(Schwaz)是蒂羅爾重要的銀礦產地之一,它的法爾肯施泰因礦區在1515年已開挖礦井274個,僱傭礦工1萬餘人。同年,那裡修建的名叫「西吉斯蒙德大公」的巨大排水巷道系統,在地下240米深處開闢了9個巷道,雇用600個工人專門負責排水,費用達1.4萬弗羅林。
在冶煉方面,生吹爐被高爐取代,「炭火冶煉」被「煤火冶煉」取代,而薩克森人約翰內斯·芬肯(Johannes Funcken)在1451年發明的用化學方法從銀汞共生礦中煉銀的技術,解決了煉銀生產中的一個大難題。這項技術後來被輸入墨西哥,極大地推動了拉美煉銀業的發展。薩克森醫生和冶金礦物學家開姆尼茨(Chemnitz)人格奧爾格·阿格里科拉(Georg Agricola,1494—1555)在1530年出版了《論礦冶》(De remetallica,又譯《坤輿格致》)一書,全面系統地總結了當時的採礦和冶煉技術,描畫出大量礦冶設備,影響了以後的數代人。不過,礦山開採和礦石冶煉比農墾更嚴重地危害著生態環境,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進一步升級。在一些地方,森林幾乎被砍伐殆盡。河流、水溪盡遭洗礦污水污染。
深層開採、昂貴機械設備、規模化生產等等,大大超出了小礦主的承受能力。一些資本雄厚、市場經驗豐富的富商大賈遂投資礦山,不僅購銷礦石和礦產品,而且購買或租賃礦山,直接經營礦石開採和冶煉。資本與勞動分離的資本密集型大企業遂應運而生。1495年,奧格斯堡銀行家和商人雅克布·富格爾(Jakob Fugger,1459—1525)與斯洛瓦克齊普澤(Zipser)伯爵約翰·圖爾措(Johann Thurzo,1466—1520)合辦一家貿易公司,在蒂羅爾和匈牙利經營採礦業。到1500年,該公司發展成為歐洲最大的貿易公司之一。他們投資銅礦,在全歐洲建立貿易中心。紐倫貝格、雷根斯堡(Regensburg)、烏爾姆、帕騷(Passau)的商人則開發了上普法爾茨和馬克伯爵領地班貝克(Bamberg)一帶鄰近山區的礦藏。他們投入數額龐大的資本,採用價格昂貴的技術設備,建立資本與勞動分離的礦業公司,發行不記名證券的礦業股票,使「資本主義礦業聯合公司」成為採礦業中占統治地位的經濟形式。
一些諸侯、貴族和市民也紛紛購買股票,分擔成本,分享利潤,投機之風盛行一時。據記載,從紐倫貝格或奧格斯堡來的人,往往串通礦山管理人掌握礦區生產消息,在萊比錫(Leipzig)和其他城市進行股票投機,從中漁利。買股票實際是在「賭錢」和「碰運氣」,一夜之間能夠變成暴發戶,也可能成為窮光蛋。每股價值不一,在薩克森施內貝格(Schneeberg)礦區,阿爾特菲特格魯貝和雷希特(Recht)礦井最貴,每股2400弗羅林,蒙茨礦井最便宜,每股5弗羅林。股值多少是由不同礦井產銀的數量和質量決定的。
礦區的生產者主要來自貧窮的農民階層。他們已不再像以前那樣是合夥生產的成員,而是領取工資的僱工。其總數在16世紀初多達10萬—12萬人。他們儘管享有一定的「特權」,無需服兵役和繳稅,但卻在工頭的嚴密監督下勞動,受到礦山主、企業主和包頭工層層盤剝。他們也過著流浪生活,身受房荒的困擾,聽任市場經濟動盪的擺布,被外國招工者和本國頒布的外遷禁令來回折騰。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礦工們也組建了多種多樣合作團體,其中有的是宗教性質的勞動弟兄救濟團體,用礦工的「儲蓄金」幫助老弱病殘,有的是法人性質的代表團體,與礦山主和企業主進行交涉,參與政治協商。蒂羅爾、波希米亞和匈牙利還多次以罷工的鬥爭形式,反對實物工資、過長的勞動時間和惡劣的勞動條件。各地礦工也相互聯絡,積極參與城市居民和農民的反抗諸侯及貴族壓迫剝削的鬥爭。
與採礦熱同時並行,印刷業和造紙業也隨著新印刷術的發明而迎來了一個發展高峰。
長期以來,圖書典籍的流傳主要依賴人工抄寫和雕版印刷,不僅速度慢,成本高,而且容易出錯,無法大批量生產。1450年前後,美因茲印刷工匠約翰內斯·古滕貝格(Johannes Gutenberg,1397—1468)為了批量印製《聖經》謀利,發明了利用鉛鑄字母進行排版印刷的印刷術。
印刷術的革新極大地推動了印刷業和造紙業的發展,一系列印刷所和多個印刷中心蜂擁而現。其中,奧格斯堡、紐倫貝格、施特拉斯堡和巴塞爾的圖書印刷最為著名。在紐倫貝格,僅安東·科博格(Anton Koberger,大約1440—1513)經營的一家印刷所就擁有24台印刷機和100多名夥計。
1502年,第一家造紙作坊在位於哈爾茨(Harz)山地區的韋爾尼格羅德(Wernigerode)誕生。不久,又有50多家相繼出現,僅在拉文斯堡(Ravensburg)一地就有5家。造紙業的興盛又反過來推動著印刷業的發展,兩相互動,使神聖羅馬帝國成為名副其實的印刷和圖書之鄉。
