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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政治制度與政治局勢 一、皇帝與教皇、皇帝與帝國等級的二元制2

2024-10-09 05:22:50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絕大多數邦國的行政管理機構都是從宮廷參事院分化出來的。宮廷參事院定期開會,在首相或其他官員的主持下討論幾乎所有的邦國行政事務和司法事務,本著廣泛干預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精神處理公共安全事務。宮廷參事院最初也負責審核帳目,制定財務制度,確定貨幣價值,後來建立了專門的財務部門,如宮廷司庫,再後來又有負責政治事務的樞密院、負責教會事務的教會參事院和負責軍事事務的戰爭參事院等處理專門事務的顧問委員會設立。宮廷參事院的行政管理任務被轉讓給處理專門事務的顧問委員會;宮廷參事院本身則像帝國宮廷參事院或巴伐利亞宮廷參事院那樣,轉變為一個純法院機構。但也有其他的組建特別的邦國高等法院的途徑,如以帝國最高法院為榜樣,設立宮廷法院。

  參事院的設立大都出自諸侯的倡議。諸侯本人往往擔任參事院主席,某些事務,如司法和財政,也僅由諸侯的個別顧問而不是由參事院全體會議共同處理。但隨著工作範圍的擴大,諸侯很難會會必到。這樣就有必要委託某個顧問擔任獨立參事院院長,或者稱作最高宮廷大臣或首相了。與此同時,參事院也逐漸從單純的諮詢機構發展成為決策機構。一方面,奧地利1498年的宮廷條例就規定說,宮廷參事院只在具有重大政治意義的事務上或者在參事院成員意見不一時,需要請求諸侯作出決定。另一方面,諸侯對外交和財政等事務特別關注,並且必須親自過問和作出決定。邦國政府決不是一個僅僅由參事院組成的政府,而是諸侯個人統治的政府,只是程度不同而已。部分諸侯因為大權在握,形同無冕之王,即邦國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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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一些邦國,邦國等級也發揮著較大作用,尤其是在新任諸侯年幼,或者昏聵無能、管理不善時,設立「可維持秩序的顧問委員會」就是必要的了。在這種情況下,邦國等級掌握了選拔官員的權力,並且也只從本邦人當中選拔官員;一些邦國等級成員本身就成為參事院成員,成為「邦國顧問」。這也意味著邦國等級的影響滲透到了邦國政府,對邦國君主的權力形成一種制約。

  作為正在形成的諸侯國家最重要的權力工具,多數邦國的中央行政管理機構還實行一系列新的招募原則和工作方法。首先是行政管理的專業化。行政管理成為一種職業,並且經常是獲得授權的管理人員的唯一職業。因此,他們可以專注於他們負責處理的事務。其次是行政管理人員基於相應教育而掌握的專業技能。法學專業人才構成諸侯行政管理當局中的核心部分,他們受過羅馬法培訓,能夠使傳統的統治結構理性化。他們大都出身於市民等級,期望通過大學法學培訓提升自己的社會地位。但是諸侯更願意讓其貴族親戚擔任行政管理部門的高級職務。於是,越來越多的貴族開始送他們的兒子到大學讀法律,以便與市民出身的法律專業人才進行競爭。

  一些諸侯還頒布地方法規,在地方上實行劃區而治,將多個村社劃歸一個行政、司法轄區,設立區長、辦事員、文書、林務官、管窖人等地方官員。區長大都從貴族中產生,往往既是地方行政長官,也是法官,集行政、司法和警察權於一身。他們不再是采邑主,而是諸侯的、有特定任期的官員。後來還委派區文書協助他工作,區文書大都出身於市民家庭,受過較高級教育,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和經濟事務。但與中央政府相比,基層的行政管理機構建設進度比較緩慢,傳統的個人聯盟式司法、治安和財政管理體制很少受到觸動。不過,各邦國的情況大不相同。在符滕姆貝格公國,公爵早在15世紀就在全公國內進行了統一區劃,並由中央委派官員治理,就連邦國的城市也概莫能外。布蘭登堡選侯邦(Kurbrandenburg)在1500年前後將全邦領土劃分為城市邦國區、莊園邦國區和諸侯邦國區三大類,只在諸侯邦國區才設有諸侯官員。

