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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通史·第二卷 信仰分裂時代(1500—1648) 前 言

2024-10-09 05:22:32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在當代歷史編纂中,16—18世紀這一歷史時期通常被稱作「近代早期」。這是一個從中世紀封建社會向近代資本主義社會,或者說從「前現代」向「現代」過渡的時期。在這個時期,農業經濟、等級社會、貴族統治和基督教宗教神學仍占主導地位,但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和管理制度已經出現,市民—資產階級也開始興起,思想文化的世俗化傾向初露端倪。總而言之,這是一個新舊混雜但新興事物不斷發展壯大的時期。

  如果說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近代早期開始於新航路開闢、義大利新時代的曙光見諸於文藝復興,那麼由奧古斯丁修士、維登貝格(Wittenberg)大學神學教授馬丁·路德(Martin Lu the r,1483—1546)發起的宗教改革堪稱德意志國家全面轉型的發軔。宗教改革首先是一場教會革新運動,它摧毀了羅馬教皇和天主教會對宗教救贖權的壟斷,創立了路德教、加爾文教等多個福音教派,促成了一系列國家教會或邦國教會的建立。宗教改革也是一場政治、社會和思想文化運動:它使正在形成的現代國家政權制服了教會,掌握了更多的物質和精神資源;它也把「天職」觀念和苦行生活移植到現實社會,用個人的自我控制取代了外來的強制;在教育、濟貧和倫理道德諸方面,宗教改革也開創了種種新風尚,為改造大眾素質和民族精神奠定了深厚基礎。這一起源於神聖羅馬帝國並在幾乎所有歐洲國家都有傳播的改革運動,特別為德意志近代早期歷史打上了深刻烙印。

  西方語言中的「宗教改革」概念源於拉丁文的reformatio一詞,其原意為恢復原初狀態,也包含有「改善、改良、改進」某個機構或社團的意圖。同整個古典文明一樣,這個概念也曾在基督教興起之後被人遺忘。對於虔誠的基督教徒來說,上帝已經圓滿地創造了世界,任何變動都是對上帝設立的秩序的反抗,都是不可饒恕的叛逆。因此,在整個中世紀,被基督教教會教義和宗教神學禁錮住了心靈的芸芸眾生,雖然不乏反抗剝削壓迫的「冒險」之舉,卻很少有改造現行制度的意圖。直到14世紀,reformatio才被一些熱衷於研究古希臘羅馬典籍的人文主義者重新發現,革除日益嚴重的弊端,重建原始的、「為上帝所設立的」秩序的要求也由此得以提出。至15世紀,reformatio已在西方基督教世界廣泛流傳,成為一個時髦的口號,引起了許多不確定的希望和期待。在這裡,恢復昔日「黃金時代」,實行原有典章制度的「向後看」思想雖然仍占主導地位,但也出現了企圖使「舊風俗」和「好習慣」適應新時代的「向前看」努力,它甚至在民眾的敬虔中激起了狂熱的關於世界末日的烏托邦幻想——一種與主張以沉思、淨身和改過自新的態度來對待可怕的世界末日迥然不同的行為方式。

  1517年,馬丁·路德寫作《關於贖罪券功效的辯論》(Disputatio prodeclaratione virtutisindulgentiarum),並由此引發了一場規模巨大、影響深遠的運動,導致整個基督教世界的宗教—政治制度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但在當時,這一運動還沒有被稱作reformatio或德語的Reformation。當時,對於大部分宗教改革家來說,只有恢復初期教會的信仰與操守,才能最有效地改革與更新基督教。新約聖經所見證的「使徒時代」和通常被稱為「教父時期」的基督教誕生後的最初五個世紀是基督教的「黃金時代」,是基督教最具活力的時代,這個時代所產生的宗教精神和形態,是基督教信仰與實踐的源泉。用馬丁·路德的話來說,「聖經與聖奧古斯丁」就代表了全部的改革方案。使用「宗教改革」概念來標識這一運動的做法,始於百年後福音教神學家回顧路德發表《九十五條論綱》這一偉大壯舉之際,並且從此之後,宗教改革便成了一個專有名詞,與一般性的改革明確區別了開來。19世紀德意志著名歷史學家利奧波德·馮·蘭克(Leopold von Ranke,1795—1886)更把1517—1555年視為「宗教改革時代」(Zeitalterder Reformation)。蘭克強調政治和宗教的相互制約以及國家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相互影響,認為宗教改革時代的本質恰恰體現在羅馬天主教會與神聖羅馬帝國的緊張關係方面,宗教改革以其對基督教的淨化引領歐洲登上世界歷史的一個頂峰。