以往,書籍貴如金子,文化傳播受到極大限制;現在,由於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各種各樣的思想觀念都可以通過價格低廉、數量眾多的印刷品迅速傳播了。對於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運動的興起及發展,許多印刷商更是功不可沒。巴塞爾的約翰·阿默巴赫(Johann A merbach,1440—1513)和約翰·佛羅本(Johann Froben,大約1460—1527)都印刷出版了大量人文主義者和宗教改革家的著作,並將它們偷運到敵視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的地區。到1520年底,已經有81種路德文稿和文集得到了印刷出版,總計達653個版次。從1516年到1524年,神聖羅馬帝國印刷品的發行量增加了8倍,僅路德的作品就占2000多件。路德的作品充斥於年市和朝聖場所,這對於福音教學說的傳播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反過來,宗教改革家豐富多產的著述活動也推動了印刷業的發展。不僅宗教改革是一個「印刷事件」,印刷業的發展也是一個「宗教改革碩果」。
(三)商業
神聖羅馬帝國地處中歐,位於地中海貿易區和北海—波羅的海貿易區之間,境內河渠縱橫,道路平坦,城市眾多,王公貴族需求旺盛,商人艱苦耐勞,商業貿易一向十分發達。至15世紀末、16世紀初,在農業和工業發展的基礎上,商業貿易經歷了一種相應的、附帶巨大資本積累的繁榮。
就原材料供應而言,亞麻布紡織業用胡麻很大一部分要從東歐進口,羊毛紡織業也需要從英格蘭、西班牙和巴爾幹半島(Balkan)進口原料,施瓦本(Schwaben)繁盛的粗斜條棉布生產更依賴於義大利南部地區,甚至是近東的棉花。在紐倫貝格,金屬加工業用材料包括施泰爾馬克出產的鐵、圖林根出產的銅和亞琛(Achen)黃銅。而從菘藍中提取的藍色顏料則從圖林根輸往帝國各地,納普,即所謂茜草,主要來自西里西亞。帝國東部和中部出產的亞麻布大部分要運到上德意志進行再加工。
同原材料供應一樣,工業品的銷售也需要遠距離運轉。博登湖的亞麻布溯萊茵河而上,通過水路和陸路經里昂(Lyon)運到地中海區域,尤其是西班牙進行貿易。上施瓦本的粗斜條棉布則運往紐倫貝格市場。紐倫貝格的金屬製品在近東和非洲等地都有銷售。外國商品自然也大量進口,特別是質量上乘的佛蘭德和英格蘭毛布頗受青睞。還有從西班牙進口的羊毛,從義大利進口的絲綢和其他奢侈品等等。除了原材料和製成品,食品和菸草也是這個時期重要的大宗商品,並且是遠程貿易商品。
最引人注目的是易北河以東農業區與歐洲西北部工業區之間的糧食貿易的繁盛。與製作麵包和黃油所用糧食同時輸出的,還有為滿足城市人口食肉需求的丹麥和東歐的家禽及牲畜。從沿海地區深入內地的海魚貿易也十分活躍,在波蘭和上義大利地區都有北歐海魚銷售。而為了醃製和儲存魚和肉,人們也大量購買食鹽;僅在科倫(Kln)一地,每年就需食鹽60萬—70萬擔。帝國南部的薩爾斯堡則是食鹽的主要提供者。除此之外,施韋比施哈爾(Schwbisch Hall)的鹽場也可以滿足部分需求,而在帝國北部,最多產的鹽場位於呂內堡(Lüneburg)附近。儘管如此,帝國北部自身生產的鹽遠不敷使用,缺口需要用法國大西洋沿岸出產的價格比較低廉的鹽來彌補。從事這一進口貿易的主要是漢薩城市的商人,而其起點是布爾紐夫(Bourgneuf)海灣,因此經常被稱作「海灣航運」。
15世紀末,西班牙、葡萄牙航海家開闢了通往東、西「印度」的新航路,歐洲商貿中心開始從地中海轉向大西洋。不過,新航路開闢後,神聖羅馬帝國的商業貿易並沒有馬上衰落下去。漢薩同盟(Hansa或Hanse)雖然已不再如昔日那般風光,其經濟實力仍相當雄厚,其商船運貨量仍有大幅度增加。經濟重心的轉移是逐漸進行的。直到16世紀末,才可以說歐洲貿易的重點轉移到了西歐國家。
漢薩商人主要向西歐國家販賣皮毛、樹木、石蠟、焦油、糧食等歐洲東北部國家的天然產物和農產品,向易北河以東和以北地區輸入西歐國家的工業品和嗜好品,尤其是價格昂貴的毛料和金屬製品,但也有食鹽和紅酒等。漢薩商人在東西方貿易中的權威地位主要受到東西歐國家貿易保護主義的挑戰。隨著王權的加強和國家的統一,東方的俄國和西方的英國逐漸崛起,對於漢薩同盟商貿和海運越來越加以限制了。漢薩同盟僅僅是一個鬆散的城市聯合,自身力量有限,而同樣四分五裂的神聖羅馬帝國又提供不了強有力的政治支持。在經過一些嚴重損失之後,漢薩同盟的許多國外棧點紛紛關閉。北海(Nordsee)和東海(Ostsee)的航運也因尼德蘭的競爭而逐漸停頓。到16世紀末,尼德蘭的商船運貨量超過了漢薩同盟;主要是尼德蘭人而不是漢薩商人成為日益發達興旺的海上貿易的承載者和受益者。