  諸侯還利用多種多樣的手段加強對城市的監控,不僅嚴格限制邦國城市的自治權,而且盡力使位於本邦內的帝國城市喪失直屬帝國地位轉而從屬於邦國。他們經常派遣宮廷官員親赴城市干預市政管理和司法審判,有時也干預市政會的選舉,甚或直接任免市長和稅務長官,制定商品價格,頒布消防條例,處理市政會與同業公會或普通市民之間的糾紛。例如美因茲大主教阿道夫二世(Adolf II.,大約1423—1475)就剝奪了美因茲市民從前任大主教西格弗里德三世(Siegfrieds III.,大約1194—1249)那裡獲得的所有自治特權,把大主教轄區由帝國城市變為邦國城市。布蘭登堡馬克伯爵也迫使柏林(Berlin)、施滕達爾(Stendal)和薩爾茨韋德爾(Salzweder)等城市脫離漢薩同盟,並向它們徵稅。舊的市政會體制雖然沒有被完全廢除,但整個城市的行政管理日益屈從於諸侯的權威,原先的帝國市民轉變為現今的邦國臣民。

  然而,從總體上說,諸侯並不完全敵視城市,他們甚至積極創辦城市,充分發掘城市稅收潛力,增加邦國政府收入。例如薩克森公爵就在採礦業和冶煉業集中的地方建立了阿爾滕貝格(Altenberg)、施內貝格(Schneeberg)、安娜貝格(Annaberg)和布赫霍爾茨(Buchholz)等城市。

  諸侯也進一步強化了自己對邦國內教會的管轄權。通過擴大傳統的保護權,諸侯加強了對本邦教士的控制,甚至將本邦的修道院院長和大教堂教長改造為邦國行政管理機構的官員或大學教授。不僅如此,諸侯們還千方百計從教皇那裡爭得對本邦內主教人選的提名權,並且力圖使得到任命的主教臣服於諸侯的世俗統治權。

  以往,在許多司法糾紛中,教會法官(通常是主教的官員)或者獨自作出判決,或者在與世俗法官進行競爭的情況下作出判決。而在選擇仲裁者時,人們更傾向於教會法官,因為教會法官做出的判決不受邦國疆界的限制,比較容易得以執行,必要時還可以附加諸如開除教籍之類的教會懲罰。1446年,薩克森公爵威廉三世(Wilhelm III.,1425—1482)頒布法令,禁止教會法庭審理世俗案件,特別是禁止臣民向羅馬教廷起訴,並規定世俗當局有權監督教士並巡視各修道院。諸侯的權力已經凌駕於教會法庭之上,世俗法官的地位越來越高。但要完全掌控主教轄區卻並非易事。按照慣例,主教由大教堂教士會選舉產生。現在,只有帝國東部和東南部的諸侯能夠置教士會的選舉權於不顧,直接任命主教。在其他地方,教士會依然把持著選舉權不放,並且以此作為繼續施展政治影響的重要手段。

  對本邦神職人員課稅逐漸成為常規,把教會的什一稅納入邦國國庫也司空見慣。羅馬教皇發放贖罪券必須徵得諸侯的許可,而諸侯也只是在確定自己可從中獲得豐厚回報時,才會表示准許。世俗官廳也經常將得自買賣贖罪券的收入用於築橋鋪路,儘管此項舉措與拯救靈魂毫不相干。

  但也不能否認諸侯的個人虔誠和對教會的奉獻,例如通過維護本邦的聖地,或者通過舉辦宗教遊行和祈禱彌撒。有的諸侯還意識到了教會改革的必要性。到了宗教改革時期,一些諸侯更是堅決支持福音教,積極推動教會改革事業。在16世紀20年代福音教邦國形成的邦國教會體質實際上只不過是此前早已出現的諸侯干預宗教事務這一發展趨勢的加強而已。

  為了擴大邦國的影響,提升文化教育水平,培養多方面有用人才,特別是培養本土法學家,一些諸侯還開始整頓學校制度並且大力發展大學教育事業。例如符滕姆貝格伯爵埃伯哈德(Eberhard,1445—1496)在1477年創辦圖賓根(Tübingen)大學,並獲得了教皇西克斯圖斯四世(Sixtus IV.,1414—1484)的特許。圖賓根大學影響廣泛,從帝國南部一直擴展到內奧地利和克羅埃西亞(Kroatien)。薩克森選侯智者弗里德里希也致力於發展本邦教育事業,並在1502年創辦維登貝格大學,廣泛聘任奧古斯丁隱修會(Ordo Eremitarum Sancti Augustini)教士擔任教職。