  時至今日,西方學者大都繼續採用蘭克的「宗教改革時代」說,只是進一步擴大了它的時間跨度,從1517年路德批判羅馬教皇販賣贖罪券開始,向下延伸到1618—1648年「三十年戰爭」(Der Dreiigjhrige Krieg)的終結,這就極大豐富了宗教改革概念所包含的歷史內容,也更充分地展示了這一時期德意志歷史的典型特徵。本書所用宗教改革概念主要是指「神聖羅馬帝國的宗教改革」,同樣包括了從16世紀初直至17世紀中葉這樣一個較長的時段。

  德意志國家是從法蘭克帝國中分離出來的一個政治實體,在這裡,部族公國的權貴們從一開始就享有很大的獨立性,習慣於把他們的地產看作自己的自由財產,而不是從國王那裡得到的采邑;習慣於將自己轄區內的居民看作自己的奴僕,而不是直接隸屬於國王的臣民。不僅如此,德意志權貴們還堅持自由選舉國王的制度,並通過對選舉權的操縱,直接參與國家高層政治。國王有名無實,既不掌握獨立的行政管理權和司法審判權,也不擁有充足的財政收入和軍隊,其地位和諸侯相差無幾,只能依靠自己的家族勢力,以「合伙人」身份領導著部族公爵,極少有直接干預公爵領地內部事務的可能性。

  然而,自962年德意志國王奧托一世(Otto I.,912—973)被羅馬教皇約翰十二世(JohanⅫ.,937或939—964)加冕為「羅馬人皇帝」(Romanorum imperator或Kaiser der Rmer)以來,德意志國家便成為已經滅亡的西羅馬帝國和法蘭克帝國的「合法」繼承者了,其統治者也自視為西方基督教世界秩序的維護者和羅馬教會的保護人。為了履行這一「神聖而光榮的」職責,德意志國家歷代君主不斷興師動眾,四處擴張,最終在12—13世紀將「神聖羅馬帝國」(Sacrum Imperium Romanum或Sacrum Romanum Imperium或Heiliges Rmisches Reich)打造成了一個囊括中南歐日耳曼、羅曼和斯拉夫等諸多語族在內的龐大的「前民族」和「超民族」複合體。

  不言而喻,德意志統治者超出一般國王的更高權力要求也經常受到國內外反對勢力的堅決抵抗。在國外,羅馬教皇和義大利、法蘭西、波蘭、匈牙利諸國統治者是羅馬人皇帝的激烈競爭者。在國內,擁兵自重、割據一方的諸侯也極力限制皇權的過分膨脹。在國內外反對勢力的雙重壓力下,皇帝的權力日趨衰落,國家四分五裂,民心渙散,亂象叢生。

  面對這種局勢,不僅皇帝一籌莫展,帝國等級也無能為力。15世紀末,「羅馬人國王」(Rex Romanorum或Knig der Rmer)馬克西米連一世(Maximilian I.,1459—1519)和以美因茲(Mainz)大主教貝特霍爾德·馮·亨內貝格(Berthold von Henneberg,1441或1442—1504)為首的部分帝國等級都主張進行「帝國改革」(Reichsreform),希望通過改革,消除混亂,增強國力。但在由誰掌握帝國統治權問題上,國王與等級改革派又互不相讓,展開了激烈爭奪。國王要增強帝國的軍事力量,擴大君主的政治行動空間;等級改革派則要用選侯聯盟統治取代君主個人統治,建立貴族寡頭政治。通過國王與等級改革派的相互妥協,帝國改革得以部分實現,但卻不能從根本上改善政局。無論國王還是等級改革派都力量有限,都不能按照英國或法國的模式將神聖羅馬帝國建設成為一個中央集權的統一國家。