與漢薩商人相反,自15世紀晚期開始,上德意志商人迅速崛起,並在短短的幾十年間發展成為歐洲經濟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富格爾、韋爾澤(Welser)、霍希施泰特爾(Hchstetter)、費林(Vhlin)和鮑姆加滕(Baumgartner)等家族最初在紡織品貿易和購銷中積累了資本,後來通過與哈布斯堡家族合作轉到阿爾卑斯山(Alpen)的採礦業,建立大企業,從事銅、銀、水銀和礬土的開採、加工和銷售,獲得巨大財富,控制銅和銀的生產。與此同時,他們也從事南北歐貿易,特別是義大利貿易。上德意志商人與義大利商人聯繫密切,販運亞洲國家的香料、藥材、寶石、絲綢、高檔織物和棉花等物品,經奧格斯堡、布雷斯勞(Breslau)運往斯德丁(Stettin),經克拉科夫運往但澤(Danzig或Gdańsk),並由這兩個港口運往安特衛普(Antwerpen)。同時也把帝國產紡織品、染料、武器、礦石和金屬製品等轉銷波蘭、尼德蘭、英國、義大利和西班牙,甚至經過西班牙遠銷新大陸。也有一些商人從事獲利豐厚的銀行業,為教會轉輸稅款和向哈布斯堡家族提供高息貸款。
富格爾和韋爾澤等家族還順應大航海時代的新潮流,及時地把經營活動從東方轉向西方,積極參與了西歐國家的海外擴張。他們通過收買西班牙統治者的手段,獲得了在印度、馬德拉島(Madeira)、南美洲等地進行殖民經營的特許,從事開採礦山、買賣黑人和印第安人奴隸的活動。1524年,富格爾家族租得了西班牙國王從聖地亞哥(Santiago)、卡拉特拉瓦(Calatrava)和阿爾坎塔拉(Alcntara)三個騎士團所得稅收的徵收權。到卡爾五世統治結束時,富格爾家族還控制了瓜達爾卡納爾(Guadalcanal)的銀礦和阿爾馬登(Almaden)的汞礦。神聖羅馬帝國第二大的銀行業家族韋爾澤家族也努力在委內瑞拉(Venezuela)按西班牙征服者的經典方式建立自己的殖民帝國。但在16世紀早期,美洲和亞洲貿易的經濟價值尚未凸現出來,至少在數量上還不能與歐洲內部的商品流動相比較。
上德意志的大商人還效仿義大利商人,建立了一系列貿易公司,從事大型貿易。對於經濟發展來說,這種社會化形式是一種打破傳統經營模式的革命性進步,它將個體商人的資本和勞動力集中在一起,通過合理化組織,使大量閒置資金變為創造價值的生產資金,不僅在一些重要的商業貿易部門占據越來越突出的優勢,而且反過來推動手工業和工業的發展。
早期的貿易公司大都是家族式的,最著名的有富格爾、韋爾澤、霍希施泰特爾、費林和鮑姆加滕、伊姆哈弗(Imhaf)和圖赫爾(Tuchern)等,後來也出現了一些由不同家族和不同地方商人組成的貿易公司。還有一些參加者僅僅投資入伙而不親自參與經營。每個公司有2—8個合作夥伴(股東),簽訂有效期4—6年並可根據需要進行更新的合同。股東按照投資規模分享責任和利潤。此外,資本還可以通過追加投資獲得逐年提高的年利息。所有主要合作夥伴均可參與公司管理,但也有人如雅克布·富格爾實行單個人的獨裁統治。
大多數公司都有一個或多個常駐外地的分店或代辦處,富格爾家族公司的分店分布於整個歐洲:從西班牙的塞維亞(Sevilla)到西本彪根(Siebenbürgen)的赫爾曼施塔特(Hermannstadt),從義大利的那不勒斯(Neapolis或Napoli或Neapel)到英國的倫敦、愛沙尼亞的雷瓦爾和納爾瓦(Narva)。韋爾澤的辦事處也遍及紐倫貝格、但澤、蘇黎世、米蘭、熱那亞、威尼斯、里斯本(Lisboa)、安特衛普,並在海地(Haiti)經營奴隸貿易。大商號的分店由「分店經理」加以領導,而在公司內部,複式簿記普遍使用(雷根斯堡的「隆丁格書」),有規則的記帳和企業決算成為可能。還有業務流程的顯著合理化,例如複式記帳以及定期的盤存和供銷平衡,深入的調研和準確的計算。
由此可見,上德意志商業大亨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已經具有了「早期資本主義」或者說「商業資本主義」的典型特徵。但是這種資本主義同傳統的經營方式一樣,主要是為商人、生產者和消費者服務的,還不具有為了促進經濟增長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的,因此仍屬於前工業性質。
除此之外,國家間的外交往來、城市之間和公司總部與包括海外分店在內的國外事務所之間的信息交流催生了郵政和通訊業,戰爭和物流推動了運輸業。而在博覽會之前簽發匯票的做法,後來發展成為一種投機貸款業務。在信貸領域,也出現了對合理化和效益的追求;匯票作為一種抽象的,也就是說獨立於實際債務而做出的支付承諾,由此便出現並且得到越來越多的使用了。即使人們還不知道票據的背書,但它仍不失為信用券或者說短期投資。
