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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政治制度與政治局勢 一、皇帝與教皇、皇帝與帝國等級的二元制

2024-10-09 05:22:47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神聖羅馬帝國實行君主制,但從一開始,它就保留了東法蘭克王國時期的國王選舉制,國王由德意志部族大貴族選舉產生,自1356年皇帝卡爾四世頒布《金璽詔書》起,美因茲、科倫、特里爾三個大主教以及波希米亞國王、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公爵和布蘭登堡馬克伯爵便成為「七大選侯」,壟斷了選舉國王的權力。然而,選侯只是選舉國王,當選的德意志國王(後來也稱作羅馬人國王),只有經過教皇在羅馬加冕後才可稱帝,才具有普世性質。國王與皇帝因此也意味著兩個級別。歷史上有些國王終生未獲得教皇加冕,只是國王而非皇帝,身份地位自然低了一等。

  理論上講,羅馬人國王或羅馬人皇帝為國家首席采邑主和最高統治者,但在實際上國王或皇帝的權力受到多方面的制約。國內有帝國等級,特別是帝國選侯和大諸侯的抵制,國外有教皇和其他君主或諸侯的競爭。在與國外反對勢力無休止的爭鬥中,皇帝不得不要求其附庸給予援助,並對他們做出讓步,確認帝國各等級傳統的自由和特權,甚或賦予他們新的特權。一些勢力較大的帝國等級逐漸加強了在自己轄區內的權力,成為割據一方的諸侯,並開始在自己的邦國內從事現代意義上的國家建設。然而,無論皇帝還是諸侯,他們的政策出發點都主要是家族和王朝利益而非帝國利益或德意志民族利益。皇帝一方面以整個基督教世界的最高世俗統治者自居,力圖建立和維持中世紀封建大一統秩序,另一方面又以家族勢力為後盾,並且千方百計擴大和增強這一家族勢力。而當家族和王朝利益與帝國利益或德意志民族利益發生衝突時,歷代皇帝都不惜犧牲後者保護前者。帝國等級同樣自私自利。他們的政策美其名曰為「捍衛傳統的自由」,實際上是要擴大和鞏固自己在帝國中的既得利益。為了與皇帝抗衡,他們經常結成軍事同盟,訴諸武力,甚至私自割讓帝國領土,以便得到外國勢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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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馬教皇和羅馬人皇帝是中世紀西方基督教世界的雙雄。教皇被認為是上帝在人世間宗教事務的代表,基督教世界的最高宗教領袖;皇帝則是上帝在人世間世俗事務的代表,基督教世界的最高世俗領袖。通過教皇的加冕,皇帝的世俗統治便被附加上了一層宗教普世主義色彩,與此同時,皇帝也要承擔保護羅馬教皇和基督教會的神聖職責。教權與皇權的二元制,構成西方基督教世界典型的政治體制。教皇與皇帝分工不同,地位相等,相輔相成。但在實際上,教皇與皇帝都想獨占基督教世界的最高統治權,歷任教皇和皇帝也為此展開了激烈鬥爭,結果兩敗俱傷,最終均被民族國家政權淘汰。

  在神聖羅馬帝國建立初期,皇帝勢力強大,可以對教會實行嚴格控制,不僅親自任命帝國內的大主教和主教,而且還能夠決定教皇的廢立。皇帝還通過遠征義大利,奪取了對義大利北部富庶地區的統治,並通過扶植傀儡教皇,藉助教皇的加冕,確立法統地位,控制德意志、義大利乃至整個基督教世界。從11世紀起,隨著克呂尼修道運動的興起,教皇開始同皇帝爭奪教會控制權,甚至聯合神聖羅馬帝國諸侯,利用為國王加冕的權力,或通過革除皇帝教籍等方式,干涉帝國政務。此外,在羅馬教會所擁有的中義大利地區的土地上,教皇國也像其他義大利邦國一樣,已經成為完全獨立的國家,其領土獲得大幅擴充,並成為義大利最重要的政治力量之一。教皇也成為不折不扣的世俗君王。每當皇帝要將其權力施展到義大利時,教皇都會想方設法加以阻攔。皇帝與教皇的激烈鬥爭也勢不可免。只是教皇對其大多數邦國的統治往往有名無實,教會國家各個城邦的真正主人仍是當地的王公貴族。教皇的軍事力量有限,難以抵禦經常出現的義大利本土反叛勢力和入侵義大利的外來勢力。為了保持和擴大自己的統治權,教皇需要在英國、法國、瑞士、西班牙、神聖羅馬帝國以及義大利和德意志諸侯等政治團體之間尋找盟友。因此教皇與皇帝時而合作,時而鬥爭,兩者的關係反覆無常。當需要救援時,教皇甘冒引虎入室的危險,邀請皇帝出兵義大利;當皇帝在義大利的影響過大、威脅到自己的地位時,教皇又會聯合其他力量反對皇帝。

  而在帝國內部,到15世紀末、16世紀初,皇帝與帝國等級二元平行且相互牽制的權力結構也日益明顯:皇帝力圖實行集權統治,帝國等級則堅持傳統的貴族寡頭政治。兩者勢均力敵,都不能單獨決定帝國大政方針,只能相互妥協。

  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統治權主要建立在采邑分封的基礎上。作為帝國領土的最高所有者,皇帝有權將部分帝國領土或者其收入以采邑的形式分配給某個貴族,賜予相應的爵位,並且主要出於軍事需要,皇帝也經常採取這樣的做法。通過采邑分封,皇帝就與帝國的貴族們結成了封主和封臣關係,相互承擔一定的責任和義務;封主有責任保護采邑和封臣不被侵犯。而在面臨戰爭與和平等重大抉擇關頭,封主經常會召集所有封臣開會,集體商討,並做出決策。封臣要對封主宣誓效忠並信守效忠誓言。他有義務向封主交納部分采邑收入,或者說照章納稅,也有義務向封主提出「忠告」。一旦發生戰爭,封臣要響應封主徵召,利用得自采邑的收入裝備自己,參加封主的軍隊,協助封主作戰;實力較強的封臣還可以自行招募士兵,組建地方武裝,向封主提供軍事援助。

  采邑分封並不僅限於世俗貴族,帝國主教、大主教、修道院院長等高級神職人員也可以從皇帝那裡獲得官職和領地,從而成為皇帝的封臣和帝國等級。

  除了采邑分封權,皇帝還對帝國城市擁有統治權。特別是在城市內部發生爭執之際,皇帝總會介入城市的政治和社會生活,並且通過自己派遣的官員修訂城市憲法。另外,皇帝也希望利用城市的物質支持,加強自己的力量,通過讓城市派代表參加帝國等級會議等方式,提升城市的政治地位,以便抑制諸侯的勢力。

  不可低估皇帝采邑分封權的意義。作為最高封主,皇帝同時也是采邑事務的最高仲裁者。一旦發生采邑法衝突,皇帝就會發揮不小的影響力。皇帝對於分封的否決權或者他針對封臣的不忠而提起的訴訟,依然是一種頗具威脅力的政治鬥爭武器。但也不能否認,采邑權的政治功能和與之相連的皇帝作為最高采邑主的地位早在中世紀晚期就已經喪失其原有的意義了。一些富甲一方、擁兵自重的帝國諸侯只是有限度地效忠國王。而在帝國中央政權層面,以選侯為首的帝國等級也分割分享了國王或皇帝諸多的統治權。