  鑑於帝國的沒落已經覆水難收,一些勢力較大的帝國等級,特別是選侯和大諸侯便把精力轉到自己所管轄的領地上,利用早已獲得的諸多政治、經濟特權,致力於進行國家建設:設立邦國政府,招募官員和軍隊,削弱貴族特權;干預城市和教會事務,實行社會馴化;通過徵收賦稅、投資礦山、鑄造貨幣、壟斷貿易等手段,增加財政收入;通過創辦大學培養專業人才,充實官僚隊伍,提高工作效率;確立長子繼承制和領土不可分割原則以統一領土;建立以邦國君主為最高統治者的中央集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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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改革本質上是一個宗教事件,它最深的關切是神學性的。作為一位虔誠的基督教徒,路德長久以來就對負有「原罪」之人的「得救」問題苦思冥索,希望得到一個確切答案。他也曾嘗試教會所提供的「救贖」方法,希望通過刻苦修煉獲得上帝的寬恕。但這一切都徒勞無功,在極度絕望的時候,路德頓悟到上帝的恩典,從而獲得了徹底的解放。雖然受到教會保守勢力的堅決反對,但路德對自己從深刻的宗教體驗中獲得的思想觀點的正確性極具信心。為了對自己的良心負責的緣故,即使被教皇開除教籍、被皇帝宣布為不受法律保護者,路德也不放棄自己的學說。而在帝國選侯、薩克森(Sachsen)公爵弗里德里希三世(Friedrich III.,1463—1525)的保護下,不僅路德的身家生命得到了保全,「路德事件」(Causa Lu the ri)也從純宗教領域轉入了宗教政治鬥爭領域。

  馬丁·路德否定善功得救論,張揚上帝的恩典和聖經的權威,強調基督代人贖罪和因信稱義學說。他也揭露羅馬教皇的腐敗墮落及其對德意志民族的剝削掠奪,呼籲德意志貴族在組織上、司法和行政管理上擺脫羅馬教廷的一切控制。他還取消教會的神聖性,創立邦國教會,號召基督徒服從世俗政府而不要服從錯誤的教會。路德的宗教—政治主張不僅受到廣大民眾的擁護,也受到不少諸侯的大力支持。在「激進派宗教改革」(The radicalreformation或Die radikale Reformation)和「普通人革命」(Revolution des Gemeinen Manns)高潮過後,「諸侯宗教改革」(Fürstenreformation)或 「官 廳 宗 教 改 革」(obrigkeitliche Reformation)也廣泛開展起來。

  一大批皈依了福音教的諸侯自覺承擔起邦國宗教領袖職責,進一步將教會事務納入政府管轄範圍。他們選派神學家和法學家進行教會視察,糾正弊端,純潔教士隊伍;沒收(或者至少委派官員監控)在神學上已經成為多餘之物的教會財產充作俗用;頒布法令,規定教牧制度、教會教義和禮拜儀式,創立宗教統一;設立由法學家和神學家組成的「教會監理會」(Konsistorium)或「教會參事院」(Kirchenrat),處理基督徒婚姻和家庭糾紛事務;建立基督教學校,實行強迫教育,培養知識廣博的教師,造就「真基督教徒」;把教會組織成了一個邦國統治機構,將神職人員改造為邦國行政管理人員,使教會生活官僚政治化;加強政治馴化、社會監控以及對行為反常的團體的鎮壓或者驅逐,打造新型的社會秩序。

  為了對抗皇帝和其他反宗教改革勢力的鎮壓,保衛宗教改革的各項成果,福音教諸侯還相互串聯,締結軍事同盟,發動和參與宗教—政治戰爭,力爭使福音教成為與天主教並列的合法宗教,使福音教教徒享有與天主教教徒相同的權利。

  諸侯宗教改革制止了羅馬教廷對神聖羅馬帝國的控制和剝削,廢除了教會凌駕於國家和民眾之上的特權,排除了皇帝或帝國機構向邦國施加壓力的可能性,確立了由諸侯和邦國政府決定邦國的宗教信仰、管理和處理宗教事務的制度,促進了邦國的國家化建設。一些管轄區較大、實力較強的邦國,如奧地利(sterreich)、巴伐利亞(Bayern)、薩克森、布蘭登堡(Br and enburg)、漢諾瓦(Hannover)、符滕姆貝格(Württemberg)和梅克倫堡(Mecklenburg)等,已經發展成為擁有各種各樣國家機器和國家主權的獨立國家,其統治者也成為精神上和塵世上的雙重領袖,為實行邦國君主專制奠定了基礎。

  但也應當看到,在宗教改革之後相當長的時間裡,羅馬人皇帝仍是神聖羅馬帝國名義上的最高統治者,在國際事務中也繼續充當帝國的首席代表者。皇帝的權力雖然受到了限制,但並非絕對的限制。恰恰相反,皇帝還是有一定權威的。在帝國等級會議中,皇帝通過其首席專員,也通過諸侯院中的奧地利公使,自1708年起還通過選侯院中的波希米亞(Bohemia或Bhmen)選侯來代表。皇帝的權威對帝國等級仍有約束力,沒有人能夠完全擺脫皇權的控制。皇帝也經常利用帝國等級間的矛盾,大搞政治平衡。在帝國乃至歐洲政治事務中,歷屆出身於哈布斯堡家族的皇帝也因為掌握著帝國境內的最大邦國——奧地利大公國、兼任波希米亞和匈牙利等國國王職務而占有一席重要地位。面臨信奉伊斯蘭教、以征服歐洲和基督教世界為目標的奧斯曼—土耳其人的入侵,哈布斯堡皇帝仍以歐洲和基督教會保護者的身份,發出抵抗號召,並得到了不少基督教徒的響應!