大商人們進入了德意志早期資本主義時代。他們利用自己賺取的巨額資金,不斷向政治領域滲透。例如為競選國王、皇帝和教皇的王公貴族提供資助,與貴族聯姻,用金錢換得貴族稱號,購得土地,過貴族生活。通過與王公貴族的合作,這些商人或多或少地參與了國家政治,開始在等級會議或政府內閣中有了一定的發言權,但也有人為巴結王公貴族付出了高昂的代價和損失。商人們渴望財富,追求贏利和收益,無視中世紀後期普通民眾對利息和壟斷的強烈抗議,不顧道義地大放高利貸,但也有人為義大利的偉大榜樣所激勵,遵循一種以宗教和道德為依據的新的經濟思想,崇尚勞動和貢獻,相信個人的力量,反對束縛創造力的種種限制。有的人還慷慨捐贈,獎掖藝術,資助公益事業,實行社會救濟。奧格斯堡富格爾家族建造的廉租房,「富格爾工場」(Fuggerei),可謂資本主義慈善事業的首創之一。
早期資本主義商人的經濟強勢地位是通過在某些行業(如金屬品貿易)排擠小企業或商業競爭者而獲得的,也與大公司對價格的操縱有密切聯繫。對於這種冷酷無情的經濟強權行為,社會輿論早就十分不滿,也提出了越來越多的批評意見,而這些批評意見不僅僅反對大公司經濟權力的濫用,而且也反對公司本身的存在。廣大民眾的反壟斷鬥爭也成為神聖羅馬帝國社會和政治抗議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
二、社會分化
15世紀末、16世紀初的神聖羅馬帝國仍屬於傳統社會,而這個傳統社會又是一個等級社會,全體成員被按照出身和職業劃分成不同的等級,教士、貴族、農民和市民則是承載整個社會的主要等級。與等級原則相對應的是法律的特權原則:犯有相同罪行但出自不同等級的人,由不同的法庭予以程度不同的懲罰。一切都與當事人的社會等級相對應。等級社會具有極大的封閉性和保守性,所有的人都必須安於「上帝指派的因此也是固定的角色」,任何有違等級規定的社會升遷都被看作是可疑的和危險的。然而,隨著人口的增多和經濟發展,等級內部的分化日趨嚴重,等級原則和特權原則越來越難以維持,整個社會呈現日益嚴重的動盪不定態勢。
(一)教士
教士是有明確界定的社會第一等級,其職責是拯救人的靈魂,主持聖禮、布道和代人祈禱。教士被要求遵守「放棄個人財產、禁慾、絕婚、緘默、服從、謙恭、友善、唱讚美詩、做禮拜和彌撒、祈禱、參加體力勞動」,但也享有擔任聖職的特權和不服兵役、不繳納世俗捐稅的豁免權。所有教士都身穿教士服,許願發誓,直接聽命於羅馬教皇,只接受羅馬宗教法庭的審判,在與俗人發生爭執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與羅馬教會嚴格的教階制相對應,教士內部上下級關係分明,高級教士與低級教士差異懸殊。
所謂的高級教士主要是指那些出身於貴族世家或者受過較高水平教育、擔任教會高級職務的教士,如大主教、主教、男女修道院院長和騎士團首領等,他們不僅享有相應職務的教會俸祿,而且還在神聖羅馬帝國境內占有一定的教會地產。只是因為獨身,教士去世後,其職務和財產將由教會和帝國收回。
在神聖羅馬帝國早期,高級教士的官職和領地主要是由皇帝授予的,被授予者也因此成為皇帝的附庸和帝國教士,要向皇帝宣誓效忠。經過教皇與皇帝的「主教授職權之爭」,1122年的《沃姆斯宗教協定》規定教會高級神職人員改由當地教士選舉產生,但在實際上,教皇和皇帝都有相當大的干預權,並且隨著皇權和教權的此消彼長,教皇的干預權越來越大,而教會選侯和諸侯也更多地依附於教皇,對皇帝則具有較大的獨立性。
1495年帝國改革之後,帝國等級會議成為帝國常設中央政權機構。高級教士也成為有權參加帝國等級會議並在帝國等級會議中擁有專門席位和表決權的帝國等級之一,只是其內部又有進一步的分化。大者如美因茲、科倫、特里爾(Trier)三大主教,均為帝國選侯,在帝國等級會議的選侯院中擁有席位和表決權,也占有面積較大的教會邦國。比選侯低一級的帝國教士是一般教會諸侯,包括主教、大主教和騎士團首領,他們在帝國等級會議的諸侯院中擁有席位和表決權,其邦國也比較大。再低一級的是男女修道院院長和大教堂教長,在帝國等級會議中,他們雖然擁有席位,但只有集體表決權,也只占有面積很小的邦國,有的甚至只是幾所建築物。
教士是唯一一個因為守獨身的戒律必須經常根據資質重新招募補充的等級,對教士等級的歸屬原則上不以出身為依據,而是通過祝聖來確定。但在實際上,只有貴族或貴族子弟才能擔任享有俸祿的教會職務,非貴族出身的人大都只能到達神甫級別,成為大主教或主教者當屬極個別的例外。比較重要的教會職位,如大教堂教士會或主教區修道院的職位,往往都為貴族保留著。在科倫,在1474年前後,要進入大教堂教士會,必須出具祖先的馬上比武證明。