  自1356年皇帝卡爾四世頒布《金璽詔書》以來,美因茲、科倫、特里爾三個大主教以及波希米亞國王、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公爵和布蘭登堡馬克伯爵「七大選侯」不僅壟斷了選舉國王的權力,還在自己的邦國內擁有了排除皇帝干預的豁免權(Privilegium de non evoc and o)、不准臣民上訴的司法權(Privilegium de non appel and o),以及諸如徵稅、鑄幣、採礦、猶太人保護等重要經濟特權。選侯們每年聚會一次,商談國家大事,制定相關法律。每逢國王去世,他們就在30天以內選舉出新國王。選舉時,每人一票,過半數即為有效選舉,無需徵得教皇的認可。通過選侯會議和選舉國王的權力,七大選侯就掌握了一大部分國家政權。

  而在1495年帝國改革確立帝國等級會議為帝國最高立法和政治決策機構以後,七大選侯更進一步通過對這一機構的控制,直接參與決定帝國的大政方針。他們有權同皇帝一起決定帝國等級會議的召開和參會人員。帝國等級會議召開時,皇帝一般只出席開幕式,偶爾參與一下全體會議的討論;選侯則組成選侯院,位列其他帝國諸侯之上,並自始至終操控著會議的進行。

  其他帝國等級或帝國諸侯也在帝國高層政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他們同選侯一樣,也分為教會諸侯和世俗諸侯兩大類。教會諸侯最初包括除美因茲、科倫、特里爾三個大主教以外的其他大主教和主教;世俗諸侯包括除四位世俗選侯之外的其他國王(如丹麥國王)、大公(如奧地利大公)、公爵和馬克伯爵等。1500年前後,帝國教俗諸侯總共有80多個。他們在帝國等級會議中組成諸侯院,其權力雖然沒有選侯那麼大,但同樣可以在帝國等級會議上表達他們的訴求。而就實際力量而言,奧地利大公、黑森伯爵和巴伐利亞公爵等帝國諸侯一點也不比選侯遜色。

  自1489年以來,帝國城市和擺脫了教俗諸侯統治的「自由城市」也可派遣代表出席帝國等級會議,並在會議中構成帝國城市院(Reichsstdtekollegium)了。而在16世紀初,帝國城市有65個,其中大多數位於帝國西南部,例如有30多個帝國城市屬於施瓦本大區,另有10個位於阿爾薩斯地區。

  城市居民主要從事手工業和商業,資本積累非常迅速,城市經濟發展也很快。正是因為需要財政支援,皇帝才堅持將帝國城市接納到帝國等級會議里。但與諸侯相比,此時帝國城市的經濟實力仍有不足,其政治意義更遠在選侯和諸侯之後。從1495年沃姆斯帝國等級會議為各帝國等級規定的納稅額,可以看到:奧地利大公和勃艮第公爵應各納稅900弗羅林;美因茲、科倫、特里爾、普法爾茨、薩克森和布蘭登堡6選侯,以及巴伐利亞公爵、符滕姆貝格公爵和洛林(Lothringen)公爵、黑森邦國伯爵應各納稅600弗羅林;薩克森—德勒斯登(Sachsen-Dresden)公爵、波莫瑞(Pommern)公爵、於利希—克累弗—貝格(Jülich-Kleve-Berg)公爵、布蘭登堡—庫爾姆巴赫(Brandenburg-Kulmbach)馬克伯爵、馬格德堡(Magdeburg)大主教、薩爾茨堡大主教、維爾茨堡(Würzburg)主教應各納稅500弗羅林;梅克倫堡公爵、呂內堡(Lüneburg)公爵、班貝格主教、明斯特(Münster)主教、列日主教、烏特勒友主教應各納稅300—450弗羅林;其他教俗諸侯應各納稅100—300弗羅林;另有3個世俗諸侯、40個高級教士和100多個伯爵納稅在100弗羅林以下。而在帝國城市中,只有紐倫貝格、烏爾姆、科倫的納稅額不亞於帝國的大邦國:它們同美因茲、科倫、特里爾、普法爾茨、薩克森和布蘭登堡6選侯,以及巴伐利亞公爵、符滕姆貝格公爵和洛林公爵、黑森邦國伯爵一樣,應納稅600弗羅林。大多數的帝國城市納稅額低於選侯和大諸侯:施特拉斯堡和呂貝克(Lübeck)各納稅550弗羅林,奧格斯堡、法蘭克福和梅茨(Metz)各納稅500弗羅林,另有10個城市應各納稅300弗羅林,40個城市應各納稅100弗羅林,少數還低於此限。此後,隨著邦國國家化建設的深入發展,諸侯的實力進一步增強,帝國城市則日趨沒落,兩相比較,這種差別愈益加大。

  與同時代的英國、法國君主一樣,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也力圖加強自己的權力,實行專制統治。但在實際上,皇帝的權力是基於傳統和威信而非財力或武力的。帝國沒有強有力的中央政府、統一的軍隊、法庭、貨幣、國庫,也沒有皇室領地和地方行政管理機構。皇帝既不掌握獨立的行政管理權和司法審判權,也不擁有充足的財政收入和帝國軍隊,根本無法實行集權統治,只能依靠他的家族勢力,在與帝國等級,特別是帝國選侯合作的情況下,發揮一定的政治作用。對於外交事務,皇帝必須依靠等級的好意來處理。一旦皇帝與諸侯意見不一致,便無法採取統一的帝國對外政策了。

  然而,皇帝的大一統意識與帝國等級的自由原則相互對立,皇帝的家族利益與帝國等級的地方利益更難以協調。帝國等級不願意捲入與自己的利益沒有直接關聯的衝突,尤其是在義大利進行的戰爭。為了最大程度地維護自己的利益,帝國等級竭力限制國王或皇帝的獨立性和行動自由。他們主要利用國王選舉制、帝國等級會議以及其他主要由帝國等級控制的行政和司法管理機構,對國王或皇帝的權力加以限制。部分帝國等級還試圖通過貴族寡頭政治來架空皇帝,控制中央政權,貫徹自己的治國理念。

  而在各個帝國等級之間,由於大小不等,關係複雜,積怨深重,也很難達成共識,建立牢固的統一戰線。即使是勢力較強大的選侯、選侯聯盟或諸侯聯盟,其力量也遠未達到可統攝全帝國、獨斷專行的水平,同樣無法徹底貫徹自己的主張。

  帝國西部的帝國等級鑑於自己邦國狹小、力量有限的事實,比較熱衷於改革帝國政治體制,希望團結成一個較大的整體並從這個統一的整體身上得到較有力的支持。他們大都主張建立中央集權的等級國家和聯邦制的帝國,加強國家力量,較好地保障帝國及其成員。但因缺乏實力支撐,改革派所堅持的貴族立憲主義經常流於清談,他們所設計的改革方案也無法落實。大多數帝國等級不關心甚至是反對改革,特別是在帝國東部,統治著布蘭登堡、薩克森和巴伐利亞等邦國的大家族的力量足夠強大,不需要從帝國那裡獲得這樣程度的支持,更不希望加強帝國中央政府的權力,犧牲他們已有的自主權。