  除此之外,皇帝還擁有一定的保留權,如等級晉升權、豁免准許權和特權授予權等。在如帝國這樣的貴族社會中,皇帝提升等級地位的權力尤為重要,即使接納某人參加帝國等級會議之事需要等級會議開會審批。皇帝可以通過頒布延期償付法令,減免弱小帝國等級的債務,保護他們免遭債權人追討。在普遍陷入財政危機的時刻,這一權利也大大有助於提高皇帝的影響力。在與帝國等級進行對抗時,皇帝也能夠在較大程度上貫徹自己的意志。由於哈布斯堡家族世襲領地現在已經發展成為帝國中最強大的邦國,因此作為該邦君主的皇帝也能夠發揮一個強邦君主的作用。只是皇帝欲在帝國層面加強皇權,實行君主專制,建立哈布斯堡王朝一統天下的大帝國的夢想徹底破滅了。皇帝只能與全體帝國等級一起,依靠神聖羅馬帝國現有的中央政權機構,勉強維持帝國的運轉,以便在相對穩定的帝國框架內維護自己家族和王朝的利益。

  與神聖羅馬帝國的多民族混雜局面不同,神聖羅馬帝國境內的各個邦國大都是德意志民族的,儘管僅僅由德意志民族中的部分群體所構成。在這些邦國經過宗教改革發展成為擁有國家主權的「獨立王國」之後,統一的德意志現代民族國家已經不可能由神聖羅馬帝國來創建了,唯一的可能性是由某個或某些德意志邦國來承擔這一歷史使命。然而這條道路也是十分曲折和漫長的。

  一方面,同出身於哈布斯堡家族的皇帝們一樣,擁有強勢的邦國君主,在擴張自己的邦國、推行專制統治時,最初考慮的主要是統治者家族的利益,而不是德意志民族的利益。當家族和王朝利益與帝國利益或德意志民族利益發生衝突時,他們大都不惜犧牲後者保護前者。他們的統治區域雖然不斷擴大,但沒有一個邦國的疆域能夠覆蓋整個德意志語言文化圈。另一方面,一些勢力較為強大的邦國的擴張方向也脫離了德意志人的核心居住區,轉向神聖羅馬帝國以外的地區,忙於侵占和吞併非德意志人的、異族和異文化地區,甚或為了滿足個人的統治欲望,甘願充當異國的國君,如奧地利大公經常兼任波希米亞和匈牙利的國王,薩克森選侯和漢諾瓦選侯後來也分別當上了波蘭國王和英國國王。就其統治區域面積的龐大和臣民數量的眾多而言,這些邦國君主可謂是真正的大國君主,但在這個大國內,德意志人與非德意志人混雜,根本不存在近代民族國家概念。

  邦國君主也大都以承認貴族的地方統治權為誘餌,換取貴族對自己邦國統治權的認可。這樣一來,貴族在地方上的支配地位就得到了鞏固,其通過剝削農民或農奴而獲取的收入也得到了保障,而在貴族放棄了爭奪邦國統治權的等級權力之後,邦國君主就可以更加任意地行使自己所掌握的國家政權了,只是不能實行從中央到地方的徹底專制統治。邦國君主管中央,貴族管地方,邦國政治的二元權力結構由此形成。

  邦國君主對家族利益的片面追求及其專制統治的不健全,不僅嚴重傷害了德意志邦國的國家建設,而且大大推遲了德意志國家統一和民族國家建立的時間。直到19世紀60—70年代,普魯士國家才藉助拿破崙戰爭和解放戰爭之東風,逐漸發展壯大起來,最終通過首相奧托·馮·俾斯麥(Otto von Bismarck,1815—1898)的「鐵血政策」(Blut und Eisen),以排除奧地利的方式,建立起了以普魯士為核心、多個德意志邦國聯合的「小德意志民族國家」,在並非完美的意義上完成了德意志現代民族國家的創建進程。

  以上是為「信仰分裂時代」德意志國家歷史發展的主要脈絡,也是德意志國家相對於同時代的英國和法國而特立獨行的一條特殊的從中世紀封建國家轉變為現代民族國家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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