  諸侯必須藉助他的「王室財產」,也就是說他的土地所有權和經濟特權,維持經營。但當王室收入不能應付邦國人口增加、官僚隊伍擴大以及軍隊和戰爭等不斷增多的開支需要時,諸侯就必須另闢財源了。方法主要有以下三個。

  其一是向地方領主借貸並授予他們地方政府的管轄權作為回報,例如1476年,普法爾茨選侯邦籌集到50萬古爾登;1514年,巴伐利亞公國籌集到75萬古爾登。布蘭登堡—安斯巴赫—庫爾姆巴赫(Brandenburg -Ansbach-Kulmbach)馬克伯爵領地籌集到的款項更是逐年遞增:從1515年的25萬古爾登躍至1542年的70萬古爾登。黑森邦國伯爵則在16世紀上半葉籌集到了多達100萬古爾登的錢款。這些錢款中很大一部分來自於地方貴族的借貸:在維登貝格占了80%,在布蘭登堡占了50%,在普法爾茨占了24%。作為回報,高級貴族把地產或職位抵押給地方貴族。例如維爾茨堡主教管區在1540年幾乎把所有的城鎮和城堡都抵押給了地方貴族;不久,在科倫大主教管區,為得到一筆60萬古爾登的貸款,竟把絕大部分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的職位都抵押給了貴族。

  其二是根據地方地理和資源優勢,進行壟斷性經營。例如萊茵河流域的諸侯在河岸碼頭設關卡收稅;薩克森選侯通過開採銅礦和銀礦增加收入;巴伐利亞和奧地利則依靠食鹽專賣。

  第三,增加稅種,擴大徵稅範圍。長遠地看,上列收入來源均不能持久地資助國家任務,因此諸侯便開始實行常規性徵稅了。這樣一來,原先的「領地國家」(Domnenstaat)便經過「財政國家」(Finanzstaat)最終發展成為「稅收國家」(Steuerstaat)。稅收國家就是一種幾乎完全依靠徵稅來獲得經費資助的國家。

  但徵稅需要正當理由,也必須徵得納稅人或者更確切地說納稅人的主人的同意,因此,徵稅經常是極其困難的。為了徵稅,諸侯經常召開邦國等級會議。諸侯召開等級會議的主要目的幾乎總是批准新的稅收,邦國等級會議因此也成了籌集經費的會議。邦國等級會議的形式與帝國等級會議大體相同,只是有的等級會議分為教士院、貴族院和城市院三個院,有的等級會議分為四個院,領主和騎士分開議事,而在蒂羅爾和福拉爾貝格,農民也構成一個獨立等級。還有一些邦國不存在貴族等級,如在特里爾選侯邦(Kurtrier)和符滕姆貝格公國;或僅有第三等級的代表,如在巴登和肯普滕(Kempten)等地。

  雖然大多數人不願意掏腰包,但為了使國家的管理能夠繼續下去,他們必須承擔必要的義務。批准稅收的權力導致了等級稅收機構的產生。邦國等級會議設立一個委員會專門管理頭緒甚多的稅務。這樣一來,除了諸侯的稅務管理機構之外又產生了另一個即等級的稅務管理機構。邦國稅務員的人數往往超過王室的財政官員。邦國等級通過建立自己的財政管理機構和清償債務活動,為完成財政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發揮了積極作用。在帝國東部的布蘭登堡、薩克森、波希米亞諸選侯邦,以及在哈布斯堡世襲領地的東部諸邦,貴族在整個政治等級中占據主導地位。

  從根本上說,諸侯邦國的國家建設是神聖羅馬帝國邁進近代「機構化的領土國家」(Flchenstaat)的重要一步,這一進程早在中世紀晚期就已經開始,而在中世紀與近代之交的十餘年間迅速發展。進入16世紀以後,不少邦國已經具備國家性質了。但並非所有諸侯邦國都發展成為現代國家,在帝國西南部,諸侯邦國領土狹小,勢單力薄,邦國的國家化進程進展遲緩,有的甚至未完成這一進程,便不復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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