  帝國城市經常遭到相鄰諸侯的剝削壓迫,它們羽翼未豐,不能與諸侯抗衡,因此傾向於投靠皇帝,期望得到皇帝的仲裁和保護。皇帝也需要城市的財政支持,期望藉此增強自己的實力,鞏固和擴大自己的地位。然而經過選侯選舉產生的羅馬人國王僅僅是眾多諸侯之一,其力量不比諸侯大多少,難以為城市提供有效的保護,甚至經常迫於諸侯的壓力,放棄對城市的保護。相反,皇帝對城市的財政要求,卻經常超出城市所能承受的程度。例如馬克西米連一世就曾向城市大舉借貸,到1519年去世時,他的債務高達數百萬古爾登,包括從各城市政府那裡借貸的10多萬古爾登:施特拉斯堡和紐倫貝格各2.5萬古爾登;巴塞爾1.55萬古爾登;奧格斯堡、弗賴堡各8000—9000古爾登;還有從施佩耶爾、沃姆斯、科倫、烏爾姆等城市借來的數額較小的債務。因此,帝國城市的立場態度搖擺於皇帝與諸侯之間。時而支持皇帝反對諸侯,時而支持諸侯反對皇帝。但因自身力量有限,帝國城市往往成為皇帝政策和諸侯政策的犧牲品。

  二、哈布斯堡家族對帝國統治權的爭奪

  哈布斯堡家族是近代早期神聖羅馬帝國最主要的王朝家族,自1438年起,幾乎所有羅馬人國王和皇帝均出自這個家族。

  「哈布斯堡」的名稱源於哈布斯堡家族先人1020年在瑞士北部阿爾郜建造的哈布斯堡城堡。12世紀時,哈布斯堡家族勢力大增,其首領成為上阿爾薩斯(Oberelsass)邦國伯爵和施特拉斯堡主教教堂議事會的行政長官,後來又獲得基堡(Kyburg)伯爵的遺產繼承權,甚至征服了蘇黎世、施維茨、翁特瓦爾登、阿爾郜和烏里諸州中的部分領土。1273年,魯道夫一世(Rudolf I.,1218—1291)當選羅馬人國王,哈布斯堡家族成為萊茵河上游地區勢力最強大的貴族世家。1278年,魯道夫一世打敗波希米亞國王奧托卡二世(Ottokar II.,1232—1278),奪取了對奧地利和施泰爾馬克兩公國的統治權。1282年,魯道夫一世加封兩個兒子為奧地利和施泰爾馬克公爵,哈布斯堡家族的權力重心開始轉移到了東方。13世紀末—14世紀中葉,哈布斯堡統治者先後獲得了克恩滕公國(1335)、蒂羅爾伯國和溫蒂(1365)諸地,並將福拉爾貝格(Vorarlberg)地區買了下來。雖然未被皇帝卡爾四世選作帝國選侯,但通過偽造的《五月特權》(Privilegiummaius),奧地利公爵魯道夫四世(Rudolf IV.,1339—1365)使自己升格為奧地利大公。1379年,奧地利大公阿爾布雷希特三世(Albrecht III.,1349或1350—1395)通過《諾伊貝格條約》(Vertrag von Neuberg)確立阿爾伯丁(Albertin)一係為哈布斯堡家族的直系。

  1421年,奧地利大公阿爾布雷希特五世(Albrecht V.,1397—1439)迎娶羅馬人國王西吉斯蒙德(Sigismund,1368—1437)的女兒(Elisabeth)為妻,隨後又當選為波希米亞和匈牙利國王。1437年,西吉斯蒙德去世。翌年,奧地利大公阿爾布雷希特五世當選羅馬人國王,稱作阿爾布雷希特二世(Albrecht II.,1438—1439年在位)。自此開始,直至1806年,神聖羅馬帝國的最高統治權至少名義上一直掌握在哈布斯堡家族之手,只有皇帝卡爾七世(Karl VII.,1697—1745)例外。現在,哈布斯堡家族不僅擁有了奧地利大公國、施泰爾馬克公國、克恩滕公國和蒂羅爾伯國等地,還獲得了匈牙利和波希米亞兩個王國王位的繼承權,哈布斯堡中東歐君主國由此奠立。

  1439年,阿爾布雷希特二世在對土耳其人作戰時死於病痢,他的堂弟、來自哈布斯堡家族蒂羅爾一系的弗里德里希(Friedrich)繼任奧地利大公,並在1440年當選羅馬人國王,稱作弗里德里希三世(Friedrich III.,1415—1493);阿爾布雷希特二世的遺腹子拉迪斯勞斯(Ladislaus Postumus,1440—1457)則繼承了匈牙利和波希米亞王國王位。

  1453年,弗里德里希三世將《五月特權》確立為帝國法律,使奧地利的大公國地位得以合法化,但在1457年拉迪斯勞斯去世後,哈布斯堡家族阿爾伯丁一系絕嗣,羅馬尼亞貴族匈雅蒂·馬蒂亞斯(Hunyadi Mtys,1443—1490)當選匈牙利國王;摩拉維亞貴族波迪布拉德(Poděbrad,1420—1471)當選波希米亞國王。哈布斯堡家族爭霸中東歐進程暫時受阻。不僅如此,匈雅蒂還征服了哈布斯堡家族的其他世襲領地,並自1485年起入主維也納,行使統治權。哈布斯堡家族通過弗里德里希三世的兒子馬克西米連(即後來的羅馬人國王和皇帝馬克西米連一世)與勃艮第公爵大膽查理享有遺產繼承權的女兒瑪麗亞結婚,贏得了尼德蘭,並使自己的勢力擴展到帝國西北部。

  1482年,瑪麗亞意外死亡,她與馬克西米連生育的兒子「美男子」菲利普(Philipp,der Schne,1478—1506)當選尼德蘭大公,馬克西米連擔任攝政。弗里德里希三世則以避免王位空缺和阻止王位爭奪為名,通過帝國憲法,規定選侯可在當政皇帝生前就選出一位準備繼位的新國王,並在1486年2月16日使馬克西米連順利當選為羅馬人國王,號稱馬克西米連一世(MaximilianⅠ.,1486—1519年在位)。而通過馬克西米連一世與阿拉貢(Aragn)國王費蘭多二世(Ferr and oⅡ.,1452—1516)達成的互為兒女親家的婚約,「美男子」菲利普在1496年迎娶阿拉貢國王費蘭多二世和卡斯蒂利亞(Castilla)女王伊莎貝拉一世(Isabel I,1451—1504)的女兒胡安娜(Juana,1479—1555)為妻。1504年,胡安娜在其母親伊莎貝拉一世去世後繼任卡斯蒂利亞女王,稱作胡安娜一世(Juana Ide Castilla)。1506年,菲利普與胡安娜之子卡爾(Karl)在父親死後繼任尼德蘭大公。1516年,費蘭多二世去世,其外孫卡爾成為一片巨大領地的擁有者,這片領地包括費蘭多二世統治的阿拉貢、胡安娜一世治下的卡斯蒂利亞、納瓦爾(Navarre)、格拉納達、那不勒斯、西西里、撒丁以及整個西屬美洲。在祖父馬克西米連一世去世後,卡爾又得以繼承哈布斯堡家族在奧地利的產業,並通過向選侯行賄等手段,於1519年戰勝法國國王弗朗索瓦一世(Franois Ier,1494—1547)的競爭,當選羅馬人國王,繼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卡爾的弟弟費迪南(Ferdinand)則在1516年通過馬克西米連一世與匈牙利和波希米亞國王弗拉第斯拉夫二世(Wadysaw II.,1456—1516)簽署的婚約,迎娶後者的女兒安娜(Anna,1503—1547),並獲得了波希米亞和匈牙利王位繼承權。1526年,匈牙利和波希米亞國王拉約什二世(II.Lajos,1506—1526)在抵抗奧斯曼帝國入侵的戰爭中陣亡,費迪南當選為匈牙利和波希米亞的國王。