貴族子弟之所以熱衷於擔任教士,主要不是為了侍奉上帝、拯救教徒的靈魂,而是為了領受帝國采邑和教會俸祿,繼續保持本家族較高級別的社會地位,躋身帝國等級甚或是諸侯行列。一旦獲得了自己想要的俸祿,這些貴族子弟就不再對宗教有多大興趣了;他們經常讓人替代履行宗教義務,他們自己則一門心思地結黨營私,追逐財富和奢侈生活。按照教會法規,一人只能擔任一項聖職。但在實際上,一人占據多個主教或修道院院長職位的情況並不少見,累積低級俸祿更屬正常。當事人的投機鑽營和當權者的好惡決定一切。尼德蘭的一位特別熱衷於獵獲聖職的紅衣主教就在26個教區中占有100個采邑,年收入超過2.6萬古爾登。出身於奧格斯堡市民家庭的馬特霍伊斯·朗格(Matthaeus Lang,1468—1540)也因獲得羅馬人國王馬克西米連一世和教皇尤里烏斯二世(Iulius II.,1443—1513)的寵幸,成為薩爾茨堡(Salzburg)大主教和紅衣主教,並在神聖羅馬帝國、法國、義大利和西班牙占有多個宗教的和世俗的職務。在1515年前後,其年收入高達5萬古爾登。為了多占職位,高級教士們不僅不惜重金賄賂教皇,而且還經常動用武力搶奪。而為了搜刮錢財,他們也仿照教皇的做法,不遺餘力地大肆出賣據說具有「贖罪」功能的聖徒遺物。
低級教士是指神甫和城鄉布道士,或者是替代正式教士履行宗教義務的神甫助理。他們大都出身寒微,未受過多少教育,也沒有什麼堅定信仰,從事神職主要是為了謀生。但其正常收入菲薄,不得不在「履行宗教義務時收取錢財」,甚至靠一些欺騙性小把戲,例如假裝聖徒,捏造奇蹟,化緣募捐,驅巫趕鬼等活動,賺點外快;有的教士還經常偷竊教堂濟貧捐款和農民向教堂捐獻的布匹。他們粗俗無知,所做的布道只不過是對經院神學中的論點作些很膚淺的解釋,無法滿足嚴肅認真、心底虔誠的教友的需要。為了討好聽眾,他們經常將一些粗俗故事、低劣笑話與他們的勸誡雜湊在一起,拿自己的職責當兒戲。他們也普遍地漠視教規,娶妻生子,破壞戒律,過世俗生活。修女和修士甚至公開舉行婚禮,伴以彌撒和婚約,並大吃大喝一頓。
但也有一些主教和神甫學識淵博、作風正派、恪盡職守,一心一意地侍奉上帝,祈求贖罪得救,獲得精神安慰。他們目睹教會的衰敗,質疑正統教義,積極探索救贖之道,堅決主張革除教會弊端,恢復原始基督教的純潔。例如馬丁·路德就是這樣一位具有強烈宗教性格的神職人員。
(二)貴族
相對於教士等級而言,貴族、農民和市民均為世俗等級,法律地位比教士低一級,實際地位卻不盡然,在貴族、農民和市民之間,實際地位的差別更是懸殊,各自等級內部的分化也十分嚴重。首先是貴族等級已經沿著縱橫兩個方向發生了分化。
貴族有直屬帝國的帝國等級和隸屬邦國的邦國等級之分。前者直接從皇帝那裡接受封地,是皇帝的附庸;後者從大貴族那裡接受封地,是皇帝的附庸的附庸。邦國大小不等,地位也有高低之別,爵位則分大公、公爵、侯爵、親王、伯爵、自由領主或男爵等多種;凡有爵位的貴族都有徽章和封印,其名字也通過von、zu或von und zu等字與領地名稱相連。貴族以習武、行武為業,享有司法特權,可謀取教會享有俸祿的教職,也可擔任軍事長官,或到宮廷和國家管理部門任職。除了個別功勳貴族,絕大多數是原始貴族,或者說血統貴族,是通過繼承遺產而獲得領地和爵位的。
儘管仍屬神聖羅馬帝國的統治階層,但在15世紀末、16世紀初,帝國貴族已經喪失了原先的統一性,中等貴族基本絕跡,高級貴族與低級貴族、大貴族與小貴族已經有了明顯差距,甚至一度產生激烈的對抗。
高級貴族,如薩克森公爵、萊茵普法爾茨(Rheinpfalz)伯爵和布蘭登堡馬克伯爵已成為與美因茲、科倫、特里爾三大主教並列的帝國選侯,也是帝國等級會議選侯院的成員,權勢顯赫。但在薩克森公爵弗里德里希二世(Friedrich II.,1412—1464)去世後,他的兩個兒子恩斯特(Ernst)和阿爾布雷希特(Albrecht)先是共同掌管其父的遺產,而恩斯特因為年長之故繼承了選侯職位。1485年,兄弟兩人瓜分了他們的領地。阿爾布雷希特及其後裔在相當長的時間裡僅襲承薩克森公爵爵位,而無選侯職位。普法爾茨(Pfalz)伯爵是在領地中「享有王權的伯爵」,也有勃艮第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普法爾茨伯爵、萊茵普法爾茨伯爵、圖林根普法爾茨伯爵等數位,但只有萊茵普法爾茨伯爵為帝國選侯。馬克伯爵是帝國邊境地區的最高軍政長官,也有數位,如巴登(Baden)馬克伯爵、柯尼希斯馬克(Knigsmarck)馬克伯爵等,但只有布蘭登堡馬克伯爵屬於帝國選侯。除了三大世俗選侯,其他高級貴族也已成為帝國諸侯,在帝國等級會議的諸侯院中擁有席位和表決權,地位低於選侯,但也可以參與帝國大政方針的制定。
選侯和諸侯經常被人不加區別地統稱帝國諸侯,他們不僅在帝國中央政權的主要機構中握有重權,在地方上也統治著大大小小的邦國,享有司法豁免權、軍事防禦權,以及諸如徵稅、鑄幣、採礦、猶太人保護等重要經濟特權,並致力於進行邦國的國家化建設。
伯爵和自由領主原屬中等貴族,自1521年起開始上升為可參加帝國等級會議的帝國等級,但只有集體表決權。大多數伯爵領地很小,但通過軍功或擔任國家要職,也可以擴大自己的勢力。例如拿騷(Nassau)伯爵或菲斯滕貝格(Fürstenberg)伯爵,其勢力之大,堪比一般諸侯。