  從馬克西米連的勃艮第婚姻起,經過一系列由婚姻、死亡和遺產繼承等偶然事件構成的家族史,哈布斯堡家族最終掌握了大半個歐洲乃至世界的統治權,締造了一個「日不落」帝國。「其他人或許興師動武,幸運的奧地利只需要結婚」這一被說成是出自匈牙利國王匈雅蒂·馬蒂亞斯之口的諷刺詩句成為了哈布斯堡王朝的箴言,但對哈布斯堡家族擴張領土的實際情形來說,這一詩句所作的描述是極其片面的。事實上,為了擴大和鞏固其世襲領地,哈布斯堡家族進行了無數次戰爭。而在15世紀末、16世紀初,哈布斯堡家族在神聖羅馬帝國之外所面臨的最大挑戰主要來自法國國王和奧斯曼帝國蘇丹。

  德意志王國和法蘭西王國有著法蘭克帝國的共同淵源,本為同根而生的兩大分枝,但在962年神聖羅馬帝國建立之後,德意志王國和法蘭西王國就開始分道揚鑣,愈行愈遠。德意志王國披上了「神聖羅馬帝國」的外衣,成為理論上的基督教大一統象徵,法國僅僅是帝國內的「撮爾小國」。

  15世紀中期以降,在基本上完成國家統一、實現中央集權之後,法蘭西王國國力迅速提高,不僅人口大規模增加,也擁有了歐洲最大的常備軍。為了開拓國家疆土,攫取物質財富,擴大王朝聲譽,法國國王加緊了對外擴張的步伐。而在哈布斯堡家族的卡爾成為尼德蘭大公、西班牙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之後,法國國王深感哈布斯堡家族勢力的包圍,力圖通過占領義大利的一些戰略要地,阻止哈布斯堡家族的東西聯合,突破包圍並擴大瓦盧瓦王朝勢力。瓦盧瓦家族因此便同哈布斯堡家族展開了激烈鬥爭。不僅如此,多位法國國王還希圖攘奪神聖羅馬帝國皇位,致力於爭奪歐洲大陸霸權,甚至不顧宗教信仰差異,聯合帝國福音教諸侯和信仰伊斯蘭教的奧斯曼土耳其人,共同與皇帝作戰。

  奧斯曼帝國(OsmanlI·mparatorlugu)是一個以土耳其人為主體的信奉伊斯蘭教(遜尼派)的大帝國。它興起於黑海南岸的小亞細亞半島,通過一系列戰爭,先後征服了西色雷斯、馬其頓、索菲亞、薩洛尼卡和整個希臘北部,迫使保加利亞和塞爾維亞(Srbija或Serbien)統治者稱臣納貢。

  1453年,在「征服者」穆罕默德二世(Muhammad II.,1429—1481)的親自率領下,奧斯曼軍隊占領了拜占廷帝國的首都君士坦丁堡,一座有著上千年歷史的名城被攻克,基督教對抗伊斯蘭教的前沿陣地土崩瓦解。在此後的半個世紀中,奧斯曼帝國的領土迅速擴大,除了庫爾德斯坦、敘利亞、巴勒斯坦、希賈茲和埃及等亞非地區以外,巴爾幹半島的大部分地區[塞爾維亞、摩利亞、瓦拉幾亞(Walachei)、波士尼亞、阿爾巴尼亞]均被劃入奧斯曼帝國的版圖,直到匈牙利北部的東南歐地區也被奧斯曼—土耳其人占領。奧斯曼帝國的向西擴張,對哈布斯堡君主國帝聖羅馬帝國乃至整個西方基督教世界形成了持續性危險。

  「大敵」當前,哈布斯堡皇帝扮演了基督教世界領袖的角色。他以抵抗異教徒的名義,向歐洲基督教各國各教派求援。對此,帝國各路諸侯,無論福音教諸侯還是天主教諸侯,大都能夠積極響應。就連羅馬教皇也支持抗擊奧斯曼土耳其人的戰爭。同屬信奉基督教的歐洲國家法國卻在1536年與信奉伊斯蘭教的奧斯曼帝國訂立同盟,意在從東、西兩面夾擊哈布斯堡王朝。

  主要通過一系列戰爭,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卡爾五世(KarlⅤ.,1520—1556年在位)保持並鞏固了哈布斯堡家族在尼德蘭、西班牙、米蘭公國、那不勒斯王國、西西里島(Sicilia或Sizilien)和撒丁島(Sardegna)的統治地位,但錯綜複雜和戰亂紛飛的國際局勢,也使得他窮於應付,根本無暇關注和處理帝國內部的事務。一部分改信了福音教的帝國等級乘機利用宗教改革擴大自己的權勢,不僅使福音教在一些諸侯邦國內落地生根,而且也有力地推動了邦國的國家化建設,為德意志現代民族國家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三、馬克西米連一世的內政外交

  1493年,弗里德里希三世去世,他的兒子馬克西米連便以羅馬人國王身份繼承了神聖羅馬帝國的統治權。同哈布斯堡家族的歷代統治者一樣,馬克西米連一世也以家族利益為重,致力於利用戰爭和政治聯姻手段,廣泛地擴大本家族的勢力,但由於得不到帝國等級的支持,他的對外戰爭屢遭失敗。只是其政治聯姻政策和在奧地利實行的國家化建設措施,為日後一度統治了大半個歐洲的哈布斯堡君主國的形成開闢了道路。

  馬克西米連一世是第五位出自哈布斯堡家族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他於1459年3月22日出生在維也納新城,是帝國皇帝弗里德里希三世與葡萄牙公主埃萊奧諾蕾(Eleonore)唯一活下來的兒子,自童年起就擁有奧地利大公爵位。

  1477年8月19日,馬克西米連與勃艮第公爵瑪麗亞結婚。1482年,瑪麗亞去世,馬克西米連未能如願取得對勃艮第和尼德蘭的統治權。尼德蘭大貴族選舉他與瑪麗亞的兒子菲利普(Philipp)為尼德蘭大公,馬克西米連僅得以在菲利普未成年之前擔任攝政。法國國王路易十一世(Louis XI.,1423—1483)收回了勃艮第公國,並試圖攻占尼德蘭。

  1486年2月16日,馬克西米連當選羅馬人國王。他試圖通過迎娶布列塔尼(Bretagne)公爵遺孀安娜(Anna),占有布列塔尼,並對法國形成包圍之勢。1490年12月19日,馬克西米連一世以授權委託人代理的方式,與安娜訂婚。這樁婚事遭到法國國王查理八世(Charles VIII.,1470—1498)的堅決反對,後者在1491年3月20日派軍隊進駐南特(Nantes),軟禁安娜及其宮廷人員,控制了進出布列塔尼的商貿通道。不久,查理八世又強娶安娜為妻,徹底粉碎了馬克西米連一世的計劃;後者兵備不足,無力馳援,只能聽之任之。

  1493年8月19日,皇帝弗里德里希三世去世,馬克西米連以羅馬人國王身份執掌神聖羅馬帝國統治權。同年,在薩林斯(Salins)戰役中,馬克西米連一世打敗法國軍隊,繼而在《塞里斯和約》(Frieden von Senlis)中保全了全部尼德蘭領土,只是必須重新把勃艮第劃分為勃艮第公國和勃艮第自由伯爵領地兩部分,承認勃艮第公國為法國采邑。

  查理八世去世後,馬克西米連一世試圖用武力奪回勃艮第公國,他的兒子、尼德蘭大公菲利普卻不願大動干戈。1498年8月2日,菲利普與法國新國王路易十二世(Louis XII.,1462—1515)訂立《巴黎條約》,以法國歸還幾個城市為條件,放棄了對勃艮第公國的領土要求。菲利普還在1499年7月5日為佛蘭德和阿圖瓦(Artois)向法國國王作了接受封地的效忠宣誓。1506年10月25日,菲利普意外亡故,他的長子,亦即馬克西米連一世的長孫卡爾繼承其遺產。馬克西米連一世則通過其女兒瑪加麗特(Margarete,1480—1530)參與攝政。