與伯爵和領主的地位上升相反,騎士每況愈下,處境可悲。騎士不屬於帝國等級,無權參加帝國等級會議,不僅無法保障政治獨立性,其生存自身也岌岌可危。
騎士的產生與貴族爵位和領地繼承制度的變化有密切關係。在神聖羅馬帝國早期,貴族的所有兒子都有繼承權,都可以繼承某種爵位,分得一部分領地。這種繼承制度一方面製造了越來越多的同一爵位的貴族,另一方面使得原先面積較大的整塊領地被分割成為面積大大縮小的數塊領地。1356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卡爾四世(Karl IV.,1316—1378)頒布《金璽詔書》(Goldene Bulle),明確規定選侯的領地不可分割,一律由長子繼承,其目的原本是為了確保選侯數目的固定不變,防止選侯領地被分割繼承後出現多個繼承人獲得選侯權利的情況,但這一規定也初步確立了長子繼承原則。後來,為了保持家族實力,不少高級貴族也開始採納長子繼承制。這樣一來,只有享有繼承權的貴族長子可以繼續保持高級貴族地位,無繼承權的貴族子嗣就必須另謀出路。有的在年少的時候就被送到修道院,研習神學,以備將來競聘教會聖職。有的則被送到某個較高級別的貴族宮廷接受教育和軍事訓練,成年後可被封為「騎士」,或者繼續為同一貴族效力,擁有一小塊封地或轄區,或者應邀承擔某個地方的防衛職責,獲得酬金,或者應招參加國王、皇帝和大貴族的私人軍隊,充當僱傭軍首領,領取軍餉。再後來,隨著諸侯邦國官僚政治化的擴展,也有貴族子嗣進大學學習,以便將來謀取一官半職。
那些謀得教會職位的貴族子嗣,大都躋身於高級教士行列,成為教會諸侯,可以保持較高的地位。投身諸侯宮廷或邦國行政管理部門的貴族後裔,雖然淪為諸侯的臣屬,喪失了政治上的獨立性,但因收入可觀,亦無衣食之憂。只有以軍事為職業的騎士日趨沒落。
騎士的沒落可歸咎於個人,如沾染惡習等,但最主要的還是由戰爭技術發展造成的。隨著火藥武器的普遍使用、僱傭軍、步兵和堡壘戰作用的增大,傳統的身披重甲、運動不便並且以一對一搏擊為主要作戰方式的騎士部隊就不起什麼作用了。對於騎士來說,這種最基本的社會功能的喪失同時也意味著一種深刻的政治危機和經濟危機。騎士以戰爭為職業,別無他長,喪失軍事意義,就等於喪失了收入來源。而要自行組建、裝備僱傭軍,獨立指揮作戰,又缺乏起始資本。如果參加現成的僱傭軍,騎士就會面臨激烈的競爭,不僅發揮不了壟斷作用,甚至連個軍官也當不上。儘管諸侯宮廷和地方行政管理機構的某些高級職位仍為他們保留著,不少騎士依然我行我素,不肯輕易放棄自尊和自由。
在騎士傳統比較深厚的韋特勞(Wetterau)、萊茵郜(Rheingau)、弗蘭肯和施瓦本等地,騎士反抗十分激烈。他們力圖維持「舊的習俗」和「舊的特權」,堅決抵抗社會地位下降,極力爭取新的政治活動空間,甚至期望上升到與諸侯同等的地位,但極少成功。
聯合和結盟是騎士捍衛自己利益的傳統工具,這一工具直到中世紀後期還經常為騎士所利用,例如施瓦本騎士就在15世紀初成立了「聖格奧爾格盾牌騎士團」(Gesellschaft St.Georgenschild),1488年加入施瓦本同盟,成為帝國西南部一股並非不重要的政治力量。除此之外,騎士還經常組建只接受舊貴族參加的騎馬比武協會,構築封閉的社團,排斥非貴族官員,孤立市民上升者。他們也蔑視嚴禁決鬥的法規,自行進行戰爭,力圖通過武力來貫徹自己的意志,甚至攔截商旅,掠奪財富,洗劫城市和教會諸侯邦國,不惜淪落為強盜騎士。
也有一些騎士思想比較開放,能夠從騎士軍隊的失敗中汲取教訓,致力於學習新的作戰技術,以適應新型戰爭的需要。他們也主動投靠皇帝或勢力強大的諸侯,充當軍事顧問和僱傭軍首領,與市民或農民出身的軍官展開競爭,重新在軍隊中占據領導地位。雖然犧牲了某些獨立性,但卻可以憑藉累累戰功,贏得相當高的地位,例如格奧爾格·馮·弗隆茨貝格(Georg von Frundsberg,1473—1528)等人。就整個近代早期來說,貴族內部雖然發生了嚴重分化,但相對於農民和市民等世俗等級來說,其社會領導地位並沒有發生動搖。
(三)農民
15世紀末、16世紀初,農民仍占神聖羅馬帝國總人口的絕大多數,但在帝國各地,甚至在各個封建邦國內部,農民的法律地位和經濟狀況又有明顯差異。大體說來,農民依其法律地位可分為自由農、佃農、農奴數種,依其經濟狀況可分為大農、小農、無地農民和幫工等多個層次。
擁有土地和耕地的自由農主要分布於帝國北部和南部地區,特別是在威斯伐倫、黑森林、瑞士、符滕姆貝格、巴伐利亞南部和蒂羅爾等地。在這裡,土地分割占有屬於常規,不少農民擁有一定數量的土地和財產,少數農民還可通過種植經濟作物,經營畜牧業、養殖業和家庭手工業,從市場機會中獲利,過上富足生活,成為富裕農民。