  在義大利,馬克西米連一世力圖恢復神聖羅馬帝國舊有的控制權,消滅蠶食了不少帝國領土的威尼斯城市共和國。他先是在1493年與法國國王查理八世達成協議,以默認法國征服拿不勒斯王國、實現安茹(Anjou)家族權力要求的方式換取了法國對他進攻威尼斯的支持,後來又以把帝國采邑米蘭公國授予義大利僱傭兵首領盧多維科·斯福扎(Ludovico Sforza,1452—1508)並娶其侄女比安卡·瑪麗亞·斯福扎(Bianca Maria Sforza,1472—1510)為妻的方式,換取了44萬杜卡特金幣的財政支持。

  1494年秋,法國國王查理八世率領2.5萬名士兵(其中有8000人屬於瑞士僱傭兵)入侵義大利,開啟了近代早期義大利戰爭的序幕。當年,法軍和瑞士僱傭兵橫掃整個半島,攻陷了佛羅倫斯(Fiorentina)共和國和羅馬,次年2月22日又占領拿不勒斯。拿不勒斯國王阿爾方索二世(Alfonso II.,1448—1495)棄國而逃,查理八世取而代之。

  眼見法國有獨霸義大利之勢,馬克西米連一世在3月31日加入由教皇亞歷山大六世(Alex and er VI.,1431—1503)、米蘭公爵盧多維科·斯福扎、阿拉貢國王費蘭多二世和威尼斯共和國結成的反法「神聖同盟」。查理八世在福爾諾瓦(Fornovo)戰役中失利,不得不在6月末撤出義大利。他的留守拿不勒斯的軍團也被阿爾方索二世和費蘭多二世的聯軍殲滅。

  對於此次「神聖同盟」反法戰爭的勝利,馬克西米連一世幾乎毫無貢獻。他本人擁有的軍隊數量極少,而他向帝國等級發出的火速派遣援軍赴義大利參戰的要求也遲遲得不到響應。儘管如此,馬克西米連一世還是藉此機會,同阿拉貢國王結成雙重的兒女親家。他把自己的女兒瑪加麗特許配給費蘭多的兒子、阿拉貢和卡斯蒂利亞的王位繼承人胡安(Juan,1478—1497),費蘭多則將自己的女兒胡安娜(Juana,1479—1555)嫁給馬克西米連一世的兒子菲利普。這一王朝聯姻為後來哈布斯堡家族將奧地利、勃艮第的尼德蘭和擁有廣大海外殖民地的西班牙王國聯合在一起奠定了基礎,但也使法國感到了來自東部和西南部兩個方向夾擊的威脅,影響日後長達250餘年歐洲歷史的法蘭西—哈布斯堡戰爭由此而起。

  馬克西米連一世還希望加強他在蒂羅爾的地位,確保恩加丁(Engadin)地區的安全。此外,基於他的第二次婚姻,即1493年與米蘭公爵的侄女比安卡·瑪麗亞·斯福扎的結合,馬克西米連一世也把米蘭公國納入自己的勢力範圍了。

  1499年,法國國王路易十二世出兵義大利,吞併米蘭,驅逐米蘭公爵盧多維科·斯福扎。馬克西米連一世無力救助,只能在1504年9月22日與路易十二世簽署《布魯瓦條約》(Vertrag von Blois),同意法國以20萬杜卡特金幣的代價取得米蘭;路易十二世則答應把他的女兒克洛德(Claude)嫁給馬克西米連一世的孫子、尼德蘭大公菲利普的兒子卡爾,並且許諾,將來若無子嗣,就把米蘭、布列塔尼和勃艮第公國授予這對夫婦。但在徹底占有了米蘭之後,路易十二世毀棄前約,把克洛德嫁給自己的侄子和王位繼承人昂古萊姆的弗朗索瓦(Franois,1494—1547)。馬克西米連一世再次領受了法國國王的奪婚之辱。

  1507年,在得到帝國等級的贊同後,馬克西米連一世率領軍隊越過東阿爾卑斯山隘口,準備到羅馬接受教皇的加冕。但是威尼斯人卻以重兵阻斷了他去羅馬之路。帝國等級曾經答應的提供3000名騎兵和9000名步兵援助的許諾遲遲不能落實,經費支持也只兌現了1/4。眼看羅馬之行不能繼續,馬克西米連一世只好在徵得教皇尤里烏斯二世的同意後,於1508年2月6日在特倫托(Trient)大教堂自行加冕,號稱「當選的羅馬人皇帝」(electus Romanorum imperator或erwhlter rmischer Kaiser)。這一無奈之舉被神聖羅馬帝國後來的歷任皇帝效仿,羅馬人國王一經選出,就自行稱帝,無需經過教皇加冕。但這並不意味著皇帝權勢的加強,恰恰相反,在失去教皇加冕這一富有象徵意義的儀式之後,神羅馬馬帝國皇帝頭銜上的宗教光環也就不復存在了,皇帝統馭基督教世俗世界的合法性大打折扣。在以後的相當長時間裡,帝國統治者們雖然繼續享有國王和皇帝雙重最高榮譽,但其實際意義已經越來越淡薄,不僅難以擔當基督教世界的最高世俗領袖,在帝國內部也不再擁有以往的宗教感召力了。

  1508年春,馬克西米連一世的軍隊遭到威尼斯人的重創,戈里齊亞(Gorizia)、的里雅斯特(Triest)和伊斯特拉等哈布斯堡家族領地也被威尼斯吞併。只是通過瑪加麗特的斡旋,馬克西米連一世才得以與法國國王路易十二世、阿拉貢國王費蘭多二世以及教皇尤里烏斯二世結成反威尼斯的「康布雷同盟」(1508年12月10日),收復部分失地。然而,康布雷同盟並未持續多久。面對外國勢力在義大利的擴張,教皇尤里烏斯二世既十分恐慌,又很不甘心;他企圖藉助瑞士僱傭軍,把義大利從外國人手中解放出來。對於教皇的反叛,馬克西米連一世和路易十二世聯手抵制。但在1509年8月10日圍攻帕多瓦(Padova或Padua)時,威尼斯人花重金收買了馬克西米連一世招募的僱傭軍,迫使馬克西米連一世倉皇出逃義大利。

  法國的勢力依然盤踞在義大利,並且不斷壯大。馬克西米連一世又在1511年夥同英國國王亨利八世(Henry VIII.,1491—1547)、阿拉貢國王費蘭多二世和教皇尤里烏斯二世結成反法神聖同盟。1512年夏天,瑞士人攻占米蘭公國。他們扶持被法國人俘虜的盧多維科·斯福扎的兒子馬西米利亞諾(Massimiliano)為公爵,但卻掌握著實際控制權。馬克西米連一世試圖勸說瑞士人加入反法聯盟,但未成功。法國人卻用重金收買了瑞士軍隊,使之停止了進攻第戎(Dijon)的計劃。1513年,反法聯盟軍隊戰勝法軍,把路易十二世趕出了義大利。但未過多久,教皇又與威尼斯、佛羅倫斯和米蘭等城市國家結盟反對帝國,馬克西米連一世孤立無援,只得再次退出義大利。

  1515年9月,法國新國王弗朗索瓦一世進軍義大利並在馬里尼亞諾(Marignan)戰役中打敗瑞士軍隊,重新占領米蘭公國。反法神聖同盟再度成立,馬克西米連一世也積極行動起來,用英國國王提供的金錢僱傭了一些瑞士和德意志軍隊,入盟參戰,卻未取得什麼戰功。1516年12月3日,《布魯塞爾和約》(Frieden von Brüssel)簽訂,法國占領了米蘭,威尼斯占領了維羅納,馬克西米連一世僅僅為他的家族獲得和保有「前沿伯爵領地」蒂羅爾利恩茨(Lienz)附近的格爾茨(Grz)。

  馬克西米連一世還極力為哈布斯堡家族爭奪波希米亞和匈牙利兩國王位。在1490年匈牙利國王匈雅蒂·馬蒂亞斯(Hunyadi Mtys,1443—1490)去世後,馬克西米連一世立即率軍入侵,重申舊日哈布斯堡家族的權利。但有一夥匈牙利貴族堅決反對馬克西米連一世的繼承權要求,他們聯合波希米亞貴族迎請波蘭國王喀什米爾四世(Kazimierz IV.,1427—1492)和哈布斯堡的伊莉莎白(Elisabeth)的兒子弗拉第斯拉夫(Wadysaw)為他們的國王,稱作弗拉第斯拉夫二世。馬克西米連一世只能滿足於1491年11月7日在普雷斯堡簽訂的和約:若弗拉第斯拉夫二世沒有後裔,匈牙利和波希米亞的王位就由哈布斯堡家族中人來繼承。

  1506年3月,馬克西米連一世再次與弗拉第斯拉夫締約,迫使弗拉第斯拉夫答應把他的女兒安娜許配給馬克西米連一世的孫子費迪南(Ferdinand),而弗拉第斯拉夫即將出生的孩子如系男孩就迎娶馬克西米連一世的孫女瑪麗亞。

  1507年11月12日,在弗拉第斯拉夫的兒子拉約什(Lajos,1507—1526)出生後,馬克西米連一世立即與弗拉第斯拉夫簽約,確認以前各項關於繼承的規定。匈牙利貴族繼續表示反對,並推舉扎波利亞·亞諾什(Szapolyai Jnos,1487—1540)為他們的首領。亞諾什試圖藉助波蘭和波希米亞的力量對抗馬克西米連一世,他在1512年將自己的妹妹嫁給弗拉第斯拉夫二世的兄弟、波蘭國王齊格蒙特一世。1515年,馬克西米連一世與弗拉第斯拉夫和齊格蒙特相會於維也納,重新確認馬克西米連一世的孫子費迪南與弗拉第斯拉夫的女兒安娜訂婚;馬克西米連一世的孫女瑪麗亞則將嫁給弗拉第斯拉夫的兒子拉約什。

  1516年,費迪南正式通過代理人促成費迪南與安娜結婚。馬克西米連一世則把拉約什收作養子。這些安排為後來把匈牙利和波希米亞併入哈布斯堡君主國創造了條件,而為了保住這兩個王國,馬克西米連一世不惜出賣帝國的利益,置受到立陶宛、波蘭和俄羅斯威脅的德意志騎士團的救助請求於不顧,致使騎士團孤立無援,不得不向波蘭國王宣誓效忠,淪為後者的藩臣。

  在整頓帝國的同時,馬克西米連一世也採取措施,在哈布斯堡家族的世襲領地奧地利開展了一系列國家建設工作。他根據實際情況,在上、下奧地利建立了兩套形式不盡相同的行政管理體系。

  「上奧地利」包括蒂羅爾和萊茵河上游的哈布斯堡家族世襲領地。1490年,馬克西米連一世在因斯布魯克(Innsbruck)建立了上奧地利執政府,鑑於當地貴族態度比較積極,他讓他們自行選舉執政府的成員,並把財權交給一個單獨的四人財政委員會掌管。「下奧地利」包括奧地利恩斯(Enns)河上下游、施泰爾馬克、克恩滕、克賴因等地。1493年,馬克西米連一世在維也納建立了下奧地利執政府,但因有些省份的貴族桀驁不馴,他不得不採取強硬措施,實行集權統治。下奧地利的財政委員會附屬於因斯布魯克財務委員會。1499—1502年,馬克西米連一世又對下奧地利政府進行了改組,將全體攝政集中到一個設在林茨(Linz)的常設委員會,負責審理社會各界的訴訟案件。與此同時,又在維也納新城設立了一個皇家法院作為中央法庭。另在維也納設立一個專門的財務委員會。

  對於奧地利的城市,馬克西米連一世也實行嚴密監控。奧地利的城市絕大部分屬於王室領地。馬克西米連一世派全權代表參加市政會的選舉或宣誓典禮,不依靠等級合作或不顧等級反對對之進行統治。除此之外,馬克西米連一世還經常召開聯合邦委員會會議。

  然而,等級的抗議依然十分激烈。迫於壓力,馬克西米連一世後來停止了一些聯合管理機構的工作,在各省恢復了由地方長官主持司法審判的傳統,並將各省的習慣法編纂成文。只有因斯布魯克的中央財務機構和林茨的委員會繼續存在,因斯布魯克的中央財務機構分設收入、支出、審計等多個部門(財務審計局)。林茨的委員會遷至維也納,仍舊監督所有五個省的政府。各等級雖然逐漸接受了某種中央政府的存在,但又要求在其中分享一席之地,這樣一來各方利益的互相衝突就很難避免,混亂局面也很容易出現。馬克西米連一世在威尼斯戰爭中弄得民窮財盡,這對於他的中央集權制試驗產生了非常不利的負面影響。但他千方百計想要執行的原則,即常設委員會的集體負責制及職能分工制,均為他的繼承人和其他德意志諸侯所採用,德意志邦國的國家化建設由此得到了積極推動。

  四、帝國改革

  在追求哈布斯堡家族利益時,馬克西米連一世也曾想行使皇帝權力,對帝國的力量加以利用。他試圖建立一支由皇帝掌握和支配的帝國軍隊,並通過政府機構,定期徵收一種普遍的帝國稅來維持這一軍事力量,確保自己必要的行動自由,戰勝外部的敵人,維持國內秩序。

  1495年3月18日,馬克西米連一世親赴沃姆斯,主持召開帝國等級會議,呼籲帝國等級為抗擊入侵義大利的法國國王查理八世、捍衛帝國利益提供幫助,組建帝國軍隊並徵收帝國稅予以資助。他還讓其大臣編制了一份「帝國名冊」(Reichsmatrike),準備據此在全帝國範圍內徵稅。這一建議遭到以美因茲大主教、帝國選侯和負責德意志事務的帝國首相貝特霍爾德·馮·亨內貝格為首的部分帝國等級的拒絕。他們並不反對改革,只是要求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改革,維護自己的利益。他們屬於帝國等級改革派,其具體要求是:頒布帝國和平法令以取代地方的和有時間限制的和平條例;設立合議制的執政團以改變以統治者個人為導向的宮廷體制;組建帝國最高司法審判機構,獨立審理帝國成員的訴訟案件。