然而,在遺產繼承權得到認可的地方,在地產遭到嚴重分割的地方,即使是富裕農民,由於習慣於將土地平均分給自己各個兒子,這樣一來,隨著人口的增長,人均占有的面積也越來越小,小農或小地產占有者(在帝國西北部稱作Kleinktter,在巴伐利亞稱作Sldner或Seldner)數量大增,其地位很不穩定。小農即使在年景較好的時候也積攢不了多少儲蓄,年景差的時候更是接近生存危機的邊緣。除此之外,自耕農和小農還遭受著教會和國家的多重盤剝,除了地租和大小什一稅,還必須服勞役和雜役,繳納貢品、捐稅和租金等。尤其可怕的是,農民經常遭到盜匪的搶劫和兵痞的劫掠;一旦發生戰爭,他們連最低的生活水平也不能維持。偶有天災人禍就有可能窮家蕩產,有的成為有房無地者,有的成為完全喪失財產者,不得不做幫工,或者到城市做日工。不少人還報名參加僱傭軍,企圖在軍隊中尋找謀生和升遷機會。
儘管如此,就整個帝國來說,自由農民的存在僅屬個別性的例外。絕大多數農民不是佃農就是連人身自由也沒有的農奴。在帝國東部,特別是在易北河以東地區,帝國諸侯或邦國諸侯的權力還很微弱,莊園主(鄉村貴族或容克貴族)勢力較大,農民深受農奴制的束縛,處於領主或莊園主嚴厲的集約統治之下。他們依附於領主,沒有遷徙自由,不能脫離他們的份地,甚至必須獲得領主的准許才能結婚,就連他們的身體也可由領主任意享用,他們的孩子也要給領主做奴僕。他們的個人財產極少,但卻承擔著沉重的勞役,無償地為主人勞動,繳納額外的賦稅。其中,最為沉重的是遺產稅。農奴還隸屬於莊園,可以被同莊園一起出賣、抵押和收購。
雖然始終存在剝削和被剝削關係,但在領主和農奴之間也有相互依賴情況。個別領主也會對其農奴盡一些「保護」職責,特別在困難時期,領主有義務幫助農奴渡過難關,例如在歉收時提供種子,在發生火災(燒毀房舍)時提供建築木材。有些地方,領主和農奴甚至組建了一種家長制的經濟和生活共同體,相互照應。而領主的嚴厲監控,也使得易北河以東地區的農民之間缺乏合作,大規模的農民反抗鬥爭難以發生。
在帝國西部,在施瓦本、弗蘭肯、薩克森和圖林根等地,農奴制原本已經消失,租佃制普遍發展,領主統治變為地主統治,絕大多數農民事實上成了只繳納貨幣地租的自由佃農。地主占據「直接所有權」(dominiumdirectum),並且為此索取農民的服務;佃農擁有「受益所有權」(dominium utile),耕種土地,除了繳納地租,其餘收成便為自己所有。而在中世紀晚期農業蕭條期間,地主為了留住農民或吸引農民前來,還將地租規定的較低。農民繼續負擔的地租主要是實物地租,大都用農產品繳納。
15世紀末、16世紀初,隨著農業和工商業經濟的繁盛和物價上漲,通貨膨脹日趨嚴重,地租收入大幅貶值。生活費的提高使得貴族地主要維持其符合等級要求的生活方式越來越困難,對現金的需求大增。但要違反契約,提高租金或更換佃農又很不容易,於是不少地主加強了對佃農和季節性短工的人身控制,要求他們像農奴一樣承擔義務。他們「就對農民開始了新的壓迫,增加代役租和徭役,越來越熱衷於再度將自由農民變成依附農民,將依附農民變成農奴,把公有的馬爾克土地變成地主的土地」。在上施瓦本和上萊茵河流域,這一嘗試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功,致使農奴制大有「光復」之勢。例如在魏因加滕,15世紀法律文件還不偏不倚地把依附於修道院長和神職人員的農民稱作「窮人」或者「屬於修道院的窮人」,到了16世紀就開始稱之為「農奴」了。農民的份地也被剝奪一空。
新的農奴制限制了農民的自由,類似於帝國東部的農民不能自行脫離領主莊園遷往他處,農民也喪失了遷徙自由,不能隨意離開其租佃的土地,不能與同一地主的其他佃戶聯姻。原先規定孩子的身份地位跟隨母親所屬的等級。現在則規定,凡是出自「不正當」婚姻的孩子,無論怎樣都是農奴,即使其母親屬於自由人。新的農奴制也加重了農民的負擔,使之難以保持他們在中世紀晚期贏得的財產占有權。農民死後,其後人要繳納死亡捐或遺產稅。魏因加滕修道院規定:修道院有權徵收男女農奴死後遺留財產的1/2到2/3,也有權徵收其遺留的最好牲畜和最好衣服。例如牛圈中的牛,其最健壯者要歸地主。小農大都飼養著2—3頭母牛,一家人的生活,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這幾頭牛,一旦上交,其基本的生活保障也就沒有了。除了源於土地租佃和人身依附的義務,小農還有其他負擔。例如什一稅,其中包括繳納糧食的大什一稅,繳納水果和小牛的小什一稅。什一稅原本是教會徵收的賦稅,現在由地主或諸侯來徵收,其嚴厲和苛刻較之以往有過之而無不及。此外,還有種類繁雜的帝國稅和邦國稅。平均起來,每個農戶要繳出其全年總收入的30%。