  迫於壓力,馬克西米連一世部分地同意了帝國等級改革派的要求,實際開始了帝國改革。他頒布《永久國內和平法令》,也批准了成立帝國最高法院(Reichskammergericht)計劃。《永久國內和平法令》責成帝國成員放棄決鬥,只用和平方式伸張自己的權利,並且團結起來,共同反對任何破壞國內和平的行為。帝國最高法院成立於1495年10月31日。這是第一個與帝國最高統治者相分離的帝國中央官署,也是位於各邦法院之上的帝國最高上訴法院;在帝國成員的訴訟遭到邦國法院拒絕時,帝國最高法院甚至可作第一審級。帝國最高法院最初設在美因河畔法蘭克福,遠離哈布斯堡家族的勢力範圍,其目的在於避免國王或皇帝的干預。院長由國王或皇帝任命,但襄助院長的16名陪審員則由帝國等級會議推舉產生,其中貴族和法學家各占八名,這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帝國最高法院成了一個與帝國最高統治者分離但卻處於帝國等級影響之下的司法審判機構。帝國最高法院的職責是審理對抗直屬帝國成員的民事訴訟,處罰抗拒、觸犯帝國法律的,特別是破壞國內和平的犯罪行為。此外,帝國最高法院還有權審理不服邦國法院或帝國城市法院判決的民事案件。表面上看,帝國最高法院權力很大,甚至可以獨立發布帝國放逐令。但在實際上,各選侯國和其他較大的諸侯,因為享有嚴禁臣民上訴的特權,故不受帝國最高法院約束。而帝國最高法院自身又因為缺乏辦公經費,不僅工作效率十分低下,其生存也難以保障。

  作為回報,參加會議的帝國等級批准了馬克西米連一世創建帝國軍隊和徵收帝國稅的要求,但最初只同意徵收四年。設立帝國執政府一事暫時作罷。一方面馬克西米連一世拒絕參加那個主要由選侯控制的委員會,不願意把自己降格為一名國家行政官員;另一方面部分勢力較大的帝國等級反對改革,不願意使自己屈從於一個擁有廣泛權力的執政機構。鑒此,貝特霍爾德等人只好規定帝國等級的集會為「帝國等級會議」(Reichstag),把計劃組建的帝國執政府的職權交由帝國等級會議承擔,使之成為帝國的最高立法和政治決策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或召開非常會議,每次會議為期一個月,審議和批准賦稅,檢查維持國內和平措施,商討對外政策,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帝國最高統治者和所有帝國等級都應當服從它的監督。

  帝國等級會議的基本組織原則是:設立並列的三個等級議事院,通過一種極其複雜和因勢利導的保障程序,調解利益衝突,維持帝國等級之間以及帝國等級與國王或皇帝之間的合作。帝國等級會議分為選侯院、諸侯院和城市院三個院或帝國合議廳,所有協商均在各院中分頭進行,按照以多數人表決同意為準的原則形成決定。選侯院以美因茲選侯為主席,其他成員有科倫、特里爾、普法爾茨、薩克森和布蘭登堡五選侯;作為「七大選侯」之一的波希米亞國王只參加國王選舉活動,不出席帝國等級會議。每位選侯都有一票表決權。因為若無選侯院贊同,任何帝國決定都無法形成,所以在整個帝國等級會議上,每一位選侯的意見都十分重要。帝國等級會議因此首先是選侯的會議。選侯對於帝國領導權的掌控由此便得到了一種機構化保障。

  諸侯院分為教會席位和世俗席位,由薩爾茨堡大主教和奧地利大公輪流主持。所有參加會議的諸侯都享有表決權,並且每位諸侯選票的多少由其擁有的帝國領地的多少來決定。如果某個世俗諸侯或教會諸侯擁有多個領地,那麼他就支配著同樣多的票數。此外,在諸侯院中,與在選侯院中的情形不同,神職人員明顯占據多數,特別是大批帝國主教都在諸侯院中擁有席位和表決權。這一點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神聖羅馬帝國的「帝國教會」體制所決定的,而神職人員在諸侯院中占據多數的局勢,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神聖羅馬帝國總體上的天主教性質。在宗教改革期間,儘管有不少選侯和諸侯改信了福音教,帝國等級會議卻從未作出支持宗教改革的決定。究其原因,主要在於天主教保守勢力始終在帝國等級會議的諸侯院中占據主導地位。

  帝國城市院,由舉辦帝國等級會議的城市領導,但無投票權。帝國等級會議往往是在等到選侯和帝國諸侯意見統一後才形式地(pr of orma)詢問一下帝國城市的意見。帝國城市院的地位遠低於選侯院和諸侯院。

  帝國城市是1489年美因河畔法蘭克福帝國等級會議召開時才首次派遣代表與會的,但在此後的相當長時間裡,其在帝國等級會議中的地位並未得以確定,相關爭議從未中斷。帝國城市參與帝國等級會議也並非自願的,他們更多的是被帝國君主安排進來的。它們一方面遭到選侯和諸侯的歧視,另一方面卻又為帝國承擔高額的納稅義務;帝國君主恰恰是為了得到帝國城市的財政支持而安排帝國城市進入帝國等級會議的。這種尷尬局面並沒有通過多數帝國城市後來信奉福音教以及與福音教諸侯結盟而得到根本改變。一些帝國城市更傾向於在帝國等級會議之外單獨召開城市會議(Stdtetag),商討對策。但城市之間的關係並不融洽,城市會議也不連續召開,只是間或被加以利用一下。

  帝國等級會議的最主要職權是批准帝國稅收。與之相連的是帝國立法機構的權力,監督帝國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部門的權力,以及制定宗教政治政策的權力。帝國等級會議根據國王或皇帝簽發的信函召開,其主要議題也在相應的信函中預先確定,但在會議期間,起領導作用的是美因茲大主教;美因茲大主教作為帝國選侯和帝國首相,負有在各個等級議事院之間進行協調意見和起草帝國等級會議決議的職責。帝國君主的施政措施,特別是作戰經費來源,主要依賴於選侯的支持。在帝國等級會議上,國王或皇帝雖然享有一定的特權,可以提出立法動議;沒有他的認可,會議決議即使為全體帝國等級表決通過,也不能生效。但是國王或皇帝又不能違拂選侯院或諸侯院多數人的意見;即使與選侯達成了意見一致,諸侯院也能夠予以推翻。

  儘管如此,帝國選侯還是在帝國憲政中獲得了較為突出的優先政位;除了選舉國王的權力,選侯現在又擁有了帝國等級會議這一至關緊要的權力工具。但是依然有某些與帝國等級會議相關的憲法問題,甚至是極其重要的憲法問題懸而未決。除了帝國城市在帝國等級會議上的地位外,還有帝國最高統治者與帝國等級的直接協商問題、等級各院的組成和各院內部的工作程序問題以及帝國等級會議各院內部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問題,而最主要的則是帝國政體問題。這些問題涉及參加帝國等級會議各方的切身利益,解決起來決非一朝一夕之事。力圖實行君主專制的帝國最高統治者與堅持貴族共和或貴族寡頭政治的帝國等級進行了長時間的爭鬥,結果兩敗俱傷,致使神聖羅馬帝國的無政府狀態愈演愈烈,無可挽回。

  1495年的帝國改革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騎士決鬥屢禁不止,國內政治和社會秩序依然相當混亂。帝國稅的徵收也只能得到很小的收益;只有少數幾個帝國等級履行其義務,在自己的轄區徵收帝國等級會議批准的賦稅並上交國家。帝國最高法院因為得不到足夠的經費支持,只好在1497年遷移到生活費比較低的帝國城市沃姆斯,不久又停止了開庭。只有帝國等級會議開始成為一個比較固定的立法機構,無論帝國君主還是帝國等級都把它當作一種施展政治影響的工具加以利用,他們也利用這一政治平台開展了更加激烈的權力之爭。