過去,當地森林、草地、湖泊和溪流均屬公共資源,農民完全可以自由利用,而許多小農和貧農也指望著從這些公共資源中獲得部分補貼家用的東西。他們沒有土地,但卻有一兩頭牲口,為了飼養它們,除了公用地的草地,別無他法。他們也需要森林,如要建築房屋,或在冬季取暖,都必須從森林裡取用木材和木柴。現在,諸侯和貴族頒布法令,將所有公共資源收歸己有,嚴禁農民伐木、狩獵、放養牲畜和捕魚。如果有這方面的需要,必須申請特許和繳納相關費用。農民想要吃魚,不得擅自從河塘水池中捕撈,而是必須到地主開設的魚市上購買。違背禁令者將受到嚴厲的體罰,甚至被處死。對於本來已經相當窮困的小農來說,這不啻雪上加霜。
這些限制和禁令直接觸及農民的切身利益,也公然違背了農村公社(簡稱村社)的習慣法和村社自治傳統,因此不能不大大引起農民,特別是以村社為自治機構的農民的反抗和鬥爭。
以地方法規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村社是農村的一個重要自治機構。長期以來,在神聖羅馬帝國許多地方,特別是在瑞士和上德意志地區,村社大都以法人代表身份存在著。在巴伐利亞,村社的總數至少有800個,其中大約700個位於多瑙河(Donau)以南地區。有的村社只包括一個村莊,有的則包括多個村莊。它可以,但並非必須完全等同於司法管轄區和教會管轄區。村社有村社大會和經它選舉產生的常設管理機構。但參加選舉的主要是作為一戶之長的男性,並且是有地農民和村社的正式成員;婦女、兒童、無地者和外來農民則沒有選舉權。有的地方,村社政府的成立要經領主的批准,官吏要對領主的管家發誓,保證履行領主規定的義務。村社領導集團有權制定和執行有關村民經濟活動、村社公共資源和其他日常事務的法律、規則,有權向全體村民徵收用於村社公共事業的稅金,有權向違反村社法規的村民收取罰金,有權維護村社的和平。村社維護著農民的基本權利,既是農民的生產合作和社會互助組織,也具有相對獨立地管理村民事務,保護村社整體利益的一定的政治權力。從協助村莊低級司法審判到組織十分複雜的三圃制輪作或者公地的使用,直至並非罕見的牧師選舉。這些合作制自我管理機構也經常代表農民對抗地主,有的時候還能夠在諸侯面前,或者在帝國最高法庭上,充當起訴人。
為了「維護農民的自由、古老的習慣和公正」,維護村社的既有權利,各地農民,特別是帝國西南部農民,經常發動起義,以古法為武器頑強進行抗爭。在瑞士,農民在1489年起義反對蘇黎世城和聖加侖修道院;1513—1514年又起義反對琉森、伯爾尼和索洛圖恩。在阿爾薩斯(Elsa),農民也在1493年發動起義並建立了秘密革命組織「鞋會」(Bundschuh);施佩耶爾(Speyer)主教轄區的7000農民也在1502年宣誓加入了「鞋會」。另一個號稱「窮康拉德」(Arme Konrad)秘密革命組織於1503年春出現在施瓦本。1513年,「鞋會」在布賴斯郜(Breisgau)起事。1514年,「窮康拉德」在符滕姆貝格起事。1517年,「鞋會」又在上萊茵起事。這些鬥爭堪稱1524—1526年間農民大起義的前奏,兩者在許多方面都有密切聯繫,但與1524—1526年間的普通人革命不同,這個時期的農民起義大都是針對邦國內的一些具體問題的,尚未提出廢除農奴制等具有普遍意義的要求,也沒有提出系統地貫徹神法的政治綱領和社會改革方案,沒有實現跨邦國、跨地區的聯合。
(四)市民
市民是在11—13世紀隨著城市的興起而形成的,並且主要由從農村游離出來的商人和手工業者構成。他們為了從事長途貿易和銷售自己的產品而聚居在已有城市周圍,並且建立了與內城相對立的外城。出於安全的需要,他們也築城牆、挖壕溝、架吊橋,建起了一個個新Burg(城堡),並且自稱為Bürger(市民)。城堡是手工業者和下層居民的聚居地,但不是現代意義上住宅區的社會分化。這裡有方便生產經營的自然條件,如河流,染色和製革作坊可用其水進行漂洗作業,磨坊主和鐵匠則可用其水作動力。
自中世紀晚期以來,歐洲城市迅速發展,很快就成為一股重要的政治力量,到宗教改革前夕,在神聖羅馬帝國境內,城市星羅棋布,總計5000餘座;純德意志城市也有3000餘座。城市的規模雖然不大,人口較少,但也有諸如安特衛普、奧格斯堡、根特(Gent)、科倫、紐倫貝格等居民數量多達3萬—6萬人的大城市。而在阿姆斯特丹(A msterdam)、不倫瑞克、不萊梅(Bremen)、布雷斯勞、布魯塞爾(Brüssel)、但澤、埃爾福特(Erfurt)、美因河畔法蘭克福、哈勒姆(Haarlem)、漢堡(Hamburg)、萊頓(Leiden)、利勒(Lille)、呂貝克(Lübeck)、列日(Liège或Lüttich)、布拉格(Prag)、雷根斯堡、羅斯托克、施特拉爾松(Stralsund)、施特拉斯堡、烏爾姆、維也納(Wien)等城市,居民也多達1萬—3萬人。在尼德蘭、萊茵蘭(Rheinland)和薩克森等工業和採礦業地區,有大約16%的人居住在人口超過5000人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