  在法國國王路易十二世吞併了帝國采邑米蘭之後,馬克西米連一世又於1500年4月10日在奧格斯堡舉行帝國等級會議。他一方面繼續呼籲建立一支強大的帝國軍隊以對抗法國,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迎合反對派,提出了一個他曾在1495年沃姆斯帝國等級會議上否定過的成立帝國執政府的提案。出席會議的帝國等級對國王的呼籲作出了積極回應,同意組建帝國軍隊,由貴族提供騎兵,諸侯向所屬非貴族的平民徵稅以供養一支民兵。至於帝國執政府,則按照貝特霍爾德等人制定的適用於此後6年的方案辦理。據此,執政府由21名成員組成,國王或國王的代表擔任主席,奧地利和勃艮第派出兩名代表,除波希米亞國王之外的6位選侯各指派1名代表,其餘12名代表由各等級從市民、騎士和法學家當中選出。執政府每屆會議會期3個月,必須有一位名選侯親自參加,首先是投票表決,然後再對決議案副署。新建弗蘭肯、巴伐利亞、施瓦本、上萊茵、下萊茵—威斯伐倫和薩克森等6個帝國行政區(或稱帝國大區)為邦國層面上的帝國非集權制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執政府的全部決議。執政府官署設在紐倫貝格,官員的薪金從經帝國等級會議批准徵收的稅款中支付。在皇帝外出期間,執政府可以單獨處理帝國事務,甚至可以對內對外代表帝國。

  這樣一來,馬克西米連一世雖然可以擁有一支帝國軍隊,但他為之付出的代價非常巨大。他不再是大權在握的堂堂君主而是帝國執政府虛設的主席了。執政府主要由貝特霍爾德和其他選侯掌控,帝國等級獲得了與國王同等的對帝國政策發揮作用的可能性。對於帝國事務,國王既沒有否決權,也沒有行動的自由權。

  鑒此,馬克西米連一世轉而退守到哈布斯堡家族的世襲領地,期望利用本家族的實力,彌補在帝國層面出現的權力旁落。他於1498年在維也納成立了宮廷首相府(Hofkanzlei),並授權它處理奧地利大公國和神聖羅馬帝國事務,不僅提供政治建議,還承擔了政府和法院職能。因為同時兼顧帝國事務,所以該機構也被稱作「帝國宮廷首相府」(Reichsh of kanzlei)或「帝國宮廷參事院」(Reichshofrat)。為了滿足各項財政開支需求,馬克西米連一世甚至不遺餘力地截留本應上繳羅馬教廷的出售贖罪券所得款項。

  1503—1504年,馬克西米連一世在蘭茨胡特(Landshut)遺產繼承戰爭中大獲全勝,不僅對違反帝國采邑法、甘心充當法國的附庸、藐視國王權威的普法爾茨選侯之子、伊莉莎白的丈夫魯普雷希特(Rupprecht,1481—1504)進行了嚴厲懲罰,奪取了庫夫施泰因(Kufstein)要塞,而且重新樹立了帝國君主的權威。

  1504年12月21日,貝特霍爾德去世,帝國等級改革派喪失了領頭人,其勢力銳減。馬克西米連一世從屈辱中恢復過來,重新取得了行動的自由,一時成了「帝國真正的皇帝和德意志的統治者」。

  1505年6月,馬克西米連一世在科倫召開帝國等級會議,著手建立帝國中央政府的各個機構。他提出了一項新的執政府建設方案,據此,執政府應由12名成員組成,從6個帝國行政區(或稱大區,Reichs -Rreisen)選出,擁有帝國等級會議現有的全部權力。國王在任何時候均有權召見執政府成員,執政府也必須認真執行國王的命令。只是在與執政府產生重大意見分歧時,國王才召集選侯和其他諸侯共同做出決定。馬克西米連一世還提議執政府建立一支常備軍隊,以便在必要時可用武力手段貫徹執政府的法令。在帝國各地分設4名司令官,每名司令官指揮25名騎士,作為某種形式的帝國警察。對於馬克西米連一世的這一改革倡議,帝國各等級反應冷淡,他們不願意放棄自己的既得利益,更不願受帝國機構的約束,但為了限制國王的權力,他們又要求恢復帝國最高法院。

  1507年5月,帝國等級會議在康斯坦茨召開,馬克西米連一世為獲得帝國等級對其到羅馬加冕一事的支持,同意恢復1495年成立的帝國最高法院,只是堅持國王有權任命院長以及代表奧地利和勃艮第的兩名陪審法官,其餘陪審官由選侯和各行政區等級推舉:每位選侯推舉1名,行政區等級推舉8名。還任命兩名諸侯作為視察員,每年檢查法院工作,並向帝國等級會議提出報告。法院的判決一旦受到違抗,法院和視察員則將商討採取適當的措施強制執行,並向國王匯報。作為回報,帝國等級同意國王到羅馬加冕,並且許諾予以軍事援助;撥給國王3000騎兵,為期6個月,以帝國名冊為基礎撥款12萬盾供應9000多步兵。如上所述,帝國等級軍事援助的許諾最終並沒有兌現。

  1512年夏天,馬克西米連一世在特里爾—科倫帝國等級會議上再次提出進行有效治理的計劃,要求恢復帝國稅的徵收,並按1500年奧格斯堡帝國等級會議的決議,成立一支德意志民兵。各等級原則上表示同意,只是將稅額降到相當本金的0.2%。對於馬克西米連一世提出的下列建議,即在等級會議之下設執行委員會,由8—12人組成,常駐帝國朝廷,監督方案的執行,處理緊急事務和對外關係,並在兩造不願向帝國最高法院呈訴的案件中充當調解人,帝國等級主張修改為:把6個行政區的體制擴大到除波希米亞、瑞士和義大利邊緣地帶以外的整個帝國,哈布斯堡家族和各選侯的領地也被包括在內,薩克森和布蘭登堡各自與其鄰近邦國結成一個區,全國總共設立10個行政區。由各行政區的等級會議自行推選指揮官,不受中央控制。執行委員會也只能是一個調解機構。這一方案毫無結果。1513年,帝國等級會議在沃姆斯召開,參加會議者人數寥寥,未形成任何決議。此後四年,帝國等級會議未再召開。又過了很多年,10大行政區才得以成立。

  馬克西米連一世在晚年努力為他的孫子卡爾當選羅馬人國王而操勞。為了勝過法國國王弗朗索瓦一世的競爭,他耗費大量金錢賄賂選侯,以至於到最後他已經身無分文,就連他的因斯布魯克的鄉親們也拒絕收留他的隨從了。1519年1月12日,馬克西米連一世在韋爾斯病逝。

  五、諸侯邦國「國家化建設」的興起

  鑑於帝國的沒落已經覆水難收,一些勢力較大的帝國等級,特別是選侯和大諸侯便把精力轉到自己所管轄的領地上,利用早已獲得的土地所有權、司法審判權、軍事防禦權、對教會的保護權和礦山開採權等諸多政治、經濟特權,致力於組建邦國政府,在邦國層面進行國家建設:抑制地方貴族勢力,擴大官員隊伍,實行中央集權和邦國君主專制統治。

  選侯和大諸侯把自己領地視為一個統一體,以羅馬法為藍本,制定並頒布適用於整個領地的法規,確立領地不可分割和長子繼承等原則(符滕姆貝格始於1495年該邦升格為公國之際,巴伐利亞始於1506年領地重新統一之際),嚴格限制乃至完全廢除貴族的武力自衛權。

  他們還使國家事務與宮廷事務分別開來,設立各種各樣的中央集權制行政管理機構,招募受過高等教育的知識精英或有實際工作經驗的商人擔任官員,採取更加細緻、嚴格的分工,實行專業化管理。在這方面,奧地利大公先行一步(1498年),薩克森選侯(1499年)、黑森邦國伯爵(1500年)和巴伐利亞公爵(1501年)等紛紛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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